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 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日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原經審定支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者,仍依原適用之規定辦 第一項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 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之事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五十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 >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 數均不計。 1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 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二十年者,以二十年計給。 2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 發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3 前項人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 4 本法公布施行前、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 一、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因前款以外之情形,以致傷病且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公務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而未滿五十五歲者,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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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級組別支領數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各單位 「警勤加給勤務繁重加成支給」一覽表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繁重 較重 單純 其他單位 分局、派出所 分局、派出所 分局、派出所 按原支領等級 第1級數額 加1倍(9,700元) 加9成(8,730元) 按原支領等級 第1級數額 按原支領等級 第1級數額 加8成(7,760元) ·繁重分局 1、萬華、中山、 大安、松山、 信義、士林、 中正第一等 分局。 較重分局 支領單位 2、配賦各該分 局之交通分 隊及配屬之 刑事人員。 1、大同、內湖、 北投、中正第 二等分局。 2、配賦各該分局 之交通分隊及 配屬之刑事人 員。 2、配賦各該分局 之交通分隊 及配屬之刑 事人員 、單純分局 1、南港、文山第 ·、文山第二 等分局 按原支領等級 第3級數額 加5成(3,880元) 警察局、保安、刑 事、交通等警察大 隊大隊部及通信 隊,而具有警察官 任用資格人員。 二、 較重派出所: 二、單純派出所: 計30所(如附表) 計5所(如附表) 領 二、繁重派出所: 計55所(如附表) 三、保安警察大隊 所屬中隊、刑 事警察大隊所 屬偵一至偵八 隊及特勤中 隊、交通警察 大隊直屬一、 二、三分隊、少 年隊、婦幼隊、 捷運隊及其他 機關(單位)。 .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配置、代理(兼任)或核准支援、配賦於不同警勤 加給級別之警察人員,按其實際服勤機關(單位)或勤務所適用之級別覈 實支給。 二、警備隊支領等級以不超過同分局派出所最低支領等級為原則。 三、本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一日生效。1 人回報・1 年前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附表三涷結案自113年1月1日起不再調降1 人回報・2 年前
-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 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日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原經審定支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者,仍依原適用之規定辦 第一項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 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之事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五十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 >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 數均不計。 1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 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二十年者,以二十年計給。 2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 發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3 前項人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 4 本法公布施行前、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 一、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因前款以外之情形,以致傷病且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公務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而未滿五十五歲者,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1 人回報・2 年前
- 警察人員退休年齡與指標數一覽表 退休年齡 自願 職稱 屬危勞職務降齡人員: 警員、隊員、 偵查佐、巡佐、 小隊長 屬危勞職務降齡人員: 分局長、副分局長、 巡官 二、偵查隊:隊長、副隊 長、偵查隊警務員 三、督察組:組長、警務員 四、交通組:組長、警務員 非屬上揭危勞職務(偵查 隊、督察組、交通組)組 室人員: 60 (可以展期) (60 歲以前 例:行政組組長、警務員、 如達指標 警務佐 數也可以 一次退) 50 (減額:1年 4%)(也可 展期) 55 (也可展期) 屆齡 59 60 65 備註 112.11 |須年滿55 歲;另115 年以 後退休者,退休指標數須 達 90 以上即可月退,否則 不行。 須年滿55歲;另115 年以 後退休者,退休指標數須 達 90 以上即可月退,否則 不行。 指標數之年齡: 110.1.1~114.12.31 休者,須年滿55 歲。 二、115 年以後退休者, 須年滿60 歲,退休指 標數須達 90 以上即可 退休指標數(年資加年齡):112 年 87、113 年 88、114 年 89、115 年 90、 116 年 91、117 年 92、118 年 93、119 年 94 `心你可昇取俊任職中均俸:112 年9年、113 年 10年、114年11年、 115 年 12 年、116 年 13 年、117 年14年、118年15年4 人回報・2 年前
- 附表一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附表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給與之計算基準彙整表 實施期間 退休金計算基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 最後在職五年之平均俸(薪)額 最後在職六年之平均俸(薪)額 最後在職七年之平均俸(薪)額 最後在職八年之平均俸(薪)額 最後在職九年之平均俸(薪)額 最後在職十年之平均俸(薪)額 最後在職十一年之平均俸(薪)額 最後在職十二年之平均俸(薪)額 最後在職十三年之平均俸(薪)額 最後在職十四年之平均俸(薪)額 最後在職十五年之平均俸(薪)額 一、本表之適用對象,其退休金應按其退休年度,依本表所列各年度退休金計算基準計算之後不再 調整。 二、本表所定「平均俸(薪)額」,依退休公務員計算平均俸(薪)額之各該年度實際支領金額計 算之平均數額。1 人回報・2 年前
- 1 人回報・3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