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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服處宣導領俸人員之優惠存款勿於117年7月1日前提前解約或變更本金。領俸人員若於優惠存款10年調降期間辦理優惠存款銷戶或解約,致原核計數額減少(月退俸、優存利息及月補償金),並低於服役條例所訂「55%(20年)+2%(每增1年年資加2%)」,國防部將依法辦理該等人員重新計算處分,且核定後將無法恢復優惠存款權利。領俸人員之優惠存款本金將於117年7月1日後,由臺灣銀行發還本人,並依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第2項標準發給退休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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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國軍官兵服役滿20年以上退役者可領取55%的退休俸,並隨年資增加領取比例,軍官與士官若服役達最高40年年資,可分別領到90%與95%的退休俸。至於平均本俸最後五分之一年資進行計算。
    又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優存利息係屬法定計算要件,退除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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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73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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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書記長 彥秀委員 華鑒: 我是考選部退休公務人員,今年六月中旬起數以十萬計曾為國家社會奉獻一生而功成身退的軍公教警消人員(下稱退休人員),陸續接到了主管機關所寄發之每月退休所得重新審定書。乍看之後,人人都覺得被這個無良政府詐騙了,連德高望眾重的清華大學榮譽教授李家同先生都有『晚景淒涼』之憤慨! 近日許多提供退休人員法律免費諮詢與救濟服務之機關、單位或場所,擠滿了無數欲哭無淚、七老八十焦急詢問有關復審或訴願的人群,目睹此情此景真是十分難過與不捨,我開始懷疑我們中華民國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嗎!但何以致之?誰以致之? 不用說大家都心知肚明,是現在的蔡政府舉著『改革』與『轉型正義』之大麾,行清算鬥爭之實。挾其立法院多數之暴力,以蠻橫粗暴手段先後通過、制定了有違憲疑義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惡三法)所造成。該惡三法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之後,原軍公教人員退休時所依據之退休及撫恤法即同步不再適用,已審定之法定每月退休所得(即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一筆勾消不認帳,翻臉如翻書,其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毋庸置疑。 該惡三法法案在立法制定審議期間,國民黨團竭盡洪荒之力杯葛阻擋至最後一分鐘,奈以寡不敵眾,無力可回天,雖最後輸了表決卻贏了向心。藉此謹代表近五十萬無語問蒼天的退休軍公教警消向 貴黨團全體委員致上最高無尚的敬意,謝謝你們通宵達旦為我們仗義執言,辛苦了! 粗暴的惡法即將緊鑼密鼓趕在7月1日上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大限來臨前,我們除了徒呼負負之外,豈只坐以待斃乎?波濤洶湧的海嘯襲捲而來之際,遽然發現了一個「救生圈」漂來。就是我仔細鑽研惡三法之後,發掘前揭法案授權行政考試兩院於107年3月21日訂定發佈,並同步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之行政命令《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下稱優存辦法),居然牴觸《銀行法》。為替『晚景淒涼』的退休人員能討回一絲絲之權益,爰趁惡法正式上路前火速乞求 貴黨團能即時向國人揭發此暗渡陳倉之違法違憲行政命令。 茲將案情整理論析如下尚請雅教: 壹、【主題】 退休人員「優存辦法」牴觸憲法及銀行法,該行政命令 應為無效,即令停止適用。 貳、【引言】 現今無良政府假藉為了「退撫基金」能「世世代代領得到,長長久久領不完」之名,針對已依法退休人員行毀約搶劫之實,陷許多退休人員於「晚景淒涼」之窘境。第經訪查渠等所收到主管機關發給之「每月退休所得重審書」,幾乎根本沒有刪減到由『退撫基金』支給之退休金,只大砍了『優惠存款利息』。這證明退撫基金會破產是天大的謊言,真正會破產的倒是這個政府和蔡英文們。 優惠存款利息是台灣銀行按月計息支付,並非從「退撫基金」支給,是以退撫基金根本就沒有破產的問題。這個政府欺世盜名,孰可忍孰不可忍! 叄、【事實真相】 優存辦法第10條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人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簽訂之優惠存款契約,於107年7月1日尚未期滿者,以該日為到期日,依前條規定辦理續存。(註前條規定:退休人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依經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 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人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簽訂之優惠存款契約,於107年6月30日以前已期滿而於該日以前未辦理續存者,自107年7月1日起辦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原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其後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前二項人員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者,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起辦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原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同時辦理轉換存摺手續;其後之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優存辦法第15條明定: 「優存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負擔其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各支給機關負擔優存利率與基本放款利率之差額,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但經行政院核定另訂負擔比例時,依其規定。 