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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於107年12月13日施行,而其施行細則甫於108年8月1日修正函頒施行,新北市政府為強化業務單位同仁對相關法令認知,因應各機關(構)之需求,於9月9日下午開辦「108年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責人員宣導說明會」,吸引採購、補助、人事業務各層級承辦人員及主管逾200多人參與,期待透過積極宣導說明,讓各相關專業人員瞭解法制規範及資訊揭露義務。
  主講人監察院吳專員秀惠針對本次修正的重點,包含「公職人員與關係人範圍」、「交易與補助行為禁止規範」及「配合義務」等項目,進行深入淺出的解說,例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特定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揭露,違反者,將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政風處林副處長表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其施行細則陸續修正,凡涉及公職人員本人或一定親屬關係者利益有關的事件,會因為其參與而影響公務推動執行的公正性,所以,不應只有受規範人員應遵循相關規定,各類業務專責人員更應了解利益衝突迴避相關作業,這樣才能於第一時間向市府辦理採購交易、申請補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及時提醒相關應遵循的義務,避免遭受裁罰,另外,機關要記得應依本法適時將交易或補助相關重要資訊揭露公告,才能避免引起民眾質疑私相授受。期盼在事先積極的宣導與熱情服務作為下,防範利益衝突的情況發生,提升民眾對政府的信賴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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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學自治與正當法律程序—談台大校長之聘任關係與法律爭議 一、大學自治的憲法制度性保障 公立大學校長之聘任,基於大學自治之憲法制度性保障,大學在教學、研究、學習領域享有自治之權,大學之內部組織亦為大學自治之領域(釋字450、563、626號解釋參照)。因此,各公立大學以自訂的遴選辦法組成遴選委員會,訂定校長遴選之資格、程序,當然亦為大學自治的範疇,應無疑義。 二、公立大學校長依大學法報教育部聘任之法律關係 各該公立大學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係教育部之所屬之附屬機構,其法律地位為教育部所屬之下級行政機關,各公立大學所遴選之校長人選具有聘任之權。其聘任之權限,亦保留並賦予其監督機關作成合法性監督與適當性監督之權。 1、首先,就敎育部就各公立大學報請聘任之法律性質而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及釋字423號解釋,其為敎育部單方對於公法上具體事件或公權力措施之行政處分,自無疑義。 2、其次,大學在教學、研究、學習領域享有自治權,其以自訂之遴選規章,甄選適合大學發展及競爭之校長人選,當亦享有自主組織權。然而,此次台灣大學校長之遴選,大學當自享有大學自治之權,以大學自治規章自己遴選校長,雖然其遴選辦法未有甄選人與遴選委員會之委員(其獨立董事與其任職私法人之董事)的利益迴避規定,惟遴選委員會之成員,其與甄選人存有利害關係(不論是否有利或不利益),基於正當法律程序,為確保機關組織之適法,並使作成決定不致造成偏頗或對於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不公平對待,機關之組織適法,其重大經濟利益關係者之迴避,乃為正當法律程序之構成要素。 3、大學雖然享有憲法制度性保障的自治權,然大學之遴選若具有程序之瑕疵,仍然不得以大學自治權掩蓋程序瑕疵的違法,進而逃脫「正當法程序」之法理及逾越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越原則之監督。也就是說,大學自治仍然不得自外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 三、依法論法,讓此台大校長之聘任回歸法律之適用 因為此次事件其爭議延宕數月之久,也因此造成過多的「政治操作聯想」,但是這些政治立場上的爭執,其實都無法也無助於釐清法律上的爭議。 1、敎育部作成不予聘任之行政處分,其是否具備合法性,現在爭執點乃在於是否組織具有合法性,即遴選委員會之迴避義務? 2、若為違反正當程序之「迴避義務」,其遴選之決定,雖然具有程序上瑕疵。但是,依法理自當類推適用「程序瑕疵之補正」,主管機關基於尊重大學自治,應由公立大學就其遴選程序之瑕疵加以補正,重新就遴選之人員作成迴避後,就原遴選人員再行審查表決,始符合尊重大學自治及合法性監督之措舉,主管機關敎育部逕予作成不聘任之行政處分,是否亦存有瑕疵,不無疑義。 3、台大校方及利害關係人(報請聘任人管教授)不服教育部之行政處分,亦可提起行政爭訟之救濟(即課予義務訴願之拒絕申請之訴願進而提起拒絕申請之訴),以釐清爭議及確保當事人之權利保障。