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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回報3 年前
新聞報導警方已開始對行駛高速公路的3.49公噸小貨車要求過磅」乙節,查國道高速公路地磅站前,均設有「載重車一律過磅」標誌,因此行經國道高速公路之載重貨車,不分大貨車、小貨車(不含空車),只要是載重貨車,均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在行經設有「載重車一律過磅」標誌之地磅站前,應依規定過磅,且該違規取締非僅近日始開始執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告時,本局即依各項交通違規相關規定執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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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國道高速公路運用科技執法概況 本局目前使用之科技設備及取締項目如下: (一) 以雷達及雷射測速設備取締超速及慢速車,另搭配攝錄設備取締未保持安全距離。 (二) 以攝錄設備採證行駛路肩、未繫安全帶、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及未依規定車道行駛。 (三) 協請高速公路局於交流道建置高解析度攝影機取締插隊、跨越槽化線及雙白線行駛。 (四) 雪山隧道科技執法系統,取締超速、慢速,跨越雙白線行駛及惡意逼車。 二、科技執法未來規劃 (一) 重量管理: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已規劃於國道1號岡山地磅站試辦動態地磅檢測,預計本(107)年12月初完工。未來可先篩檢不須靜態過磅車輛免進入地磅站,可舒緩現行大貨車排隊等候過磅,導致主線車流受阻及引發事故的情形。 (二) 速度管理:區間平均速率執法技術(ASE, Average Speed Enforcement)在許多國家已有採用,包括澳洲、奧地利、荷蘭等國,均獲得良好評價與效果。未來可研議以現有電子收費ETC門架所取得資訊,來換算車輛區間平均速率,取締惡性嚴重超速違規。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又有交通新制將上路!9月1日起,汽車行駛國道或快速道路違規,部分罰則加重處分,例如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罰金最多增加3倍,汽車下交流道時插隊,罰款也增加為3,000元至6,000元;另外,國道地磅區將同步增設大客車攔查點,遊覽車及大貨車若未配合攔查,亦將處開罰3,000至6,000元。 交通部路政司科長趙晉緯表示,為降低高速公路肇事率,交通部決定接受國道警察局建議提高罰款,在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將加重處罰,罰款增加3倍,從600元至1,800元提高為3,000元至6,000元;汽車駛離國道主線車道下交流道時,若未依序排隊,插隊入車陣中,亦構成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罰款3,000元至6,000元。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各位鄉親大家好,苗栗縣頭屋鄉台13線24.2公里處南下車道(頭屋交流道高速公路橋下),固定式測速及闖紅燈照相執法設備已建置完成,自109年12月1日至31日為宣導期,將於明(110)年1月1日正式執法。請轉傳給身邊的親朋好友,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勿超速、闖紅燈,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苗栗縣警察局關心您~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澄清網路謠傳消息─高速公路行車速限(速限100只能開105,速限110只能開115)超過者一律舉發? 發布日期:2016/06/21 本局說明如下: 一、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 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暨第11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故行車速度逾越法定速限未達十公里者,以勸導為原則免於舉發。 二、 有關網路流傳高速公路速限,速限100只能開105速限110只能開115,純屬網路誤傳,請用路人於行駛高速公路時,應遵守速限標誌指示行車,以維行車安全。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AI科技執法抓後座不繫安全帶!最高 罰6千 溫振甫 2025年9月2日 週二 上午8:23 開車上高速公路務必要注意!最近不少網友 都在熱議,原來科技執法有辦法抓到後座乘 客是否有繫安全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未 繫安全帶,恐會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開罰,最高可處6千元的罰鍰。 AI科技執法連後座沒繫安全帶都抓得到。 (圖/國道警方提供) 最近有報導稱,國道1號湖口路段透過AI科技 執法,十個月來已抓到超過5000件違規案 例,甚至連後座乘客沒有繫上安全帶,都會 拍得一清二楚,進而遭到開罰。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個月前
  • 先聲你好,你剛騎車從旺盛街東向西經過這個路口時,沒有停車再起,你的駕駛行為已經違規了。 這樣有違規?什麼違規? 先聲,行經5號字路口,預入面設有停滯標誌時,你應在進入路口前暫時停車,確認左右方無車輛才可以繼續向前,而不是直接通過路口。 我也確認沒有車才通過的啊,這是違反哪條規定? 按停車再開的規定,可依道交45條一項15款規定開法,且停車再開,通過路口才是最安全的。 再麻煩先聲出示你的證件。 汽機車預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誌為停車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一項第15款,處新台幣600元至1800元罰款。 行經5號字交叉路口,預入面設有停標誌。 應暫時停車,確認橫向道路無車輛後且安全時。 再續行通過路口。 行經5號字交叉路口,預入面設有慢標誌。 應減速慢行,確認橫向道路無車輛後且安全時。 再續行通過路口。 行經閃光紅燈號字交叉路口。 應暫時停車,確認橫向道路無車輛後且安全時。 再續行通過路口。 行經閃光黃燈號字交叉路口。 應減速慢行,確認橫向道路無車輛後且安全時。 再續行通過路口。 汽機車預閃光紅燈號字為停車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二項第三款,處新台幣900元至1800元罰款。 行經無號字交叉路口要左轉彎時,應提早打方向燈並騎到路口中心處等待左轉。 轉之前要特別注意禮讓對象直行車,確認安全距離足夠後才可以起步。
    24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小型車後座乘客應與駕駛、前座乘客相同繫上安全帶,違者一般道路處新台幣1500元罰鍰,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處新台幣3000元至6000元罰鍰。 國道AI開罰效率驚人!湖口段10個月5060件、人工確認無誤判。 現在是用AI開罰,後座不要僥倖。
    2 人回報1 則回應9 個月前
