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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內容都有仔細看完沒問題的話
我這邊先跟你補充三個重點
1 我們合約內容是有保密協議,不能洩漏任何資訊給無關的第三人(包括家人,朋友) 。
2 配合期間不要自己在交易所內私自操作,如有發現私自操作而造成收益損失,這部分會直接依照違約做求償。
3 跟我們配合期間請全程依照我們指示操作 ,請勿同時註冊或是在其他交易所進行交易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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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立書人 契約協議 委託人: 劉又生活 (以下簡稱甲方) 契約內容保障如下: 受委託人:亞至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協商後決定共同參與NFG 外匯交易所投資計畫,由甲方提供本 金新台幣 萬元,由乙方操作甲方交易所帳號。 NFG 外匯交易所為乙方所推薦的,乙方需保證為正當合法的投資場所。 若交易所在投資操作期間內發生問題(如被檢舉、更換網址等所有問題),無法順 利進行時,乙方必需進行處理以使本投資計劃協議能順利進行。 投資操作期間內,只能乙方可登錄交易所,且可要求甲方配合登錄入交易所,超 過投資操作期限後,乙方不得及要求再登錄交易所,若因乙方強行登入,造成無 法自交易所提領,其產生損失都由乙方負責賠償給甲方。 本次甲方所投入之本金、交易所優惠金、乙方贊助金等所有相關這次在交易所內 的操作前金額作為本次操作的母金。乙方操作完成後,由交易所實際交付到甲方 指定銀行帳戶內金額為此次操作後總金額。此次操作後總金額扣除母金後作為此 次操作的總獲利金額。此次操作的總獲利金額的80%歸甲方所有,20%歸乙方所 有。 甲方於得知自己所指定銀行已到帳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乙方應得金額匯到乙方所 指定的銀行帳戶內,如有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請提出相關證明。 甲方於投資操作期間內,需遵守平台操作規則並配合乙方操作要求,不得私自操 作,如私自操作造成虧損之事實則由甲方自行負責,並賠償乙方損失;若因乙方 操作失誤造成虧損或有任何無法提領之事實,則需賠償甲方所有損失。 投資操作期間內,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有關投資訊息、執行情形及獲利成果洩 漏本契約關係人以外之人員,否則視同違約。 • 不論投資操作期間內及前後,乙方不得將甲方所提供的甲方資料作洩漏或移為他 用,並需在本操作結束後立即銷毀,否則視同違約。 • 甲乙雙方應共同維護合約內容,若有違背之情事,違反方皆需賠償8倍本金之 違約金於對方,以此保障雙方之權益。 為避免爭議,特立此協議 委託人(甲方) 受委託人(乙方):亞至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身分證字號: R122464222 負責人:鄭詩慧 亞 手機號碼:0 0976102982 統編:50956943 地址: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南上里民生北路一段532號6樓 中華民國 113 年 7月24日
