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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已廢止安博盒子的標籤號碼CCAH16LP3780T9,呼籲外界不要再買,賣家也別再販賣。

違法機上盒衝擊有缐電視及衛星電視產業生存與發展。而標榜「免註冊」、「免繳錢」、「海量電影」的安博盒子日前被NCC廢止審驗證明。

NCC表示,三麗科技開發販賣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多媒體機上盒),廠牌為安博盒子U BOX,其中,型號是S900 ProBT(CCAH16LP3780T9),因變更射頻性能且經查證屬實,去年12月1日已廢止審驗證明。

NCC表示,依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違反該規定者,將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去年,NCC也裁罰宏逸科技資訊公司販賣未經型式認證,但審驗合格的無線網路電視機上盒,開罰新臺幣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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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民防人員召集通知書 請攜帶本召集通知書及印章依下列規定時間、地點報到。 法令依據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7條。 鄭秀義 性 別 男 螢雪民防分團 集 編組隊別 編組職稱隊員(兼勤務組) 常年訓練演習 國民身分證 33. 02.08 A10339**** 年月日 統一編號 住址 臺北市水源路153號5樓 112-33+1=80歲 報到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上午8時50分 報到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大禮堂(忠孝東路1段108號10樓) 報到時著用服裝 預定解除召集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府授警防字第1120109843號 便服 報到時攜帶裝具 隊服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下午6時 實際服勤時間,依勤務分配表為準。 召集事由 1、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民防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 場應給予公假。違者依民防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填發團隊 承辦人 收受人 簽收 □服勤支援軍事勤務 2、依民防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 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依民防法第 24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 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並予以解編。 3、依民防團隊編红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次召集余召集 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附 4、依本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准許免除本次召集: (1)罹患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2)其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3)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5)航行國外商船、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者。 (6)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訓練、進修者。 註(7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者。 (8)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者。 5.本召根通知書由各民防團隊長(含民防總隊所屬之指揮官、各大隊(隊)、站長、中隊(隊)、或民防團團長, 或特種防護團之團長、分團長(大隊長),或防護團、聯合防護團團長)簽署。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 寫、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及山地義勇警察等大隊(隊)、中隊(隊)另再行由編組機關(構)首長簽署。 6、本通知單1式2份,1份交民防人員,1份經簽收後由填發團隊收執, 7、不服本處分者,得於本召集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内,依訴法提起訴願。 恭喜大家 全民皆兵 长林聰明 聯絡電話 簽收日期 中華民國 117 年 (02)2341-6721 251
