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三公投到底投什麼? 訴求跟現行法規居然一樣? 爸媽叫我不要談政治 MC艾立 你有沒有聽過 核三公投? 但你知道現在的主文 其實有個很大的BUG嗎? 823核三公投 主文: 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 理由書: 本提案為復決重大政策之公民投票案,為能充分尊重第二核能發電廠,經確認安全停止核電機組運轉及發電,政府規劃2025年達成非核家園政策目標,然考量核電廠不發電,將導致我國電力供應不足,電價上漲,空氣污染惡化等問題,為確保我國穩定供電,合理電價,空氣品質,故本案將重啟核三廠,讓核三廠繼續運轉,以補足我國電力缺口,並降低發電成本及改善空氣品質,以維護民眾權益。 我國於2022年3月正式公布 按照原本的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如果核電廠如果要延役,必須在 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 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提出延役申請 否則就是 依法停機除役 修法前 執照到期前5-15年 提出申請 假設提出申請 申請通過 並成功 延役運作 可以延役的標準 不過今年5月 在野黨合力通過修法 開大門讓所有 版本修文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六條(修正)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核電廠 適用前條第 一項各款規定;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二十年; 隨時想重啟 其申請 程序及其他應遵行 規定之。 理由 照國民黨團、台灣民眾黨團共同所 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隨時可以送出申請 所以 八八提案立 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 現行法規 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不管接下來這場公投結果如何 都是法律已經 允許的事情 既然本就是法律可以做的事情 拿來公投? 如果提案人 希望透過公投 重啟核三 主文就應該 明確詢問 是否同意重啟 就像2021年的 主旨:公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投票日期、投票起、迄時間、編號、主文、理由書、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進行之事項等事項。 依據:公民投票法第3條第1項、第4條、第8條、第17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投票日期、起止時間及地點: (一)投票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8日(星期六)。 (二)投票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4時。 (三)投票地點: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公告之各投票所。 二、編號、主文及理由書: (一)編號:第17案。 (二)主文: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 (三)理由書: 核四公投 您是否同意 核四啟封 商轉發電? 公投是 直接民意的展現 應該經過充分的社會溝通 否則花了11億 不明的公投 才是真正的 勞民傷財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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