    5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22:43 S ← 林明明-智力投資委任合約書.... LTÉ 智力投資有限公司 委任託管協議合約書 JHIH LI 本合作合約書(以下稱「本合約」)係由智力投資有限公司(統編:12980681 與林明明先生/女士(身份證字號: P224418223 以下稱「甲方」) 以下稱「乙方」)所簽訂。 雙方就合作事宜達成合意,並同意條款如后: 一、委任操作之交易帳戶及委任金額 乙方於民國113年5月17日,由甲方支付程式使用及帳戶託管之費用,乙方支付交易 所資產_1_萬元整,自願並委託甲方全權託管代為操作,於XVM 交易所上實施交易操作 事宜,甲方借助資產1萬至乙方交易所錢包內,甲方贊助資產需於乙方盈利進帳後 1-5 個工作日內歸還。 二、雙方須遵守之規章 1. 甲方負責客戶操作後服務事宜,並負責平台上所有交易買賣之事宜。 2. 乙方應遵守交易所之規章,並配合甲方指示,不得私自操作,若私自操作導致帳戶資產 虧損亦或衍生任何事端則乙方須自行負責且賠償甲方之程式及防護網費用之損失及淨利 10%技術酬勞。反之,若甲方因操作失誤造成乙方資產虧損或無法提領之事宜,則需由甲方 賠償乙方所有损失。 3. 本合約為證明起見,甲乙雙方於首揭日期簽屬本合約一式二份,並各擲一份為憑 4. 本公司嚴禁專員與客戶私下有金錢往來關係,經查證屬實,必定嚴懲 5. 與本公司簽訂合約書後即日生效名額將保留三日 三、委任條例 乙方盈利請於進帳後1-5個工作內,給付完成甲方淨利10%的技術酬勞含資助資產,如有 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請提出相關證明,若無法提出相關證明則依甲方選擇之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 進行告發,並依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 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合約書人:劉志明 甲方:智力投資有限公司 印志 聯絡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號12樓之4 乙方: 林明明 連絡電話:0987793535 通訊地址:雲林縣土庫鎮南新庄8號 身分證字號:P224418223 中華民國 113 年 5 17 日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託管協議合約簽訂耆 立合約書人 甲方:鄭雲天 身分字號:F126978447. 地址:新北市汐止區金龍里37 鄰民族五街8號二樓之 1 現居地址:同上 乙方姓名 身分字號址 連絡電話: 簽約日:112年8目10日 茲因甲乙雙方同意,由乙方加入 CSDI 國際交易所會員,置入資金新台幣壹萬元 整,並由甲方之工程師全權探作交易所帳號進行投資活動,並由乙方配合即完成 甲方工程師之所有指導事項,雙方就此訂定相關權利義務並簽定本契約,同意共 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乙方授權甲方全權使用其 CSDI 國際交易所之帳號進行投資活動。 二、操作平台:CSDI 國際交易所 三、合約有效期間: 本合約有效期間 :自容戶效定合約日期起至客戶繳納技術費完成後止。 四、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訂定如下: (一)甲方對雙方共同合作投資所有事項之權利義務: 1.甲方負責平台上所有投單操作事宜。 2. 甲方負責客戶操作後服務事宜。 甲方擁有指導客戶所有平台操作之權利。 4 乙方應遵守甲方指示進行開通流程及交易所之規章。 (二)乙方對雙方共同合作投資所有事項之權利義務: 1.乙方負責完成甲方工程師之所有指導,以及所有需完成之事宜。 2. 乙方不得私自於平台上做任何操作。 五、技術費及付款方式: (一)雙方同意乙方提镇總獲利金之後,應給予甲方 20% 之技術費。 (二) 雙方同意乙方提領總獲利金之後,由乙方以轉帳或面交方式支付甲方 20% 技術費。 六、合約終止及違約賠償: 1. 甲乙雙方若有任一方違反本契約內容,他方有權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 並可請求業務損書賠借(雙方共同置入資金金額之 20 倍違約金)(含潜在之商業損失) 2. 雙方同意合約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本合約得自動消减。 3.本合約不得私下轉帳,傳閱,或於網路上任意上傅,以上所有動作皆需經甲乙方同意。 七、本合約甲方與乙方各執合約一份為添,如有未盡事宜者,雙方應本誠信互惠原則協議之。 八訴訟管轄: 如遇爭議雙方同意依甲方選擇之地方法院為管辖法院,循法律途徑處理。 九、甲方操作如虧損乙方本金將無償於當日進行賠付乙方雙倍本金。
