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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國會改革謠言!
民進黨不要再造謠
DEMOCRA

C PROGRE
#?&%@
VE PARTY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破解謠言!
? 立委洩露隱私資訊怎麼辦?
如果調查委員洩漏本案關係人的商業資訊或個人隱私,
將會依個資法和刑法公務員洩漏秘密罪第110條以及妨害秘密罪
第318條等相關規定處理,處罰調查委員,甚至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中國國民黨KMT ◎ @kmt_tw ● @kmtonline

現有回應

  • NX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依據釋字585號解釋,立法院擁有一定調查權,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2. 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3.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

    出處

    一、釋字58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二、逾90名法律學者連署聲明 籲國會五法退回委員會【更新】(中央社,2024/5/27)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93.aspx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修正案覆議案經總統核可 行政院已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113-06-11)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90ccf486-0642-476e-a47b-2c98d84f393b

    "經詳細研議,認有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其中,包括「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瑕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質詢權、調查權、聽證之行使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且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之處罰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之處罰,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皆有窒礙難行之處。"

    四、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Related⋯02/pdf/11/01/04/LCEWA01_110104_00028.pdf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 行政院官員於立法院接受立法委員總質詢時,就其所知之事項,為隱匿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官員以反質詢之行為,經院會主席制止仍繼續為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五、【聲明】公民團體對此次國會濫權法案的憂慮(公民行動)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125917

    六、利用事實查核網站,或「事實查核」為名。實為深化同溫層,內容農場包裝或者是強化假訊息或爭議訊息可信度。目前確實有號稱採用IFCN標準,實際上未取得相關認證查核網站,該網站"關於我們"項目,尤其是"法人名單",才是該查核網站實際真面目。
    https://cofacts.tw/reply/b1N4rIEBZ4FY5vnAXHzs
    https://cofacts.tw/reply/w_pAtoQBC7Q3lHuUNGkg
    https://tstm.tw/Home/About (法人資料)
    2 年前
    00
  • NX標記此篇為:💬 含有個人意見

    理由

    調查委員洩漏本案關係人的商業資訊或個人隱私,將會依個資法和刑法公務員洩漏秘密罪第110條以及妨害秘密罪第318條等相關規定處理內容屬實,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反質詢定義,必須等到立法完成後再跟人民交代。

    不同意見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11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C0000001&FLNO=110&ty=L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立院二讀《職權行使法》25條 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元(公視,2024/5/23)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96051
    ...質詢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且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

    三、德國之聲質疑「反質詢」定義 吳宗憲:立法完成後再跟人民交代(ETToday,2024/5/23)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523/2744507.htm

    "...之後都會把案例跟人民做交代,立法完成後會跟人民好好說明。"
    2 年前
    00
  • Lopi標記此篇為:💬 含有個人意見

    理由

    1️⃣憲政改革最後終將送交最高法院,查證網站在最高法院裁決之前不宜過度解讀。
    2️⃣有關憲政改革,最高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根據這些判例,推估國民黨和民進黨理由都不見得完全站得住腳,詳細整理可以參考廖元豪教授的《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參考[1]

