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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報你知
▲未依規定領用牌照再行駛,或使用偽造、變造的牌照
▲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 已領有牌照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AB55678
▲ 牌照已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 牌照遺失報請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
不靠右行駛
▲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 在道路上爭道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 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 駕駛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或電腦
▲ 不服從交警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的指示
▲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 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 行駛在人行道或快車道,或是擅自穿越快車道
▲ 不避讓消防車、救護車等緊急公務車
▲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 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 牌照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

處1,200元-3,600元罰鍰
並禁止行駛
審驗合格車輛:移置保管
未審驗合格車輛:沒收

處300元-1,200元罰鍰

處150元-300元罰鍰
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
止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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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 開、騎車吸 菸開罰 機車筆試題 庫題目增加 車輛懸掛吊 銷牌照或未 懸掛牌照處 罰額度提高 汽車車輪、 輪胎深度不 符規定處罰 額度提高 併排停車罰 鍰額度提高 新制上路 交通篇 中央社製圖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未來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 持香菸吸食、點燃致影響他 人行車安全,處新台幣600 元罰鍰。 包括機車考照筆試題庫將由 634題變成1606題。 車輛懸掛吊銷牌照或未懸掛 牌照,將被處以3600至1萬 800元。 汽車行駛高、快速公路,車 輪、輪胎深度不符規定處罰 額度,由1200元提高至3000 元。 併排停車罰鍰額度由1200元 提高至2400元,以提高遏阻 效果。
    2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112.6.30起交通違規記點新制簡表 -1年內記點累計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再經記點者,吊 銷駕照。 - 逕行舉發案件涉及記點條款,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直接對車主記 點;如車主無駕照,改記車輛違規紀錄1次;1年內記次達3次,吊扣牌照2個月。 - 若歸責對象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如:以公司或機關名義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因無 法記點或記次,改處罰鍰2-3倍。 其它違規記點樣態 編 |號 1 超車、迴車、倒車 2 違規樣態 危險駕駛、 嚴重超速…等 裝載物品超長、 超寬、超高、超重、 3 未過磅、未帶臨時通 |行證、滲漏、不穩妥 5 |4|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大型重機未依路段、 時段行駛 6 疲勞駕駛 7 不依規定使用酒精鎖 8 肇事致人受傷 ※營業車駕駛人違反第 29條、30條或33條再 加記1點 |※初次領駕照未滿1年,再 加記1點 記點點數 1 3 2 1 2 3 1 內容摘述 設有禁止超車處所、標誌、標線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設有禁止迴車標誌、劃有分向限制線或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倒車未顯示倒車燈光,未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 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蛇行或危險方式駕車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任意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它 ・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 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 或於車道中暫停 在高、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 向行駛 裝載貨物不依規定(超過長度、寬度、高度或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 懸掛危險標識…等) 裝載貨物超重;超過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行經地磅處所未依 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指揮過磅者 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 駛;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者;載運人客、貨 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大型重機(550cc以上)行駛高速公路,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時段 或違規併駛、超車、使用路肩、附載人員、物品、載安全帽等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關心您 