    2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委任契約協議 立約人 李宣純 (以下稱甲方)與蔡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雙 方同意,乙方受甲方之委託,執行「交易所操作」,訂定條款后(以下內容)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執行內容、期間 1、甲乙雙方自願共同參予MONC交易所實施操作交易,由乙方操作獲利,甲方 共支付本金费用__赟_萬元。 2、甲方應遵守平台操作規則並配合乙方指示操作,不得私自交易,如私自操 作造成虧損或有任何無法提領之事實則由甲方自行負責,並賠償乙方损 失。 第二條 保密義務 1、除為履行本契約之要求外,操作期間甲方不得洩露「代操資訊」予第三 者,洩漏視同違約。本契約所指之「代操資訊」,乃指乙方操作期間進度與 流程等訊息文件 第三條 委託執行費用與交付方式 1、操作收益後則扣除本金由甲方佔7成,並支付乙方3成收益(服務傭金)。 2、甲方需於入帳後7個工作天內給付3成的服務傭金,可使用匯款或面交。如 有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請提出相關證明。 第四條擔保損害與賠償 1、乙方操作收益時,如操作不當造成虧損或有任何無法提領之事實則由乙 方負責,並賠償甲方損失。 2、甲乙雙方倘若破壞上述契約條例,賠償金將由代操本金10倍做計算,甲乙 雙方違約都需以相對賠償金賠付對方。 立約人: 甲方:李宜純 身分證字號:A220216490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東勢里14鄰 南京東路四段189號 民國111年12月9日 乙方:華韌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負責人:鍾佩玲 統一編號:24708814 地址: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246號7樓 統一編號 24708814
    6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託管銀行帳戶合約簽訂書 立合约書人 甲方:鄭雲天 身分字號:F126978447 地址:新北市汐山區金龍里37郑民族五街8號二樓之 1 現居地址:同上 乙方姓名 身分字號 地址 連絡電話 簽約日 茲因甲乙雙方同意,由乙方加入 C-PATEX 國際交易所會員,置入資金新台幣壹萬元整,並由甲方之工程師全權操作交易所帳號進行投資活動,並由乙方配合即完成甲方工程師之所有指導事項,雙方就此訂定相悶桂利義務並簽定本契約,同意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乙方授權甲方全權使用其________銀行之帳號僅限進行提領蝦皮購物販賣商品所得資金 二、合約有效間:___年___月___日開始承租 本合約有效期間:自容戶效定合約日期起至客戶繳納技術費完成後止。 四、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訂定如下: (一)甲方對雙方共同合作投盗所有事項之權利義務: 1. 甲方負責平台上所有投單操作事宜。 2.甲方自責客戶操作後服務事宜。 3. 甲方擁有指導客戶所有平台操作之權利。 4乙方應遵守甲方指示進行開通流程及交易所之規章。 (二)乙方對雙方共同合作投資所有事項之權利義務: 1.乙方自責完成甲方工程師之所有指導,以及所有需完成之事宜。 2.乙方不得私自於平台上做任何操作。 五、技術費及付款方式: 一)雙方同意乙方提領總獲利金之後,應給予甲方 20% 之技術費。 (二)雙方同意乙方提領總獲利金之後,由乙方以轉帳或面交方式支付甲方 20% 技術費 六、合約終止及違約賠償:+ 1. 甲乙雙方若有任一方違反本契約內容,他方有權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 並可請求業務損書賠借(雙方共同置入資金金額之 20 倍違約金)(含潜在之商業損失) 2.雙方同意合約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本合約得自動消减。 3. 本合約不得私下轉帳,傳閱,或於網路上任意上傳,以上所有動作皆需經甲乙方同意。 七、本合約甲方與乙方各執合約一份為憑,如有未盡事宜者,雙方應本誠信互惠原則協議之。 八、訴訟管轄: 如遇爭議雙方同意依甲方選擇之地方法院為管辖法院,循法律途徑處理。 九、甲方操作如歷損乙方本金將無償於當日進行賠付乙方雙倍本金。
