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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採網際網路、語音
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
代收之機構繳納罰緩
頭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109年9月8日17時05分
達現地點 花连市中正路539號前
應到案日期 129
日前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型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
向代收機構繳納罰鍰。
2. 本單經勾記「須主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
期、處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
請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
案,逾期不到案者,逕行裁決之。
3. 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
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
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告知應歸責人,
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
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5. 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
(所)陳述:受處罰人於自動繳納後,若不服舉發事實者,仍得
1 於納罰鍰30日向處罰機關陳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花蓮縣警察局
「其他行為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中華民國
同駕駛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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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被開罰單
| 種類
姓名 行為人) 姓名
違反
法條 處罰條例如
花莲
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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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有出示
未出示
「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
(跨越雙黃線)
038351191

條第
市交通事件我使用
監理所(站、牙
縣(市)警察局花速 分局
樓單人 警員 林宗儒
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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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行人穿越道路時,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並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出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78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3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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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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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請多多利用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2024/1/5 15:30:22 開車不要拿手機喔.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版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3千飛了 記1點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37-562001 地址:苗栗縣造橋鄉造橋村雙鵝山9號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130315D58 15:30 22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男 女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 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道 違規時間 113 年 01 月 05 日15時30分 違規地點 國道1號南向86.7公里 03 月 15 日前 應到案日期 113 年 1.本單經約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構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 注 納罰鍰。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 應到 ,進行裁決之。 案處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辦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年 車輛 種類 月 地址 違 事實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緩! 駕照或身分 日 證統一編號 自用小客車 (淺棕, LEXUS) 舉發 違反 法條 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通 舉發 項 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内到案。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鍰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A 填單 單位 應到案處所: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電話:03-3777300 車主 姓名 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 58桃園市政 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代保管 物 件 BST-9396 - 自用小客車 - 淺棕 - LEXUS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記1點】 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分隊 填單人 電話:03-4782594 職名章 第 31 之 1條1項00款18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3000元) BST+53939603000 有出示 未出示 警員顏振修
    4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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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 進入桃園機場航廈之前,請務必減速慢 行(12000元罰款真的非常昂貴) RCX-5015 頁 SWARNA 傳家轉藝術庫 橫板和代 acasamES 駛人 或行為人 名 須至感到業處所 ** 被通知人代是有對象了 汽車駕駛人。 V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性别 RCX-5015 年月日 車輛 種類 ORD 那 女 年月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際交玻通知人收執) 地址 日 193km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夏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双休 惠日之次並代之。 5⁰ km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6 本單30日内,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 舉發 精通:港人找灣後,若不願離發事實者,仍得於樂的單位 新版30日内向處罰機場陳述。 民國 112 09 月12 日填單 (通知聯〕航警交字第 租賃小客車 名 牌號碼 主地址 333 桃園市龜山區長慶一街45巷46號 現時間 112 年 09月09日 11時40分 現地點 桃園機場航站北路第一航廈前 案日期 112 年 05 日前 1.本草燒勒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技、友與天然化工 舉發 機構維納罰鍰」者,得依本草背面列印之擬撤納方式向代收機 摘組納罰級。 違反第 違規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 里至60公里以內 事實 未發線向地「燒王為到案處所核裁決」者,按級為創業日期 法條 第 處所,持本通知單到實號後我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 代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感到 突以進行裁決之。 3、相遇和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案 應到案日期線檢附相關證據及友資料識、通知應歸責人之啟明處所 A歸責人,逾期未依規 代保管 物件 永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43 1 02 條 項 條 項 RADIATE (本單不得郵繳 58桃園市政 TEL: 03 3982175 請沿虛線先排再做 保 有出示 檢 UHFA26024 道路交通管 款(期限内 納處新台幣 12000 款(期限內 收納處新台幣 填單人 職名章 名到案聽候裁決) 事件裁決處 舉發員警:潘黃松國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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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醒大家!高速公路路肩開放是一個大陷 阱,因為速限改為60公里了,與主線道的 限速差很多,因為不知道這個規定,限速 110,跟平常一樣開到111,被開了一張五 千塊的罰單,天啊!是我收過最貴的紅 單,可能我的資訊太慢了,限速改了60公 里,竟然不知道,但我想收到這種罰單的 人應該很多,因為我還沒看到有人開這麼 慢! !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3-4116623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高原路370巷181號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宣被通知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09060548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通知人(執)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109 年04月03日15時36分 |違規地點 國道三號北上65.6公里 |應到案日 注 年月日 種類(深藍 女 地址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代保管 物件無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自用小客車 2.本草地勾起了颁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感到業日期,或 斯·持本通和草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共中建现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業,逾期不到案, 進行裁決之。 3.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草記載之應 應到案處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 €16: 02-89786101 保 (通知聯) 國道警交字第 ZFB200994 車主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速限6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11公 事實 違反 法條處罰條例 應列 48新北市政 案慮府交通事件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5000元)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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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帳、郵繳或向燈委託代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注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V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逕行舉發 HYUNDA性別 附採證照片 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勃 雪 高市警交相字第 「地址*本單可至郵局或委託代收之超商繳納 證統一編號 種類 自用小客車 車主姓名 111 04 A 24 日前舉發 代保 111 年02月23日 16時 42分 違規 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111年02月24日 高雄市梓官區公館路225號 在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時超車 保險證 有 出示 未出示 途 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0項02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1200元) 高雄市交通事件 裁決中心 (07)362-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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