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志願服務法**的規定,它主要規範了**志願服務**的定義、**志工**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如政府機關、學校、法人或立案團體)的權利、義務、管理、訓練與獎勵等事項。 由於您是針對前一則關於**花蓮災區住宿爭議**的新聞提出詢問,以下將著重於志工的**權利與義務**、以及與**費用/報酬**相關的規定: --- ## #志願服務法之核心規定(與災區議題相關) ### 1. #志願服務的定義與目的(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根據《志願服務法》第3條,**志願服務**是指「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 核心精神: 志願服務是**自願、無償**的。 ### 2. 志工的義務(拒絕收取報酬) 《志願服務法》第15條規定了志工的義務,其中明確提到: *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 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 3. #費用與補助的規定(「得」補助非「應」提供) 對於志工的 #必要開銷,#法律的規定 是: * #強制保險: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 #其他費用: 運用單位**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重點解讀: 1. **「得補助」**代表運用單位**可以**依情況和經費決定是否補助交通、餐費等,**並非法律強制規定必須提供**。 2. 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運用單位必須為志工提供**免費住宿**。 3. 對於未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統籌和派遣的**個體救災民眾**(即「義工」),這些法定的權利和保障通常也**不適用**。 --- ## #志工的其他主要權利 根據《#志願服務法》第14條,志工應有的權利包括: *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 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 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 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總結來說, 志願服務法保障了*正規志工*基本的安全、訓練與尊重,並要求運用單位負擔意外保險,但對於食宿等非必要經費,則採**彈性補助**而非強制提供。這也呼應了新聞中民宿業者的觀點:**救災是善舉,但不能成為強制要求免費服務的理由。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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