不過,本䅁基於對於台大校務及當事人權利,個人的看法以為台大及管教授,自可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既可節省訴願程序又可由司法機關行政法院審理教育部其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儘速解決爭議。而且,台大校方及管敎授亦得「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撤銷訴訟(亦可類推適用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向行政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台灣現行法律的爭議,在我國法律完備之今日,由於存有「政治立場」操作的聯想,而模糊原來的法律爭議,仍然履見不鮮。所以,平心看待事件的爭點,回歸法律的規定及適用,邁向法治國家的社會,從許多事件看來,我們仍有許多努力進步的空間。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法,提議變更議程,將行政院所提國家安 全會議組織法草案,國家安全局組織法草 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草案等, 從委員會抽出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一、二、 三案依序討論,並以記名表決逕付二讀; 本案經表決及重複表決,均超過半數通 過。前述三案並均依執政黨委員所提修正 動議,在混亂中多數通過。總統於1993年 12月30日總統(82)華總(1)義字第7095 號令制定公布國家安全局組織法全文23 條。 三、軍文兩用屬性及人員進用規定 (一) 軍文兩用特殊屬性 軍文兩用人事制度屬性,意指機關性 質特殊且有實際業務需要,爰文職機關中 亦需配置部分軍職人員;其考量主要為部 分業務軍職人員較文職人員更加專精,且 其軍中人脈關係有利於工作協調與推動。 其組織法之立法體例有二種方式:其一為 軍職屬性內部單位所需職稱及軍階單獨列 舉,如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0條,內 部單位設有侍衛室,遂有專項規範其人員 配置「(第一項)總統府文職人員置局長3 人,職務列簡任第14職等;秘書6人至8人, 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至第14職等;主任2 人,職務列簡任第13職等;副局長3人,副 主任2人,參事4人至6人,職務均列簡任第 12職等至第13職等;…。(第二項)總統府 軍職人員置侍衛長1人,中將;副侍衛長1 人,警衛主任3人,少將;組長4人,主任 醫官1人,副組長4人,侍從武官4人,參謀 官7人至10人,均上校;侍衛官34人,其中 上校16人,中校18人;參謀15人至25人, 其中中校15人,少校10人;侍衛22人至27 人,其中少校10人至15人,上尉12人;醫 官2人,其中中校1人,少校1人;藥劑官2 人,其中中校1人,少校1人;護理參謀官1 人,少校;護理官2人,上尉。(第三項) 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一項職務由現職軍職 人員擔任者,得留任至離職時為止。」 其二為同一職務,但軍職官階及文職 列等併列,並視實際需要任用軍職或文職 人員皆可,如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11條 明定秘書處置處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3職 等至第14職等或中將;副處長1人,職務列 簡任第12職等至第13職等或中將、少將; 組長3人,職務列簡任第11職等至第13職等 或中將、少將;秘書4人,研究員5人至7人, 職務均列簡任第10職等至第12職等或少 將、上校;副組長3人,職務列簡任第11職 等或少將,其中1人由簡任研究員兼任…。 前述軍職人員之任用,不得逾編制員額三 分之一。另國防部組織法第15條明定,國 防部置參事6人至9人,主任3人,司長6人, 職務均列簡任第12職等或中將;副主任、 副司長12人至18人,處長、主任22人至30 人,職務均列簡任第11職等或少將;專門 委員12人至30人,職務列簡任第10職等至 第11職等或上校;副處長、副主任25人至 35人,職務均列簡任第10職等或上校;…。 本法修正公布後3年,文職人員之任用,不 得少於編制員額三分之一。(職是之故,國 防部近3年來不斷辦理公開甄選後商調其 他機關現職公務人員前往任職,並請辦國 防部文職人員特考以進用初任文職人員, 期能達到最低文職進用比例)。另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組織法第12、13、22條明定,該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現任大法官陳碧玉在釋字717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明確指出:『確定給付合乎提撥比例計算之退休金(vested)應為政府之責任,而不得成為調降之對象』,軍人86年以前的退撫舊制(恩給制),國家(雇主)是完全責任制;86年以後的退撫新制(儲金制),國家(雇主)是部分責任制,它強制軍公教人員每月繳納35%退撫基金,則退休時所領退休金之35%是本屬軍公教人員自己的,不是政府給付的,新法第四條卻將他列入退休所得替代率,當成政府的恩惠,明顯違反憲法15條。退撫新舊制,都是「確定給付制」,且以兩部國家法律明定政府應負退休金給付之保證責任,等於以國庫作擔保,所以政府當然不可違法違憲片面作不利益之改變。 