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 電話:(02)23658270或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網址:www.judge.gov.taipei 法令依據 (道交條例) 第47條第1項 第1-3款 |第49條 | 第50條第2、3款 ■線上申辦歸責實際駕駛人 第43條第1項 ■監理服務網查詢記點(次) |第29條第1項 | 第29條之2 |第1-2項、第4項 第30條第1項 第1~2款、第7款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第34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或 第35條之1 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或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 |第1-3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致人受傷 | 第30條之1第1項 1年內記點達6點,得向監理機關申請自費道安講習,扣抵點數2點;其扣抵,自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1次為限。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規定辦理。 11207 ED |第92條第7項 加重處分 |違反道路交通管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有第29條、第30條或第33條應予記點情形 理事件統一裁罰 者,除依第5項各款予以記點外,並加記違規點數1點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7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112年6月30日起,初次領有駕照未滿1年之駕駛人,依第5項第1款或理事件統一裁罰 |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款規定應記違規點數者,加記違規點數1點 | 第2條第8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周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6項 第2頁
    15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北市20處路口科技執法111年12月1日正式上線 編號 建置地點 1 | 市民大道與承德路口 2 民權西路與承德路口 3 民權西路與延平北路口 4 民權西路與蘭州街口 大直街與北安路口 6 | 民權東路與建國北路口 7 | 市民大道二段與中山北 路口 9 8 | 市民大道與建國南路口 闖紅燈、未依規定轉彎、跨越雙白線、慢車道車輛過導桿後違規匯入至快車道 市民大道二段與林森北 路口 14 忠孝東路與基隆路口 臺北市路口科技執法建置地點一覽表 取締項目 闖紅燈、車不讓人、未依規定轉彎、跨越雙白線、違規停車、違規迴轉 闖紅燈、未依規定轉彎、跨越雙白線、直行車占用左(右)轉專用道 闖紅燈、車不讓人、未依規定轉彎、未依號誌指示轉彎、汽車行駛機車道(上 匝)、違反禁止左轉標誌左轉 闖紅燈、未依規定轉彎 闖紅燈、未依規定轉彎、跨越雙白線、違規停車、未依號誌指示轉彎 闖紅燈、車不讓人、未依規定轉彎、跨越雙白線、違規停車 闖紅燈、車不讓人、未依規定轉彎、違規左轉 10 和平東路與基隆路口 車不讓人、未依規定轉彎 11 信義路與建國南路口 「闖紅燈、車不讓人、未依規定轉彎、不依標誌指示行駛 12 辛亥路三段與基隆路三 闖紅燈、車不讓人、未依規定轉彎、跨越雙白線、直行車占用左(右)轉車道、 段口 占用機車停等區、機車行駛人行道 13 市民大道與敦化南路口闖紅燈、車不讓人、未依規定轉彎 17 大度路三段與立德路口 18 承德路與福國路口 19 和平西路與西園路口 20 辛亥路與木柵路一段口 「闖紅燈、未依規定轉彎 「闖紅燈、車不讓人、未依規定轉彎、跨越雙白線、直行車占用左(右)轉專用車 道、未依號誌指示轉彎 15 信義路與基隆路口 16 中正路與延平北路口 「闖紅燈、車不讓人、未依規定轉彎、占用機車停等區 「闖紅燈、車不讓人、未依規定轉彎、跨越雙白線、直行車占用左(右)轉專用車 道 闖紅燈、未依規定轉彎、跨越雙白線、直行車占用左(右)轉專用車道、未依號 誌指示轉彎、紅燈越線 「闖紅燈、未依規定轉彎、跨越雙白線、未依號誌指示轉彎、紅燈越線 「闖紅燈、車不讓人、未依規定轉彎、跨越雙白線、未依號誌指示轉彎、違規左 轉 「闖紅燈、車不讓人、未依規定轉彎、跨越雙白線、跨越分向限制線(逆向)、占 用機車停等區
    2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基準 調整違規記點標準 條款 |違規事由 原記點|新記點「備註 第31條之1 |行車中使用手機 1點 第33條第1項第1款|超速 2點 第33條第1項第2款未保安全距離 2點 |第33條第1項第4款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2點 第33條第1項第9款 行駛路肩 2點 |第42條 1點 第43條第1項第六 款第二項第五項 |第44條第1項第2款 |第44條第2項 第44條第3項 |第50條第2款 |第50條第3款 第53條第2項 |第55條 第56條 「不依規使用方向點 高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大型 車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 |越道,不減速慢行 行近路口或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 |路口未禮讓行人 |行近路口或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 |路口未禮讓攜帶白手扶等 倒車未顯倒車燈或未注意其他車 |或行人 |大型車無人在後指引,不先測明車 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紅燈右轉 臨停 停車 1點 1點 1點 1點 3點 3點 1點 3點並 接受道罰鍰6000 講習 3點並 接受道罰鍰7200 安講習 1點 |罰鍰24000 36000 2點 1點 1點 1點