    2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4:46 1 5G 100 ◄ Google 祿祺投資有限公司.pdf v 完成 甲方:花啟祥 委任託管協議 祿祺 投資 【有限公司 公司名稱:祿祺投資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3517586 公司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150號5樓 乙方: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現居地址: 第一條: 乙方於民國113年4月26日,由甲方支付程式系統及帳戶架設防護網之費用,乙方支付交易所資產壹萬 元整,自願並委託甲方全權託管代為操作,於ULTIMATE PINNACLE 交易所上實施交易操作事宜,甲方借助資 產壹萬至乙方 ULTIMATE PINNACLE 交易所錢包內,甲方資助資產需於當日歸還。 第二條:雙方需遵守之規章 乙方應遵守交易所之規章及開通流程,並配合甲方指示,不得私自操作,若私自操作導致帳戶資產虧損亦或衍 伸任何事端則乙方需自行負責且賠償甲方之程式費及防護網費用之損失及淨利20% 技術酬勞。 反之,若甲方因操作失誤造成乙方資產虧損或無法提領之事宜,則需由甲方賠償乙方所有損失。 第三條:委任條例 乙方盈利請於進帳後3-7個工作天內,給付完成甲方淨利20%的技術酬勞,如有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請提 出相關證明,若無法提出相關證明則將此事交由委任 法律顧問 進行告發,並依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保密協議 託管代操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投資資訊,情形,獲利成果洩漏於無關此次合作以外之人員,將相關資訊洩漏 於他人視同違約,雙方皆可依民事管道要求對方負連帶責任及求償事宜。 第五條: 甲乙雙方倘若破壞上述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甲乙雙方違約都將以20 倍賠償金,賠付對方。 甲方立約人:花啟祥 簽訂日期:民國113年4月26日 乙方立約人: 簽訂日期:民國_年__月__日
    3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在開始交易之前,先向您說明清楚 本工作室所指的系統代表的是提供準確數據的廠商,並非是指交易所。本工作室扮演的角色是作為您與系統商之間的橋樑,協助您透過系統所提供的數據在各大交易所進行獲利,並向您收取費用。 本工作室作為客戶及系統商之間的橋樑,將會向您收取總獲利的百分之六十作為傭金,其中百分之五十將做為系統商提供數據的費用,百分之十作為工作室服務費,麻煩你謹慎並且專心的對待此次操作的交易項目。 進行交易操作的時候,如果是因為系統數據有誤導致你有虧損,或是沒有到達最低獲利的門檻,這部分包括佣金、系統費用、你虧損的本金等等,我們都會和要求系統商對你進行賠償來維護你應有的權益,反之如果是因為你的操作不當而發生問題,或者獲利和系統有差異,這部分將你來負擔相關責任,並且該收取的佣金一樣會跟你進行收取。 佣金的部分會跟你酌收總獲利的百分之六十,依照系統上面所顯示的獲利狀況為準,在交易完畢之後我會請你截圖讓我進行核對確認,並且請你立即向交易所申請提現,資金到帳之後我會提供我們工作室的帳戶讓你進行轉帳,請你在24小時之內轉帳給我們工作室,若有轉帳額度上限的問題可以告知,我們會通融 並且麻煩在三日之內繳納完畢。 你和我們工作室配合的所有信息和資料,包括文字、圖片、影音或其它沒有提及到的項目,配合期間禁止外流並且妥善盡到保密義務。並且於配合完畢之後全數進行刪除銷毀的動作。 