前銓敘部部長張哲琛認為:「退撫基金並不會真的按照精算報告所預告的時程破產,它不一定會實現。」精算結果對於決策單位來說應該是一個「警訊」。因為可變因素太多,怎可用未經驗證的預警模式,將他規範成法律(第8條),誰來驗證?任由民粹操控,主管機關不聞不問?據此立法,就是明顯重大的瑕疵。例如國防部推精實案政策,當發現本金於民國100年度起入不敷出,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國防部自民國101年度起編列預算挹注。農委會為照顧農民,老農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編預算支應。勞委會為推勞保政策,勞保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編預算支應。都是為政策編列預算,為何年改會只預估軍人退撫基金預估在二○二○年宣告用罄,年改勢在必行,相關勞保與農保為何不提?這種具有明顯針對性的改革不符平等原則(憲法第七條)。如果他真能夠做為政策規劃使用,當提出的軍官延兩年制度,他就應該提出預估對退撫基金的影響。當軍職人員招不到足夠的員額時,他也應該提出退撫基金可能的預估與影響。 依退撫舊法已取得之「權利」,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生存權之保障,遠優於一般公共利益。軍公教退休人員已盡義務應得之權利,政府不得濫用情勢變更之理由予以侵害減損。銓敘部雖一再強調基於「情勢變遷及國家公益」、「事涉對於公務人員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之實質損害」,企圖以「利益」一詞,取代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之「權利」,混淆權利(right)與利益(interest),性質不同,焉得混為一談,法律不容擅改,更不允曲解。(釋字第280號)銓敘部與教育部將退撫制度由恩給制改成儲金制時,在恩給制時代為何沒有世代連結的問題?到了儲金制時代,一方面要強迫扣繳軍公教基金,說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另方面卻要連結年金制度與世代間的問題,去推出嚴重違法剝奪人民財產的立法呢?同樣是以公資源為確定給付的責任,差異為何這麼大?難道這就是全體軍公教無法迴避的權益問題嗎?還是政府無法迴避的責任問題呢? 國家對於公務人員退休金、俸給等保障,不純粹視為國家的恩惠,而是國家的義務,國家必須合理照顧退休公務人員的生活,退休金及相關福利的給付,即屬國家照顧義務之一環(釋字第658號)。但是公務人員資遣退休撫卹條例,卻運用未經驗證的精算報告模式(第8條),將政府要負責擔負的最後支付責任(第7條)、恩給制改成儲金制政策規劃錯誤、退撫金操作不當的虧損……等,全推給已退休人員去承擔(第36、37、39、40、67條)。這種不是因為人民自己的過錯行為,導致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損害。而是立法委員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的立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同時違反憲法第22及23條人權保障之規定,導致特定人之權利遭受損害,就是違法的運作,退休軍公教人員是否符合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的權利?請年改會深思!!(轉貼好文) 轉傳的
    1 人回報2 則回應8 年前
  • 台大聲明:「台大聲明全文: 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在遴選過程中,依法行事,克盡職責,戒慎遵守各項「迴避原則」及「利益衝突」規範,對於他人所加諸本委員會之「重大行政瑕疵」指控,完全無法接受,並深表遺憾。 根據《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9條迴避規定,遴委會原訂草案為「⋯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或由本會委員主動提議,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經教育部發函指示,上述草案中的「或由本會委員主動提議」等字與規定不符應予刪除。 教育部之指示使本會遴選委員不具有請求其他委員迴避之機制,如今教育部指控本會違反迴避原則而有行政瑕疵,本會實不明白其道理何在? 本遴選委員會由21名委員組成,其中學校代表9名,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9名,其餘3名由教育部指派。本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共召開五次會議(其中第五次會議係於今年1月31日依教育部要求而加開)。其間依法完成「公開徵求接受推薦」、「舉辦公聽會」、「訪談候選人之相關人士」、「舉辦治校理念説明會」及「辦理候選人面談」,於1月5日經由兩輪投票,選出管中閔教授為校長當選人,並於1月31日加開之第五次會議中再次確認「遴選過程並無疑義」。 台大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1).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2).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3).