    2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民防人員召集通知書 主 旨 請攜帶本召集通知書及印章依下列規定時間、地點報到。 法令依據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7條。 鄭秀義 性 別 男 螢雪民防分團 集 人 編組隊別 出 生 年月日 33. 02.08 住址 臺北市水源路 153號5樓 預定解除召集時間 中華民國 112 年3月25日 府授警防字第 1120109843 號 編組職稱隊員(兼勤務組) 國民身分證 A10339**** 統一編號 報到時間 中華民國 112年6月13日上午8 時 50 分 報到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大禮堂(忠孝東路1段108號10樓) 報到時著用服裝隊服 便服 報到時攜帶裝具 中華民國 112 年6月13日下午6時 實際服勤時間,依勤務分配表為準。 填發團隊 承辦人 收受人 簽收 召集 事 由 1、依民防法第8條第2項規定,民防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 場應給予公假。違者依民防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 15萬元以下罰鍰。 2、依民防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 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依民防法第 24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 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並予以解編。 3、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次召集解除召集 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附 4、依本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准許免除本次召集: (1)罹患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2)其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3)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常年訓練演習 □服勤 □支援軍事勤務 (5)航行國外高船、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者。 (6)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練、進修者。 (7)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者。 (8)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者。 5.本召根書由各民防團隊長(含民總隊所屬之指揮官、各大隊(隊)、站長、中隊(隊)、或民防團團長, 或特種方護團之團長、分團長(大隊長),或防護團、聯合防護團團長)簽署、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 墅、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及地義勇警察等大隊(隊)、中隊(隊)另再行由編級機關(構)首長簽署。 6、本通知單1式2份,1份交民防人員,1份經簽收後由填發團隊收執。 7、不服本處分者,得於本信號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我法提起訴頭。 簽收日期 长林聰明 (02)2341-6721 251 中華民國117年
    1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重要訊息] 轉刑大通報 本案於昨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晚上總統立即公布施行,明天凌晨就發生效力。 因此,明天起在家隔離或在家檢疫者,任意外出時,將從行政不法轉為刑事不法之行為,並且符合現行犯之要件。 只要有傳染他人之虞,就構成第13條之要件。 既然主管機關令其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而仍違反規定離家外出,在人群中活動,應即為傳染他人之虞。 本條例為傳染病防治法的特别法,其第12條、第13條及第14條就是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第62條及第63條的特別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為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並必須達到「致傳染於人」之結果才有刑事責任,而本條例第13條規定只要有「致傳染於人之虞」,即該當構成要件。亦即原普通法係採結果犯,而本次特別法則採危險犯之立法例。 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明定,違反第58條第3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而第58條第3項係規定「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1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第1項第4款則為「主管機關得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因此,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行政罰處分,係屬衛生福利部的權責。