    7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交大執法組報告: 有關網路傳言106年元旦起駕車未開大燈將開罰,係屬網路謠傳不實資訊。以下轉內政部警政署通報: 一、交通部為提升汽機車行車安全,104年5月間已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發布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新型式機車新車自106年1月1日起應配備晝行燈或啟動即開啟頭燈功能之頭燈;其他新型式小型車自107年1月1日起,新型式大型車自108年1月1日起應安裝晝行燈,經檢測審驗合格後,始得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檢領照。本項規定並沒有要求使用中已領有牌照之汽機車車輛需強制加裝晝行燈或啟動即開啟頭燈功能。 二、交通部指出,依國外實施經驗,汽機車於白天開啟頭燈或晝行燈,至少可減少白天多車碰撞事故5.9%以上,如以我國100年機車與其他車輛相撞事故資料估算,白天開啟頭燈或晝行燈約可減少26人死亡、6,668人受傷,對於道路交通安全及社會整體成本將有很大助益,所以交通部修法規定汽機車新車應安裝晝行燈或啟動即開啟頭燈功能之頭燈。 三、交通部表示,有鑑於白天開頭燈可提高車輛日間可辨識性,所以針對使用中的汽機車,除於隧道等路段行駛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應開亮頭燈外,於其他道路路段行駛時,宣導鼓勵汽機車駕駛人於白天開啟頭燈行駛,交通部也已經函請相關政府機關優先要求各級公務車輛(含機車)及轄管客運與遊覽車大型營業車輛,宣導實施駕駛人白天開頭燈行駛,提醒來車注意、增加反應時間、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減少事故發生。
    2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相信大家最近一直看到如是訊息:2017年01月01日起,汽機車白天ㄧ律『強制』開頭燈!千萬要記得。 經查證結果為:105-09-03交通部說明汽機車自106年起分階段實施晝行燈規定 宣導實施駕駛人白天開頭燈行駛,非強制! 交通部為提升汽機車行車安全,104年5月間已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發布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新型式機車新車自106年1月1日起應配備晝行燈或啟動即開啟頭燈功能之頭燈;其他新型式小型車自107年1月1日起,新型式大型車自108年1月1日起應安裝晝行燈,經檢測審驗合格後,始得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檢領照。本項規定並沒有要求使用中已領有牌照之汽機車車輛需強制加裝晝行燈或啟動即開啟頭燈功能。 交通部指出,依國外實施經驗,汽機車於白天開啟頭燈或晝行燈,至少可減少白天多車碰撞事故5.9%以上,如以我國100年機車與其他車輛相撞事故資料估算,白天開啟頭燈或晝行燈約可減少26人死亡、6,668人受傷,對於道路交通安全及社會整體成本將有很大助益,所以交通部修法規定汽機車新車應安裝晝行燈或啟動即開啟頭燈功能之頭燈。 交通部表示,有鑑於白天開頭燈可提高車輛日間可辨識性,所以針對使用中的汽機車,除於隧道等路段行駛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應開亮頭燈外,於其他道路路段行駛時,宣導鼓勵汽機車駕駛人於白天開啟頭燈行駛,交通部也已經函請相關政府機關優先要求各級公務車輛(含機車)及轄管客運與遊覽車大型營業車輛,宣導實施駕駛人白天開頭燈行駛,提醒來車注意、增加反應時間、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減少事故發生。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每天下午五點後及早上七點前都要記得開大燈 本(6)月20日起未開大燈罰台幣600元 台北市自本月20日起下午5時至翌日上午7時未打開大燈 罰台幣600元 北市交通大隊20日起取締車輛晨昏不開燈 請告訴你的親朋好友,親密愛人,狐群狗黨...... 要注意喔! 不然被抓到六百塊就飛囉...... 每天下午五點後及早上七點前都要記得開大燈喔! <News> 北市交通大隊20日起取締車輛晨昏不開燈〈中央社記者邱國強台北13日〉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今天正式宣佈,強制所有車輛下午5時至翌日上午7時打開大燈,並同時對未遵守的駕駛人展開取締。違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處以新台幣600~1200元罰款。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含機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200元(新台幣600> 元以上400元(新台幣1200元)   新交通罰鍰規定 沒有車的人通知一下有車族吧!趕快通知你的親朋好友吧,最好印一張放於車內提醒自己。 1. 闖紅燈由1800-3600調為3600-7200元 2. 超速由1200-2400調為6000 + 每超速1公里增加100元 若限速60你開80則需付6000+(80-60)*100=8000元 3. 駕駛一般道路未繫安全帶由0調為1500元 4. 6歲以下兒童單獨留在車內由0調為3000元
    60 人回報2 則回應3 年前
  • 112/06/30 交通新制規定—小心駕照被吊扣 1. 以前所有車輛,逕行舉發(拍照)之違規,只要繳納完畢,就結案了, 以後不只現場警察開的紅單會記點了;112//06/30 交通新制規定, 所有車輛(不只計程車,包括自用車),交通違規案件(含逕行舉發) 均需歸責實際駕駛人,將導致駕照吊扣,嚴重還會吊銷駕照 所有車輛不歸責實際駕駛人,記「該汽車」違規1次, 該車輛一年內,違規超過3次,吊扣汽車牌照2個月 2. 現在只要是掛在交通公司名下之車輛,不管是租車或靠行, 請勿先線上繳納紅單,請先詢問車行,再做處理 3. 車主名下若自用車輛,請勿借他人行駛,若未指定實際駕駛人, 該車輛一年內,違規超過3次,吊扣汽車牌照2個月 自用車及計程車違規紅單,只要是汽車駕照,違規紅單為合併列計點數 一年內 12 點,吊扣駕照2個月 4. 有開公車、遊覽車、砂石車、貨車為職業的人,請注意 只要是汽車駕照違規紅單為合併列計點數,均為合併列計為 一年內 12 點,吊扣駕照2個月 5. 自 112 年 6 月 30 日起汽車駕駛人於 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 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6. 記點以駕照,於監理加值網紀錄,前一點,記點日為起算日一年, 不是以 112/06//30 為準,如果 111/10/18 有記點,由 111/10/18 開始算一年 7.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違規點數達6點,得自費申請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完全講習後,扣抵點數2點,一年以一次為限 8.行經行人穿越道,若致使行人受傷**吊扣**駕照一年, 未禮讓行人-罰6000,還需上道安講習3小時 9.嚴重超速修正為最高時速40公里,會記點3點,省道及快速道路區間測速 嚴重超速 40 公里因而肇事者,**吊銷**駕照 已經修法為危險駕駛,會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 10. 超速-記1點●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超速或低於速限-記1點 行駛中使用手機記1點、●併排停車-記1點 在車站、學校、市場、消防栓之前停車記1點 交叉口路、公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停車–記1點 臨時停車、停車,駕駛人或乘客不依規定開車門因而肇事記1點