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本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於遴選程序中,並無任何候選人向本會請求解除蔡明興委員之遴選委員職務,蔡明興委員亦不符合上述三種應當然解除職務之事由,因此蔡明興委員擔任遴選委員之資格並無問題。 教育部指派之3位遴選委員有充份之機會參與遴選過程並表達意見,足見遴選程序並無疑義。 教育部已逾越百日,遲不發聘,其間更多次以「據報載」之公文,要求本委員會回覆,超出正理常規。政治力介入拖延新校長上任,導致台大校務延宕,戕害大學自治,所有記錄將在高教歷史上永遠留存。」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網傳文章作者提及的遭遇很令人遺憾,不過此刻立法院中的藍白多數才是霸凌全台灣民眾的始作俑者。 - 大罷免不是民進黨發起的,是全國各地公民志工各自發起,最早在2024年5月立法院國會擴權法案使公民開始醞釀罷免行動,關鍵在於有沒有在地居民願意發起,以及願意響應擔任志工的人數是否足夠。罷免團體在2024年11月~2025年1月陸續成立,例如李彥秀的罷免團體在11月正式組成。徐巧芯的罷免團體在12月成立,陳玉珍的罷免團體則是在1月才成立。(資料:Newtalk 2024/11/26) - 柯建民是在2025/1/17第一次呼籲民進黨也要加入民眾大罷免的行列。(資料:上報 2025/1/17) - 民進黨是在2025/3/19才正式加入民眾發起的大罷免活動(資料:鏡新聞 2025/3/19) - 如果不是因為2024年第11屆藍白立委自上任以來就亂修法至今,根本不會有現在的大罷免,民眾只是想要一個可以正常開會、正常立法、正常質詢、正常審預算、遵守立法程序的立法委員。 以下是未經實質討論、藍白沒有任何立委投反對票、藉立院多數席次優勢三讀通過的法案: 1.「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此擴權法案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2. 「就業服務法」:80歲以上老人免巴氏量表可申請看護。台灣的看護人力原本就短缺,這法案會造成看護寧願選擇為健康的老人工作,使得真正需要看護的臥床老人找不到看護。 3. 「財劃法」:立委將中央統籌分配款預算砍掉直接給各地方政府,而且事權沒有跟著轉移到地方,等於是未規範預算用途,直接拿錢。過去是中央有規劃把錢分給地方執行,包含如何驗收都有標準。預算放在中央有全國民眾監督,放在地方,誰會把關?有多少人關心過台中市、桃園市、新竹縣/市、花蓮縣、雲林縣、苗栗縣、南投縣議會的質詢? 4. 「憲法訴訟法」提高釋憲門檻:法律有可能因為過時或特殊狀況導致民眾權益受侵害,憲法法庭就是民眾提出救濟的機會,但立委卻提高釋憲門檻,設計了一個無法做出「違憲」判決的規定。(資料:報導者 2024/12/21) 5. 「中央總預算案」:二讀前藍白提出三千多個預算案,亂刪、重複刪、甚至刪超過部門預算,刪「業務費」(水電、印表機墨水紙張這類費用)讓政府機關無法運作。藍白立委甚至砍維護國家主權最重要的機關預算:國防、外交。監察院遭大刪96%業務費,總統府業務費也遭刪凍73%,哪個國家的立委會把所有政府機關的預算刪凍到幾乎無法運作?(資料:Yahoo 2025/2/18、公督盟 2025/1/22、報導者 2025/1/21) 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高罷免門檻:要求罷免案第一階段提議人、第二階段連署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資料:Yahoo 2025/2/18) - 以下是藍白立委打算再次提案的:(資料:自由時報 2025/3/24) ●國會濫權法案捲土重來
1.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
2.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
進度:憲法法庭宣告部分條文違憲無效,翁曉玲:「那我們就再修法」 ●位處地震斷層帶的老舊核三廠破格延役
3.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修正
4. 核子反應器設施延役條例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提高罷免投票過案門檻(當選票數+1)剝奪人民罷免權
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九十條修正
進度:委員會審查完畢 ●違法中天重新上架,新聞台萬年執政
6. 衛星廣播電視法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NCC委員由國會自己提名、自己同意
7.通傳會組織法
進度:曾提案,可捲土重來 ●救國取回不當黨產
8.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花蓮大撒幣、生態大破壞、國庫大掏空
9.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
10.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
11.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