但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對於上述行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成為刑事不法之犯罪行為,則相關業務職掌將轉由犯罪偵查機關負責,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綜上,明天起,檢警偵查機關就要接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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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很夯的話題---------反滲透法 11月民進黨提案,蔡英文夏令12月31日一定要通過 大家彷彿都事不關己 反正有影響就是那些台商跟去大陸念書的學生 跟我又沒有關係 真的如此嗎??? 基於學法律的人一定要先看完完整的條文 我才要說說自己的看法 第一:以後大家都不用帶陸客團了,為啥???比如說:林北忌妒李大熊都在環遊帶好團,結果在閒聊中知道李大熊因為客人的要求,帶客人去"滑站"買了外面的東西,我當然要去檢舉李大熊違反反滲透法第六條,擾亂社會秩序,是啊!!!事後當然不會成立,李大熊是無罪的,但是只要檢警找李大熊去談話,然後第八條第九條會連累到環遊旅行社,李大熊基本上也就不用再待在環遊帶團了,這就是我的目的. 第二:我老弟安員外,他是做業務的跟陸客沒關係,結果有個大陸新娘已歸化的,跟他買了張返鄉機票,安員外的同事---劉超超人因為不爽安員外長的醜,也去檢舉安員外違反反滲透法第六條,也是擾亂社會秩序,結果安員外又要去被問話,搞半天只為賣一張返鄉機票,還要連累全聯旅行社. 第三:光是第六條這一條,就可以把旅遊業給搞垮了,現今有哪一家旅行社說我完全跟大陸沾不上邊的??? 你們說,這還是不關己嗎???? 民進黨團版《反滲透法草案》全文: 第一條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二、滲透來源:(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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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注意政府又搶錢與擾民眾政策 七月多項新制上路 今年7月起有40項新措施開始陸續實施,範圍包括交通、食安、醫療等,與民生有關等各項新制內容彙整如下: 想了解客製化的智慧財富管理?瑞銀機構觀點►限時免費索取 Sponsored UBS瑞銀集團 【交通新制】 1.汽車闖越平交道: 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違規罰鍰上限將由新台幣6萬元提高至9萬元。 2.不依規定過磅: 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不依規定過磅的取締範圍由1公里提高至5公里、罰鍰由1萬元提高至9萬元,同時增加汽車及駕駛人違規記點規定。 3.打錯方向燈: 生活上最常發生因打錯方向燈,導致其他用路人錯誤判斷,釀成許多車禍意外的事件,在新規定中,駕駛人變換車道若打錯方向燈也算違規,將開罰600元至1,800元。 4.未依規定開啟/關閉車門造成意外發生: 駕駛人或乘客要下車時未依規定開啟/關閉車門造成意外發生,需處駕駛1,200元至3,600元罰鍰,但若駕駛已善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我行我素,罰責則歸屬乘客負責。 5.滿75歲駕駛每3年檢查換照: 75歲以上駕駛人需每3年換一次駕照,且還要通過體檢與認知機能測試,以降低肇事風險、提高路上交通安全。 【食安管理】 食藥署表示,新制規範是為了強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權益,相關新制違者可開罰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是產品標示不實,可開罰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食鹽中添加碘化政策或措施: 為提高民眾「碘」攝取量,訂定食鹽中營養添加劑碘化鉀及碘酸鉀限量標準,市售包裝食鹽也得以「碘鹽」、「含碘鹽」或「加碘鹽」命名,且不論是否添加碘,都須標示醒語。 2.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品名標示: 依乳脂肪含量不同,名稱也得有所更動,未來僅有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者才能稱「奶油」,乳脂肪含量10至80%則可稱「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或鮮乳油」;若以食用油脂加工製成的人造奶油產品,油脂含量達80%以上,應標示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10至80%則應標示為「脂肪抹醬」。 3.奶精品名標示: 若是不含奶粉、牛奶等原料,應於品名後加註「不含乳(奶)」,乳含量未達50%應標註「非乳(奶)為主」。 4.販賣機販售食品標示: 以自動販賣機販售的食品(含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食品),應依規定標示販賣機業者及食品內容物、產地、過敏原、重組肉、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資訊。 