    2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2 存查聯 車牌 號碼 號碼 費額 起訖日 姓名 限繳日期 項目 金額 合計 资料 起訖日 112年01月01日至112年12月31日 地址 限繳日期 項目 金額 第1聯:通知及收據 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本收據請要為保存敬請如期瞰納 自用小客貨 1498 汽油 長路 專統檢江 用一局都 *120817F44* 自112年07月01日至112年07月31日正 費(元) 徵收機關長官 4, 800 合計 4,800 1. 本費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逾上述日期繳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2. 如您在繳納後一個月內,辦理車輛異動、換發牌照務請攜帶此收據備查。 |陳惠君# 1120718E 112 全期 ATS-6760 車 輛 種類 112年01月01日至112年12月31日 CC 假 ※ 繳納方式: 1、臨櫃繳納:持繳納通知書至全國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便利超商或点理 站代收公庫繳納。 2、電話語音轉帳繳納:412-1366或41-1366(電話號碼為6碼之地區),服務代碼169#, 3、網路繳納:利用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 gov. tw)。 4、申請金融帳戶約定扣款繳納,可至各區監理所網站下載申請書表。 5、「監理服務APP」:提供監理最新消息、查詢及繳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便利服務。歡迎 上公路總局網站下載(https://www. thb.gov.tw)。 自112年07月01日至112年07月31日止 本 費(元) 徵收機關長官 4, 800 4, 800 ※ 注意事項: 1、車輛不再使用或失竊時,請洽就近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報廢或註銷手續,以免權 益受損。 2、自用汽車、機車所有人如不依規定繳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 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探長路交 專統總通 | 用一局部 章收局公 *ATS-6760F6014228* ※繳納期限前可持本單至郵局或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 等4家便利超商繳納費款。 ※第一聯務必加蓋收費章戳,並索取繳費證明單及核對金額。 U22087**** 業 花蓮監理站 6014228 第2聯:存查聯 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 聯由收款公庫備查。 自用小客貨 汽油 陳惠君# 1120718印 繳納公庫及經收人員蓋章處 汽缸 分 1498 核 cc 種類 流水 6014228 號碼 「所 屬 花蓮監理站 所 站 發單種類 補發 繳納公庫及經收人員蓋章處 *112473100004800* 超商、金融機構可代收至112年08月17日, 逾期請洽監理機關。 ver. 20200730. 1
    16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2-29099136 地址:新北市泰山區大科路1號 民眾檢舉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注 錄影存證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120602D32 民眾檢舉舉發 附採證照片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 檢舉日期:1120304 檢舉案號: RV-20230304000531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男 女 年月 B 車輛 種類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地址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駕照或身分 營業大貨車 (白, 國瑞) 112年 02月 26 日 15 時 25 分 國道1號南向(林口B出口匝道) 應到 案處 所 違規 112 # 06 A 02 日前 事實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納罰鍰。 構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 違反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處罰條例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法條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 ,逕行裁決之。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料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 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遭 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内到案。 項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木單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盤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2年04月 18 B 填單 KLL-6575 ] 舉發 單位 應到案處所: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電話:07-3629902 車主 |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32高雄市交 通事件裁決 中心 代保管 物 件 保 險 證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 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ZAB249982 有出示 未出示 逾期 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 填單人 電話:02-29095244 職名章 第 33 條 1 項 04 款 01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4500元) KLL+17657504500 警員尤偉倫 F49050
    7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