進度:委員會審查完畢 ●禁限制水域去主權化,離島水域協商排除 5-3 民主防衛條款
12.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修正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縮短中配取得身份年限為四年
13.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剝奪總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策權,讓馬文君染指國安事務
14.國家安全戰略法草案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建設金馬澎為中國「一國兩制」實驗區
16.離島建設條例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有錢老人免繳健保費
18.老人福利法修正
進度:逕付二讀 - 以下是民進黨立委提案強化國安,遭藍白立委阻擋未進入排案或審查後被否決: 1. 沈伯洋國安提案,要求立委赴中國須報備,此法案就遭程序委員會違法退回超過26次,連排案都不給排。(資料:太報 2025/3/18) 2. 國家安全法、陸海空軍刑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兩岸條例,和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等;但是僅部分付委審查,大部⋯⋯
    13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最近很夯的話題---------反滲透法 11月民進黨提案,蔡英文夏令12月31日一定要通過 大家彷彿都事不關己 反正有影響就是那些台商跟去大陸念書的學生 跟我又沒有關係 真的如此嗎??? 基於學法律的人一定要先看完完整的條文 我才要說說自己的看法 第一:以後大家都不用帶陸客團了,為啥???比如說:林北忌妒李大熊都在環遊帶好團,結果在閒聊中知道李大熊因為客人的要求,帶客人去"滑站"買了外面的東西,我當然要去檢舉李大熊違反反滲透法第六條,擾亂社會秩序,是啊!!!事後當然不會成立,李大熊是無罪的,但是只要檢警找李大熊去談話,然後第八條第九條會連累到環遊旅行社,李大熊基本上也就不用再待在環遊帶團了,這就是我的目的. 第二:我老弟安員外,他是做業務的跟陸客沒關係,結果有個大陸新娘已歸化的,跟他買了張返鄉機票,安員外的同事---劉超超人因為不爽安員外長的醜,也去檢舉安員外違反反滲透法第六條,也是擾亂社會秩序,結果安員外又要去被問話,搞半天只為賣一張返鄉機票,還要連累全聯旅行社. 第三:光是第六條這一條,就可以把旅遊業給搞垮了,現今有哪一家旅行社說我完全跟大陸沾不上邊的??? 你們說,這還是不關己嗎???? 民進黨團版《反滲透法草案》全文: 第一條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二、滲透來源:(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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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獨立董事」常被視為錢多事少、坐領高薪的「肥貓」,然而隨著獨董權責擴大,近年不少人吃上官司或遭鉅額求償,例如樂陞案中獨董陳文茜、尹啟銘、李永萍遭連帶求償39.6億元,顯示獨董自有其「職業風險」,5年來甚至有441位獨董求去。 獨董不再只是退休官員養老的「酬庸職」、企業供養的「門神」,必須擁有一定專業能力,其中最重要也最基本的便是「理解財報」,這樣才能自保。 19日中華獨立董事協會與保險安定基金主辦「獨立董事的責任與保險」研討會,出席者包括中華獨立董事協會理事長駱秉寬、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林國彬、台灣證券交易所總經理簡立忠、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朱德芳等人。 研討會強調,隨著獨董在「公司治理」的角色愈形關鍵,如何給予獨董協助與培力,讓他們能善盡職權並避免觸法,已成重要議題。 簡立忠指出,獨董的責任和專業性愈來愈高,已成對企業的評鑑指標之一;朱德芳則建議,獨董應「時刻知悉公司業務最新發展」,一定要會讀財報,並事事留下書面紀錄。 權力愈大、責任愈大 獨董與其他董事不同之處在於具備「獨立性」與「專業」,然而簡立忠強調,獨董必須理解其職責包括參與「制定政策、監督審計和公司治理,且需負民刑事責任」,並非單純扮演專家顧問角色。 2002年台灣引進獨董制度,隨著董事會職能完善,獨董的責任也愈加重大,例如上市櫃公司方面,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董組成,薪酬委員會過半數成員應為獨董,董事會需要至少一名獨董親自出席,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需全體獨董出席等等。 除了責任,獨董權力也有一定擴張,例如資訊查閱權、檢查業務權及不受公司妨礙行使職務。而法律對獨董的支援在於,要求企業設置能協助獨董的公司治理主管、投保董監責任險、訂定回應董事會要求的標準程序、揭露獨董履行職權的相關資訊,以及讓獨董能與會計師和內稽主管定期溝通。 台灣社會要求獨董負起的責任及專業性愈來愈高,簡立忠鼓勵獨董除監督外更要積極作為,而對於企業,他指出一家公司是否有健全制度讓獨董得以善盡職責,已成國內外投資機構和交易所觀察、評鑑公司治理的重要指標。 