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本 檔 號: 保存年限: 衛生福利部 函 地址:115204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聯絡人:林素敏 聯絡電話:(02)8590-7254 傳真:(02)8590-7075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14001939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所詢民俗調理業者施以艾草溫罐按摩之適法性等疑義,復如 說明: 說明,請查照。 、復貴局114年7月22日新北衛醫字第1141419062號函。 二、據貴局來函所述略以,案內行為係於罐器內放置艾絨(艾葉 葉片內側之絨毛) 並以打火機點燃艾絨,透過溫熱之滑罐 按摩背、頸等部...以達到...效果。查「艾葉」係收載於臺 灣中藥典之中藥材,具溫經止血、散寒止痛、安胎等效能; 又其透過溫熱滑罐按摩方式提供服務,已涉及中醫之「灸 法」,應由中醫師為之,或得由護理人員在中醫師指示下施 行。倘未具前開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溫灸」、「拔火 罐」等醫療行為,則受醫師法第28條或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 定之約束。 第1頁 共2頁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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