前項各支給機關負擔之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先行墊付予退休人員,並於年度結束後,提供墊付利息之資料,送交各支給機關確認,各支給機關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償還墊款。 」 前二項所稱支給機關,指退休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 或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時,其服務機關繫屬之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之支給機關。」 肆、【違法證據】 銀行法第8條規定: 「本法稱定期存款,謂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存款。」 銀行法第8-1條規定: 「定期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以之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中途解約。 前項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伍、【違憲證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規定: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陸、【違憲違法事實】 依照銀行法第8、8-1兩條之規定,退休人員依法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臺灣銀行以定期簽約方式所辦理之優惠定期存款,其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者不得提取,但惟有存款人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方得中途解約,其他任何他方不管是天方老子,均不得也無權責令存款機構逕行解約。爰該以行政命令新訂之優存辦法規定,凡退休人員於107年7月1日尚未期滿之優惠定期存款,一律限定以該日為到期日,並責令臺灣銀行逕行片面提前解約直接辦理續存,牴觸銀行法昭然若揭。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柒、【訴求】 前揭『惡三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部份,其有無違憲尚有待釋憲平反外,依照『惡三法』第35條授權「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之行政命令,顯然牴觸銀行法毋庸置疑,依照憲法之規定應為無效確切。是以強烈主張:退休人員於107年7月1日尚未到期之優惠定存,依銀行法8-1條之規定,不得違法一律限定以該日為到期日,應分別各自按約定之到期日續約時方得適用新訂之優存辦法。 (按優惠存款要點或辦法自63年12月17日訂定實施至107年6月30日止,歷經五次之修訂均有明文規定,存款人得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續約時,才依新規定辦理。) 捌、【遲來正義】 在野黨立法委員對違法亂紀、肆意侵佔掠奪人民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與「財產權」之囂張執政黨,應負有監督、揭穿、舉發不法責無旁貸之重責大任,否則人民所期待的藍天白雲豈不成「奢望」! 在此謹以卑微之身,為被詐欺、受害的退休人員能爭回法律所保障之應有權益,即使僅能替存款人分別掙回1日至729日不等的優惠存款一半之契約法定利息,至少可突顯執法的主管機關知法玩法的惡行惡狀,以還我遲來的正義! 投訴人檔案 姓名:黃松竹 民國59年教育行政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曾任小學教師、考選部人事室主任及高普考試司副司長 民國78年2月簡任第十一職等退休 請廣傳週知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這則訊息,是真的,但須要解釋: 一、它把ABC三件事混為一談,A是「18﹪優存本金於年改第10年結束後,本金退還存戶」,B是「自年改年第11年起,原利息轉換為退休俸」,C是「退休俸由輔導會及退撫基金局按70﹪及30﹪的比例支付」;簡言之,ABC涉及「優存本金」、「優存利息」、「退休俸」等議題。 二、本處回應「沒錯,適用法條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6條第5項」,經查,該條文只適用在A,無法適用在B及C。退役軍人年改的母法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簡稱『服役條例』)」,子法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簡稱『施行細則』)」。 三、B的部份,按「服役條例」第46條第4項規定,優存利率於年改施行日起(107年7月1日)分10年調降,107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利率降至12%,109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利率降至10﹪,111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利率降至8﹪,113年7月1日至117年6月30日利率隆至6﹪,從117年7月1日起,這「6﹪的優存利息」會併入退俸,屆時,每人退俸一定會增加。 四、C的部分,按「服役條例」第54條第6項「退撫新制施行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之退休俸及第三項之差額,由退撫基金及輔導會按比率支付,其比率由國防部會同輔導會定之。」另,「施行細則」第59條第2項「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項所稱之退休俸,指退撫新制施行後之退伍除役人員,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審定之退休俸。」第3項「前項之退休俸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百分之三十及輔導會百分之七十之比率支付。」以上,不但是現況,117年7月1日以後,亦是如此。
