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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回報7 年前
四、如依退休年齡標準表,讓仍值壯年,精力仍旺盛的優質警察人
員,依年齡規定退休,實為警政單位的損失。
五、目前國營事業單位中油員工、各縣市清潔隊員、技工,都已將
退休年齡延長至 65 歲,達到人盡共才,保持社會、家庭的活力
(詳如附件)。
六、建請修改警察人員降低退休年齡標準,比照公務員屆齡退休改
為 65 歲,以符合外勤警察人員願意延長繼續報效國家,服務社
會的願望。
正本:銓敘部、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雄市警察局新興分
局、高雄市警察局苓雅分局、高雄市警察局左營分局、高雄市警察局楠梓分局、
高雄市警察局鼓山分局、高雄市警察局鹽埕分局、高雄市警察局前鎮分局、高雄
市警察局小港分局、高雄市警察局鳳山分局、高雄市警察局林園分局、高雄市警
察局仁武分局、高雄市警察局旗山分局、高雄市警察局六龜分局、高雄市警察局
岡山分局、高雄市警察局湖內分局、高雄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雄市警察局
保安警察大隊、高雄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高雄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高雄市
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高雄市警察局捷運警察隊、高雄市警察局通信隊、本席大寮
服務處
立法委員 林岱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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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嘯警報試放,請廣為周知』 一、為配合106年國家安全日海嘯警報試放,全國將於106年9月21日上午10時執行試放「海嘯緊急警報命令」,(警報音符:鳴五秒、停五秒、再鳴5秒、共15秒,後改以語音廣播2次),嗣於10時10分發布「海嘯解除警報命令」(警報音符:一長音90秒)。 二、海嘯警報發放後不實施人車管制及疏散撤離,請民眾不必驚慌。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關心您。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雲林縣警察局1070218新聞稿 分局長曾學貴於107年2月7日調派雲林縣擔任臺西分局長,到任後認真負責戮力從公,於除夕當天(2月15日)中午11時45分至崙豐所慰勤時身體不適,經送醫治療後於2月18日凌晨於台大醫院斗六分院病逝,享年53歲。 曾學貴分局長出生於南投縣埔里鎮,家風純樸,嘉義高中畢業後就讀中央警官學校53期,77年畢業後分發至臺灣省警務處直屬警察大隊擔任第一警官隊組員,歷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科員、督察員、組長等,於105年8月調任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分局長,107年2月7日調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分局長。 初任履新,曾學貴分局長為盡快掌握轄區治安狀況,於接任後馬不停蹄拜會地區賢達聽取意見,於2月14日晚間偵辦案件至15日凌晨才返回宿舍休息。15日是農曆除夕,曾分局長於上午至崙豐派出所慰勤,發送紅包體恤員警辛勞,11時45分時,曾分局長突感身體不適,經員警連繫救護車緊急送醫救治。 第一時間,內政部長葉俊榮、雲林縣縣長李進勇非常關心,警政署長陳家欽立即代表內政部長葉俊榮南下探視,聽取醫師說明,葉部長並致電曾分局長太太加油打氣。2月16日下午,雲林縣縣長李進勇親自到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探視及關懷家屬,並請託醫師全力醫治。臺西警分局同仁獲知後,紛紛在臉書上為曾分局長加油、集氣,期盼分局長早日康復。 曾分局長家屬感謝同仁及各界關心。 但是人生無常,曾分局長於2月18日凌晨病逝,家屬及同仁都守候在身旁,感到不捨。臺西警分局表示,曾分局長住院期間,感謝長庚醫院麥寮分院、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的醫護同仁全力救治,家屬更感謝內政部長、警政署長、縣長的關懷關。 雖然有千萬個不捨,虔誠為分局長祈禱往生淨土、乘願再來。 曾分局長的大體在警車的護送下回到臺西分局,義警、民防、守望相助隊及同仁列隊送分局長最後一程,雲林區慈濟志工也前來祝禱安慰家屬,警政署長陳家欽叮嚀同仁,要盡最大的力量協助家屬,也請家屬要節哀,請台西分局同仁堅守崗位做好治安工作,以慰曾分局長在天之靈。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警察人員退休年齡與指標數一覽表 |退休年齡 自願 職稱 屬危勞職務降齡人員: 警員、隊員、 偵查佐、巡佐、 |小隊長 屬危勞職務降齡人員: 一、分局長、副分局長、 巡官 二、偵查隊:隊長、副隊 長、偵查隊警務員 三、督察組:組長、警務員 四、交通組:組長、警務員 |非屬上揭危勞職務(偵查 60 (可以展期) |隊、督察組、交通組) 組 室人員: (60 歲以前 例:行政組組長、警務員、 如達指標 |警務佐 數也可以 一次退) 50 (減額:1年 4%)(也可 展期) 55 (也可展期) 59 60 65 備註 須年滿55 歲;另115 年以 後退休者,退休指標數須 達90以上即可月退,否則 不行。 須年滿55 歲;另115 年以 [後退休者,退休指標數須 達 90以上即可月退,否則 不行。 指標數之年齡: 112.11 110.1.1~114.12.31 休者,須年滿55歲。 二、115 年以後退休者, 須年滿60歲,退休指 標數須達 90 以上即可 月退,否則不行。 、退休指標數(年資加年齡):112 年 87、113年88、114年89、115年90、 116 年 91、117年92118年 93、119年94 二、退休計算最後在職年均俸:112 年9年、113年10年、114年11年、 115 年 12 年、116年13年,117年14年、118年15年
