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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交通警察大隊新聞資料:
發布時間:114年9月12日
標題:「公館圓環拆除工程」交通管制疏導措施
發稿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聯 絡 人:組 長 尤仁駿
聯絡電話:0973299480
本市羅斯福路四、五段與基隆路四段口之「公館圓環」將於114年9月13日0時開始拆除作業及公車地下道填平工程,屆時將封閉羅斯福路公車地下道,為避免公車改道行駛平面道路造成周邊道路交通衝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除已派遣員警及義交協助施工交維,並延長上、下午尖峰(7時至10時、16時至20時)交通疏導時段,加強指揮疏導及違停取締拖吊,遇有交通異常情形,即時啟動交通快打機制,同時通報交控中心調整號誌秒數及透過CMS、警廣等協助宣導,以降低施工期間之交通衝擊。
北市警局籲請駕駛人於施工期間儘量避免行經施工區域周邊道路,並建議下列改道分流動線:
(一)新店往返臺北市:
1、建議經由景隆街銜接興隆路二段,續行辛亥路銜接基隆路;或續行萬芳路,由木柵路銜接和平東路。
2、汽車駕駛人可多利用國道3號下南港交流道往返南港、內湖區,或由國3甲銜接信義快速道路往返信義區。
(二)永和往返臺北市:
1、建議分流行駛永福橋,經由汀州路三段銜接辛亥路;或由中正橋銜接重慶南路。
2、汽車駕駛人可多利用本市環河快速道路、水源快速道路、基隆路高架道路或新北環河快速道路等高架道路。
為避免施工期間造成用路不便,臺北捷運公司配合提供松山-新店線(綠線)乘車優惠(詳細優惠措施請上該公司官方網站查詢),呼籲用路人多搭乘大眾捷運通勤;另請駕駛人留意收聽警察廣播電臺路況插播,提前改道行駛,並遵守各路口執勤員警及義交人員指揮、疏導,嚴禁違規停車,共同維護施工期間交通安全與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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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04.14已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確認將於 6/30 正式上路,事關大家的荷包,請熟悉這次新法上路的詳細內容,以免受罰被開罰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點: 1. 不停讓行人罰款上限由 3,600 元上修為 6,000 元 2. 無照駕駛罰款上限翻倍:12,000 元上修為 24,000 元 3. 嚴重超速定義由超過最高限速60公里下修為超過最高限速40公里。 4. 危險駕駛行為 (含嚴重超速) 增加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行為,罰款上限由 24,000 元上修為 36,000 元,同時扣牌 6 個月。 5. 一年內被記點達 12 點,吊扣駕照 2 個月;二年內被吊扣駕照 2 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6. 增加民眾檢舉項目: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停,但不包含紅黃線違停;倒車前沒有顯示倒車燈;倒車時沒有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在公共場所的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等。 7. 古董車得領用專用牌照但需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8. 車輛吊扣期間行駛致吊銷牌照者,應於原受吊扣處分期滿,始得再依受吊銷處分期間後方得重新領照。 這次修法特別強化停讓保護行人部分,無論罰則或罰款,相較過去都變得更重,加上恢復民眾檢舉制度,駕駛人一不小心恐傷荷包,但一切都是為了讓交通安全更進一步,也希望透過更嚴格的懲罰,擺脫「行人地獄」的惡名,若不想之後挨罰單,建議可以先把將修改過的法條弄熟! 資料來源:交通部、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安全入口網、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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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智群律師 20 小時前 · 《高速公路塞車,該做什麼事情保護自己?》 前幾天有一個新聞, 國道一號南下大灣交流道路段,昨傳出2死5傷重大車禍,一輛大貨車未注意前方匝道車流回堵,追撞波及前方5輛轎車,大貨車車身傾斜滑行,底盤削去其中一輛轎車車頂,車體變形幾乎成為廢鐵,車內一名林姓台積電員工頭顱被切半,當場慘死,另輛轎車吳姓女駕駛也昏迷送醫不治,肇事司機訊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法辦。 其中一輛遭撞轎車的行車紀錄器錄下接續碰撞聲,接著後方一輛被撞轎車突然從路肩暴衝,車內女駕駛驚嚇說:「夭壽喔!有夠倒楣!」好端端排隊準備下交流道,竟被撞。 有時候在高速公路上或下交流道,會遇到塞車, 一般人大概就是停車而言, 甚至趁機打電話或看手機, 其實這樣非常危險! 因為你知道前面塞車,後面的車子不一定知道, 後面車主眼中,前車(你的車子)形體變化不大, 是行駛中還是停下來?後車看不太出來的! 你不撞別人,人家可能來撞你! 這時候應該做什麼事情? 開啟「危險警告燈」(雙閃燈)警告後車, 才是保護自己的最好方式! 我遇到塞車,一定是開啟的, 效果很明顯,後車幾乎是立刻減速, 然後就會看到後面車輛也開始開雙閃燈, 你就知道後車知道前面塞車了! 法律其實也有規定,只是大家沒注意而言! 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7條: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停在主線車道之車輛應顯示危險警告燈。」 結語: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上碰到塞車, 按下「危險警告燈」,不但是權利,還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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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的解釋: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有清楚描述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1、<例1>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2、<例2>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至於霧燈的部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九條第四款中即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因此該駕駛人雖夜間行駛未遇雨霧開啟霧燈即屬違規。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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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在都是用所謂的科技取締,未 綁安全帶-4500。 請大家小心吧! 54A8120403001 並應到案處所到 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09012681 注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男 女 年月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地址 車輛自用小客車(銀,國瑞) 種類 月 26 日前 事實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或郵局繳納。 3 保 險 ZEC140406 时駕駛人及 行人姓名 单位高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二人以上)--駕駛 5 人及前座乘客 代保管 物件 有出示 未出示 逾 號如舉地電 ATQ-3751 ●可駕次人版 115台北市南港區松河 行為人地址 1084 11月 21 a 14 15 國道十號西向15.9公里 109 01 1.本草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激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城」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 2. 本草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支所, 37 世營 道路交通管理 第 31 條 2 項 00 款 06/ 将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 聖地人大工 18 歲、請由法定代理人李伦處罰條例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4500元) -ATQ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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