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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附表三涷結案自113年1月1日起不再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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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誤導】月退休公務員死亡後可申領六個基數遺屬一次金訊息? 👉🏻銓敘部釋疑: https://mgp.care/qgkq13 只能擇一領取外,訊息引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44條」是錯的,別誤解了唷~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106年8月9日總統令公布制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共95條 https://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E1301000 本法95條1項規定,除7條4項及69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7年7月1日施行。 同條2項規定,自107年7月1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又,本法93條規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新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由此推論,107年7月1日施行之新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適用對象為具112年6月30日以前任職公務年資之退休人員,並均無限期往前追溯及107年6月30日新法生效及106年8月9日新法公布以前已退休人員。 現107年11月21日總統令公布廢止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只是完成法定行政程序。 https://law.moj.gov.tw/MOBILE/news_content.aspx?msgid=144214 https://law.moj.gov.tw/MOBILE/news_content.aspx?msgid=144215 實際上自107年7月1日起,我們已慘遭踰越比例原則之新法無量剝削,活得越老,砍得越多。
    5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月退休公務員死亡後,可申領六個基數遺屬一次金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44條明文: 不分有無餘額,可申領本俸一倍,另計6個基數遺屬一次金。 如你退休時本俸45,000元,加一倍為90,000×6=540,000 這是年金改革後,106年8月9日另修法公布,很多月退休人員都忽略了,遺屬也不知申請!
    19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月退休公務員死亡後,可申領六個基數遺屬一次金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44條明文: 不分有無餘額,可申領本俸一倍,另計6個基數遺屬一次金。 如你退休時本俸45,000元,加一倍為90,000×6=540,000 這是年金改革後,106年8月9日另修法公布,很多月退休人員都忽略了,遺屬也不知申請!
    29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敬請蒞臨採訪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採訪通知106.6.25 【禍起蕭牆,黨籍立委違背年改決議,小英提前跛腳!】 時間:106年6月25日(星期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6月22、23日立法院召開第一次臨時會,完成「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部分條文的二讀程序,表決完成「樓地板」32160元、退休金計算基準採最後在職十五年平均薪額、公保優惠存款利率18%將在二年內歸零、所得替代率分10年調降…,臨時會的結果完全違背了當初年改會的決議,顯見民進黨立法委員們並未將蔡英文總統的話聽進去。 對於公教人員退休金的砍殺,國民黨賴士葆委員表示這是「屠殺」!下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審查完成後,將進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的審查。以目前執政的民進黨而言,相信公教會一致,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對此要提出嚴正抗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為此,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將於6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台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召開記者會,敬邀蒞臨採訪。 時 間:106年6月25日(星期日)上午9時30分 地 點:台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採訪聯繫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黃耀南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文宣部主任 薛慧盈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公務人員自己儲存新制月退休金,每儲存[本(年功)俸×2×12%×12個月×儲存年數年數]退休時可領[本(年功)俸×2×2%×儲存年數],經過精算師精算可領6年,退休人員逐年凋零,當然新退休也逐年增加,但在職者人數與退休人數之比例應一 併計算,再以平均餘齡(男76.3歲,女83歲)綜合實際計算,若發現不足,每月可以增加提撥[本(年功)俸×2×(12%~18%)×12個月]。 其次,最重要的是[民進黨立委]貪婪,規定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附表三註記],祇要[立委或政務官]儲存[新制月退休金]滿5年,[立委當選2屆,第3屆落選,或政務官政策錯誤下台],祇要[年資超過5年,年滿60歲,經核准退休者]就要領[月退休金=本(年功)俸×2×3%×15年],是這個規定領垮[退撫基金],[民進黨立委]的貪婪計掏空退撫基金[本(年功)俸×2×(45%一2%×8年=29%本(年功)俸×2],如繳5年者,掏空退撫基金[本(年功)俸×2×(45%一10%)],是[民進黨立委(本屆立委全部)]貪婪掏空[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不是[退休公務人員]領垮[退撫基金],[立委]再聰明,掩藏不住其[立法]遺留的[真相],所以本屆[立委]祇要贊同掏空法案,都應[自動下台],等到人民以[選票]唾棄時,就丟盡[立委祖宗八代顏面]!!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有關年改,當我們都聚焦於18%歸零與替代率這二項,計較它的多寡時。其實,另有一項真正,對退休公教人員不利的條文,正悄悄的頒布。沒有人去注意,媒體,報紙,網路,也沒人去提及。 那就是新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你們知道,前面條文代表什麼? 那就是說: 大家的月退休金就是這樣固定了,不管通貨以後如何膨漲,將不再隨在職人員調薪作任何調整了。