5.塑膠製品使用注意事項標示: 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均應依食安法第26條標示,且須同時讓消費者知悉產品適用於接觸食品、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並明確告知使用該產品的注意事項。 食藥署說,過去針對像是塑膠餐盒、水壺、碗盤、奶瓶有規定;不過從7月起、將擴大到只要是食物會接觸到的塑膠容器,都要全面納管,要標明品名、材質、耐熱溫度、製造商、產地等,同時也得標示、是重複性還是一次性使用。 6.擴大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的業者: 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業者。 7.新增業者建立食品追溯管理系統: 新增食用醋、蛋製品、嬰幼兒食品3類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自106年7月31日起分階段實施。 【戶政便民服務】 7月3日起民眾可向戶籍地地方政府任一戶所辦理出生登記,也可上網傳送數位相片後再赴戶所辦理國民身分證: 1、試辦「自然人憑證網路申辦繼承案件戶籍謄本」服務: 民眾因繼承案件辦理戶籍謄本,可持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申請,經審核且民眾繳款成功後,寄送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以自然人憑證於「繼承案件戶籍謄本查詢作業」查詢授權碼,再將案件編號及授權碼交予需用機關(構)。 2、新增「免自然人憑證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掛失及撤銷掛失」服務: 民眾可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點選「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業(免自然人憑證)」,再輸入個人基本資料後,即可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 3、新增「同一直轄市、縣(市)跨所辦理出生登記」服務: 民眾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任一戶所辦理。 4、新增「繳交數位相片申辦國民身分證」服務: 民眾可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直接上傳數位相片電子檔,再赴戶政事務所辦理國民身分證。 5、新增「跨區受理同性伴侶註記」服務: 已請開辦同性伴侶註記之地方政府跨區受理同性伴侶註記。 【衛生紙丟馬桶】 推動衛生紙丟馬桶政策,環保機關自7月1日起至公廁管理單位進行公廁環境衛生改善查核作業,並將查核結果送請公廁管理單位精進改善,以減少廁間異味及環境髒亂問題,達到「不髒、不濕、不臭」之潔淨品質,提供使用者衛生又舒適的如廁空間。 【2G服務走入歷史】 因應行動通信技術演進,促進環境永續發展,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政府決定於本月30日終止行動電話業務(2G),即7月1日起電信業者不再提供2G服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在7月1日至7日期間,2G用戶的話務將會自動導向各電信業者客服中心,對於民眾詢問的內容會馬上回應,並協助引導移轉,同時建立免付費專線「0800-080-223」,供民眾諮詢如何轉換、升級及業務終止相關事宜。 【納稅義務人可使用健保卡或金融憑證,辦理遺產及贈與稅網路申報及線上轉帳】 為推動E化便民服務,提升遺產稅及贈與稅網路申報便利性,新增得使用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憑證或金融憑證辦理申報,並開放得以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之金融卡為限。 【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 民國101年7月1日修正之「殯葬管理條例」規定,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給予醫院5年緩衝期間因應,故自今年7月1日起,醫院均不得設置豎靈(或牌位)區等殮、殯、奠、祭設施。 【外籍旅客購物退稅】 外籍旅客自7月11日起可持銀聯信用卡申請特約市區退稅,提高旅客辦理特約市區退稅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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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進黨是使台灣沉淪苦海的犯罪組織刑事告發狀 告發人 王為仁 地址 40767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之4號 電話 0923-101305 被告 民主進步黨 法定代理人 卓榮泰 地址 100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號10樓 電話 02-2392-9989(總機) 民主進步黨徒(以下簡稱民進黨)如果以推翻中華民國為己任,並著手實行,他們是涉嫌內亂罪的叛亂團體;如果只是用建立台灣共和國,作為招搖撞騙的幌子,並不準備真正落實,他們則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的詐欺集團。