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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回報5 年前
診公務員亡故時,遺族可以向該公務
員最後的服務機關人事室,申請領取六個
月 (本俸乘以二再乘以六)的
撫慰金,譬如某人在「台北市
某某區公所」退休,則其遺族
在眷屬亡故時,可以向『台北
市某個區公所人事室』提出申
『其退休月俸額 $43015 乘
以2再乘以6個月』
總共等
於 $516180 元的遺族慰助金。
這是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
第9、 18 、 31 條之規定,人事
行政總處亦已有明示解釋。許
多公務人員不知曉這項權益福
利,而且明示退休公務人員不
限其已經領取之月退休金總
額,是否尚有餘額(超過一次
退休金發給總額),凡一個退
休公務員活過超過七年其總額
已經超過了,但仍然可以申領
一次死亡撫慰金。
您我均屬中高階退休人員可以申領金額
介於 63 萬元—70萬元之間。以上說明提供
參考,勿忽略自己家人之法規福利權益。
月退休俸公務員亡故後
六 個月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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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退休前選擇請領終生月退休俸的公務員亡故時,遺族可以向該公務員最後的服務機關人事室申請領取6個月(本俸乘以二再乘以六)的撫慰金,譬如以我為例,我是在“台北市某某區公所”退休,那我的遺族在我亡故時,可以向『台北市某個區公所人事室』提出申請『我的退休月俸額$43015乘以2再乘以6個月』總共等於$516180元的遺族慰助金。 這是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9、18、31條之規定,人事行政總處亦有明示解釋。許多公務人員不知曉這項杈益福利。而且明示退休公務人員不限其已經領取之月退休金總額是否尚有餘額(超過一次退休金發給總額)凡一個退休公務員活過超過7年其總額已經超過了。但仍然可以申領一次死亡撫慰金。你我均屬中高階退休人員可以申領金額介於63萬元一70萬元之間。 提供參考,勿忽略自己家人之法規福利杈益。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月退休公務員死亡後,可申領六個基數遺屬一次金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44條明文: 不分有無餘額,可申領本俸一倍,另計6個基數遺屬一次金。 如你退休時本俸45,000元,加一倍為90,000×6=540,000 這是年金改革後,106年8月9日另修法公布,很多月退休人員都忽略了,遺屬也不知申請! 《全退盟辦公室公告》_ 遺囑金支領方式說明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遺族可以申請遺屬金(107.6.30 以前原退休法稱撫慰金)。 而遺屬金分為兩種: ◆ 一為遺屬一次金,是指一次退休金餘額 + 6 個基數一次金,沒有餘額者,就只領 6 個基數(本俸 2 倍 × 6 )一次金。 ◆ 二為遺屬年金(即俗稱半俸): 是按月照月退休金半數給與,而且(需符合條件之遺族),如配偶或父母、未成子女、成年子女且身障或監護宣告者。 (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 上述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只能擇一領取,所以若遺族領遺屬年金就沒有 6 個基數一次金可領。 ▃ 提醒一: 如果夫妻倆都是退休軍公教人員,而且都是領月退休金,若有一方身故,另外一方不要忘記還可以透過領一次遺囑金的方式,去領六個基數的錢。 ▃ 提醒二: 因為以前夫妻兩個人都是退休軍公教,而且都是領月退休金的話 ,有一方身故 ,另外一方是可以繼續領遺囑年金的,後來這個條文 ,被大幅度的限縮, 導致很多老師以為,如果兩個都領月退休金,一方身故另外一方就什麼都沒有,我們只是要提醒會員, 要保護自己的權益。 ▃ 提醒三 理論上領月退俸的退休軍公教人員身故 ,人事單位應主動積極協助處理後續遺囑年金的事,但是理想歸理想,自己的權益自己顧。 ▃相關法條放在本會綱站提供查閱: http://www.retire.org.tw/
    3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誤導】月退休公務員死亡後可申領六個基數遺屬一次金訊息? 👉🏻銓敘部釋疑: https://mgp.care/qgkq13 只能擇一領取外,訊息引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44條」是錯的,別誤解了唷~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月退休公務員死亡後,可申領六個基數遺屬一次金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44條明文: 不分有無餘額,可申領本俸一倍,另計6個基數遺屬一次金。 如你退休時本俸45,000元,加一倍為90,000×6=540,000 這是年金改革後,106年8月9日另修法公布,很多月退休人員都忽略了,遺屬也不知申請!
    19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月退休公務員死亡後,可申領六個基數遺屬一次金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44條明文: 不分有無餘額,可申領本俸一倍,另計6個基數遺屬一次金。 如你退休時本俸45,000元,加一倍為90,000×6=540,000 這是年金改革後,106年8月9日另修法公布,很多月退休人員都忽略了,遺屬也不知申請!
