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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有一個朋學員朋友目前擔任新竹市警察局交通大隊的隊長。
大隊長說:若有違規事實時,請議員關說銷單,
目前這個行為絕對不可行,若有請託銷單通常是請託的議員或是開單員警出錢繳納罰單。
目前有非常多的監視器,萬一銷單事實被查到,銷單員警會被法院以懲治貪污條例起訴,判決有罪這個員警將來的退休金就沒了。
千萬!千萬!不要請託銷單!

法規名稱:貪污治罪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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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敬告所有雇主: 根據衛福部的回應,目前政府沒有強制規定必須施打新冠疫苗跟做篩檢,目前都是"要求"跟"建議"。 衛福部目前所發公文都只是命令,「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違者無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https://bit.ly/32PKGQV 政府與任何人(雇主網紅醫生媒體等)"要求"跟"建議"人民施打新冠疫苗跟篩檢,已經違反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第2項「人民用藥選擇權」而剝奪第1項「「人民用藥知情權」 https://bit.ly/3DjQVJB 也違反國際法紐倫堡公約第1條「受試者的自願同意是絕對必要的.」原則。https://bit.ly/331MK84 政府更不能強制規定人民要施打新冠疫苗跟做篩檢,遑論剝奪人民自由行使護照權! 您之前配合政府違法政策讓員工去打新冠危險實驗針,之後必定面臨被控告求償的局面,現在您只能選擇懸崖勒馬立即發公告:停止"要求"或"建議"員工去打針或做篩檢 (因為要求做篩檢是變相讓員工屈服於打新冠危險實驗針),「人民既用藥選擇權」即有權不打針沒篩檢不會有法律上的任何歧視,並希望已經打針或篩檢的員工提前注意身體健康。以此來爭取日後疫苗受害員工對您的諒解以及減少被求償控告的可能。 所有的新冠疫苗都是,「試驗用藥物」,「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此觀藥事法第5條及第44條https://bit.ly/3Jyz31v 自明,如果貴公司不想被求償到破產倒閉,請一窺新冠毒針的真相(人類覺醒.tw),因打針與否茲事體大,敬告所有雇主都需要了解新冠疫苗的危害,提早做出相應的措施。 鈞長若不怕有一天會,如「印度律師協會2021年5月25日向法院起訴世界衛生組織首席研究員索米婭·斯瓦米納坦,如果斯瓦米納坦被判有罪,她將被判處死刑」的降臨嗎? https://bit.ly/3j7Mt8P 特此警告鈞長,當苦民所苦,用正義且智慧的力量,粉碎全球極端分子想操控人類的計謀!祈鈞長促停打疫苗,以免無辜的民眾繼續受害。 如果對上述內容有任何法律上的疑慮 歡迎致電前檢察官 曾勁元律師 證實訊息 電話:0933023216 也歡迎到 Facebook 反毒針台灣守護者聯盟 查看毒針危害相關資料 反毒針台灣守護者聯盟、人民用藥選擇聯盟、福爾摩沙自治聯明、 珍寶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曾勁元律師0933023216
    2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106年8月9日總統令公布制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共95條 https://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E1301000 本法95條1項規定,除7條4項及69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7年7月1日施行。 同條2項規定,自107年7月1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又,本法93條規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新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由此推論,107年7月1日施行之新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適用對象為具112年6月30日以前任職公務年資之退休人員,並均無限期往前追溯及107年6月30日新法生效及106年8月9日新法公布以前已退休人員。 現107年11月21日總統令公布廢止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只是完成法定行政程序。 https://law.moj.gov.tw/MOBILE/news_content.aspx?msgid=144214 https://law.moj.gov.tw/MOBILE/news_content.aspx?msgid=144215 實際上自107年7月1日起,我們已慘遭踰越比例原則之新法無量剝削,活得越老,砍得越多。
    5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沈伯洋收受境外勢力資金遭美國官方查核證實。 https://youtu.be/OW1ztIqROFc?si=_1s0x9GY_gzxDgbr 檢調倘若不查、台灣整個檢調系統都涉嫌瀆職罪、除了沈伯洋的5700萬、還有彩虹幫、廢死聯盟…....罄竹難書請看下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317 當年民進黨團立下反滲透法、現在看來就是回馬槍!擺明了就是作繭自縛、死有餘辜!