總之,由兩次執政的結果來看,民進黨輕視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蔑視代表最高權力的公投民意,是使台灣沉淪苦海的犯罪組織,敬請依法偵辦事: 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一章內亂罪 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1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2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9-4 條(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 為防制組織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犯罪組織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犯罪組織行為之處罰)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罪事實 1986年9月28日黨外後援會推薦大會於臺北市圓山大飯店舉行,132位與會人士簽名組建民主進步黨。11月10日,民進黨第一屆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了黨章、黨綱及紀律仲裁辦法等議案,江鵬堅當選第一屆黨主席。(以上引用自維基百科)。為了反對兩蔣的威權統治,台灣大部份的反對勢力整合起來,以民主進步黨的名義,正式進入歷史舞台。 1988年4月17日,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四個如果」決議文:「如果國共片面和談、如果國民黨出賣台灣人民利益、如果中共統一台灣、如果國民黨不實施真正的民主憲政,則民進黨主張台灣獨立。」。1991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前,民進黨正式通過台獨黨綱(註1),黨綱內容正式有主張台獨的立場。(以上引用自維基百科)。台灣獨立、台灣共和國,開始成為民進黨高舉的神主牌,奪取政權的旗幟,與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依照憲法主張的兩岸終極統一(國民黨高層目前似乎已經放棄追求終極統一)作明顯區隔。 民進黨在1999年陳水扁正式參選總統後,為求能順利勝選而取得執政權,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正式承認中華民國的行政地位,認為台灣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目前依憲法叫中華民國。(以上引用自維基百科)。為了騙選票、騙鈔票、奪取政權,民進黨暗示將會先借中華民國的殼,為台灣共和國上市作準備。否則地理名詞的台灣,怎麼可能成為主權獨立國家的名字呢?而且澎湖、金門、馬祖這三個長期捍衛台灣本島的前線地區,民進黨準備放棄它們了嗎(其實民進黨旗早已預示這個期待)?似乎在民進黨眼中,台澎金馬不再被視作是一個整體,南海諸島也被視為一個麻煩的存在。想放棄中華民國原來的主權範圍,想限縮現在的主權範圍,佔山為王就好的心態,這算不算是企圖分裂國土呢? 在2016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民進黨發言人鄭運鵬代表黨中央發出「一直都捍衛中華民國」的聲明,批評中國國民黨在與中國共產黨談判及對話時,只提及「兩岸同屬一中」而不提及中華民國,沒有堅守及捍衛台灣的主權。國民黨方面則認為此為選戰策略的兩面手法,但是亦有部分人士認為此與民進黨近年的凍獨議題(凍結「台獨黨綱」)有關[5]。(以上引用自維基百科)。真是作賊的喊抓賊。為了混淆視聽,眾所周知企圖推翻中華民國、建立台灣共和國的民進黨,居然以中華民國的捍衛者自居。可惜前後兩位民進黨總統,陳水扁與蔡英文,好像都對「中華民國」這四個字特別羞於啟齒,經常以「這個國家」、「那個國家」,或者「台灣」、「中華民國台灣」代替,所以就不自覺的露餡了。 民進黨主張遵循民主與自由的憲政秩序;施行成長均衡的經濟財政;建立公平開放的福利社會;創新精進的教育文化;全球國際的國防外交;以臺灣的名義來爭取加入聯合國;反對中國用文攻武嚇脅迫台灣[6]。(以上引用自維基百科)。聯合國是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民進黨主張以台灣名義加入,顯然就是意圖以台灣共和國的名義加入,那中華民國當然就要被顛覆了。至於經濟成長,只見民進黨在國家資源不斷挹注下快速壯大,民進黨徒及其親朋好友各個都發家致富。不具資格、不具專業的肥貓,遍佈各級政府部門及國營事業,對工商企業面臨嚴重的五缺六失憂心,選擇視而不見。台灣大量的資金、人才、產業外移,外資當然退避三舍、望望而去。導致曾經繁榮昌盛到錢淹腳目的台灣,竟然悽慘落魄到民不聊生、哀鴻遍野;導致上百萬的國人,只好寄希望於崛起中的彼岸。這不就是「為淵驅魚、為叢驅雀」的現代版嗎?民進黨哪裡夠資格指責國人「賣台」或成為「中共代言人」呢? 2000年5月20日,陳水扁於就職典禮演說中提出「四不一沒有」主張(註2)。2002年8月2日,陳水扁總統在世界台灣同鄉聯合會第二十九屆東京年會上提出一邊一國論。2006年1月1日,陳水扁總統宣布緊縮兩岸政策,將由「積極開放,有效管理」轉變為「積極管理,有效開放」。2006年1月26日,民進黨主席游錫堃就職典禮時,陳水扁總統指示:民進黨應進行中國政策大辯論。2006年1月29日,陳水扁總統在春節談話中表示考慮是否要廢除國統會、廢除國統綱領。2006年2月7日,民進黨發布新聞稿「邁向正常國家 廢除國統綱領」。之後原定3月所舉行的中國政策大辯論,由於行政院發布「積極管理」政策,引起預定參加辯論之部分人選反彈、退出辯論,辯論會因而取消。