    不同意見

    【1】 廖元豪: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https://udn.com/news/story/7340/8024558
    2 年前
    01(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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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民黨臉書發文請參考: 破解國會改革謠言!民進黨不要再造謠🔥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破解謠言! 民進黨為阻止國會改革,不惜造謠抹黑,但真相不容扭曲! 我們需要的是一個透明、公正、有效率的國會體系,來確保所有人民的權益,阻礙國會改革,只會讓民主進程停滯不前。 📣讓我們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條文,逐一破解民進黨的謠言! ❌要求企業交出商業機密,要求人民交出隱私,而且不用搜索票 ✅真相: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45條,要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成員均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59條之4:「明定關係人員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59條之5:「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機密事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任何政黨不可能隨意調取商業機密及要人民交出隱私! ❌破天荒可要求軍隊交出藍白想要知道的資訊,相信到時候習近平桌上也會有一份 ✅真相: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59條之5:「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機密得拒絕證言」,且過程依據成立調查專案小組,是要有相關議案及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不可能隨意調查軍隊,且調查小組的成員必須是有各政黨的比例代表,故調閱何種資料都一目了然。 該條文設計者,為林佳龍擔任立委時提出。 ❌可以任意懲罰拒絕配合的企業、社團或一般民眾,而且可以連續開罰。 ✅真相: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48條規定如果被調查人或受約詢人拒絕、推延、隱匿不提供或虛偽陳述,立法院須經院會決議(過半數立委投票同意),才能處以罰款,並可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 但不可能無限次數的無理處罰,因為被處罰的人,如果不服立院的罰鍰處分,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救濟,由法院作最後決定。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59條之5,明訂涉及國家機密、逾越調查目的得、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隱私或機密、行政訴訟法規定等事項,均得「拒絕證言」。 條文原設計者為尤美女、顧立雄版本內容。 ❓立委洩露隱私資訊怎麼辦? 如果調查委員洩漏本案關係人的商業資訊或個人隱私,將會 ✅依個資法和刑法公務員洩漏秘密罪第110條以及妨害秘密罪第318條等相關規定處理,處罰調查委員,甚至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請民進黨停止這些謠言和抹黑的手段,讓我們共同努力,推動國會改革,創造一個更好的台灣,為中華民國持續努力,讓改革順利進行!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HKCtpikuLyrpVhCY/?mibextid=WC7FNe
    2 人回報2 則回應2 年前
  • 進 破解國會改革謠言! 民進黨不要再造謠 主 DEMOCR 進 #?&%@ C PROGRE VE PARTY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破解謠言! X 要求企業交出商業機密,要求人民交出隱私,而且不用搜索票。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45條, 要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成員均由立法院各黨團 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 相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59條之4: 「明定關係人員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59條之5: 「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機密事項得拒絕證言或 表達意見」 任何政黨不可能隨意調取商業機密及要人民交出隱私! 中國國民黨KMT ◎ @kmt_tw @kmtonline
    1 人回報3 則回應2 年前
  • 進 破解國會改革謠言! 民進黨不要再造謠 DEMOCR 進 PROGRE #?&%@ VE PARTY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破解謠言! 破天荒可要求軍隊交出藍白想要知道的資訊,相信到時候習近平 桌上也會有一份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59條之5: 「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機密得拒絕證言」, 且過程依據成立調查專案小組,是要有相關議案及立法委員職權 相關之事項,不可能隨意調查軍隊,且調查小組的成員必須是有 各政黨的比例代表,故調閱何種資料都一目了然。 該條文設計者,為林佳龍擔任立委時提出。 中國國民黨KMT ◎ @kmt_tw @kmtonline
    1 人回報3 則回應2 年前
  • 破解國會改革謠言! 民進黨不要再造謠 DEMO МОСЕ 進 C PROGRE #?&%@ VE PARTY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破解謠言! X 可任意懲罰拒絕配合的企業、社團或一般民眾,而且可以連續開罰 真相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修法第48條規定如果被調查人或受約詢人拒絕、推延、隱匿不提供 或虛偽陳述,立法院須經院會決議(過半數立委投票同意), 才能處以罰款,並可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 但不可能無限次數的無理處罰,因為被處罰的人,如果不服立院的 罰鍰處分,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救濟,由法院作最後決定。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59條之5,明訂涉及國家機密、 逾越調查目的得、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隱私或機密、行政訴訟法 規定等事項,均得「拒絕證言」。 條文原設計者為尤美女、顧立雄版本內容。 中國國民黨KMT ◎ @kmt_tw @kmtonline
    1 人回報2 則回應2 年前
  • 近日謠言滿天飛,綠營鼓吹民眾上街抗議,但也不斷有人說不知道國會在吵什麼,因此關於台灣民眾黨版本的修法,我需要澄清幾件事: 第一,立法院不會沒事就成立調查委員會,翻開史頁紀錄,從第四屆到第十屆,每一屆不超過四次,也就是每一年最多成立一個調查委員會,所以並非無論何時、任何人都會被立院傳來問話,必須成立 #調查委員會 才能傳訊弊案關係人,非關係人根本無須擔心這件事,再者,關係人若無故缺席或拒絕提供資料,也要經過院會決議才能處以罰鍰,而院會決議需經過非常嚴謹的程序。 第二,政府官員說謊才會有刑責問題,民間人士就算說謊也只經過相關程序處以行政罰緩,因此請民進黨或相關人等所謂「不來立法院就會被關」,是不可能的事。 第三,關於民進黨所謂「立委會洩漏營業秘密或國防機密」,在職權行使法的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非常清楚,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令應保密之事項,要以 #秘密會議 行之,有個人隱私遭受到不當侵害、個人生命財產或自由遭受威脅、營業秘密遭受到不當侵害之疑慮,這些特殊狀況聽證會是不公開的,也就是說,有人造謠台積電的Know-how會被立院洩漏,完全是無稽之談。 除了立委的保密義務,立法院本身也有相關的規範,#洩密將會以洩密罪移送法辦。在 #行政訴訟法 上有完整的規定:公務員、醫生、心理師、助產士、律師、會計師等,技術上或職業上接觸到秘密者,都 #可以拒絕證言,把這些相關的規範移到立法院的聽證、調查委員會,一樣有保密的效力。 這幾天,大家可以看到鋪天蓋地的 #抹黑造謠,包含會洩漏機密、民眾來立院會受到幾乎東廠式的逼供,這完全是 #故意製造人民恐慌,台灣民眾黨堅持的國會改革,是希望強化調查權與提名人的審查,就如同民進黨立委十多年來不斷提出的國會改革方案,我們的方案絕對沒有超越他們原先的提案範圍,更沒有超越 #釋字585號大法官解釋 對於聽證調查的範圍,並不會發生逾越現有的法規的情況,更不會超過憲法的授權。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