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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回報1 年前
新聞報導警方已開始對行駛高速公路的3.49公噸小貨車要求過磅」乙節,查國道高速公路地磅站前,均設有「載重車一律過磅」標誌,因此行經國道高速公路之載重貨車,不分大貨車、小貨車(不含空車),只要是載重貨車,均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在行經設有「載重車一律過磅」標誌之地磅站前,應依規定過磅,且該違規取締非僅近日始開始執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告時,本局即依各項交通違規相關規定執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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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國道高速公路運用科技執法概況 本局目前使用之科技設備及取締項目如下: (一) 以雷達及雷射測速設備取締超速及慢速車,另搭配攝錄設備取締未保持安全距離。 (二) 以攝錄設備採證行駛路肩、未繫安全帶、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及未依規定車道行駛。 (三) 協請高速公路局於交流道建置高解析度攝影機取締插隊、跨越槽化線及雙白線行駛。 (四) 雪山隧道科技執法系統,取締超速、慢速,跨越雙白線行駛及惡意逼車。 二、科技執法未來規劃 (一) 重量管理: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已規劃於國道1號岡山地磅站試辦動態地磅檢測,預計本(107)年12月初完工。未來可先篩檢不須靜態過磅車輛免進入地磅站,可舒緩現行大貨車排隊等候過磅,導致主線車流受阻及引發事故的情形。 (二) 速度管理:區間平均速率執法技術(ASE, Average Speed Enforcement)在許多國家已有採用,包括澳洲、奧地利、荷蘭等國,均獲得良好評價與效果。未來可研議以現有電子收費ETC門架所取得資訊,來換算車輛區間平均速率,取締惡性嚴重超速違規。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又有交通新制將上路!9月1日起,汽車行駛國道或快速道路違規,部分罰則加重處分,例如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罰金最多增加3倍,汽車下交流道時插隊,罰款也增加為3,000元至6,000元;另外,國道地磅區將同步增設大客車攔查點,遊覽車及大貨車若未配合攔查,亦將處開罰3,000至6,000元。 交通部路政司科長趙晉緯表示,為降低高速公路肇事率,交通部決定接受國道警察局建議提高罰款,在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將加重處罰,罰款增加3倍,從600元至1,800元提高為3,000元至6,000元;汽車駛離國道主線車道下交流道時,若未依序排隊,插隊入車陣中,亦構成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罰款3,000元至6,000元。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各位鄉親大家好,苗栗縣頭屋鄉台13線24.2公里處南下車道(頭屋交流道高速公路橋下),固定式測速及闖紅燈照相執法設備已建置完成,自109年12月1日至31日為宣導期,將於明(110)年1月1日正式執法。請轉傳給身邊的親朋好友,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勿超速、闖紅燈,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苗栗縣警察局關心您~
    1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澄清網路謠傳消息─高速公路行車速限(速限100只能開105,速限110只能開115)超過者一律舉發? 發布日期:2016/06/21 本局說明如下: 一、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 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暨第11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故行車速度逾越法定速限未達十公里者,以勸導為原則免於舉發。 二、 有關網路流傳高速公路速限,速限100只能開105速限110只能開115,純屬網路誤傳,請用路人於行駛高速公路時,應遵守速限標誌指示行車,以維行車安全。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112.6.30起交通違規記點新制簡表 -1年內記點累計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再經記點者,吊 銷駕照。 - 逕行舉發案件涉及記點條款,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直接對車主記 點;如車主無駕照,改記車輛違規紀錄1次;1年內記次達3次,吊扣牌照2個月。 - 若歸責對象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如:以公司或機關名義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因無 法記點或記次,改處罰鍰2-3倍。 其它違規記點樣態 編 |號 1 超車、迴車、倒車 2 違規樣態 危險駕駛、 嚴重超速…等 裝載物品超長、 超寬、超高、超重、 3 未過磅、未帶臨時通 |行證、滲漏、不穩妥 5 |4|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大型重機未依路段、 時段行駛 6 疲勞駕駛 7 不依規定使用酒精鎖 8 肇事致人受傷 ※營業車駕駛人違反第 29條、30條或33條再 加記1點 |※初次領駕照未滿1年,再 加記1點 記點點數 1 3 2 1 2 3 1 內容摘述 設有禁止超車處所、標誌、標線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設有禁止迴車標誌、劃有分向限制線或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倒車未顯示倒車燈光,未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 