    6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轉傳極重要訊息 依照通知書函之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新增個人權益注意事項內容~~~ 18%優存隨所得替代率逐年(10年)遞減外,每年都要登錄辦理續存,否則視同放棄權益(今天台銀服務人員告知小弟的訊息),未辦理者請速持印章、存摺、身分證及軍人退撫制度權益通知函 至台灣銀行續辦,以維權益。 注意~~~ 1.存摺ㄧ定要有登錄續存才算數⋯⋯ 2.以後每年六月都要重複這個到台灣銀行辦續存優惠存款手續的健身運動。 蔡政府的政策目的,就是看你還在不在啦⋯⋯ 下兩圖照 請參考。。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軍公教(含退員)辦理車輛保險享優待 ─減收30%保費 拿你的榮民證,打電話處理您的車險....便宜很多,保障一樣,台灣產物標到的行政院公教車險專案.......榮眷也可以,此優惠案已施行5年了,台灣產物不問,不主動提供 為響應行政院「因應景氣振興經濟方案」,有關公務福利e化平台之優惠商店─台灣產物保險公司,針對「汽機車保險」提出公務人員優惠方案,適用對象包含軍公教員工、退休人員、公部門撫卹人員遺族及其眷屬,只要於投保時附上相關證件,即可享有簽約保險內容所列優惠。例:凡投保機車強制險,1年期保費可減收150元,2年期保費可減收205元之優惠;另在汽車強制險方面,一年期可減收300元〈約〉之優惠,只要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者,不限保額或保費(減收30%保險費),還可以直接享有免費20公里道路救援服務。【本人已辦理此車險優惠案4年】
    3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年改上路 經濟成長恐熄火(中時) 軍公教年金改革新制7月上路,據中央政府估算,第1年調降公教人員18%優惠存款利率,國庫即可省下310億元利息,加上第2年18%歸零、所得替代率分10年調降至60%,國庫共可省下約1兆4000億元,但也等同這些錢無法進入消費市場。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604000524-260110
    1 人回報2 則回應8 年前
  • 銓敘部最新 全國警察訊息! 銓敘部表示,依據警察人事條例第35條修正條文規定; 確認下列五項警察人員退休人員新規定、其他規定事項仍依公務人員退撫法規定辦理。 一、所有退休警察人員依新法警察人事條例重新計算每月退休金所得。 二、、退休警察人員按現職同等級之待遇標準重新計算(即依現職人員之本俸計算每月退休金所得)。 三、退休警察人員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 四、退休警察人員依新法警察人事條例規定之退休金所得替代率依年資重新計算每月退休金所得。 五、114年4月27日前退休之警察人員退休年資最高採計35年(依公務人員退撫法規定辦理年資不變)。 114年4月28日後退休之警察人員依新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退休年資採計最高36年、37年、38年、39年、40年退休金所得替代率為80% ………………………… 因此…其他退休規定依公務人員退撫法規定理。 公務人員退撫法規定為… 1、退休警察人員退休金計算為(本俸)X2X(退休年資退休金所得替代率)不變。 2、警察人員退休時提早退休1年扣4%、提早5年扣20%不變。 2、警察人員辦理退休時採計平均本俸不變。 3、退休警察人員退休金所得每年1月1日扣1.5%到民國118年不變。
    7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辦理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比照「公教人 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退除給與補償金,特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以下簡稱補償金) 之發給對象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役 ,合於發給退除給與。 (二) 符合前目資格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 二、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 役,其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 者。 三、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前,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 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者。 (二) 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後,按其應得退伍金之標準改支一次卹 金,且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 與者。 支領退休俸之退伍除役將級軍官不得支領補償金。 第 3 條 補償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合於發給補償金之退伍、除役或撫卹年資,依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 施前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計算其 應領一次退伍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卹時 之官階俸級,以八十五年度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償 金基數內涵。 三、前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 卹時之官階俸級,以其當年度現役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 為補償金基數內涵。 四、補償金總額,以其補償金基數乘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第 4 條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應於公告受理登記之日起,由本人 或遺族填具核發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登記表( 以下簡稱登記表),向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請 領。 前項公告,應由國防部就補償對象、補償標準、補償金登記請領程序及受 理登記之機關等事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媒體,並應主動通知合於發給補 償金之對象辦理登記請領。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請領,應於退伍 、除役或撫卹時,由本人或遺族填具登記表一併辦理。 第 5 條 補償金分年發放比例及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總額分三年發給,每 年發給三分之一。第一年於核定後二個月內發給,其餘兩年於九月發 給。 