在跟你安排時間的時候,因為我們工作室會請系統商空出相應的時段來準備後續作業,如果你跟我約定好時間但是臨時有事無法交易,請提前一個小時告知,讓我們去處理相關的延後或者協調事宜。 所以安排時間時請你確保當下時間充足,並且不會有其他事情干擾,保持訊號良好 這是你自身的權益請你謹慎對待不要當兒戲。 系統開啟的時候,我無法正常使用我Line的任何功能,所以有任何的問題請你在我開啟系統之前全部都詳細並且仔細地確認,基於我們工作室的制度規章,我也會詳細的跟你進行確認,所以麻煩你耐心詳細的看完所有跟你告知的事項,稍後我們要進行交易操作的是:門羅幣對美金,以每分鐘的漲跌走勢去進行買漲和買跌的交易,整體交易時間並不會太長,約莫坐落在15分鐘上下,期間請你確保手邊無事,沒有外物干擾,可以流暢跟著進行交易。 麻煩再次確認上述注意事項,下列情形會影響交易,交易操作過程中如有,遺漏、追加、加重、減少、使用文字、語音通話,都會影響系統調配,過程切不可有差錯。 為確保系統數據的準確度,操作時開啟系統後會先進行緩衝,緩衝期間主要是針對數據進行校正,校正時的數據不穩定,請勿操作!緩衝完畢系統會給予『開始交易』的指令才可操作。
    5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準備交易之前 請先詳閱以下注意事項 *為方便你閱讀 以及更快理解 以下客戶統稱為甲方 一.首先,系統商指的是與我們工作室配合,提供使用特殊程式進行分析過後,提供準確數據供你在各大交易所使用系統賺取獲利廠商,請勿將系統商與交易所混為一談 二.工作室的工作內容就是擔任甲方與系統商之間的溝通渠道,並且代替系統商一對一教導以及帶領甲方如何依照系統指示操作賺取獲利,賺取完獲利之後由工作室再向甲方收取系統演算的費用 三.接上述第二點 鑒於本工作室是甲方與系統商的對接渠道,將會由工作室全權代理系統商向甲方酌收系統費,另外工作室會抽取額外10%的服務費用,作為工作室的酬勞 四.系統商酌收系統費的計算方式為系統給出的總獲利的百分之60% 其中50%為系統商所提供特殊程式的演算系統費,另10%為本工作室服務費 並且謝絕與工作室討價還價以及要求減少費用 謝謝 五.開啟系統後,系統將接管我的LINE,對你發送文字交易指令,指令內容為:時間、交易金額、漲、跌。 六.麻煩你確實按照交易指令操作,請勿私自追加、更改交易筆數以及交易金額,避免導致系統數據產生動盪,將會由甲方自行承擔後果,並且工作室會與甲方索取相對應賠償。 七.本次交易使用的幣種為『SOL/USDT』,會以每分鐘的漲跌走勢去進行交易,整體交易過程約落在10-15分鐘 八.系統商為確保提供的數據準確度沒有問題,開啟系統時會先進行緩衝校正,緩衝的用意主要是針對數據進行最後的調校,以確保數據不會有任何動盪,在此緩衝校正期間 數據極其不穩定 請勿操作!待數據校正準確之後,會給予『開始交易』的指令後,才能進行操作 九.請你特別注意 你在準備進行交易之前,請確保自己在開始交易後的10-15分鐘之內,不會受到任何外界干擾,和中途有事突然離開,以及確保當下網路連線狀態是否穩定 若是因為以上或是可抗拒之原因導致交易未完成,將由甲方全權負責交易未完成之損失以及賠償,麻煩請你慎重看待交易,請勿把本次交易當作遊戲看待,謝謝 十.接上述 若是因個人可抗拒之因素以及人為操作失誤致使交易未完成、空跑數據、導致交易未達預期獲利概況,工作室將會向你酌收以下相對應賠償,來彌補本次交易的損失 (賠償計算方式為:甲方所使用當次交易,系統所分析出的總獲利的60%) 十一.反之 若是在交易過程中,因為系統商所提供的數據有誤導致虧損,甚至未達預期獲利最低門檻的情形發生,會由工作室向系統商進行索賠給付於甲方 以維護甲方之權益 十二.交易完成之後,工作室人員會向甲方索取交易所資金截圖進行確認,確認無誤後請你立即向交易所申請提款,資金到帳後 工作室人員會立即提供匯款傭金帳號給你進行轉帳傭金的動作 (請在24小時之內完成匯款傭金的動作,若是因為轉帳額度上限問題可以提供截圖並告知工作室人員,會通融甲方在三日之內完成匯款傭金的動作!若有其他不可抗因素等問題,請提前告知)