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蛇行或危險方式駕車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任意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它 ・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 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 或於車道中暫停 在高、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 向行駛 裝載貨物不依規定(超過長度、寬度、高度或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 懸掛危險標識…等) 裝載貨物超重;超過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行經地磅處所未依 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指揮過磅者 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 駛;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者;載運人客、貨 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大型重機(550cc以上)行駛高速公路,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時段 或違規併駛、超車、使用路肩、附載人員、物品、載安全帽等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關心您 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 電話:(02)23658270或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網址:www.judge.gov.taipei 法令依據 (道交條例) 第47條第1項 第1-3款 |第49條 | 第50條第2、3款 ■線上申辦歸責實際駕駛人 第43條第1項 ■監理服務網查詢記點(次) |第29條第1項 | 第29條之2 |第1-2項、第4項 第30條第1項 第1~2款、第7款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第34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或 第35條之1 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或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 |第1-3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致人受傷 | 第30條之1第1項 1年內記點達6點,得向監理機關申請自費道安講習,扣抵點數2點;其扣抵,自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1次為限。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規定辦理。 11207 ED |第92條第7項 加重處分 |違反道路交通管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有第29條、第30條或第33條應予記點情形 理事件統一裁罰 者,除依第5項各款予以記點外,並加記違規點數1點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7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112年6月30日起,初次領有駕照未滿1年之駕駛人,依第5項第1款或理事件統一裁罰 |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款規定應記違規點數者,加記違規點數1點 | 第2條第8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周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6項 第2頁
    15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先聲你好,你剛騎車從旺盛街東向西經過這個路口時,沒有停車再起,你的駕駛行為已經違規了。 這樣有違規?什麼違規? 先聲,行經5號字路口,預入面設有停滯標誌時,你應在進入路口前暫時停車,確認左右方無車輛才可以繼續向前,而不是直接通過路口。 我也確認沒有車才通過的啊,這是違反哪條規定? 按停車再開的規定,可依道交45條一項15款規定開法,且停車再開,通過路口才是最安全的。 再麻煩先聲出示你的證件。 汽機車預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誌為停車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一項第15款,處新台幣600元至1800元罰款。 行經5號字交叉路口,預入面設有停標誌。 應暫時停車,確認橫向道路無車輛後且安全時。 再續行通過路口。 行經5號字交叉路口,預入面設有慢標誌。 應減速慢行,確認橫向道路無車輛後且安全時。 再續行通過路口。 行經閃光紅燈號字交叉路口。 應暫時停車,確認橫向道路無車輛後且安全時。 再續行通過路口。 行經閃光黃燈號字交叉路口。 應減速慢行,確認橫向道路無車輛後且安全時。 再續行通過路口。 汽機車預閃光紅燈號字為停車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二項第三款,處新台幣900元至1800元罰款。 行經無號字交叉路口要左轉彎時,應提早打方向燈並騎到路口中心處等待左轉。 轉之前要特別注意禮讓對象直行車,確認安全距離足夠後才可以起步。
    24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新竹市科技執法上路 #請小心駕駛 新竹市警局設立自動辨識違停科技執法設備即將開始正式啟用,3月8日起火車站前,4月1日起城隍廟周邊廣場,將會針對違規停車、並排停車、臨時停車逾時3分鐘的車輛逕行開罰,臨時提停車區會有攝影及辨識車牌的系統,若停放將逾時3分鐘時,會在區域排的LED看板上顯示車牌號碼告知車主,各位駕駛朋友將車輛停放於臨時停車區時,請務必注意相關資訊,避免受法。 #科技執法包括闖紅燈及違規轉向等 另外,慈雲路、埔頂2路、中央路、民權路、民生路口區域也設有偵測闖紅燈、超速、違規左轉、違規迴轉的多功能科技執法設備,駕駛朋友行經路段時要多留意,違反交通規則不僅會造成道路交通的危險,進而引發交通事故,違規吃罰單,更是跟自己的荷包過不去,請大家小心謹慎安全為上。
