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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回報5 年前
有朋友說她們在高雄開車
前面的因為開車沒戴口罩
被開罰15000元
於是我剛剛打去1999
1999回答說
因為全台進入第三級防護
只要離開家門就要帶口罩
開車也是要戴口罩唷~
為了保護他人也保護自己
這訊息跟大家說一下
高雄市政府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舉發通知書
第一聯:交被通知人
被通知人
或公司行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成工商登記字號
新日路94號2-1
址: 高雄市新興區和降价版
違反行為
發生時間
余振嘉
違反行為 高雄市 新興
發生地點
通知單位
主管簽章
19日 17 17
00021

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炎防治
「開違規紀錄地點,經查獲主体規定阻
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依同法第 70 第1
明 新臺幣3千元以上15千元以下附趣。
9月19日於上
ofu |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70條第1項第3款
TF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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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眾進入「醫療照護、大眾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洽公」等8大類場所應佩戴口罩。未依規定佩戴口罩,經勸導不聽者,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由地方政府裁罰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5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正本樓。號係舂年隆。臻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告發文日朝﹒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發文字號﹒中市術痊字第1100060433號附件﹕主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災,預防疫情擴散,公告自即日,本市境內民睪外出時應全程配戴口罩。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敗規定。公告事項﹕一、即日起本市境內全體民睪(向本國人及外國人﹚外出時應全程配戴口罩。一、如有違反,經勸導後仍不配戴口罩者,依傳染瘺防治法第70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蒿5﹒000元以下罡鎂。鉤直(共貼
    3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指揮中心表示,考量秋冬時期除了COVID-19疫情外,也有多種呼吸道傳染病盛行,都會加重醫療體系的負荷與調度壓力,為了提高民眾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所佩戴口罩的遵循度,以降低呼吸道傳染病的感染與傳播,及避免過度耗用醫療資源,自12月1日起,強制要求民眾進入「醫療照護、大眾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洽公」等八大類場所(場所舉例如附表)應佩戴口罩。未依規定佩戴口罩,經勸導不聽者,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由地方政府裁罰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幫忙宣導~~~ 駕駛汽機車若沒戴口罩,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裁處3千至1萬5千元罰鍰。 有朋友說她們在高雄開車,前面的因為開車沒戴口罩 被開罰15000元,於是王醫師本人剛剛打去1999確認,1999回答說: 因為全台(高雄5/19開始)進入第三級警戒 #只要離開家門就要帶口罩 #開車也是要戴口罩唷! 為了保護他人也保護自己⚠️ 話說高雄警方於1天內開了44張未戴口罩罰單,騎士脫口罩停等紅燈也會被罰哦!真的很有效率啊😎 #圖為我爸傳來的開車實況 #怕熱的他裝備齊全值得按讚👍
    5 人回報3 則回應5 年前
  • 「#開車未戴口罩」最重罰1.5萬 1999:離開家門就算外出 新北市與高雄市標準與中央一致,認為開車屬於「外出」,無論是否開窗、是否獨自一人都須佩戴口罩,違反規定即開罰。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未佩戴口罩且經勸導不聽者,處新台幣3000元到1.5萬元罰鍰,但罰款金額視情節輕重,再由當地主管機關裁罰。
    2 人回報2 則回應5 年前
  • [轉秘書處通知] 為因應12月1日起「秋冬防疫專案」洽公場域應配戴口罩政策,請本府各機關同仁配合措施如下 因應109年12月1日起「秋冬防疫專案」洽公場域應佩戴口罩政策,本府行政大樓相關作為及各機關配合事項如下(請協助宣導並提醒同仁配合辦理): (one)進入市府行政大樓應配合量測體溫及佩戴口罩,若體溫異常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two)各機關需面對洽公民眾的服務同仁應佩戴口罩,另於辦公區域內不會面對民眾的同仁,仍請加強宣導保持室內1.5公尺社交距離(無法保持時仍應戴ロ罩)。 (three)同仁於行政大樓公共空間等區域(如大廳、梯廳、電梯內等)時仍應佩戴口罩。 (four)於會議室開會或教育訓練時應佩戴口罩。 (five)人員進入本府行政大樓內之郵局、銀行、員工餐廳及全家便利店等店鋪時應佩戴口罩。 備註: (one)本處於11/30前,會將下列規定,於行政大樓1樓出入口公告宣導周知。 (two)自2020/12/1起進入「醫療照護、大眾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洽公」等八大類場所應佩戴口罩。 (three)未依規定佩戴口罩,經勸導不聽者,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罰新臺驚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重要訊息] 轉刑大通報 本案於昨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晚上總統立即公布施行,明天凌晨就發生效力。 因此,明天起在家隔離或在家檢疫者,任意外出時,將從行政不法轉為刑事不法之行為,並且符合現行犯之要件。 只要有傳染他人之虞,就構成第13條之要件。 既然主管機關令其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而仍違反規定離家外出,在人群中活動,應即為傳染他人之虞。 本條例為傳染病防治法的特别法,其第12條、第13條及第14條就是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第62條及第63條的特別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為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並必須達到「致傳染於人」之結果才有刑事責任,而本條例第13條規定只要有「致傳染於人之虞」,即該當構成要件。亦即原普通法係採結果犯,而本次特別法則採危險犯之立法例。 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明定,違反第58條第3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而第58條第3項係規定「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1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第1項第4款則為「主管機關得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因此,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行政罰處分,係屬衛生福利部的權責。但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對於上述行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成為刑事不法之犯罪行為,則相關業務職掌將轉由犯罪偵查機關負責,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綜上,明天起,檢警偵查機關就要接手了。
    2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注意 1.防疫沒有妥協空間,鄉親出門一定要戴口罩,未戴口罩將不再勸導,直接開罰3千元至1萬5千元,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2.請大家做好防疫,若有違反防疫相關規定,請立即蒐證並撰寫紀錄表送縣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處辦。 3.近日從熱區(新北、台北、宜蘭、台中、彰化)返鄉探親或渡假的鄉親,請做好自主健康管理14天,並配戴口罩掩住口鼻,與家人共處也記得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如有身體不適,請撥打1999或1922專線。 4.民眾兩人以上同車,應佩戴口罩,自行開車未與他人接觸則可以不佩戴口罩。 5.另外工地工人須適當地點飲食,在保持社交距離狀況下,可不佩戴口罩。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縣府從今天開始加強稽查群聚事件,且「不再是只有宣導,而是立即開罰」,一旦被查獲「室內5人(含)以上、室外10人(含)以上聚會」,他舉例,家中3人,只要有2位外來客人到訪就算違規,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l項第2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5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