  • 112.6.30起交通違規記點新制簡表 -1年內記點累計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再經記點者,吊 銷駕照。 - 逕行舉發案件涉及記點條款,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直接對車主記 點;如車主無駕照,改記車輛違規紀錄1次;1年內記次達3次,吊扣牌照2個月。 - 若歸責對象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如:以公司或機關名義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因無 法記點或記次,改處罰鍰2-3倍。 其它違規記點樣態 編 |號 1 超車、迴車、倒車 2 違規樣態 危險駕駛、 嚴重超速…等 裝載物品超長、 超寬、超高、超重、 3 未過磅、未帶臨時通 |行證、滲漏、不穩妥 5 |4|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大型重機未依路段、 時段行駛 6 疲勞駕駛 7 不依規定使用酒精鎖 8 肇事致人受傷 ※營業車駕駛人違反第 29條、30條或33條再 加記1點 |※初次領駕照未滿1年,再 加記1點 記點點數 1 3 2 1 2 3 1 內容摘述 設有禁止超車處所、標誌、標線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設有禁止迴車標誌、劃有分向限制線或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倒車未顯示倒車燈光,未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 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蛇行或危險方式駕車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任意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它 ・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 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 或於車道中暫停 在高、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 向行駛 裝載貨物不依規定(超過長度、寬度、高度或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 懸掛危險標識…等) 裝載貨物超重;超過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行經地磅處所未依 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指揮過磅者 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 駛;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者;載運人客、貨 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大型重機(550cc以上)行駛高速公路,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時段 或違規併駛、超車、使用路肩、附載人員、物品、載安全帽等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關心您 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 電話:(02)23658270或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網址:www.judge.gov.taipei 法令依據 (道交條例) 第47條第1項 第1-3款 |第49條 | 第50條第2、3款 ■線上申辦歸責實際駕駛人 第43條第1項 ■監理服務網查詢記點(次) |第29條第1項 | 第29條之2 |第1-2項、第4項 第30條第1項 第1~2款、第7款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第34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或 第35條之1 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或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 |第1-3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致人受傷 | 第30條之1第1項 1年內記點達6點,得向監理機關申請自費道安講習,扣抵點數2點;其扣抵,自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1次為限。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規定辦理。 11207 ED |第92條第7項 加重處分 |違反道路交通管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有第29條、第30條或第33條應予記點情形 理事件統一裁罰 者,除依第5項各款予以記點外,並加記違規點數1點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7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112年6月30日起,初次領有駕照未滿1年之駕駛人,依第5項第1款或理事件統一裁罰 |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款規定應記違規點數者,加記違規點數1點 | 第2條第8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周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6項 第2頁
    15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新竹市科技執法上路 #請小心駕駛 新竹市警局設立自動辨識違停科技執法設備即將開始正式啟用,3月8日起火車站前,4月1日起城隍廟周邊廣場,將會針對違規停車、並排停車、臨時停車逾時3分鐘的車輛逕行開罰,臨時提停車區會有攝影及辨識車牌的系統,若停放將逾時3分鐘時,會在區域排的LED看板上顯示車牌號碼告知車主,各位駕駛朋友將車輛停放於臨時停車區時,請務必注意相關資訊,避免受法。 #科技執法包括闖紅燈及違規轉向等 另外,慈雲路、埔頂2路、中央路、民權路、民生路口區域也設有偵測闖紅燈、超速、違規左轉、違規迴轉的多功能科技執法設備,駕駛朋友行經路段時要多留意,違反交通規則不僅會造成道路交通的危險,進而引發交通事故,違規吃罰單,更是跟自己的荷包過不去,請大家小心謹慎安全為上。
    17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車主您好: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臺監資字第1141205001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6日 主旨: 您名下登記車輛經本中心科技執法設備舉發違規停車乙節,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檢附先行通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55條第1項第7款及第63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違規事實摘要如下:   (一) 違規項目: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路段(紅線)違規停車   (二) 舉發時間:請登入系統查詢   (三) 舉發地點:請登入系統查詢   (四) 舉發單位:本中心科技執法系統   (五) 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NT$900)   (六) 案件編號:114-01-1218-079456-01 三、正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裁決書》將於本函發文後7個工作日內以掛號郵寄至車輛登記地址。 四、罰鍰繳納期限: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 五、逾期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30%,並移送行政執行。 六、如對本案舉發有異議,請俟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訴。 附記: 為便利您即時掌握違規明細,本中心已同步更新至監理服務網,請儘速登入查看案件詳情及辦理後續事宜。 便民服務管道:監理服務網 客服專線:02-8228-3366 正本:車輛登記名義人 副本:違規處理科、科技執法中心、檔案室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6日 (本函由系統自動發送,具法定先行通知效力,無庸回覆)
    8 人回報1 則回應6 個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