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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回報3 年前
何青蛙
4小時前
這很酷ㄟ~假扮行人~
然後開單~未禮讓行人~
好像是我錯吼~
105
凸讚
這很酷ㄟ~假扮行人~
然後開單~未禮讓行人~
好像是我錯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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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
或行為人

這現地點:
|應到案日期
汽車駕駛人
其他行為人

性别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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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地址
駕照或身分
事實
Mio DashCam
2023/03/30 12:49:15 0km/h
N 24°10′28.9' E 120°35′21.5''
代保管
73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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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W0395570 號
中交通事件裁決處
監理所(站,分站)
道路交通管理第 v 項第
處罰條例
條第
項第
分享
車輛行經設有行人拿越是
וש
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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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市「保護行人路權」專案: 未禮讓行人罰1800。 (一)執行期:106年12月28日起至107年01月27日 (二)取締項目: (1)車輛不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 1、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 2、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 (二)汽機車行駛行人穿越道 1、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3款) 2、汽車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鄉親們注意❗️未禮讓行人罰款提升至6000❗️❗️ 行人的安全是最重要的❗️要擺脫行人地獄的稱號😱😱😱從我們自身做起❗️ ⚠️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車輛未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罰鍰上限將從3600元提高至6000元,嚴格執法,啟能在這邊提醒大家,開車、騎車行經路口時請多注意禮讓行人,保障行人跟自己行車安全哦❗️
    4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轉署輿情:自由電子報-「道交條例」修法三讀通過!民眾可檢舉這些違停 、不禮讓行人重罰6000元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70399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車輛未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罰鍰上限從3600元提高至6000元。 此次修法重點包括提高未禮讓行人罰則、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首先,擴大未禮讓行人適用範圍,將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叉路口也納入,若未暫停禮讓行人,罰鍰上限從3600元提高至6000元。 其次,擴大無照駕駛定義,及提高罰鍰上限從1萬2000元到2萬4000元,拒絕稽查而逃逸,加重罰則上限至4萬5000元。加重危險駕駛罰則部分,罰鍰上限從2萬4000元調高至3萬6000元。 對於道路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車、拆除消音器等危險駕駛,罰鍰上限從2萬4000元調高到至3萬6000元,並新增在國道及快速道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等態樣。 本次修法也增加民眾檢舉項目,從原46項增加至56項,恢復可檢舉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臨時停車違規,並新增橋樑、快速道路等禁止臨停地點,這次修法也將嚴重超速的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
    9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基準 調整違規記點標準 條款 |違規事由 原記點|新記點「備註 第31條之1 |行車中使用手機 1點 第33條第1項第1款|超速 2點 第33條第1項第2款未保安全距離 2點 |第33條第1項第4款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2點 第33條第1項第9款 行駛路肩 2點 |第42條 1點 第43條第1項第六 款第二項第五項 |第44條第1項第2款 |第44條第2項 第44條第3項 |第50條第2款 |第50條第3款 第53條第2項 |第55條 第56條 「不依規使用方向點 高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大型 車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 |越道,不減速慢行 行近路口或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 |路口未禮讓行人 |行近路口或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 |路口未禮讓攜帶白手扶等 倒車未顯倒車燈或未注意其他車 |或行人 |大型車無人在後指引,不先測明車 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紅燈右轉 臨停 停車 1點 1點 1點 1點 3點 3點 1點 3點並 接受道罰鍰6000 講習 3點並 接受道罰鍰7200 安講習 1點 |罰鍰24000 36000 2點 1點 1點 1點
    7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闖紅燈依最新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機車罰1800元(期限內)~2700(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小型車2700元(期限內)~4000(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大型車3600元(期限內)~5400(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上述均記違規點數三點。 無照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者 處6000元(期限內)~9000元(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駕駛小型車者 處8400元(期限內)~12000元(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除禁駛外,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以後在臺北市就無法再檢舉計程車違規停車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傳真專用單 密等: 速別:普通件 傳 受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 單副本: 位 日期 109年11月5日 內容 發文字號 北市警交綜傳字第 1091105001號 聯絡人分隊長林宏志 單位主管 局 長代為決行 主旨:有關計程車駕駛人團體反映「檢舉達人的紅線上下客檢舉不能開單舉 發」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 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 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同項第 5 款:「駕駛汽車因上、 下客、貨,致有本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爰計程車駕駛人在劃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 路段,臨時停車上下乘客後立即駛離,卻遭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時,請 各分局轉知所屬員警視個案違規情形認定,如符合上揭輕微違規勸導 項目規定態樣者,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附件 主辦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23752100轉1503
    3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終於來真的啦 2018第一彈,未繫安全帶。 北上水上切國一匣道被攔下,老婆後座未繫安全帶,錄影存證依法開單。 老婆問說是不是五百元。 ==========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內容。 ... (二)小型車後座乘客如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其違反規定之處罰額度,同現行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之處罰,於一般道路上違反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帳、郵繳或向燈委託代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注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V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逕行舉發 HYUNDA性別 附採證照片 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勃 雪 高市警交相字第 「地址*本單可至郵局或委託代收之超商繳納 證統一編號 種類 自用小客車 車主姓名 111 04 A 24 日前舉發 代保 111 年02月23日 16時 42分 違規 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111年02月24日 高雄市梓官區公館路225號 在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時超車 保險證 有 出示 未出示 途 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0項02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1200元) 高雄市交通事件 裁決中心 (07)362-9902
    2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机 須至應到案處所聽 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杜鮭魚 姓名 車牌號碼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V 其他行為人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新北市新莊區 應到案日期 注 項 中華民國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性别要 出生 年月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車輛 種類 110年3月17日18時 0分 (通知聯)新北警交字第 地址 新北市新莊區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年4月16 10 1. 本草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燈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緩」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緩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m 違規 日前 事實 2. 本單燈勾記「玥至應到案處所验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現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等問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進行我 3. 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 業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辦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所 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 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應到 案處 之次日代之。 5. 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 舉發 月 17 日填單 舉 發 道路交通管理第 違反 法條 處罰條例 車主 |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78 代物 電話:22255999) 代保管 條第 條第 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項第 項第 有出示 未出示 遊 期 |填單人 | 分隊長 職名章 號 3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 監理所(站、分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06.05.16000
    2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現在都是用所謂的科技取締,未 綁安全帶-4500。 請大家小心吧! 54A8120403001 並應到案處所到 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09012681 注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男 女 年月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地址 車輛自用小客車(銀,國瑞) 種類 月 26 日前 事實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或郵局繳納。 3 保 險 ZEC140406 时駕駛人及 行人姓名 单位高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二人以上)--駕駛 5 人及前座乘客 代保管 物件 有出示 未出示 逾 號如舉地電 ATQ-3751 ●可駕次人版 115台北市南港區松河 行為人地址 1084 11月 21 a 14 15 國道十號西向15.9公里 109 01 1.本草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激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城」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 2. 本草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支所, 37 世營 道路交通管理 第 31 條 2 項 00 款 06/ 将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 聖地人大工 18 歲、請由法定代理人李伦處罰條例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4500元) -ATQ3751
    9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