不知者也有罪:獨董5大深水區… 不知情、未出席該次董事會、涉案董事惡意欺瞞等等,是獨董常見的抗辯,然而朱德芳強調「法律對所有董事所要求的『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是相同的」,獨董身分並不能減輕其應負的法律責任,因此上述理由通常都會遭到法官駁回。 根據台灣過去判例,她列舉了獨董常涉及的「高風險區」,包括經營權爭奪、公司辦理私募及關係人交易、財報不實、無法取得公司資訊或資訊過多無法消化。 樂陞案6次違法私募都經全體董事出席與會及同意,後獨董遭連帶求償39.6億元。朱德芳提醒,當涉及關係人交易,獨董應要求查核交易相對人身分、建立關係人資料庫;至於私募,獨董應注意認股人身分與是否符合策略性投資人的要求、過往私募成效,甚至要求認股人簽署「非人頭聲明」。 至於財報不實,無論是否故意,投保中心對董監及財會人員一律提告。博達案、協和案判決董事和監察人應積極履行內部監控義務,不知情、無相關智識理解財報、未參與經營、未參與決議、公司有委任會計師查核等理由,都無法讓獨董脫身。 不會看財報就別當獨董 那麼獨董如何才能免責?朱德芳表示,唯一有效抗辯是「已向主管機關檢舉」,例如漢康案中,某監察人曾委託會計師及律師查核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向司法及行政機關舉發該公司隱瞞內部財務情況,後法院裁決他已善盡善良管理人職責。 朱德芳強調,董事必須看得懂財報,否則「無法了解公司經營全貌,難以為公司制定策略、管理風險」,她直言「如果不會看財報就不要當獨董,當顧問就好」。 富邦人壽獨立董事周鐘麒也補充說,獨董應善用審計委員會制度,與財會人員一起合作,向高階管理層提出建議。 另一方面,常有獨董反應難以取得公司資料,朱德芳表示獨董能以「資訊不足」為由反對議案,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杜偉成則指出,台灣目前尚無相關判決,但建議獨董務必對「請求資訊」這個事實,以及公司無法提供的理由留下書面紀錄。 「識人能力」很重要 駱秉寬表示,法律對獨董權責的界定,目前仍有一些討論空間,例如財報不實財會人員負過失責任、獨董須負過失推定責任,這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他引用投保中心數據,指出截至去年11月共有44案獨董遭到求償,金額高達273億元,平均一案求償約6億。因此,儘管如今規定企業投保董監責任險,但投保額度是否足夠、保單內容是否確實保障獨董,也是必須關注的問題。 不少獨董分享經驗時表示,自己會擔任獨董,是受多年熟識、值得信賴的好友請託。「出來混的多少都會挨幾刀」林國彬開玩笑說,「所以好好挑自己要跟的人,可以少挨幾刀」,可見除了專業與謹慎外,獨董的識人能力也非常重要。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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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 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即時政治國際兩岸產經證券科技生活社會地方文化運動娛樂悅讀專題影音訊息平台 聚焦 政治 國際 兩岸 產經 證券 科技 生活 社會 地方 文化 文化+ 運動 娛樂 悅讀 數位專題 特派看世界 影音 新聞學院 全球中央雜誌 好生活 首頁 / 重點新聞 前大法官劉鐵錚 認可蔡英文任教資格 最新更新:2019/09/22 20:43 針對總統蔡英文(圖)的博士學位議題,知名法學家、前大法官劉鐵錚21日撰寫親筆公開信說明。(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針對總統蔡英文的博士學位議題,前大法官劉鐵錚發表親筆公開信表示,他擔任政大法律系主任時,親自面談、檢視蔡英文的博士畢業證書及論文後,才聘蔡英文擔任客座副教授。 上報報導,針對外界連日來對蔡總統博士論文及在政大任教、升等資格等質疑,知名法學家、前大法官劉鐵錚忍無可忍,21日撰寫親筆公開信說明。 劉鐵錚在信中指出,在民國72年春夏之間,蔡總統曾多次與他書信往返,除自我介紹其在國內外法學院求學經過、所修課程外,並表明已開始撰寫英國倫敦政經學院博士論文,口試通過後,即可取得博士學位。 他指出,蔡總統專攻國際貿易法及經濟法,希望畢業後能有機會前來政大法律系所擔任教職,傳授新知,嘉惠青年學子。 劉鐵錚表示,他回信予以鼓勵,並表示歡迎。同時提到系上會對其博士證書及博士論文作初步審視。蔡總統於次年6、7月時,「攜帶其博士畢業證書及法學博士論文”Unfair trade practices and safeguard actions”來系與本人面談」。 親筆信中提到,蔡總統畢業自美、英名校,讓人敬佩,「論文內容充實新穎,參考資料豐富,符合本系所極為欠缺之國際貿易法及經濟法師資條件」,他同意依學校規定程序,提校聘請擔任該系所客座副教授。 親筆信最後指出,「英文在本系所服務期間,教學研究,表現優異,深受同學之愛戴」。 高齡81歲的劉鐵錚是台灣法學家,主要研究領域為國際私法,曾任政治大學法律系主任、法研所所長,兼任多所著名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74年至92年曾任司法院大法官。