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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2-29099136
地址:新北市泰山區大科路1號
民眾檢舉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錄影存證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120602D32
民眾檢舉舉發
附採證照片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
檢舉日期:1120304
檢舉案號: RV-20230304000531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年月 B
車輛
種類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地址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駕照或身分
營業大貨車
(白, 國瑞)
112年 02月 26 日 15 時 25 分
國道1號南向(林口B出口匝道)
應到
案處

違規
112 #
06 A 02 日前 事實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納罰鍰。
構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
違反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處罰條例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法條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
,逕行裁決之。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料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
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遭
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内到案。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木單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盤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2年04月 18 B 填單
KLL-6575
]
舉發
單位
應到案處所: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電話:07-3629902
車主 |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32高雄市交
通事件裁決
中心
代保管
物 件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
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ZAB249982
有出示
未出示
逾期
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 填單人
電話:02-29095244
職名章
第 33 條 1 項 04 款 01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4500元)
KLL+17657504500
警員尤偉倫
F49050

搭配文字 https://cofacts.tw/article/gjswdqodtu6y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pfbid037yKrXWoCTjWzbAUAtfCDURSQb19Jdtjtd5iRrk11BWwdYtURtpGo8wN4T4A4edJKl&id=100080458426839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pfbid037yKrXWoCTjWzbAUAtfCDURSQb19Jdtjtd5iRrk11BWwdYtURtpGo8wN4T4A4edJKl&id=100080458426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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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提醒大家!高速公路路肩開放是一個大陷 阱,因為速限改為60公里了,與主線道的 限速差很多,因為不知道這個規定,限速 110,跟平常一樣開到111,被開了一張五 千塊的罰單,天啊!是我收過最貴的紅 單,可能我的資訊太慢了,限速改了60公 里,竟然不知道,但我想收到這種罰單的 人應該很多,因為我還沒看到有人開這麼 慢! !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3-4116623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高原路370巷181號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宣被通知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09060548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通知人(執)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109 年04月03日15時36分 |違規地點 國道三號北上65.6公里 |應到案日 注 年月日 種類(深藍 女 地址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代保管 物件無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自用小客車 2.本草地勾起了颁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感到業日期,或 斯·持本通和草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共中建现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業,逾期不到案, 進行裁決之。 3.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草記載之應 應到案處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 €16: 02-89786101 保 (通知聯) 國道警交字第 ZFB200994 車主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速限6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11公 事實 違反 法條處罰條例 應列 48新北市政 案慮府交通事件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5000元) 號
    3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V 進入桃園機場航廈之前,請務必減速慢 行(12000元罰款真的非常昂貴) RCX-5015 頁 SWARNA 傳家轉藝術庫 橫板和代 acasamES 駛人 或行為人 名 須至感到業處所 ** 被通知人代是有對象了 汽車駕駛人。 V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性别 RCX-5015 年月日 車輛 種類 ORD 那 女 年月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際交玻通知人收執) 地址 日 193km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夏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双休 惠日之次並代之。 5⁰ km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6 本單30日内,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 舉發 精通:港人找灣後,若不願離發事實者,仍得於樂的單位 新版30日内向處罰機場陳述。 民國 112 09 月12 日填單 (通知聯〕航警交字第 租賃小客車 名 牌號碼 主地址 333 桃園市龜山區長慶一街45巷46號 現時間 112 年 09月09日 11時40分 現地點 桃園機場航站北路第一航廈前 案日期 112 年 05 日前 1.本草燒勒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技、友與天然化工 舉發 機構維納罰鍰」者,得依本草背面列印之擬撤納方式向代收機 摘組納罰級。 違反第 違規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 里至60公里以內 事實 未發線向地「燒王為到案處所核裁決」者,按級為創業日期 法條 第 處所,持本通知單到實號後我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 代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感到 突以進行裁決之。 3、相遇和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案 應到案日期線檢附相關證據及友資料識、通知應歸責人之啟明處所 A歸責人,逾期未依規 代保管 物件 永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43 1 02 條 項 條 項 RADIATE (本單不得郵繳 58桃園市政 TEL: 03 3982175 請沿虛線先排再做 保 有出示 檢 UHFA26024 道路交通管 款(期限内 納處新台幣 12000 款(期限內 收納處新台幣 填單人 職名章 名到案聽候裁決) 事件裁決處 舉發員警:潘黃松國 號
    9 人回報1 則回應7 個月前
  • 開車模奶 罰7500元 駕駛人遵行舉發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舉 汽車所有人 車主地址 970 花蓮縣花蓮市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裕隆 性別 附採證照片 銀 年月日 地址 自用小客車 台九線159.4K處(台灣水泥) F20781245 *本單可至郵局或委託代收之誼同繳納 02月 01 日 12時49分違規1.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 101年 2.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違反 第40條 0100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 03月19日前舉發 車主姓名 B 101 02 1500) 6000) 花蓮監理站 03-852-3166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個月前
  • 因國道員警折損率太高,國道公路警察局下令:「非有立即危險行為不得攔車停於路肩」。必要攔停車輛時務必選擇安全處所。如避車彎或地磅站。 目前各隊的做法:「用雷射槍錄影加拍照,事後逕行舉發。 現場沒有攔停不代表沒事喔同學們注意。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的解釋: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有清楚描述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1、<例1>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2、<例2>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至於霧燈的部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九條第四款中即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因此該駕駛人雖夜間行駛未遇雨霧開啟霧燈即屬違規。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款。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 車牌號碼 重點二:停車再開 RB0699579 駕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 先停止於交叉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過後 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DOCX 違規時間 送到岔日期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注意事 | 同駕駛人或 基隆 重點一:閃光紅燈 舉發違反道 管理事件通知單 「違規 汽機車遇「閃光紅燈」 日前 號誌未停車再開 M 款 辦公室 發時,請務必全 一定要看。 以避免不必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中心 監理炸(站、分站) 縣(市)警格店 安
    1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澄清網路謠傳消息─高速公路行車速限(速限100只能開105,速限110只能開115)超過者一律舉發? 發布日期:2016/06/21 本局說明如下: 一、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 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暨第11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故行車速度逾越法定速限未達十公里者,以勸導為原則免於舉發。 二、 有關網路流傳高速公路速限,速限100只能開105速限110只能開115,純屬網路誤傳,請用路人於行駛高速公路時,應遵守速限標誌指示行車,以維行車安全。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