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附繳儲戶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已註明死亡日期者免附)、完(免)稅證 明書(繼承金額20萬元以下免附)、儲戶死亡日期以後核發可確認為 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由全體繼承人親持國民身份證、印章臨櫃辦理,繼承人無法臨櫃親自 辦理者,須另檢附戶政事務所簽發之3個月內之印鑑證明及加蓋印鑑 證明之委託書或經當地我國駐外館處簽發之授權委任書或經法院或民 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但存款在3萬元以下者,僅須繼承代表人檢 具足資證明其為繼承人之 戶籍文件(含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且以儲戶死亡日期 以後核發者為限),由繼承代表人親持國民身分證、印章臨櫃辦理,並 於繼承申請書加註「已取得其他繼承人同意,授權由本人代表申請及 領取繼承款項」之切結字樣。 其他未說明事項,悉按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對繼承手續或文件有疑 義時,請洽各地郵局詢問或電洽本公司顧客服務專線(0800-700-365), 手機請改撥付費電話:(04)23542030。 子女準備文件 1.身份証 2.戶籍本-詳記 3.印章 阿嬤存簿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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