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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回報1 年前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3-2條進行舉發違規記點案件
承租方對應懶人包
承租方事先提供 主要駕駛人
和運為服務客戶,將協助辦理線上設定
承租方提供主要駕駛人申請書
+個資同意書
下載填寫後,拍照mail至指定信箱
和運於監理網站協助設定主要
駕駛人
罰單產生時,監理站 / 裁決所
會將罰單直接寄送主要駕駛人
• 指定信箱:[email protected]
承租方 未事先提供 主要駕駛人
承租方需自行辦理轉罰給駕駛人,並需於
到案日前向裁決所 / 監理站申請。
和運先收到罰單後,轉罰承租方
和運租車
監理站寄送罰單至承租方
承租方於到案時間內,向監理
站 / 裁決所申請轉罰駕駛人
‧各單位規定略有不同,可依營業登記地,向所轄各所/
站申請詢問。
和運租車協助您設定主要駕駛人好處
避免罰單2~3倍罰鍰機率:不用擔心太忙,超過到案日時間未轉罰,產生公司不必要成本。
② 減少人力:罰單產生時,無須時常跑監理站作轉罰駕駛人作業。
改善駕駛人開車習慣:轉罰駕駛人計點法規,提升駕駛人開車謹慎度,減少承租車輛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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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娃 名 車牌號碼 性別 地址 年月日 車 輛自用小客車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112 年 03月03日14時 55分 違規 違規地點 臺東縣臺9線333K 事實 應到案日期 112 年 05 A 25 日前 1. 本單短期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注 銀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哥 鍰。 2. 本草經勾記「期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應由法定代理人、 |意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退行裁決之 3. 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 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 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登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底到常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感到 案日期者,得於送接生效日接30日内到堂。 項 5. 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緩 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援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2 年 [通知聯〕 東警交字第 TA2552812 *本單可利用監理服務網、郵局或超商繳納 駕照或身分 |法條 第 應到 案 處所 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舉發 違反 第47條0項 0次(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制200 條項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 發單位 車主姓名 04 自用小客車 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 112年03月08日 在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時超車 台東縣警察局 交通警察隊 TEL(089) 328344 月 代保管 物件 10 填單人 職名章 號 花蓮監理站 03-852-3166 警員 劉彥鴻 填單 元) 元)
    1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112.6.30起交通違規記點新制簡表 -1年內記點累計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再經記點者,吊 銷駕照。 - 逕行舉發案件涉及記點條款,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直接對車主記 點;如車主無駕照,改記車輛違規紀錄1次;1年內記次達3次,吊扣牌照2個月。 - 若歸責對象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如:以公司或機關名義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因無 法記點或記次,改處罰鍰2-3倍。 其它違規記點樣態 編 |號 1 超車、迴車、倒車 2 違規樣態 危險駕駛、 嚴重超速…等 裝載物品超長、 超寬、超高、超重、 3 未過磅、未帶臨時通 |行證、滲漏、不穩妥 5 |4|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大型重機未依路段、 時段行駛 6 疲勞駕駛 7 不依規定使用酒精鎖 8 肇事致人受傷 ※營業車駕駛人違反第 29條、30條或33條再 加記1點 |※初次領駕照未滿1年,再 加記1點 記點點數 1 3 2 1 2 3 1 內容摘述 設有禁止超車處所、標誌、標線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設有禁止迴車標誌、劃有分向限制線或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倒車未顯示倒車燈光,未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 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蛇行或危險方式駕車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任意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它 ・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 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 或於車道中暫停 在高、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 向行駛 裝載貨物不依規定(超過長度、寬度、高度或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 懸掛危險標識…等) 裝載貨物超重;超過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行經地磅處所未依 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指揮過磅者 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 駛;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者;載運人客、貨 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大型重機(550cc以上)行駛高速公路,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時段 或違規併駛、超車、使用路肩、附載人員、物品、載安全帽等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關心您 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 電話:(02)23658270或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網址:www.judge.gov.taipei 法令依據 (道交條例) 第47條第1項 第1-3款 |第49條 | 第50條第2、3款 ■線上申辦歸責實際駕駛人 第43條第1項 ■監理服務網查詢記點(次) |第29條第1項 | 第29條之2 |第1-2項、第4項 第30條第1項 第1~2款、第7款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第34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或 第35條之1 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或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 |第1-3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致人受傷 | 第30條之1第1項 1年內記點達6點,得向監理機關申請自費道安講習,扣抵點數2點;其扣抵,自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1次為限。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規定辦理。 11207 ED |第92條第7項 加重處分 |違反道路交通管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有第29條、第30條或第33條應予記點情形 理事件統一裁罰 者,除依第5項各款予以記點外,並加記違規點數1點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7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112年6月30日起,初次領有駕照未滿1年之駕駛人,依第5項第1款或理事件統一裁罰 |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款規定應記違規點數者,加記違規點數1點 | 第2條第8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周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6項 第2頁
    15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