    2 人回報3 則回應3 年前
  •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2-29099136 地址:新北市泰山區大科路1號 民眾檢舉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注 錄影存證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120602D32 民眾檢舉舉發 附採證照片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 檢舉日期:1120304 檢舉案號: RV-20230304000531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男 女 年月 B 車輛 種類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地址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駕照或身分 營業大貨車 (白, 國瑞) 112年 02月 26 日 15 時 25 分 國道1號南向(林口B出口匝道) 應到 案處 所 違規 112 # 06 A 02 日前 事實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納罰鍰。 構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 違反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處罰條例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法條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 ,逕行裁決之。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料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 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遭 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内到案。 項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木單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盤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2年04月 18 B 填單 KLL-6575 ] 舉發 單位 應到案處所: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電話:07-3629902 車主 |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32高雄市交 通事件裁決 中心 代保管 物 件 保 險 證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 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ZAB249982 有出示 未出示 逾期 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 填單人 電話:02-29095244 職名章 第 33 條 1 項 04 款 01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4500元) KLL+17657504500 警員尤偉倫 F49050
    7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06年接獲檢舉,雲嘉地區有一偽鈔集團,印製大量偽鈔,打算利用農曆年間,透過各種管道銷贓,大賺一筆,大隊長徐釗斌即指派偵二隊深入追查,經調閱相關資料後,研判阮○彩(女、38歲)及莊○琪(男、53歲)涉有重嫌,經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第一隊、嘉義市政府警察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共組專案小組,並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張建強檢察官指揮偵辦,經長時間監控,於2月12日認時機成熟,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動員20餘名員警兵分4路執行搜索,當場在嘉義市友孝路莊嫌租屋處,查獲印製新臺幣仟圓偽鈔260萬元、印製模板、行動電話、防偽條等贓證物。檢、警破獲該偽鈔集團發現,阮女為越南國的新住民,係105年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等單位,於嘉義市所查獲之偽鈔集團張姓主嫌之女友,因男友遭查獲被聲請羈押至今,需款孔急,只好自立門戶,將跟隨前男友所學之一技之長,夥同嘉義市現任肢體障礙協會理事長莊嫌共同犯案,由莊嫌租屋,再由2人一同印製及販賣,警方檢視該集團所印製之偽鈔幾可亂真,惟民眾只要稍加注意: 1.真鈔正面增加條狀光影變化箔膜、偽鈔1000元沒有變色功能。 2.真鈔背面「光影變化箔膜」安全線與鈔券密合、偽鈔防偽條是以貼紙黏貼,手指觸感明顯不平整。 3.鈔票背面左上方面額阿拉伯數字,以金色變綠色之變色油墨印製,偽鈔為金色不會變綠色。 4.真鈔左編浮水印及1000元字樣較明顯、偽鈔較為淺及糢糊。 5.或使用有偵測偽鈔功能之驗鈔機,仍可查知與真鈔仍有別。 警方目前查獲之偽鈔編號有JN365830ZF、FL689155WG、LX543727CK、LX543631CK、MU919682BT、MU919652BT等10餘個券號,經查該集團已有45萬5,000元偽鈔流落市面,目前警方已追回10萬元,尚有約35萬偽鈔於市面流通,農曆年關將近,民眾使用鈔票之次數增多,偽鈔集團常使用小額購物之方式銷贓兌換成真鈔,警方除加強查緝不法外,仍希望民眾提高警覺,小心辨識,過一個好年,全案警方正擴大清查偽鈔流向及上源,並將阮、莊等嫌犯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刑法詐欺、偽造貨幣等罪嫌,移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辦。