2007年3月4日,陳水扁總統在台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二十五周年慶晚宴上,並提出「台灣要獨立、台灣要正名、台灣要新憲、台灣要發展,沒有所謂的左右路線問題,只有獨統問題」的「四要一沒有」訴求。(以上引用自維基百科)。為了掩飾招權納賄、賣官鬻爵、失政敗德,海內外各地藏錢都數以億計的陳水扁,不斷操作兩岸關係,製造台海緊張情勢,不惜成為國際公認討厭的麻煩製造者。民進黨主要幹部當然也不甘落後的有樣學樣,也藉各種名目來大肆斂財或公然索賄了! 民進黨在史冊上最多黨員是2009年有黨員總數有458,551人,至2012年民進黨全國黨員總數有335,643人,其中民進黨全國黨代表共計287人(包括全國各個地區黨部284人,勞工黨部2人,全國原住民代表1人)。(以上引用自維基百科)。姑不論其他或明或暗更大宗的政治獻金收入,民進黨黨員人數最多時期,每年只算常年黨費收入,就高達137.565.300元(300*458551),可見只要詐欺得逞,常態性的收入就非常可觀。當然其中多數是人財兩失的愚夫愚婦,但是幹部應該都是知情的參與者了。 「蘋果日報(政治中心/台北報導)出版時間:2016/12/15 12:13 據民進黨統計,前總統陳水扁執政時期,黨員人數約有4、50萬人,但扁家爆發貪汙弊案後,加上2011年總統、區域立委、縣市長等公職黨內初選改採「全民調」方式,使得2014年5月黨主席選舉時,黨員數大幅降至14萬3千餘人,去年一整年申請入黨僅為3千600餘人。 不過,民進黨今年初贏得總統大選後,入黨人數大增。李政毅說,今年截至目前為止,申請入黨者就多達5萬人,其中90%集中在上半年度。不過也有人認為,黨員人數爆增2018年地方選舉「兩年條款」將於今年底到期。」 即使黨員人數腰斬,2016年立委選後,民進黨每年可領政黨補助金268.547.650元(50*5370953)。可見每次選舉以後的收入,起碼都數以億計。這些牙尖嘴利、能說會道、顛倒是非、無恥硬拗的黨內高幹,難道都會在狀況外嗎? 「自由時報2015-04-09 19:01 〔記者陳慧萍/台北報導〕民進黨今天召開中國事務委員會,黨主席蔡英文在會中表示,民進黨處理兩岸關係的基本原則,就是「維持兩岸現狀」,也就是維繫台海和平及持續兩岸關係穩定發展的現狀;這是兩岸關係的核心,也是民進黨重返執政後將致力的目標。 蔡英文今天召開任內第二次會議中國事務委員會,高雄市長陳菊、台南市長賴清德、桃園市長鄭文燦、宜蘭縣長林聰賢等縣市長出席,前秘書長吳乃仁、邱義仁均與會。」 在蔡英文主導下,民進黨企圖以含糊的「維持兩岸現狀」來安定民心,繼續騙選票、騙鈔票、騙取政權。它也確實得逞了,目前是完全掌控政府機器的執政黨了。可是他們除了會包裝、會悲情、會欺騙、會抹黑、會選舉,會斂財、會奪權、會租用暴民、會租用網軍、會扼殺反對黨、會消滅所有反對勢力、會製造社會對立,還會不顧一切的灑錢以討好外人。總之,為了固位護權以及隨之而來的龐大利益,會無所不用其極的割喉割到斷,其他治國理政的真本事硬功夫,如何治國安民,如何福國利民,如何造福弱勢族群,卻都是一籌莫展,所以台灣社會現在是烏煙瘴氣的亂成一團、衝突四起,連蔡英文在府內都要靠鐵籠拒馬圍繞保護,外出都要警備森嚴的預防抗議。即使已經這樣狼狽不堪,他們還想要透過壓制輿論,收買媒體,發佈假消息,企圖欺騙選民;全盤掌控選舉機器,企圖必要時可以靠作弊改變選舉結果,不顧可能引發暴動的繼續主政下去呢! 「2015年06月06日 04:10 中國時報 資深記者王銘義專欄 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在華府智庫CSIS演說時指稱,「將在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下,依普遍民意,持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這是蔡英文繼提出「維持現狀說」之後的最新政策表述,隨即受到台美中各方的關注與議論。」 民進黨例行性的選前赴美,向老大哥宣誓效忠,並發表兩岸論述,「持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的說法,現在看起來是不是很可笑?先後加入美國的重返亞太及印太戰略,不自量力的參與圍堵中國大陸並金援香港暴民。兩岸視同敵國,陸客不再愛來,觀光業叫苦連天;大陸軍機、軍艦只不過常態性的環繞台灣軍事演習,向世界各國宣佈勢力範圍,阮囊羞澀的國防部,都要動用第二預備金來應處;美國老大哥藉機不斷訂定各種向台灣示好的國內法,以極限施壓的方式來測試大陸的底線。這就是民進黨所要推動的和平穩定發展嗎?看起來倒是像戰爭邊緣策略呢! 「2017-10-10 01:19聯合報 記者林敬殷/台北報導 今天是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國慶,蔡英文總統將發表國慶談話表示,今年是兩岸交流卅周年,兩岸應該珍惜卅年來得來不易的成果及累積的善意;在既有的基礎上,尋求兩岸關係的突破。她重申「我們的善意不變、承諾不變、不會走回對抗的老路,但也不會在壓力下屈服」。」 民進黨寧可接受外人鉅額的敲詐勒索,也不願意承認符合歷史事實的兩岸同屬一中。拒絕接受92共識的後果,就是導致兩岸敵意加深,官方接觸中斷。因為1992年,兩岸間實際達成的共識,是「一個中國,反對台獨」。雖然經過國民黨的淡化處理,成為「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或「一中各表」,甚至認為「一中同表是邪惡的語言」、「主張統一的人可以住到大陸去」的徹底倒向獨台。但是民進黨仍然擔心接受92共識,豈不就直接戳穿自己長期藉以招搖的神主牌是騙局,那還能繼續在台灣欺騙善良百姓的吃銅吃鐵、吃香喝辣嗎?所以即使兩岸情勢嚴峻,瀕臨戰爭邊緣,仍然死不承認。只是蔡英文總統需要經常作36計走為上計的演練(愛台灣、顧主權的民進黨,既然要搞台獨,怎麼不準備與台灣共存亡呢?)。但是她逃走的時候,會不會把台灣所有的外匯存底也席捲而去,使得台灣囊空如洗,經濟崩潰呢?