    1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一切疫苗就都是用病毒下去做成抗原、刺激身體產生抗體的。換句話說:一切疫苗的本質『就是』病毒。這種起碼的認知到底還有多少人不知道??屯“疫苗”在體內,就是屯「毒物」在體內持續刺激自己的身體,而不是屯任何抗病毒藥物。 這也就是為什麼這波“疫苗”(姑且這麼稱它好了,雖然它們正確應稱作「EUA實驗性生物製劑」)的副作用、跟病毒的後遺症,其實都會是「一模一樣」的。 ●這波“疫苗”跟傳統疫苗很大的差異是:傳統疫苗的抗原,都是先透過放射等手段來減毒或滅活過了的病毒或病毒的成份;但這波mRNA“疫苗”,是把產生抗原的藍圖、印章拿給人體去自行當場印製的。這決定了什麼?這決定了它們必然是保有「100%生物活性」的。也就是說:它們是100%活生生的新冠病毒成份在人體內被持續生產。 病毒好歹是在外面飄的,做好防護就沒事,且感染也只會是一時的;但這波“疫苗”帶來的任何問題,你連跑都跑不掉,因為它「就是」從已接種者們體內產生的,且是「持續」產生。一切後患將在不久的將來一一浮現。 ●細胞內的酵素在處理這些mRNA時,就會被劫持、無法處理本來的工作;而由於這些mRNA被設計成了「不會衰退」,細胞的正常新陳代謝、維生活動將持續停擺,開始敗壞。 以下影片中有提到: 【法國諾貝爾獎得主:疫情期間「不可以」大規模施打疫苗!】(HIV病毒的發現者,2008年生理或醫學諾獎得主Luc Montagnier) https://odysee.com/@MTSFredTV:f/%E4%B8%AD%E5%AD%97-Nobel-prize-Laureate-Luc-Montagnier-:0 ●抗體與抗原是「鑰匙與鎖孔」的一一對應特化關係,沒對應到,就無法中和掉對方,你就是打到了第一千萬劑、讓你全部血液都變成抗體了,也不會有用,沒用就是沒用,因為全都派不上用場。人們一直打"舊疫苗"企圖獲得"新抗體"=想拿明朝的劍來斬清朝的官。面對能輕鬆變異的RNA病毒,疫苗從來就難可行、不可行;非但是打到了上萬劑也沒用,而且是自第一劑就沒用。既然沒用,保護力、防重症什麼的自然也是打一開始就談不上,那些多產生抗體的工都只是累贅,持續拖垮身體的能量。 ●無症狀感染+依然能感染+依然能傳播="疫情"完全可以在已接種者們之間傳播。 從而: -已接種者所擔心的新變種完全可以從任何其它已接種者身上來,不論新舊變種皆能從有無接種者身上以相同機率傳出,理由即前一段所說。 -「增加覆蓋率」自一開始就不存在任何意義。 這是早在2021-06-10就存在了的新聞 【打完兩劑疫苗也染疫!羅一鈞:防重症死亡不是防感染】 https://www.healthnews.com.tw/article/50407 他們不可能不知道以上這些起碼的常識,而是故意的。 衛福部慫恿人民把EUA製劑打進人體的行為,本身就違法。 我國《藥事法》第 5 條:「本法所稱試驗用藥物,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01&flno=5 任何同意接受了這些針劑的人,本身就成了實驗動物,並且正在被實驗的過程中。衛福部正在監守自盜,公然大規模違反該由它自己負責看守的法律、明目張膽地犯罪。 我們的政府正在搞事,而且不是現在才開始,而是自兩年前就開始的"疫情"本身就是個天大騙局了,只存在於官、商、媒、醫們的繪聲繪影之中。 “疫情”是為了推“疫苗”而存在的,而非相反。
    1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標題:網路「LINE」轉載錯誤交通法令,交大澄清﹗ 副標題:網路「LINE」轉載錯誤交通法令,交大澄清﹗ 發布時間:2015/3/19 下午 04:54:59 近年來隨著3C通訊產品的興起及蓬勃發展,大大地縮短了人類彼此的距離,尤其是通訊軟體「LINE」傳遞訊息更為簡易且方便,除了可用來當作通訊聯絡的另一種選擇方式,而且還可轉寄更為生動活潑的文字圖像檔,不再只是像往昔那種單調缺乏變化的聲音,所以深受國人的青睞,但是如果傳遞的消息不正確,也是一件很嚴重而令人感到困擾的事情。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勤務指揮中心最近一年來,於每個月20日都會接獲民眾打來諮詢同一件事情的電話,執勤人員為委婉詳細解說便造成莫大的困擾,希望藉由主動澄清方式讓民眾知道正確的訊息(民眾有知的權利),進而也呼籲民眾不要再以訛傳訛,轉載這件錯誤的訊息給其他無知的民眾,造成更多人的困擾,該件網路謠言訊息內文如下︰「本月20日起,馬上開始罰了,不管你是騎機車或者是開汽車的~~~請注意!!全國(Taiwan)將實施紅燈越線處罰條例,凡是在等待紅燈時超出白色禁止越線者馬上處以900的罰金。紅燈右轉罰5400,闖紅燈由1800~3600元調高為3600~7200元,超速由1200~2400元調高6000元+每超速1公里加罰100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表示,上述法條只有紅燈時車輛的前車輪超越停止線但後車輪沒有越線的情形下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是真的,其餘提到的罰鍰金額都是不正確的網路謠言,民眾如果仍有疑慮可自行上網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網」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查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即可得到正確資訊,交通法規如有新增或修訂,本大隊亦會主動發布新聞並加強宣導,請民眾不用擔心。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軍人也是一樣,請參考37條第一款第3項,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慰問金;其無餘額者亦同。第ㄧ二款說明家屬包括老婆小孩通通都可以分錢! 這只是慰問金,上校12級退伍的可以領到54760X6=328560,當事人往生時,家裡一場混亂,很多人都不曉得可以領,過了一年就便宜國庫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40020
    3 人回報2 則回應3 年前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05.11.16修(正及增)訂、106.07.01施行之條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K0040012&DF=&SNo=29.2%2c54%2c63%2c69%2c56.1 新制上路 注意這點避免受罰 交通處罰條例修正七月一日開始實施 http://news.ebc.net.tw/news.php?nid=68368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過年快來了,提醒自己遵守交通規則.... 1) 超出白色禁止 越線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2) 紅燈右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3) 闖紅燈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鍰。 