(編輯:張銘坤)1080922 延伸閱讀 蔡總統:35年前教育部不是民進黨的教育部 總統升等論文期刊 國家圖書館秀出收藏紙本 府:LSE已證明蔡總統學歷論文 真的假不了 蔡總統論文 LSE台灣校友會盼勿臆測扭曲事實 蔡總統畢業證書遭質疑 倫敦政經學院不勝其擾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你可能還感興趣的新聞 拜登:面對中國不尋求衝突 但維持印太軍事布局 重點新聞 年繳280元投保壽險享100元購物金,太誇張了吧! PR 國泰人壽網路投保 林口康橋學校2學生血清抗體陽性 全校遠距教學 重點新聞 全齡舒適大宅,三代同堂完美格局,帶動美好生活實現 PR 遠雄國都 壓軸限定 花旗消金泛公股銀行有意接手 財長:轉型好契機 重點新聞 好評熱銷回饋,76坪大4房,豪享輕價格 PR 遠雄錸儷 熱銷回饋 北榮副院長陳威明 榮任亞太骨骼肌肉系統腫瘤學會主席 地方亮點 119歲人瑞退休將軍王忠泉 分享養生秘訣 樂活情報 Recommended by 您也可能喜歡這些文章 傳F-16V將飛美訓練 空軍:毫無所悉不評論 政治 常喝這個,體內濕氣沒了,濕疹、水腫消了,可惜很少有人知道! PR(健康人生) 鄭明典:高氣壓系統又出現 可能有乾熱天氣 重點新聞 德國軍艦巡防亞洲路線避台海 議員批對中磕頭 不用控制食慾,飯後多一步驟,7天瘦到掉褲子! PR(之初) 台灣威士忌奪國際獎項 文總匠人魂見證職人精神 反擊中國外交勒索 外交部:國產疫苗在巴拉圭試驗 重點新聞 生薑真能除斑?獨家/揭祕阿嬤60歲不長斑的祕密 PR(除斑祕方) 迪士尼關東南亞頻道 台灣福斯家庭電影9月底停播 產經 Recommended by 國際版網站 Focus Taiwan フォーカス台湾 關注更多 iOS app 下載 Android app 下載 Focus Taiwan App 全球中央雜誌 文化+ 新聞學院 中央社電子報 關於中央社 公司簡介 企業識別 公開資訊 設置條例摘要 隱私權聲明 聯絡我們 產品與服務 產品總覽 客戶頻道 影像空間 訊息平台 友善連結 曾虛白新聞獎基金會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專線:0800-256-688 | 信箱:[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21 中央通訊社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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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不是挺管、是挺法治 呂秀蓮、張善政共同建言 我們--呂秀蓮與張善政--是臺大校友,認同昨日(5月12日)臺大校務會決議:教育部應盡速發聘「遴選委員會選出之校長當選人」為校長。我們並非支持任何個人,而是呼籲任何爭議必須回歸法治解決。 我們二人也曾經分別擔任不同政黨執政時期的副總統、與行政院長,我們為了追求高品質公共政策、與避免權力腐化,需要一個透明而公平開放的環境;同時,必須共同堅守民主法治的基本是非,競爭經過多數決之後,就是合作的開始,這正是臺灣價值的基礎理念,我們兩人也願意證明這個理念可以實踐。 以下是我們兩人的個別聲明。 --------------------------- 呂秀蓮聲明 大學法第9條相關規定 第一項: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學校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第二項: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根據大學法第九條規定,顯然公私立大學校長的產生,程序上略有不同,教育部的職責也不同: 公立大學校長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再由教育部聘任之,而私立大學校長則需經教育部核准後才聘任。因此台大下屆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出管中閔先生之後,教育部只有聘任而無核准之權。 至於遴選委員會的遴選程序如有任何違法不當瑕疵,應由利害關係人依相關法律另外進行行政救濟。類比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選舉結果於中央選委會宣布投票結果後確定,若有異議,利害關係人得另行提起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訴。 法治是民主的根基,法治的核心原理是人人平等,不因人而異。基於此,我們雖屬不同政黨,但願超越藍綠,共同呼籲: 不挺管,只挺法治! --------------------------- 張善政聲明 數月前自管中閔院士當選台大校長後,社會上對他的當選與教育部的後續處理作為,有諸多的討論與不同的意見。我以台大校友及曾任台大教職的身份,自是為台大憂心;而且更以曾任行政院長的身份,為社會上對立的氛圍痛心。然我與管院士曾同在馬政府內閣共事,我目前也擔任台灣大哥大公司的法人董事,自知如對此事多言,立場恐遭受質疑。 近日有機會透過友人與呂秀蓮前副總統討論此事,得知具有法律學位的她對此事看法傾向「在法律上,不應拔管」。如果以呂前副總統的政治背景,套用當今社會藍綠的對立氣氛,她應該是支持拔管才對。但是,事實卻不然。因此,我也願意頂住外界可能對我立場的疑慮,呼籲社會對此事摒棄藍綠意識,以法治的角度來處理此事。 社會上質疑管院士當選校長的論點,有的是沒有明文要求的迴避關係,且有近期其他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的類似先例;或是產學合作合約簽署日期與管院士就任獨立董事的時間落差,也有其歷史背景與行政流程的實務限制。