    29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各位學長要注意了,立法通過「為避免退休公務員領雙薪,條文規範,退休公務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包括政府轉投資機構、學校或法人職務,以及私校職務者,一旦每月薪資超過法定基本工資(21,009元),就應停領退休金,直至原因消滅時恢復。」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528483 **************************************************** 現人事單位全面大清查! 凡勞健保超過21009元投保的,全面挑出來檢查! ***************************************************** 以前是32160元,現在改成21009元,應該有很多學長的退休金會被停發的,特此通知! ************************************************************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公務人員自己儲存新制月退休金,每儲存[本(年功)俸×2×12%×12個月×儲存年數年數]退休時可領[本(年功)俸×2×2%×儲存年數],經過精算師精算可領6年,退休人員逐年凋零,當然新退休也逐年增加,但在職者人數與退休人數之比例應一 併計算,再以平均餘齡(男76.3歲,女83歲)綜合實際計算,若發現不足,每月可以增加提撥[本(年功)俸×2×(12%~18%)×12個月]。 其次,最重要的是[民進黨立委]貪婪,規定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附表三註記],祇要[立委或政務官]儲存[新制月退休金]滿5年,[立委當選2屆,第3屆落選,或政務官政策錯誤下台],祇要[年資超過5年,年滿60歲,經核准退休者]就要領[月退休金=本(年功)俸×2×3%×15年],是這個規定領垮[退撫基金],[民進黨立委]的貪婪計掏空退撫基金[本(年功)俸×2×(45%一2%×8年=29%本(年功)俸×2],如繳5年者,掏空退撫基金[本(年功)俸×2×(45%一10%)],是[民進黨立委(本屆立委全部)]貪婪掏空[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不是[退休公務人員]領垮[退撫基金],[立委]再聰明,掩藏不住其[立法]遺留的[真相],所以本屆[立委]祇要贊同掏空法案,都應[自動下台],等到人民以[選票]唾棄時,就丟盡[立委祖宗八代顏面]!!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有關年改,當我們都聚焦於18%歸零與替代率這二項,計較它的多寡時。其實,另有一項真正,對退休公教人員不利的條文,正悄悄的頒布。沒有人去注意,媒體,報紙,網路,也沒人去提及。 那就是新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你們知道,前面條文代表什麼? 那就是說: 大家的月退休金就是這樣固定了,不管通貨以後如何膨漲,將不再隨在職人員調薪作任何調整了。
    3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退休公務人員用「複審」恢復公務員身分,得跟現職公務人員一樣受到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提出「退休金請求權」?還是對剝奪個人退休所得,退休公務人員得以人民身份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此次重審定位很重要。 訴願法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教師的訴願書也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原處分機關],讓[原處分機關]自己答辯給上級機關。.....如果教師處份書是[OO市教育局],訴願書雙掛號寄給[OO市教育局] 公務員的訴願書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銓敘部],讓銓敘部自己去答辯給考試院。 今天收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覆如下 施先生您好:  您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寄至考試院信箱之電子郵件,收悉。 有關所詢退休公教人員不服重行審定退休給與之處分,應採取何種救濟途徑一節。按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 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 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614號及第658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 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 金請求等權利。是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係由其原公務人員身分衍生而得。故公 務人員於退休後,雖已不具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惟若不服銓敘部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 卹法等年金改革法案,重行審定之退休給與處分,仍得依上開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以 資救濟。以上意見,敬請參考。 敬祝 萬事如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敬復 正本:施振鴻先生([email protected]) 副本:考試院信箱([email protected]) 按銓敘部的劇情,你提複審,請求恢復公務員身分(憲法第18條),就要用當前法律規定辦理,等於開了一張空白支票給政府隨時可以刪減你的退休所得。如果我們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直指『侵奪人民財產權益,牴觸憲法第15、22條』未來聲請釋憲情況將會改變。 此案涉及到兩個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法:訴求不溯既往,公務人員保障法:要求溯及既往』。無論是複審書或訴願書提出後,他將影響未來集體訴訟與釋憲的判決。不可不慎!!!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0號】定位:『優惠存款制度實乃一項政策性之補助措施』影響後來釋717釋憲案與軍公教年改案。 可以雙管齊下嗎? 只要一提 就是同意用溯及既往方式辦理,只能用訴願書強調不溯既往的退休事實,才是最佳保障。 軍公教奉公守法一輩子誰都沒有不按規定執行。只是當前的定位,會嚴重影響未來,起步不可不慎。 我們面臨的是詐騙集團,如何確保個人的權益,需要認真思考。別人是沒有辦法幫你做決策的。未來若參加集體訴訟,其訴求的目標,對象,銓敘部跑不掉,按他們的遊戲規則,提出複審,成功機會有多少? 對抗惡法 惡政府。與有關單位承辦人函來函去沒有用 一定要研擬一套方案{存證信函+訴願書+行政訴訟+釋憲 {刑事附民事求償提告最有效} 七月一日扣款侵權行為既成{背信+瀆職} 假想敵{被告}是主管機關相關人員 。 (李惠民長官提供請研參)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權益與權力的抗衡,不是當事人能體會的心情!有提不一定有用,沒提一定受影響 郭芳煜還說,依法規定,軍公教人員依行政處分書所提復審個案,即使累積數以萬計,保訓會的法定審議時間也不能超過五個月。但考試院何時寄出行政處分書?銓敘部官員認為,要看年金改革方案何時實施,實施之日生效,才會有行政救濟問題,但權益受損的軍公教人員,依保障法須於三十天內提出復審。 前銓敘部高層表示,所謂行政處分書其實是行政決定書的意思,例如一位公務員過去月退休總額,依退休所得替代率刪減一定比例,變更原來的月退休總額,考試院依此「決定」,以公文送達方式寄給公務員,公務員再依此「教示條款」提出復審。 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提醒,行政救濟是採個案處理,有提才有救濟,若收到公文書而未提救濟,就視同接受改革結果。銓敘部官員表示,有提不一定有用,但沒提權益一定受影響。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