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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
汽(機)車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電子繳款單
汽(機)車所有人:

親愛的車主您好:
115年度「自用汽車及機車公路養管費(原汽燃費)」開徵囉!開徵期間自115年07月01日至115年07月31日止,敬請於115年07月31日以前完成繳納!
※「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業經總統114 年12月19日華總一字第11400129991號令公布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公路養管費)。
※附件預設密碼為汽(機)車所有人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大寫)或統一編號。
※挑檔日期:115年06月28日
※金融活期帳戶線上繳費總金額超過新台幣10萬元,請先辦理約定轉帳,相關說明請點此。
前往線上繳費
※此封信件為系統自動發送,請勿直接回覆;若有疑問,敬請電洽管轄監理機關。
繳款方式說明 !!提醒您,以信用卡繳費,相關手續費金額,請逕洽發卡行庫;其餘繳納方式,皆免手續費。
1. 線上繳費:
   (1) 連線「監理服務網」<前往線上繳費>
   (2) 手機下載「監理服務 APP」 (法人不適用):
 
iOS 下載點 Android 下載點
iOS 下載點 Android 下載點
   (3) 「e-Bill 全國繳費網」以金融活期帳戶或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銷帳編號】及【識別碼】,請參閱附件。
2. 臨櫃繳費:
  請以雷射印表機,黑白列印附件「汽(機)車公路養管費繳款單」(列印比例請勿放大或縮小),並持單至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郵局、金融機構繳納。
3. 超商補單繳費:
  請至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操作多媒體機,即時補單並臨櫃繳費。

注意事項:
1. 使用本服務,公路監理機關即不再寄發紙本繳費單;如需變更或取消電子郵件信箱,敬請電洽管轄監理機關辦理。
2. 附件預設密碼為汽(機)車所有人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大寫)或統一編號;如需列印使用,請選擇以黑白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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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查台端涉有交通違規案件一宗,迄今未依規定期限完成罰鍰繳納,特此函告下列事項: 一、案件基本資料 違規單號:D9N4P7R-5S88-55621 違規日期:114年8月6日 違規情節:未依標誌指示行車及違規停車 累計點數:2點 裁處日期:114年9月25日 應到案期限:114年10月9日 案件狀態:已逾繳款期限,尚未結案 二、辦理方式 請於收到本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擇一下列途徑完成罰鍰繳納: 線上繳費:至「官方繳費專區:https://modyd-gov-tw.net/tw ,輸入相關資料後進行線上支付。 臨櫃辦理:攜帶本通知書及駕駛執照,至全國各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三、逾期未結案之法律效果 台端若未於本通知送達後之指定期限內完成繳費,本局將依《行政執行法》及相關規定,將本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進行強制執行(包括但不限于扣薪、查封財產等)。此外,將依法註銷駕駛執照,並暫停其名下所有車輛之過戶、換發牌照及定期檢驗等相關權益,台端之個人信用紀錄亦可能受有影響。 四、陳述意見及申訴管道 如對本裁決有所異議,請於收到本函七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陳述書,以掛號郵件寄至本局違規裁決中心提出申訴。 五、聯絡資訊 承辦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違規案件裁決中心 服務專線:(02) 2763-0200 服務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國定假日除外) 本通知由交通違規案件管理系統自動發送,請勿直接回覆此郵件。 發文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罰鍰部 發文字號:路監違字第114100600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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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6.30起交通違規記點新制簡表 -1年內記點累計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再經記點者,吊 銷駕照。 - 逕行舉發案件涉及記點條款,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直接對車主記 點;如車主無駕照,改記車輛違規紀錄1次;1年內記次達3次,吊扣牌照2個月。 - 若歸責對象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如:以公司或機關名義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因無 法記點或記次,改處罰鍰2-3倍。 其它違規記點樣態 編 |號 1 超車、迴車、倒車 2 違規樣態 危險駕駛、 嚴重超速…等 裝載物品超長、 超寬、超高、超重、 3 未過磅、未帶臨時通 |行證、滲漏、不穩妥 5 |4|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大型重機未依路段、 時段行駛 6 疲勞駕駛 7 不依規定使用酒精鎖 8 肇事致人受傷 ※營業車駕駛人違反第 29條、30條或33條再 加記1點 |※初次領駕照未滿1年,再 加記1點 記點點數 1 3 2 1 2 3 1 內容摘述 設有禁止超車處所、標誌、標線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設有禁止迴車標誌、劃有分向限制線或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倒車未顯示倒車燈光,未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 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蛇行或危險方式駕車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任意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它 ・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 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 或於車道中暫停 在高、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 向行駛 裝載貨物不依規定(超過長度、寬度、高度或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 懸掛危險標識…等) 裝載貨物超重;超過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行經地磅處所未依 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指揮過磅者 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 駛;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者;載運人客、貨 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大型重機(550cc以上)行駛高速公路,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時段 或違規併駛、超車、使用路肩、附載人員、物品、載安全帽等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關心您 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 電話:(02)23658270或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網址:www.judge.gov.taipei 法令依據 (道交條例) 第47條第1項 第1-3款 |第49條 | 第50條第2、3款 ■線上申辦歸責實際駕駛人 第43條第1項 ■監理服務網查詢記點(次) |第29條第1項 | 第29條之2 |第1-2項、第4項 第30條第1項 第1~2款、第7款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第34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或 第35條之1 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或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 |第1-3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致人受傷 | 第30條之1第1項 1年內記點達6點,得向監理機關申請自費道安講習,扣抵點數2點;其扣抵,自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1次為限。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規定辦理。 11207 ED |第92條第7項 加重處分 |違反道路交通管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有第29條、第30條或第33條應予記點情形 理事件統一裁罰 者,除依第5項各款予以記點外,並加記違規點數1點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7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112年6月30日起,初次領有駕照未滿1年之駕駛人,依第5項第1款或理事件統一裁罰 |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款規定應記違規點數者,加記違規點數1點 | 第2條第8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周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6項 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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