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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购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100%
第6條
道路因車輛或行人臨時通行量顯著增加,或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
滯或混亂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
車輛或行人通行。
第7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
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
交通部定之。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
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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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的解釋: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有清楚描述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1、<例1>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2、<例2>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至於霧燈的部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九條第四款中即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因此該駕駛人雖夜間行駛未遇雨霧開啟霧燈即屬違規。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款。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帳、郵繳或向燈委託代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注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V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逕行舉發 HYUNDA性別 附採證照片 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勃 雪 高市警交相字第 「地址*本單可至郵局或委託代收之超商繳納 證統一編號 種類 自用小客車 車主姓名 111 04 A 24 日前舉發 代保 111 年02月23日 16時 42分 違規 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111年02月24日 高雄市梓官區公館路225號 在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時超車 保險證 有 出示 未出示 途 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0項02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1200元) 高雄市交通事件 裁決中心 (07)362-9902
    2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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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澄清網路謠傳消息─高速公路行車速限(速限100只能開105,速限110只能開115)超過者一律舉發? 發布日期:2016/06/21 本局說明如下: 一、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 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暨第11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故行車速度逾越法定速限未達十公里者,以勸導為原則免於舉發。 二、 有關網路流傳高速公路速限,速限100只能開105速限110只能開115,純屬網路誤傳,請用路人於行駛高速公路時,應遵守速限標誌指示行車,以維行車安全。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防止「檢舉魔人」,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明定警 察機關得不再受理紅黃線臨停檢舉,但因行政院遲未公布施行日,有機車騎士在法律三讀 通過後,仍因臨停紅線穿雨衣遭檢舉挨罰。交通部昨日緊急回應表示,雖然該條例將擬於 4月30日施行,但在4月30日前,不僅前述的穿雨衣個案,修正案中提及的46項違規項目, 包括未戴安全帽、轉彎及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等類似個案,都可免予舉發。 根據統計,2018年至2020年遭檢舉最多的前5名依序是:違規停車、轉彎及變換車道未使 用方向燈、闖紅燈、跨越雙白線行駛,以及紅燈時占用機車停等區。 交通部官員表示,立法院去年12月7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修正案, 正面表列民眾可檢舉的46項交通違規項目,在修例實施之後,警察機關即不再受理民眾檢 舉,包括: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手持行動電話駕駛、違規超車、闖紅燈及駕車行 1;;33[m駛人行道等。 另檢舉同1輛汽車的同1違規行為,若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1個路口以上,以 舉發1次為限,違規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不予舉發,但原本民眾最常檢舉的紅黃線違停,不 在名單內。
    2 人回報2 則回應4 年前
  • 無私﹔ 小偷﹔ 正確版﹔ 汽機車與停車再開標誌﹔ 或停標字為停車再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第十五款﹔ 重點一﹔無耗子交叉路口。 重點二﹔不依標誌標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條﹔第一項第二款﹔ 行至無耗子或耗子故障﹔ 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叉路口。 直線倒車應暫停﹔ 讓幹線倒車先行。 同仁攔停舉發時﹔ 請務必全程開啟微型攝影機搜證﹔ 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2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違規 任意以其他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前 事實 收之機 機構繳 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 第43條1項03款 27 日期、處 彐法定代 不到案者 違反 法條 處罰條例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24000元) 應到 58桃園市政 -記載之應 L 證明文件 .逾期未依 案處 府交通事件 所 裁決處 持,以休息 30日或已逾 舉發 自動繳納罰 - 關陳述。 單位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 03-4502331 填單人 職名章 警員 賴佳萱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2-29099136 地址:新北市泰山區大科路1號 民眾檢舉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注 錄影存證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120602D32 民眾檢舉舉發 附採證照片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 檢舉日期:1120304 檢舉案號: RV-20230304000531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男 女 年月 B 車輛 種類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地址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駕照或身分 營業大貨車 (白, 國瑞) 112年 02月 26 日 15 時 25 分 國道1號南向(林口B出口匝道) 應到 案處 所 違規 112 # 06 A 02 日前 事實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納罰鍰。 構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 違反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處罰條例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法條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 ,逕行裁決之。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料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 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遭 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内到案。 項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木單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盤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2年04月 18 B 填單 KLL-6575 ] 舉發 單位 應到案處所: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電話:07-3629902 車主 |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32高雄市交 通事件裁決 中心 代保管 物 件 保 險 證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 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ZAB249982 有出示 未出示 逾期 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 填單人 電話:02-29095244 職名章 第 33 條 1 項 04 款 01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4500元) KLL+17657504500 警員尤偉倫 F49050
    7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請多多利用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版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37-562001 地址:苗栗縣造橋鄉造橋村雙鵝山9號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130315D58 15:30-22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男 女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年 車輛 種類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店 地址 月 日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 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文 違規時間 113 年 01月 05 日 15 時 30分 違規地點 國道1號南向86.7公里 應到案日期 15 日前 113 年 03 月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注 構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舉發|道路交通管理 違反 處罰條例 法條 意 納罰鍰。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 ,逕行裁決之。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 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事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 舉發 項 中華民國 113 年 01月 自用小客車 (淺棕, LEXUS) |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鍰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 30 A 填單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駕照或身分 代保管 「證統一編號 物 件 應到案處所: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電話:03-3777300 應到 案處 所 車主 |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2024/1/5 15:30:22 58桃園市政 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 |違規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記1點】 事實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保 險 證 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分隊 單位|電話:03-4782594 BST-9396 - 自用小客車 - 淺棕 - LEXUS 第 31 之 1 條1項00款18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3000元) BST+53939603000 有出示 未出示 填單人 職名章 號 警員顏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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