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信,就是一例。 對於明知違反行政或刑事法規的廣 告,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有移除義務, 若收到具體檢舉,業者仍為賺錢不移 除,似應負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 的刑責,而不只是行政法處罰而已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77 號判決要旨 :「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行 為者而言。」,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提 供平台讓人去犯罪,就是以幫助之意 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正如你賣刀 ,有人告訴你,他要買刀殺人,你仍 然賣給他,你就是幫助犯。 (作者為移民署跨國(境)婚姻媒 合管理審查小組委員。)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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