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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新年將至,為了保障勞工休假權益並協助企業依法排班,台北市勞動局提醒,今年2月15日「小年夜」至2月19日「初三」,是內政部指定應放假的日子,因應114年新增國定假日「小年夜」,按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在國定假日當天應讓勞工休假1天,且工資照付,呼籲雇主確實依法給假給薪、合理安排人力,讓勞工安心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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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基法新制上路,黑心企業商家為了規避 「一例一休」加班費、新增「特休假」,取巧玩法,勞動部逐一解釋破解,並呼籲事業單位疼惜勞工,建立勞資互信,期使事業單位可以永續經營。 一、針對「事業單位進用派遣工,或將員工改為承攬,以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説明如下: 1.事業單位與提供勞務之人,雙方是僱傭、派遣或𠄘攬,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2.事業單位對提供勞務的承攬人,如有行使指揮監督事實,經認定勞雇雙方存有從屬性,則該事業單位與勞工間為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勞工權益相關事項。 二、針對「科技大廠遭爆藉故將國定假日、休息日與工作日調移,以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說明如下: 1.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2.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須經勞工同意,非由雇主單方面變更。 三、針對「部分事業單位改僱用按時計酬工作者,或A公司員工至B公司工作,以減少休息日出勤之成本」,勞動部說明如下: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按時計酬工作者,亦享有特別休假、提繳勞工退休金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等權益。 2.同理,A公司員工至B公司工作,A、B公司均須依勞基法規定,為其員工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等),而且事業單位也還要兼顧流動率等管理責任,兩相比較,事業單位未必節省成本。 四、針對「勞工於休息日出勤1小時,請事假3小時」,勞動部説明如下: 1.本部曽於民國82年6月4日函釋,勞工原已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2.有關勞工已與雇主約定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因其已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嗣後因其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原約定之工作時數者,依82年函釋精神,除休息日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五、針對「企業將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為年終獎金」,勞動部説明如下: 1.《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2.至於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3.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六、針對「一例一休老闆如何少發獎金,工總教資方將年終獎金改為發給特休工資及加班費之年終奬勵金」,勞動部説明如下: 1.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2.有關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年終獎金福利性質的概念不同。 3.勞工的工資、獎金或福利等,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要將勞動契約內的年終獎金改為年終獎勵金,應該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不可以單方面變更。 勞動部表示,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法實是保障勞工權益的立法。為避免事業單位對勞動法令新制認知不足,甚或取巧玩法,勞動部已協同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商團體辦理宣導會,協助事業單位落實法令,以確保勞工權益。 勞動部也已訂頒「因應勞動基準法修正勞動監督檢查處理原則」,規畫106年第1季「宣導期」,第2季「輔導期」,第3季起為「檢查期」,以協助並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勞動基準法新制規定;對於申訴案件及重大惡意違規等情事,仍將依法實施檢查及裁罰。
    1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年前
  • 《勞基法》修正案昨晚(6日)三讀通過,大部分民眾知道明年元旦開始7天國定假日被砍了。除此之外,跟現行在實行的《勞基法》有何不同呢?其實,對於勞工來說,最重要只要記住3點:「可自行選擇週休中其中一天加班領加班費」、「國定7天假日取消,但勞動節照放」、「特休假增加,未休特休假折算成工資」。《勞基法》修正前後比較如下: 一、可自行選擇週休中其中一天加班領加班費 現行: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勞基法第36條) 修正:勞工每7天中,有1日為休息日、有1日為例假日。「例假日」若因天災、突發事件,勞工需加班,雇主要「發給加倍工資且補假」;「休息日」勞工可以選擇加班,但雇主需要「發給加倍工資」但不用補假。 二、7天國定假日取消,但勞動節照放 現行:全年共19天國定假日。勞工可放7天國定假日,包括開國紀念日、青年節、教師節、台灣光復節、蔣公誕辰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 修正:全年共12天國定假日。上述7天假都正常上班,讓勞工跟公務員的國定假日一致,但勞工在勞動節時仍然放假(公務員在勞動節正常上班) 三、特休假增加,未休特休假折算成工資 現行:1年以上未滿3年者7天;3年以上未滿5年者10天;5年以上未滿10年者14天;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1日,最多30日。(勞基法第38條) 修正: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3天;1年以上未滿2年者7天;2年以上未滿3年者10天;3年以上未滿5年者14天;5年以上未滿10年者15天;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1日,最多30日。且明訂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需折算成2天工資,補貼給員工。
    1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年前
  • 有外國媒體報導,台灣即將引進10萬印度勞工,民進黨政府立刻澄清「10萬人是假消息」,不知道民進黨何時準備向國人說清楚,準備引進多少、哪些類別?而目前失聯的8.5萬移工,如何協尋? 引進外籍移工的目的,是「補足」目前台灣勞工不足的缺口,而不是取代本土勞工。台灣的勞動條件不佳,不能再讓台灣勞工低薪、窮忙,更不能讓勞保基金繼續惡化,讓勞工退休權益雪上加霜。 柯文哲提出勞動政策四大綱領,包含「企業賺錢,勞工加薪」,「友善環境,保障勞權」,「年金改革,刻不容緩」,「廣納人才,人權立國」,要為辛苦打拚的台灣人撐起健康、幸福的勞動環境。 2000年以來,我國實質GDP的成長達120%,但實質薪資只增加4%,意味貧富懸殊,企業獲利並未有效分配給員工。 柯文哲主張儘速訂立《#最低工資法》,不能再讓法案躺在立法院,要依照科學基礎,以公式決定薪資漲幅,上市公司有義務揭露員工薪酬水準、調整資訊, #落實企業ESG責任、營造對投資人更透明的市場環境。 第二,「友善環境,保障勞權」。台灣勞工假太少、工時太高,應該增加 #勞工家庭照顧假天數,以 #就業保險形式,給付休假期間部分工資;要增訂以「小時」為單位的「#親職假」,方便家長處理兒童突發狀況,友善育兒需求;並且改掉「一家兩制」怪象,教師節、勞動節均列國定假日,也體現對教師的尊重。 對於非典型聘雇如承攬及派遣人力,應全面檢討並訂立《#外送平台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保障日益增加的非典勞動族群。 第三,「年金改革,刻不容緩」。我主張每年撥補1千億,有超徵稅收再撥補。盡速召開 #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徹底檢討台灣社福制度如何永續。勞退目前是雇主提撥6%,勞工可提撥0到6%,我若執政,雇主提撥比例若願意再拉高,就由政府給稅率優惠。 第四,「廣納人才,人權立國」,讓已經屆齡退休卻還有能力工作、想工作的人,可以藉由「勞務重新設計」繼續找到合適的工作。台灣正在邁入高齡社會,相關法條都要與時俱進修改。 針對外籍移工,政府要進行總額管制,而且 #分業別、#課人頭稅,強化國對國「直聘」,放寛移工自由轉換,減少移工逃逸動機,縮短雇主等待期;也要建立移工學習系統,唯有友善移工朋友,杜絕剝削,台灣才能真正邁向人權國家,讓普世價值在台灣實現。 這些重要的勞動議題,必須有人解決,而不是2017年開完年金改革國是會議,砍完軍公教後,「因為選舉將屆,就停止改革」。
    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