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管署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 雇主須定期安排外籍勞工健檢,本辦法修 正後,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 日)於105年11月5日(含)以後者,均以 「工作起始日」為定期健檢起計日,雇主 只要檢視聘僱許可函上聘僱許可期間首 日,即可安排外勞工作滿6個月、18個月 及30個月定期健檢。但於就業服務法修正 前生效之初次聘僱或短於三年聘期案件, 仍以「入國日」為定期健檢起計日。另針 對部分外勞因本辦法修正未能於法定期限 內辦理定期健檢,衛福部提供緩衝措施, 雇主應於今年7月5日前(緩衝期限)安排 外勞接受定期健檢,以維護國人及外勞健 康權益。 此外,針對因轉換雇主或工作 回頁首 素,超過1年未接受健檢的外勞,本辦法 同時增訂「雇主應自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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