4) 超速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 5) 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暨第11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免予舉發。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你知道嗎?台灣政府為了製造觀光客不減反增的假像,訂定了一些補助外國人士來台旅遊的獎助辦法,補助金額還不算少,為什麼不補助台灣人旅遊?台灣人自己在台灣旅遊貴得離譜!拿全國人民缴税的錢亂花,這就是現在的政府! 為了怕被網路謠言所騙,還特地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了一下,我們的交通部還真的訂有這份離譜的獎勵外國人來台旅遊補助辦法,傻眼了。。。 http://law.moj.gov.tw/CrossGov/CrossGov_result.aspx?u=3%2c4%2c5%2c6%2c7%2c8%2c9%2c10%2c11%2c12%2c33%2c31%2c19%2c20%2c32%2c29%2c48%2c23%2c25%2c21%2c14%2c26%2c37%2c39%2c16%2c17%2c15%2c22%2c40%2c34%2c42%2c43%2c28%2c36%2c13%2c&K=2&k1=%E4%BA%A4%E9%80%9A%E9%83%A8%E8%A7%80%E5%85%89%E5%B1%80%E6%8E%A8%E5%8B%95%E5%A2%83%E5%A4%96%E7%8D%8E%E5%8B%B5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台灣與中國之間已經有更先進與詳細的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條例 中國特區香港的人,你捫也不要太傷心啊。 2009.05.14 04:20 am 中國香港特區的人,他們的情景不會比台灣糟糕,畢竟,逃犯送中國條例還沒有生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70013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統治台灣的中國國民黨集團馬英九與中國簽署【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在四月三十日由中國國民黨集團的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備查生效。 在第三章的司法互助規定範圍包括【送達文書、調查取證、罪贓移交、裁判認可、罪犯接返(移管)、人道探視】 其中,第三章的司法互助規定的【調查取證、罪贓移交】規定,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盡最大努力,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 *受請求方應於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時協助送達。 受請求方應將執行請求之結果通知請求方,並及時寄回證明送達與否的證明資料;無法完成請求事項者,應說明理由並送還相關資料。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 *受請求方在不違反己方規定前提下,應儘量依請求方要求之形式提供協助。 受請求方協助取得相關證據資料,應及時移交請求方。但受請求方已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者,不在此限。 *雙方同意在不違反己方規定範圍內,就犯罪所得移交或變價移交事宜給予協助。 *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 *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 台灣的海基與中國的海協兩會,在二零零九年的四月在中國的南京簽署所謂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可惜還不是指太平洋彼岸的美國。中國國民黨集團的抓耙仔馬英九為的就是想落實協議關於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規定。而中國的國台辦發言人楊毅也回應說,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二零零九年的五月十三日公布「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換句話說,中國的法院給了台灣什麼,中國國民黨集團的馬英九就必須給什麼。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說,被中國法院認可的台灣法院判決,效力上,以往沒有被等同於中國同級法院的判決。為了互助,「補充規定」第一條明定,被認可台灣法院的判決,與中國法院的判決具有同等效力。那麼,中國法院在刑事、民事方面,對於台灣公民的判決,台灣的法院也必須接受,如果是最終審判決,那麼台灣的法院只有擔任中國法院的執行員的角色。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補充規定」指出,台灣有關法院民事判決,包括對傳統民事、商事、知識產權、海事等糾紛案件做出的判決;以及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和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台灣的仲裁機構裁決的,均可申請認可。那麼,一樣的,台灣也必須接受中國的所有相等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說「補充規定」規定申請認可期間,申請人可以全程申請財產保全,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把擔保制度引入財產保全程序,並要求申請人提供財產存在的證據,減少因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最大限度地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這是中國司法制度一項改變。白話講就是,台灣人民可以拿台灣的法院判決去中國,然後要求中國的法院替債權人查封對方財產,那麼,中國的公民來到台灣,也可以要求台灣的法院比照辦理,那麼是中國的法院會守信用呢,還是台灣的法院會遵守約定。 此外,隨著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說「補充規定」還把當事人申請認可的時間,由一年延長到兩年。若兩年內因不可抗拒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而不能提出認可申請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總之,中國國民黨集團的馬英九拿到了中國的所謂司法互助協定,中國法院尊不遵守,誰也無法保證,但是中國公民拿著中國法院的判決來到台灣,台灣的法院應該會認真的照做。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