    6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投顧方案 會員契約協議書 (本契約書甲方) 甲方 : 維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 : 23471761 代表人 : 呂煇強 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38號14樓 (本契約書乙方) 乙方姓名 :李晉煒 (先生/小姐) 出生年/月/日 :86/12/25 住家地址 : 桃園市龍潭區成功路261巷2號 會員帳號 :zxcvbnm25 甲乙方合作投資事宜簽訂本合作契約書﹐合作契約內容如下 : 一、委任規劃事項: 1. 乙方同意加入使用交易所(團隊所選之外匯平台)﹐遵守團隊所有相關使用須知及使用合約條款﹐並委任甲方擔任其外匯投資顧問。 2. 甲方為經財政外匯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投資顧問事業﹐同意接受乙方之委任﹐於法令規定範圍內﹐提供外匯投資有關之研究、分析及建議等服務。 二、服務範圍內容: 1. 甲方提供予外匯外幣相關結果﹐乙方得使用外匯投資理財方式之分析建議從中盈利。 三、服務期間: 1. 甲方指定並與乙協調同意之服務期間。 四、顧問報酬: 1. 甲方會依交易所(團隊所選之外匯平台) 所列出歷史委託核對盈利﹐乙方需在時間內支付顧問報酬完成﹐否則乙方無權在中途終止與反悔。 2. 甲方委任操作﹐酌收成本費為盈利20%(不包含本金)﹐由乙方自行操作酌收成本費盈利10%(不含本金)﹐乙方需於約定時間內支付﹐逾期不做支付﹐一切將交由司法裁定。 五、雙方之權利義務: 1. 於合約期間乙方有權使用甲方所提供予乙方之外匯資訊﹐惟不得將所提供之資訊加以複製、轉售或為其他用途或侵害甲方權力之使用﹐否則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委任契約﹐並得追究乙方之法律責任。 2. 乙方若有任何違反團隊之所有相關使用須知、使用合約條款及本契約之規定﹐或喪失團隊會員身份者﹐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3. 甲方因委任關係而得知乙方之個人資料以及個人資訊負有保密之義務﹐非依法令之規定不得逕行洩露予第三人。 4. 乙方委任甲方進行一對一專案如果甲方操作失誤導致乙方本金全額虧損﹐ 甲方需依照乙方本金五倍之賠償。 5. 乙方若不聽從分析結果及提出之專業建議﹐而執意進行造成虧損﹐甲方不付任何連帶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結果 。 6. 若乙方提領不到所造成一切損失﹐皆由甲方承擔責任給予相對應賠償。 7. 若乙方途中擅自終止合約﹐需賠償新台幣二百萬元整﹐給予甲方。 8. 若乙方在甲方維善公司投顧中﹐如同時參與他方之投顧方式請事先告知﹐未告知視同違約。 六、其他約定事項: 1. 本契約之各標題﹐不影響各條款內容之解釋。 2. 本契約不得解釋為雙方具有合夥、互為代理之關係。 3. 本契約若有部份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者﹐其它條款仍視為存續。 4. 本契約所約定之權利及因本契約所生之各項權利﹐其全部或一部之拋棄或不行使﹐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 5. 本契約內容若有修改﹐需經雙方書面訂定後始生效。 七、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雙方同意有關本契約之解釋及履行﹐均依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2. 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八、契約生效: 1. 雙方同意本契約於甲方投顧公司所列規定完成該平台會員線上登錄、複製本委任契約書﹐完成簽署後. 即刻回傳。 2. 其後之變更、終止等﹐均自甲方投顧公司之項目完成點選之翌日生效。 3. 於到期後之更新委任期間﹐於乙方完成顧問報酬繳付之翌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 : 呂煇強 乙方簽名 : 李晉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08月 30日
    14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