彭淮南堅辭連任20年的中央銀行總裁,果斷放棄蟬聯「14A總裁」的榮譽,就可知他已洞見民進黨的險惡用心了。 至於不接受兩岸一家親這無可否認的血緣關係,極力區隔兩岸歷史文化的同出一源,極力美化日據時代的次殖民地歷史,對中國歷代在台的建設隻字不提,對日本殖民遺址的萬分珍惜,誇大兩蔣時代的白色恐怖,隱瞞日軍對台民的大肆殺戮。種種不可思議的作為,顯然這些民進黨徒應該都是倭寇及倭奴的子孫,雖然蔣介石的以德報怨,使得他們得以延續日據時期的優勢地位,並進而優先攫取台灣經濟及政治發展的甜美果實,但是他們不知感恩圖報,不願融入寬宏大量不念舊惡的中國。反共、反蔣、去中,無所不至。似乎仍然想要為他們祖先無條件投降的屈辱報仇。 其實台灣是大陸邊緣的小島,由於它的地理位置特殊,使得它經常身不由己的隨著大國勢力的角力而擺盪。它曾經被西班牙、荷蘭佔據,曾經被鄭成功的部隊作為反清復明的根據地,曾經被滿清政府納入版圖,曾經被迫割讓給日本,隨後又被中華民國光復,在中央政府撤退來台後,整軍經武、勵精圖治,又變成復興中華的基地。但是由於二次大戰以後的強權角力仍在繼續進行中,台灣的命運,仍然有待強權角力的結果才能明朗化。從民進黨喪權辱國的竭力擁抱美、日大腿,可知認為台灣就能決定自己的命運,實在未免欺人太甚了。就好像勞基法修法,勞工即使絕食抗議,也不能改變民進黨一年內兩次修惡的事實;就好像軍公教警消反年改修法,即使數十萬人上街頭吶喊,也完全無濟於事,未來仍然要淪為下流老人;巴拿馬、格瑞那達的總統,美國說抓就抓;伊拉克、敘利亞這兩個文明古國,美國說打就打。因為不管國內或國際,「強權就是公理」,這好像也是許多所謂民主國家的普世價值呢! 民進黨在陳水扁八年執政時期,以國會內朝小野大為藉口,不敢貫徹實施台獨黨綱,只敢虛張聲勢的高喊「公投、正名、制憲、建國」,只敢搞同心圓史綱的表示有在去中國化,而不敢公開宣佈台灣共和國成立。因為他知道台灣獨立建國「做不到就是做不到」,並以即使威權主政12年的李登輝也做不到,來自我解嘲! 現在民進黨完全執政,可以完全負責。蔡英文周邊環繞的,各個都是號稱長期主張台灣獨立的台獨份子,甚至提名賴清德這自稱「務實的台獨工作者」做為爭取連任的副手,以示敢於挑釁彼岸。但是敢對反對黨手段殘忍、趕盡殺絕的民進黨,蔡英文四年任期將盡的時候,怎麼還在提什麼兩岸「維持現狀」,還在提什麼對大陸「善意不變」,仍然不敢以自認具有的民意作基礎,公開宣佈台灣共和國成立。宣佈台灣共和國成立有這麼難嗎?不是在總統府內擺個檯子,向國內外媒體發聲就好嗎?顯然自知台灣的地位並不是可以自行作主的,台灣地位的決定,仍然要看強權角力的結果。唐景崧的台灣民主國,只在歷史上留下驚鴻一撇,就是明證呢。 如果台獨黨綱是民進黨永遠不變的宗旨,全力以赴的目標,則意圖破壞國體並著手實行,民進黨徒已經涉嫌觸犯了內亂罪;如果台獨黨綱只是民進黨徒招搖撞騙的牟利工具,甚至今天已經「大盜竊國」的以掏空國庫及羅掘民財為己任了,棄公投民意如敝屣的民進黨,這「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萬國公憤的詐欺集團,難道台灣人沒有道德勇氣去口誅筆伐進而聲罪致討嗎? 蔡政府提供給國人的各項數據,台灣應該是歌舞昇平、一片榮景。但是事實上民間所見到、所感受到的,卻是公司倒閉、勞工失業,景況淒涼、日子難過。顯然民主進步黨執政以後,提供給國人的,不是民主進步而是威權復辟,不是尊重法律而是橫行霸道,不是民生樂利而是經濟蕭條,不是融入世界而是被邊緣化,整體國力不是向上提昇而是往下沉淪。總之,民進黨不管是叛亂團體還是詐欺集團,它從一意孤行、吃相難看的以各種名目掏空國庫、剝削民財的窮台,走向廣設黑機關、濫用黑人,破壞固有典章制度的毀台,再到以效法歐美進步價值為藉口,也是違反愛家公投結果的推動性平、同婚等摧毀傳統倫理道德,導致愛滋氾濫、絕子絕孫的滅台。罄竹難書的倒行逆施,已經是為台灣人帶來重大災難的犯罪組織,確實應該「自作孽不可活」的走到鎮瀾宮籤詩所示「田英飛入蜘蛛網」勢必在劫難逃的命運了。 為此 狀請鈞署順天應人,立即指派幹員查辦起訴,以拯救中華民國免於遭到戰火的摧殘,以保障人民免於遭到亡國滅種的命運,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也或可避免司法人員於政黨輪替後,「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不幸被國人認為是犯罪組織的幫兇或共犯,而難堪的從「座上客變階下囚」的去吃免費的公家飯了。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公鑒 註1:民進黨的台獨黨綱及後續因應選舉的一些策略性調整聲明 (一) 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 國家領域主權和國民身份的確立,是現代主權國家對內建立法政秩序、對外發展國際外交的前提。台灣主權獨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且台灣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既是歷史事實,又是現實狀態,同時也是國際社會之共識。台灣本應就此主權獨立之事實制憲建國,才能保障台灣社會共同體及個別國民之尊嚴、安全,並提供人民追求自由、民主、幸福、正義及自我實現之機會。但由於國民黨一意藉著「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之虛構,維持大而無當的「中華民國五權憲法體制」,並賴以長期維持反民主之統治與特權。國民黨這一違背台灣主權現實的作法,不僅對內造成憲政改造的僵局,對外引起中共之覬覦野心;在國際上也因違反國際法和國際政治現實,以致於無法正常地參與國際社會;甚至造成台灣人民國家意識的模糊,以及文化發展的障礙。 因此我們主張: 依照台灣主權現實獨立建國,制定新憲,使法政體系符合台灣社會現實,並依據國際法之原則重返國際社會。 依照台灣主權現實重新界定台灣國家領域主權及對人主權之範圍,使台海兩岸得以依國際法建立往來之法秩序,並保障雙方人民往來時之權益。 