    3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18%優存走入歷史! 立院二讀2年歸零條文 立法院臨時會今天繼續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對於爭議很大的公保養老給付的優惠存款利率(18%),經過朝野黨團發言後,二讀民進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案,預計從本法施行起的第一年,領月退金的18%優存年息降為9%,條例施行第3年起,18%歸零。 至於申請一次退的退休公務人員,其18%優存利率分6年,第1年降為12%,第3年降為10%,第五年降為8%,第7年起優存利率剩下6%。 此外,針對特別弱勢的退休公務人員,新法規定,若月退或一次退加上養老給付合計的優存利息低於最低保障標準(3萬2160元),可繼續領有18%---2017.06.23.1900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投書:年改救濟不可能搭便車 張守銘 2018年07月06日 00:00:00 SHAREgoogletwitterlinkedin 未參與年改行政救濟者,放棄自身權益在先,對於憲法之維護亦無貢獻,豈有搭便車之理?(攝影:李昆翰) 總統蔡英文念茲在茲的年金改革,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隨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下稱年改三法)施行已成定局,分別受到影響的軍、公、教三大族群現階段紛紛提起行政救濟以為因應。 即便年改三法具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的疑慮,在司法院大法官將其宣告違憲失效之前,行政機關僅能依法行政,法院只得依法審判,可知大法官此一環節實為救濟流程中的關鍵所在,然而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的前提是「用盡救濟途徑」,明知難逃遭到駁回的命運,訴願(軍、教)或復審(公)、行政訴訟仍為必經的程序。 如果大法官最終宣告年改三法違憲失效,下一步就是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或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重新開始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3款),撤銷原處分以回復年改之前的狀態,並補發這段期間因違法處分而損失之差額。 說到這裡,許多人可能會想到一個問題,如果有人並未一一跑完行政救濟流程,是否得以坐享其成? 大法官解釋的一般效力,原則上應自解釋公布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經該解釋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符之法令,基於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原則,原則上自解釋生效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釋字第592號解釋)。由於大法官解釋原則上僅向後生效,而非溯及生效,因此年改三法經宣告違憲失效之前仍為合憲有效,據以作成的行政處分亦屬合法。 大法官解釋針對個案,在特定情況例外地具有溯及效力。一開始限於聲請人就聲請案件,得以該解釋為由,請求再審或非常上訴(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後來進一步擴張聲請案件的範圍,包括同一聲請人就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於解釋公布前,已先後提出聲請之數案(司法院釋字第193號解釋)。乃至於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在解釋公布前據以聲請之案件(司法院釋字第686號解釋)。定期失效的情形亦應作如是觀,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司法院釋字第725號解釋) 大法官解釋具有溯及效力的情形畢竟不是常態,亦非憲法的必然要求,毋寧是一種提供誘因的制度設計,以昭肯定聲請人守憲維權之至意。大法官蘇永欽在司法院釋字第725號解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中,傳神地以「獵人的彩金」比喻其性質,相當值得參考。 未參與行政救濟者,放棄自身權益在先,對於憲法之維護亦無貢獻,豈有搭便車之理。對於搭便車者而言,如果司法這條路走不通,倒不如冀望立法。無論是否提起行政救濟,選票才是受年改影響者最大的武器,為了權利而奮鬥,就從年底的選戰開始吧! ※立法委員陳學聖國會助理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月退休公務員死亡後,可申領六個基數遺屬一次金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44條明文: 不分有無餘額,可申領本俸一倍,另計6個基數遺屬一次金。 如你退休時本俸45,000元,加一倍為90,000×6=540,000 這是年金改革後,106年8月9日另修法公布,很多月退休人員都忽略了,遺屬也不知申請! 《全退盟辦公室公告》_ 遺囑金支領方式說明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遺族可以申請遺屬金(107.6.30 以前原退休法稱撫慰金)。 而遺屬金分為兩種: ◆ 一為遺屬一次金,是指一次退休金餘額 + 6 個基數一次金,沒有餘額者,就只領 6 個基數(本俸 2 倍 × 6 )一次金。 ◆ 二為遺屬年金(即俗稱半俸): 是按月照月退休金半數給與,而且(需符合條件之遺族),如配偶或父母、未成子女、成年子女且身障或監護宣告者。 (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 上述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只能擇一領取,所以若遺族領遺屬年金就沒有 6 個基數一次金可領。 ▃ 提醒一: 如果夫妻倆都是退休軍公教人員,而且都是領月退休金,若有一方身故,另外一方不要忘記還可以透過領一次遺囑金的方式,去領六個基數的錢。 ▃ 提醒二: 因為以前夫妻兩個人都是退休軍公教,而且都是領月退休金的話 ,有一方身故 ,另外一方是可以繼續領遺囑年金的,後來這個條文 ,被大幅度的限縮, 導致很多老師以為,如果兩個都領月退休金,一方身故另外一方就什麼都沒有,我們只是要提醒會員, 要保護自己的權益。 ▃ 提醒三 理論上領月退俸的退休軍公教人員身故 ,人事單位應主動積極協助處理後續遺囑年金的事,但是理想歸理想,自己的權益自己顧。 ▃相關法條放在本會綱站提供查閱: http://www.retire.org.tw/
    3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