擔任取簿手 小心淪為詐騙幫凶 第339-4 條加重詐欺罪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 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 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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