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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契約書



























股票(台股)操作交易契約書






股票(台股)操作交易契約書
條次
條文
當事人
立約人甲方: 祥泰投資有限公司 (經金融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金融交易操作業務之指定機構)
立約人乙方:

須知
甲方與乙方簽訂【(台股)操作交易契約書】,並於乙方開設高橋證券專戶,專供操作結算所用。

甲方與乙方簽訂股票(台股)操作交易契約書,甲方將以殷實的操作經驗及健全的操作團隊,提供良好之投資標的或方式,並僅遵守金管會投資法令為前提,與乙方進行良好且合規的資訊傳遞,甲方所制定的操作金額、交易基本方針及操作範圍 (包括交易產品、交易槓桿倍數、交易種類、交易條件及獲利/虧損比例等),乙方了解並詳閱本約內容後,同意全權委任甲方,並由乙方所開立之高橋證券進行交易。

第一條
高橋證券及委任金額
乙方將台幣存入至高橋證券,不得自行隨意進行操作,若因此行為造成乙方虧損甲方概不負責,甲方將以乙方儲值時間為準,儲值之後乙方遵循甲方指示進行操作,造成虧損甲方將承擔80%。




祥泰投資操作交易契約內容,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第二條

操作決策權及執行權之授與

甲方提供操作模式與標的之後,授與乙方交易決策權及執行權,除本約與高橋證券交易契約另有限制者外,虧損資金在可動用餘額範圍內,乙方有決定參與與否的自主權。

第三條

交易經理人之指定與變更

甲方應建立完善交易經理人之代理制度,期間交易經理人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且於第一時間商議或指派接手的經理人並完整交接其業務內容,未確認接任交易經理人前,暫由甲方指定具交易經理人資格之代理人代行職務,雙方並應儘速另行議定新交易經理人。
選定之交易經理人或代理人,為乙方契約履行之輔助,應於本約執行甲方所制定的操作金額、交易基本方針及操作範圍 (包括交易產品、交易槓桿倍數、交易種類、交易條件及獲利/虧損比例等),負責執行交易之分析、判斷、決策及其他等等相關義務。
甲方制定之操作業務擁有解釋及所有權,其經理人、相關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不可以自己或未與甲方合作之他人名義開戶從事高橋證券交易。




祥泰投資操作交易契約內容,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第四條

報告義務

乙方應提供包含交易記錄及現況報告書之季報及年報;其提供之月報應於每季終了後七個營業日內給予甲方;其年度報告書應於每年終了後十五個營業日內給予甲方。

第五條

操作報酬與費用之計算及乙方給賠付時間

乙方帳戶收取獲利部分的15%作為分成利潤 給予甲方,產生虧損部分,甲方則補償虧損部分的80%給乙方。

因本約造成乙方虧損,操作所發生之交易手續費、稅捐及相關費用,均由甲方負擔,並依高橋證券交易契約之約定,自交易帳戶中其不足部分,由甲方負責補足。


第六條

契約生效日期及其存續期間

本約於甲乙雙方共同簽訂時生效。
本約之存續期間自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本約存續期間屆滿前一個月,經乙方以書面通知甲方續約且甲方未於存續期間屆滿日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視為本約按同一條件繼續有效,期間為三個月,屆滿後亦同。


第七條

契約之變更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約所載之內容,得經雙方書面同意才予允許變更。
第八條

契約之終止

祥泰投資操作交易契約內容,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契約期間乙方需遵循甲方指示操作,並謹守契約內容,階段性結束的情況下,乙方可自行選擇不再進行操作交易,屆時向甲方申請終止合約。
第九條

受停業、解散或撤銷或廢止核准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甲方因停業、歇業、重整、解散、撤銷或廢止核準等事由,導致不能執行操作業務,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應決定是否另行委任其他指定機構繼續代為操作其高橋證券上的一切交易行為。乙方如決定另行委任時,除本約終止外,甲方應另行與該其他指定機構或其他指定銀行簽訂操作之相關契約,如乙方決定不另行委任時,本約即為終止。


第十條








(1)客戶資產安全受監管機構定期的嚴格審查,以及願意積極配合內外審計。
(2)高橋證券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單位規定保持資本充足率,且具備充裕的專項資金以滿足資本流動率之風險要求。使其擁有良好的抗風險能力,能夠保障客戶之利益並保證公司的正常運營及發展。有關監管機構對於券商的經營會不定期監審,對資本抗壓率更是密切監察,不滿足資本基本要求的券商會被要求停業,直至狀態好轉。
(3)客戶的高橋證券清算商,後者受到金融管理委員會監管,需嚴格遵循金融管理委員會之規定,保護客戶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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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乙方(個人戶):

身 分 證 字號:



立約人甲方:祥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統 一 編 號:1660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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