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 有 1 則查證表示這是真的, 有 1 則查證表示這是謠言 -------------- 一則關於這是真的的查證 🔎 LINE 持續瘋傳「越線雷射已陸續裝好」「這是高雄各路口哦!騎摩托車的千萬別踩過線~」這樣的訊息,有些人以為又是交通的謠言,事實上經過證實,這在 2014 年真的就設置了這樣的雷射光幕照相設備,當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也出來說明了,主要取締對象是針對駕駛人於路口號誌紅燈亮起後,卻未依規定停等於停止線內的人,還是好好遵守交通規則吧! 📖 MyGoPen|這是假消息 【這真的】高雄越線雷射已陸續裝好不是謠言!請乖乖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http://www.mygopen.com/2018/01/blog-post_26.html -------------- 一則關於這是謠言的查證 🔎 只是路口監視攝影機的一種,監視攝錄影系統依法是不能用來開罰單的。 103年高雄市警方有設置5處雷射感應式測照設備,主要取締功能係針對駕駛人於路口號誌紅燈亮起後,卻未依規定停等於停止線內,越線進入雷射設定路口範圍,則啟動照相功能拍照取締 📖 https://www.facebook.com/kmphtrafficpolice/posts/514773472025666 -------------- 你也查到了其他的論點嗎?歡迎回應在 https://cofacts.g0v.tw/article/5510753574384-rumor !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最新消息: 內政部及警政署為基層員警提高俸級的真實內幕,根據內部靠譜訊息外揭。 一、行政院長賴清德提高縣市警察局一級主管科長以上職務列等階一階,係為年底選舉及其準備2020年參選總統鋪路,政策買票,收買人心。 二、107年4月23日全國退警總會耿繼文號召動員全國退警消人員立院陳抗。公路警退休局長周威廷不滿政府對軍人與警消同質性的工作付出,但年改卻厚軍人,薄警消,媒體撰文推動呼籲現職警消向後轉,與退休警消0423一齊向政府討公道。 三、內政部及警政署研判情勢嚴重,迅速為基層員警提高俸級由500提高一俸級至525。以消彌基層反彈勢力,但另一原因係前大法官釋憲表示,警特三等及格人員,警政署須安排至警大受訓並派三階巡官職務,目前人數多達8000人,現職人員中其實想去警大受訓,因年改影響 ,僅想退休多領一點退休金而已,因此警政署靈機一動,遂借此機會提高基層員警俸級至525,如此一石二鳥,一來解決消化降低三等特考警大受訓人數,二來消彌0423現職基層員警反彈勢力。 四、警正三階現職巡官、警務員、組長、股長為何警政署不做調整,警政署機關算盡,如果調整這些職務等階或俸級,就無法解決消化現行8000人三等特考警大受訓人數,此乃警正三階現職巡官、警務員、組長、股長警政署不做調整的原因。 五、聽聞之後,覺得政府及警政署好陰哦,背部一片脊涼。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記者張福全高雄報導】因製作「愛與鐵血」讓高雄市警方一炮而紅,被署長陳家欽就職時借調北上的二線三星警官張博鈞〈現任刑事局預防科股長,支援警政署長辦公室〉,21日深夜十一點多酒後駕車在左營區裕誠、南屏路口撞上待轉區的五輛機車、一輛自行車和欲左轉的自小客車,造成六人全身多處擦傷,張員酒測值達0.89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警方表示,張員〈40歲〉21日晚間和朋友在餐廳用餐,席間飲酒,返家途中經左營區裕誠、南屏路口欲右轉,闖紅燈擦撞正在待轉區停等的腳踏車、汽、機車,造成多人受傷。張男車禍發生時,因沒煞車直撞等停紅燈的人,又不下車,因此被圍觀的路人拖下車,被撞腳踏車騎士顱內出血,送醫後轉加護病房,其餘被撞的騎士均全身擦、挫傷,張員酒測值0.89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警政署昨天中午發表聲明,署長陳家欽得知「愛將」酒駕肇事後至為痛心與震怒。由於張博鈞現職階仍掛在刑事局,現依規定將他調離警政署現職,並拔掉股長職務降為非主管職,除依公共危險罪究責外,張員亦將面臨最少兩支小過、甚至是記大過的懲處。 據知情官警透露,張博鈞因陳家欽在高雄市警局任局長時,製造「愛與鐵血」影片讓高雄是警方聲名大噪,頗受陳家欽器重,接任署長後特地將張博鈞「借調」至署長辦公室,張至警政署後意氣風發不可一世,「挾天子以令諸侯」讓警政署內官警相當不滿,甚傳出因公文簽呈的問題,張曾對副署長嗆說「你們看到我來了,就知道代表署長,公文還有甚麼問題嗎…」;張的酒品不佳,剛北上不久就因酒品差惹出風波,事後又無法認錯道歉,惹得北部媒體記者相當不悅。官警又說,陳家欽任職高雄市警局長時,對於員警酒駕的處分是,酒駕員警須每天上班八小時,其中六小時為交整勤務或銀行守望,再來的二小時則回派出所值班,不得報超勤和加班;因酒駕須被吊扣駕照,警察局會故意將該員調到離家遙遠的單位,再派該分局督察組人員觀察該員如何上班,只要一發現他無照駕駛,馬上再處分,而酒駕員景的第一層主管亦被連帶處分,一般都是被拉下台調離主管職,處分相當嚴厲。現陳家欽「愛將」涉酒駕肇事,高雄市官警都在睜眼瞧著,張博鈞的上一層主管如何究責。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注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 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意 事 採網際網路、語音 轉帳、郵繳或向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項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汽車駕駛人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本聯突被通知人收執) 脱数 249 9/= 同需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 中華民國「○ 男 女 車輛 性別 出生 年日 年青 56年0965 d 地址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230735414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日 車主 姓名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臺中 臺中市大雅區上楓里建路,1號樓 107年09月19日21時20分 事實 日前 1.