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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限超過40扣牌6個月並提高罰鍰 <
有人贊成有人反對 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讓我
們知道是誰提案 然後我們用選票表達我們的
意見
立法院第 10 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文第四十三條加重處罰。(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五、提高危險駕駛之罰鍰,並修正嚴重超速之規定,將行車速度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
十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四十公里,及將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等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範疇。(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六、修正提高汽車駕駛人違法爭道行駛行為之罰鍰,並對犯駕車行駛人行道之行為處以最高額
之罰鍰,以杜絕此種嚴重侵害行人路權、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行為態樣。(修正條文
第四十五條)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范 雲
林靜儀
陳明文
蘇震清
劉建國
莊瑞雄
蘇治芬
吳玉琴
林岱樺
陳歐珀
羅致政
余天
陳靜敏
劉櫂豪
王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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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112.04.14已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確認將於 6/30 正式上路,事關大家的荷包,請熟悉這次新法上路的詳細內容,以免受罰被開罰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點: 1. 不停讓行人罰款上限由 3,600 元上修為 6,000 元 2. 無照駕駛罰款上限翻倍:12,000 元上修為 24,000 元 3. 嚴重超速定義由超過最高限速60公里下修為超過最高限速40公里。 4. 危險駕駛行為 (含嚴重超速) 增加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行為,罰款上限由 24,000 元上修為 36,000 元,同時扣牌 6 個月。 5. 一年內被記點達 12 點,吊扣駕照 2 個月;二年內被吊扣駕照 2 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6. 增加民眾檢舉項目: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停,但不包含紅黃線違停;倒車前沒有顯示倒車燈;倒車時沒有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在公共場所的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等。 7. 古董車得領用專用牌照但需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8. 車輛吊扣期間行駛致吊銷牌照者,應於原受吊扣處分期滿,始得再依受吊銷處分期間後方得重新領照。 這次修法特別強化停讓保護行人部分,無論罰則或罰款,相較過去都變得更重,加上恢復民眾檢舉制度,駕駛人一不小心恐傷荷包,但一切都是為了讓交通安全更進一步,也希望透過更嚴格的懲罰,擺脫「行人地獄」的惡名,若不想之後挨罰單,建議可以先把將修改過的法條弄熟! 資料來源:交通部、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安全入口網、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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