    17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林智群律師 20 小時前 · 《高速公路塞車,該做什麼事情保護自己?》 前幾天有一個新聞, 國道一號南下大灣交流道路段,昨傳出2死5傷重大車禍,一輛大貨車未注意前方匝道車流回堵,追撞波及前方5輛轎車,大貨車車身傾斜滑行,底盤削去其中一輛轎車車頂,車體變形幾乎成為廢鐵,車內一名林姓台積電員工頭顱被切半,當場慘死,另輛轎車吳姓女駕駛也昏迷送醫不治,肇事司機訊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法辦。 其中一輛遭撞轎車的行車紀錄器錄下接續碰撞聲,接著後方一輛被撞轎車突然從路肩暴衝,車內女駕駛驚嚇說:「夭壽喔!有夠倒楣!」好端端排隊準備下交流道,竟被撞。 有時候在高速公路上或下交流道,會遇到塞車, 一般人大概就是停車而言, 甚至趁機打電話或看手機, 其實這樣非常危險! 因為你知道前面塞車,後面的車子不一定知道, 後面車主眼中,前車(你的車子)形體變化不大, 是行駛中還是停下來?後車看不太出來的! 你不撞別人,人家可能來撞你! 這時候應該做什麼事情? 開啟「危險警告燈」(雙閃燈)警告後車, 才是保護自己的最好方式! 我遇到塞車,一定是開啟的, 效果很明顯,後車幾乎是立刻減速, 然後就會看到後面車輛也開始開雙閃燈, 你就知道後車知道前面塞車了! 法律其實也有規定,只是大家沒注意而言! 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7條: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停在主線車道之車輛應顯示危險警告燈。」 結語: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上碰到塞車, 按下「危險警告燈」,不但是權利,還是義務!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為了配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交通疏導管制措施,將於110年2月12日0時起至110年2月14日24時止,共3天72小時封閉台66線快速道路18K匯入國道一號平鎮系統交流道南下匝道,請各用路人多加注意。 國道一號平鎮系統交流道南下匝道封閉,建議用路人可使用替代道路來規劃行程,大溪往觀音方向可行駛台66線快速道路後,接台61線西濱快速道路南下或於台66線中豐路交流道下接南平路、轉陸橋南路接臺1線(延平路)南下,而往大溪方向請行駛台66線快速道路後,轉臺3線南下行駛,避免塞於車陣中。 #110年春節交通疏導管制 #台66平鎮系統 #平鎮警分局 #祝各位用路人牛年行大運 #真的要過年了~~~~~~ https://www.facebook.com/944916365585073/posts/3725362424207106/?d=n
    1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2-29099136 地址:新北市泰山區大科路1號 民眾檢舉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注 錄影存證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120602D32 民眾檢舉舉發 附採證照片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 檢舉日期:1120304 檢舉案號: RV-20230304000531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男 女 年月 B 車輛 種類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地址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駕照或身分 營業大貨車 (白, 國瑞) 112年 02月 26 日 15 時 25 分 國道1號南向(林口B出口匝道) 應到 案處 所 違規 112 # 06 A 02 日前 事實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納罰鍰。 構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 違反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處罰條例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法條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 ,逕行裁決之。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料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 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遭 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内到案。 項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木單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盤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2年04月 18 B 填單 KLL-6575 ] 舉發 單位 應到案處所: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電話:07-3629902 車主 |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32高雄市交 通事件裁決 中心 代保管 物 件 保 險 證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 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ZAB249982 有出示 未出示 逾期 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 填單人 電話:02-29095244 職名章 第 33 條 1 項 04 款 01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4500元) KLL+17657504500 警員尤偉倫 F49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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