本單經幻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堯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 第 鍰。 違反 處罰條例 第 1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法條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 18 歲,請由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逕行裁|應到 決之。 3.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案處 所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辦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依 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 舉發 1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 30日內,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 陳述:受處罰人於自動繳納後,若不服舉發事實者,仍得於繳納罰級 單位 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 年 月 日填單 代保管 【條第 條第 項第 項第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員林分 填單人 電話04-8886803 職名章 款 款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心、處) 監理所(站、分站) 縣(市)警察局 辦公室 分 警員張宜嫻
    3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請多多利用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2024/1/5 15:30:22 開車不要拿手機喔.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版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3千飛了 記1點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37-562001 地址:苗栗縣造橋鄉造橋村雙鵝山9號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130315D58 15:30 22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男 女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 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道 違規時間 113 年 01 月 05 日15時30分 違規地點 國道1號南向86.7公里 03 月 15 日前 應到案日期 113 年 1.本單經約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構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 注 納罰鍰。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 應到 ,進行裁決之。 案處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辦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年 車輛 種類 月 地址 違 事實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緩! 駕照或身分 日 證統一編號 自用小客車 (淺棕, LEXUS) 舉發 違反 法條 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通 舉發 項 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内到案。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鍰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A 填單 單位 應到案處所: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電話:03-3777300 車主 姓名 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 58桃園市政 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代保管 物 件 BST-9396 - 自用小客車 - 淺棕 - LEXUS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記1點】 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分隊 填單人 電話:03-4782594 職名章 第 31 之 1條1項00款18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3000元) BST+53939603000 有出示 未出示 警員顏振修
    4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