二、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發給對象,於八十六年度生效者,適 2018/5/23 國防法規資料庫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11702602&prn=1 2/3 用前款規定。於八十七年度生效者,其補償金總額分二年發給,每年 發給二分之一,第一年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發給,第二年於九月發 給。於八十八年度以後生效者,其補償金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發給 。 合於補償金發給對象,年滿七十二歲以上在臺灣地區無負扶養義務人之退 伍除役軍官、士官、其補償金得一次發給。 第 6 條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本人者,於退伍、除役後死亡, 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 一千一百四十一條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遺族者,其登記請領之範圍 及領受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補償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 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前三項登記請領補償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 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 一項已登記請領後死亡者亦同。 受理登記之機關已可透過連結內政部之戶役政資訊系統查驗申請人戶籍資 料證明文件者,前項死亡登記謄本或全戶戶籍資料,得免檢附。 第 7 條 補償金請領人因故無法親自登記請領者,應填具委託書委託親友代為登記 請領。受託人應繳驗請領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如請 領人係旅居國外地區並應繳驗我國駐外機構一年內驗證之授權書。 第 8 條 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登記,應依退伍、除役或撫卹別,填 具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名冊,連同登記表 ,報送核定退伍、除役或撫卹之人事權責機關(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 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 防部後備司令部)。但原核定機關已裁併者,報送其上級機關或合併之機 關審核。 第 9 條 國防部及所屬各人事權責機關完成前條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將核定發 給之名冊函送國防部主計局,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 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國防部主計局撥付補償金後,應即通知請領人,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 委託人。 第 10 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國防部主計局通 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國軍財務單位領取 補償金。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 第 11 條 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 已登記請領者,各次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補償金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 13 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補償金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 國防部負責預算執行。 第 14 條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及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軍事 2018/5/23 國防法規資料庫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11702602&prn=1 3/3 院校文職教師,其補償金之發放時間及預算編列、執行,比照本辦法辦理 ;其餘事項仍依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規定。 第 15 條 (刪除) 第 1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18%優存走入歷史! 立院二讀2年歸零條文 立法院臨時會今天繼續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對於爭議很大的公保養老給付的優惠存款利率(18%),經過朝野黨團發言後,二讀民進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案,預計從本法施行起的第一年,領月退金的18%優存年息降為9%,條例施行第3年起,18%歸零。 至於申請一次退的退休公務人員,其18%優存利率分6年,第1年降為12%,第3年降為10%,第五年降為8%,第7年起優存利率剩下6%。 此外,針對特別弱勢的退休公務人員,新法規定,若月退或一次退加上養老給付合計的優存利息低於最低保障標準(3萬2160元),可繼續領有18%---2017.06.23.1900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退休人員目前應先找出來的證件 一、提起訴願期限:收到重新審定函次日起30日內。 二、依退休日期做區別,目前應先準備的退休文件略有不同, 共分以下3個時期: A-85年2月1日以前退休:(純舊制年資) 1.退休核定函 2.退休金證書 3.退休證 4.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5. 訴訟專用木頭私章 B-85年2月1日起至100年2月1日間退休: 1.退休核定函 2.退休金證書 3.退休證 4. 100年2月1日生效-公保優惠存款重新審定函 (優存金額有改變的才有附件-計算單) 5.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6.訴訟專用木頭私章 C-100年2月1日迄今退休: 1. 退休核定函(含優存計算單-每人都有) 2. 退休金證書 3. 退休證 4.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5. 訴訟專用木頭私章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