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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回報1 年前
何青蛙
4小時前
這很酷ㄟ~假扮行人~
然後開單~未禮讓行人~
好像是我錯吼~
105
凸讚
這很酷ㄟ~假扮行人~
然後開單~未禮讓行人~
好像是我錯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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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
或行為人

這現地點:
|應到案日期
汽車駕駛人
其他行為人

性别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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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地址
駕照或身分
事實
Mio DashCam
2023/03/30 12:49:15 0km/h
N 24°10′28.9' E 120°35′21.5''
代保管
73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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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W0395570 號
中交通事件裁決處
監理所(站,分站)
道路交通管理第 v 項第
處罰條例
條第
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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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經設有行人拿越是
וש
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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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鄉親們注意❗️未禮讓行人罰款提升至6000❗️❗️ 行人的安全是最重要的❗️要擺脫行人地獄的稱號😱😱😱從我們自身做起❗️ ⚠️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車輛未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罰鍰上限將從3600元提高至6000元,嚴格執法,啟能在這邊提醒大家,開車、騎車行經路口時請多注意禮讓行人,保障行人跟自己行車安全哦❗️
    4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高市「保護行人路權」專案: 未禮讓行人罰1800。 (一)執行期:106年12月28日起至107年01月27日 (二)取締項目: (1)車輛不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 1、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 2、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 (二)汽機車行駛行人穿越道 1、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3款) 2、汽車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轉署輿情:自由電子報-「道交條例」修法三讀通過!民眾可檢舉這些違停 、不禮讓行人重罰6000元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70399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車輛未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罰鍰上限從3600元提高至6000元。 此次修法重點包括提高未禮讓行人罰則、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首先,擴大未禮讓行人適用範圍,將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叉路口也納入,若未暫停禮讓行人,罰鍰上限從3600元提高至6000元。 其次,擴大無照駕駛定義,及提高罰鍰上限從1萬2000元到2萬4000元,拒絕稽查而逃逸,加重罰則上限至4萬5000元。加重危險駕駛罰則部分,罰鍰上限從2萬4000元調高至3萬6000元。 對於道路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車、拆除消音器等危險駕駛,罰鍰上限從2萬4000元調高到至3萬6000元,並新增在國道及快速道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等態樣。 本次修法也增加民眾檢舉項目,從原46項增加至56項,恢復可檢舉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臨時停車違規,並新增橋樑、快速道路等禁止臨停地點,這次修法也將嚴重超速的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
    9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基準 調整違規記點標準 條款 |違規事由 原記點|新記點「備註 第31條之1 |行車中使用手機 1點 第33條第1項第1款|超速 2點 第33條第1項第2款未保安全距離 2點 |第33條第1項第4款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2點 第33條第1項第9款 行駛路肩 2點 |第42條 1點 第43條第1項第六 款第二項第五項 |第44條第1項第2款 |第44條第2項 第44條第3項 |第50條第2款 |第50條第3款 第53條第2項 |第55條 第56條 「不依規使用方向點 高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大型 車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 |越道,不減速慢行 行近路口或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 |路口未禮讓行人 |行近路口或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 |路口未禮讓攜帶白手扶等 倒車未顯倒車燈或未注意其他車 |或行人 |大型車無人在後指引,不先測明車 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紅燈右轉 臨停 停車 1點 1點 1點 1點 3點 3點 1點 3點並 接受道罰鍰6000 講習 3點並 接受道罰鍰7200 安講習 1點 |罰鍰24000 36000 2點 1點 1點 1點
    7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闖紅燈依最新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機車罰1800元(期限內)~2700(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小型車2700元(期限內)~4000(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大型車3600元(期限內)~5400(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上述均記違規點數三點。 無照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者 處6000元(期限內)~9000元(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駕駛小型車者 處8400元(期限內)~12000元(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除禁駛外,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終於來真的啦 2018第一彈,未繫安全帶。 北上水上切國一匣道被攔下,老婆後座未繫安全帶,錄影存證依法開單。 老婆問說是不是五百元。 ==========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內容。 ... (二)小型車後座乘客如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其違反規定之處罰額度,同現行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之處罰,於一般道路上違反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112.04.14已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確認將於 6/30 正式上路,事關大家的荷包,請熟悉這次新法上路的詳細內容,以免受罰被開罰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點: 1. 不停讓行人罰款上限由 3,600 元上修為 6,000 元 2. 無照駕駛罰款上限翻倍:12,000 元上修為 24,000 元 3. 嚴重超速定義由超過最高限速60公里下修為超過最高限速40公里。 4. 危險駕駛行為 (含嚴重超速) 增加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行為,罰款上限由 24,000 元上修為 36,000 元,同時扣牌 6 個月。 5. 一年內被記點達 12 點,吊扣駕照 2 個月;二年內被吊扣駕照 2 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6. 增加民眾檢舉項目: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停,但不包含紅黃線違停;倒車前沒有顯示倒車燈;倒車時沒有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在公共場所的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等。 7. 古董車得領用專用牌照但需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8. 車輛吊扣期間行駛致吊銷牌照者,應於原受吊扣處分期滿,始得再依受吊銷處分期間後方得重新領照。 這次修法特別強化停讓保護行人部分,無論罰則或罰款,相較過去都變得更重,加上恢復民眾檢舉制度,駕駛人一不小心恐傷荷包,但一切都是為了讓交通安全更進一步,也希望透過更嚴格的懲罰,擺脫「行人地獄」的惡名,若不想之後挨罰單,建議可以先把將修改過的法條弄熟! 資料來源:交通部、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安全入口網、全國法規資料庫
    2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112/06/30 交通新制規定──小心駕照被吊扣 1. 以前所有車輛,逕行舉發(拍照)之違規,只要繳納完畢,就結案了, 以後不只現場警察開的紅單會記點了;112//06/30 交通新制規定,所有車輛(不只計程車,包括自用車),交通違規案件(含逕行舉發) 均需歸責實際駕駛人,將導致駕照吊扣,嚴重還會吊銷駕照 2. 現在只要是掛在交通公司名下之車輛,不管是租車或靠行,請勿先線上繳納紅單,請先詢問車行,再做處理。 3. 車主名下若自用車輛,請勿借他人行駛,若未指定實際駕駛人,該車輛一年內,違規超過3次,吊扣汽車牌照2個月 自用車及計程車違規紅單,只要是汽車駕照,違規紅單為合併列計點數 一年內12點,吊扣駕照2個月 4. 有開公車、遊覽車、砂石車,貨車為職業的人,請注意只要是汽車駕照違規紅單為合併列計點數,均為合併列計為 一年內12點,吊扣駕照2個月 5.自112年6月30日起汽車駕駛人於 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 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6. 記點以駕照,於監理加值網紀錄,前一點,記點日為起算日一年, 不是以 112/06//30 為準,如果 111/10/18 有記點,由111/10/18開始算一年 7.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違規點數達6點,得自費申請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完全講習後,扣抵點數2點,一年以一次為限 8.行經行人穿越道,若致使行人受傷**吊扣**駕照一年, 未禮讓行人-罰6000 9.嚴重超速修正為最高時速40公里,會記點3點 嚴重超速40公里因而肇事者,**吊銷**駕照 已經修法為危險駕駛,會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
    5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112/06/30 交通新制規定──小心駕照被吊扣 1. 以前所有車輛,逕行舉發(拍照)之違規,只要繳納完畢,就結案了, 以後不只現場警察開的紅單會記點了;112//06/30 交通新制規定, 所有車輛(不只計程車,包括自用車),交通違規案件(含逕行舉發) 均需歸責實際駕駛人,將導致駕照吊扣,嚴重還會吊銷駕照 2. 現在只要是掛在交通公司名下之車輛,不管是租車或靠行, 請勿先線上繳納紅單,請先詢問車行,再做處理 3. 車主名下若自用車輛,請勿借他人行駛,若未指定實際駕駛人, 該車輛一年內,違規超過3次,吊扣汽車牌照2個月 自用車及計程車違規紅單,只要是汽車駕照,違規紅單為合併列計點數 一年內 12 點,吊扣駕照2個月 4. 有開公車、遊覽車、砂石車、貨車為職業的人,請注意 只要是汽車駕照違規紅單為合併列計點數,均為合併列計為 一年內12點,吊扣駕照2個月 5.自112年6月30日起汽車駕駛人於 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 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6. 記點以駕照,於監理加值網紀錄,前一點,記點日為起算日一年, 不是以112/06//30為準,如果111/10/18 有記點,由111/10/18開始算一年 7.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違規點數達6點,得自費申請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完全講習後,扣抵點數2點,一年以一次為限 8.行經行人穿越道,若致使行人受傷**吊扣駕照一年, 未禮讓行人-罰6000 9.嚴重超速修正為最高時速40公里,會記點3點 嚴重超速 40 公里因而肇事者,吊銷駕照 已經修法為危險駕駛,會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
    5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112/06/30 交通新制規定—小心駕照被吊扣 1. 以前所有車輛,逕行舉發(拍照)之違規,只要繳納完畢,就結案了, 以後不只現場警察開的紅單會記點了;112//06/30 交通新制規定, 所有車輛(不只計程車,包括自用車),交通違規案件(含逕行舉發) 均需歸責實際駕駛人,將導致駕照吊扣,嚴重還會吊銷駕照 所有車輛不歸責實際駕駛人,記「該汽車」違規1次, 該車輛一年內,違規超過3次,吊扣汽車牌照2個月 2. 現在只要是掛在交通公司名下之車輛,不管是租車或靠行, 請勿先線上繳納紅單,請先詢問車行,再做處理 3. 車主名下若自用車輛,請勿借他人行駛,若未指定實際駕駛人, 該車輛一年內,違規超過3次,吊扣汽車牌照2個月 自用車及計程車違規紅單,只要是汽車駕照,違規紅單為合併列計點數 一年內 12 點,吊扣駕照2個月 4. 有開公車、遊覽車、砂石車、貨車為職業的人,請注意 只要是汽車駕照違規紅單為合併列計點數,均為合併列計為 一年內 12 點,吊扣駕照2個月 5. 自 112 年 6 月 30 日起汽車駕駛人於 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 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6. 記點以駕照,於監理加值網紀錄,前一點,記點日為起算日一年, 不是以 112/06//30 為準,如果 111/10/18 有記點,由 111/10/18 開始算一年 7.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違規點數達6點,得自費申請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完全講習後,扣抵點數2點,一年以一次為限 8.行經行人穿越道,若致使行人受傷**吊扣**駕照一年, 未禮讓行人-罰6000,還需上道安講習3小時 9.嚴重超速修正為最高時速40公里,會記點3點,省道及快速道路區間測速 嚴重超速 40 公里因而肇事者,**吊銷**駕照 已經修法為危險駕駛,會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 10. 超速-記1點●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超速或低於速限-記1點 行駛中使用手機記1點、●併排停車-記1點 在車站、學校、市場、消防栓之前停車記1點 交叉口路、公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停車–記1點 臨時停車、停車,駕駛人或乘客不依規定開車門因而肇事記1點
    2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