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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年改救濟不可能搭便車

張守銘 2018年07月06日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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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參與年改行政救濟者,放棄自身權益在先,對於憲法之維護亦無貢獻,豈有搭便車之理?(攝影:李昆翰)

總統蔡英文念茲在茲的年金改革,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隨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下稱年改三法)施行已成定局,分別受到影響的軍、公、教三大族群現階段紛紛提起行政救濟以為因應。


即便年改三法具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的疑慮,在司法院大法官將其宣告違憲失效之前,行政機關僅能依法行政,法院只得依法審判,可知大法官此一環節實為救濟流程中的關鍵所在,然而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的前提是「用盡救濟途徑」,明知難逃遭到駁回的命運,訴願(軍、教)或復審(公)、行政訴訟仍為必經的程序。


如果大法官最終宣告年改三法違憲失效,下一步就是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或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重新開始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3款),撤銷原處分以回復年改之前的狀態,並補發這段期間因違法處分而損失之差額。


說到這裡,許多人可能會想到一個問題,如果有人並未一一跑完行政救濟流程,是否得以坐享其成?


大法官解釋的一般效力,原則上應自解釋公布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經該解釋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符之法令,基於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原則,原則上自解釋生效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釋字第592號解釋)。由於大法官解釋原則上僅向後生效,而非溯及生效,因此年改三法經宣告違憲失效之前仍為合憲有效,據以作成的行政處分亦屬合法。


大法官解釋針對個案,在特定情況例外地具有溯及效力。一開始限於聲請人就聲請案件,得以該解釋為由,請求再審或非常上訴(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後來進一步擴張聲請案件的範圍,包括同一聲請人就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於解釋公布前,已先後提出聲請之數案(司法院釋字第193號解釋)。乃至於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在解釋公布前據以聲請之案件(司法院釋字第686號解釋)。定期失效的情形亦應作如是觀,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司法院釋字第725號解釋)


大法官解釋具有溯及效力的情形畢竟不是常態,亦非憲法的必然要求,毋寧是一種提供誘因的制度設計,以昭肯定聲請人守憲維權之至意。大法官蘇永欽在司法院釋字第725號解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中,傳神地以「獵人的彩金」比喻其性質,相當值得參考。


未參與行政救濟者,放棄自身權益在先,對於憲法之維護亦無貢獻,豈有搭便車之理。對於搭便車者而言,如果司法這條路走不通,倒不如冀望立法。無論是否提起行政救濟,選票才是受年改影響者最大的武器,為了權利而奮鬥,就從年底的選戰開始吧!


※立法委員陳學聖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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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個人意見

    理由

    禁搭便車實務上會產生不同狀況。桃園空服員工為了爭取調升外站津貼等權益發動空服員罷工,提出的7大訴求全獲華航同意,簽約時並附加「禁搭便車條款」,即非職業工會成員不得享有相同待遇,不料華航卻違反合約,遭勞動部裁決不當勞動行為,華航不服打行政官司,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不同意見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222001937-260402
    沒抗爭也能調薪
    6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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