以台灣社會共同體為基礎,依保障文化多元發展的原則重新調整國民教育內容,使人民之國家、社會、文化認同自然發展成熟,而建立符合現實之國民意識。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 其他相關決議立場之演進 民進黨的台獨黨綱在該黨更多地參選各地公職、參與國家事務之後,至1990年代末,已與環境不能完全相適應,特別是當時該黨即將提名中華民國總統參選人。為使各界及美國不致以為該黨將強行推動台灣獨立,也為了因應中國崛起後的國際新形勢,民進黨又分別產生以下決議文件: 1988年的「417決議文」 要旨:「台灣國際主權獨立,不屬於以北京為首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國共片面和談、如果國民黨出賣台灣人民利益、如果中共統一台灣、如果國民黨不實施真正的民主憲政,則民進黨主張台灣獨立。」 1990年的「1007決議文」 要旨:「台灣事實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及外蒙。我國未來憲政體制及內政、外交政策,應建立在事實領土範圍之上。」 台灣前途決議文 民進黨於1999年五月其第八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二次全體會議中,做成「台灣前途決議文」。該條文對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正當性做了有條件的承認,部分內容如下: 主權的獨立與自主,是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人民幸福的前提。台灣主權獨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既是歷史事實,也是現實狀態。這不但是台灣生存的條件,也是發展民主政治與創造經濟奇蹟的依憑。 民主進步黨於一九九一年藉著冷戰體制瓦解,自由、民主、自決思潮全面獲勝之際,通過黨綱修改,主張台灣主權獨立,提出重新界定國家領域、修改憲政體制、發展新國民意識等三項主張。當時雖然被打壓成異端,但不到十年,台灣主權獨立已經成為社會共識,其延伸的具體主張,也迅速成為憲政體制及法令規章的血肉。 台灣是一主權獨立國家,其主權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際法規定之領海與鄰接水域。台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都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 冷戰的結束、自由民主思潮的全面勝利、台灣的民主化及民意反對統一的比例不斷上揚,都是維護台灣主權獨立現狀及提升國際地位的有利因素。但另一方面,中國國力更為顯著的上揚及持續僵化的的霸權思想,則是台灣前途的重大障礙。民主進步黨認為,在波譎雲詭的國際政治及諸般利害因素的交錯下,台灣必須審時度勢,妥善規劃安全、謹慎、漸進的中國政策。 族群多元國家一體決議文 2004年9月26日第十一屆第一次臨時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制定「...六、 中華民國認同與台灣認同應相互接納:中華民國主權既屬於全體台灣人民,而非其他政權,則台灣認同與中華民國認同,都是對國家認同的表達方式,不應被曲解為族群對立,而應相互尊重、理解和接納。... 十、 建立台灣為全球多元文化國家典範:我國為因應全球化,應積極推動多元文化政策,並成為族群文化多樣性之全球努力的實踐模範,繼民主化之後,建構一個文化多元、命運一體的新國家。」[1] 正常國家決議文 2007年9月30日第十二屆第二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制定「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與中國互不隸屬,互不治理。但中國國民黨威權與中國霸權的內外挑戰,形成當前台灣國家正常化的五大威脅。第一,中國對台灣全面的軍事、外交、經濟、文化和政治攻勢,以「一個中國原則」和「反分裂國家法」片面改變台海現狀,危及台灣的國家主權與安全,壓縮台灣國際生存空間,造成「國際關係不正常」。第二,台灣至今仍沿用不當的中華民國憲法架構,導致民選政府無法正常運作,造成「憲政體制不正常」。第三,外來威權統治殘留的教育文化迷思和對本土文化的壓制與污名化,阻礙台灣人民的國家認同,造成「國家認同不正常」。第四,對特定身份團體的差別待遇,破壞以公民身份為基礎的社會團結,造成「社會公義不正常」。第五,中國國民黨長期擁有龐大不當黨產;助長賄選文化,黨國不分,破壞民主,造成「政黨競爭不正常」。面對當前五大威脅,民主進步黨作為代表台灣人民確保獨立自主與追求民主正義的進步力量,應在「台獨黨綱」與「台灣前途決議文」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正常國家決議文」,積極推動正名、制憲、加入聯合國、落實轉型正義與建立台灣主體性等作為,以實現台灣為正常國家。」[1](引用自維基百科) 註2:四不一沒有是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在2000年5月20日第十任總統的就職典禮上發表的「只要中共無意對台動武,本人保證在任期之內,不會宣布獨立,不會更改國號,不會推動兩國論入憲,不會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也沒有廢除國統綱領與國統會的問題」。這是陳水扁政府針對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重要言論,亦曾是陳水扁代表當時作為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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