嚴格而言,這些問題是否有達到當事人要被「褫奪公權」拔除當選資格的地步,實在有很大的討論空間。畢竟一個人參與選舉某項職務的權力,是當事人非常神聖的人權,如要予以剝奪,應該有非常嚴謹而明確的法規作為基礎。以政治選舉為例,一旦開票結果認定當選,就要予以公告承認。如果選舉過程有爭議,應該是透過法律程序進行嚴謹的調查。如果過程確有違法之處,再予以撤銷當選資格。台大校長雖非屬政治選舉,但其結果影響國家一流學府未來多年發展,自當給予選舉結果一定的保障。 同時,教育部自始對此事的處理過程亦非嚴謹,因此引來政治介入的質疑。如果教育部這次的處理過程正式樹立成一個未來可以比照的參考案例,這對國家高等教育獨立與法制化將會有長期而巨大的負面影響。從當今的教育部長以上至行政院長、總統,即便他們宣稱自己如何中立客觀,都可能在國家的高等教育史上留下一個紀錄。相信這絕非這些視政治清譽為生命的官員所樂見。 因此在此,我願意基於「對事不對人」的出發點,比照政治選舉的精神呼籲: (1) 不論當選人是誰,教育部按照台大遴選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公告當選; (2) 另案處理兼職及選舉過程的爭議。如有明確證據顯示兼職或選舉涉及弊端,再依相關法規處理,包括可能最嚴重的撤銷校長職務。 我深知我今天的聲明自認是擺脫藍綠爭議,但可能許多人士不做此想,甚至抓住我的立場大做文章。但是我仍願意嘗試看看,如果社會大眾願意給台大及藍綠和解一個機會,則國家甚幸,台灣畢竟還是很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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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元旦新制看這裡 1. 基本工資將自原先每月21,009元調整為22,000元,時薪由133元調整為140元。 2.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配合調整,修正後共分為17級,第一級投保薪資改為22,000元,刪除原分級表第二級2,1900元,第三級則遞移為第二級,依此類推;22,800元等級以上將維持原級距及金額,最高級仍維持45,800元, 3. 勞保費率每年調升0.5個百分點至上限12%。 4. 勞保年金請領年齡調高至61歲,若要提前請領年金,也要滿56歲才能領,首先適用的是47年次的勞工,每兩年再延後一歲領,直到65歲為止。 5. 申請外籍勞工案件將開放線上申請,勞動部直聘聘雇聯合服務中心除台北站外,其餘七個據點關閉。 6. 外籍移工若居住在漁船上,雇主應提供個人床舖,適當的烹飪設施、船上應配置救生與消防設備等。 ※自2018年7月起,企業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規模分三階段從300人降到50人。 1. 軍公教人員調薪3%;所屬國營事業將衡酌經營績效比照跟進。 2. 退撫與月退休金改為每月發放。 3. 領取月退休金的公務員出國不用再主動通報,將透過「退撫整合平台」查驗是否出境。 4. 產業訓儲替代役停辦。 5. 82年次以前出生未服役役男,全數轉服替代役,為期一年。 6. 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為期四個月的軍事訓練,但不用「下部隊」;同時仍可以家庭、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補充年金改革相關新制,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1. 公務員18%優存利率,確定兩年退場,也就是在2021年元旦起歸零;月退金優存利率前兩年降為9%,第三年歸零;一次退分階段調降,每兩年按12%、10%、8%之順序,2025年降至6%的利率。 2. 退休所得替代率的計算基準採本俸兩倍,以35年年資為例,首年從現行本俸兩倍的95%降至75%,接下來每年遞減1.5%,10年後降至60%。 3. 退休金採計期間採計最後五年平均俸額,逐年調至15年平均俸額,已退者不受影響;最低保障金額樓地板為32,160元,低於此標準者不砍退休所得。 4. 提撥率退撫基金財務每三年精算一次。 5. 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公務員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年資,可併計退休年資。 6. 退休公務員再轉任其他職務者,包括公職、行政法人、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轉投資公司以及私校職務者,若薪資超過基本工資者,將依法停領月退休金。 7. 請領遺屬年金資格公務員過世前與其累積存續婚姻關係10年以上,配偶年滿55歲,就可按退休者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的二分之一年金,或兼領月退休金的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8. 若公務員配偶身分也是軍公教人員者,不得領遺屬年金,僅能領遺屬一次金,配偶身分為勞工則不在此限。 9. 公務員若離職轉入其他職業,退休時年資可併計。 10. 公務員自殺死亡可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給予撫卹,但經判刑確定、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1. 年資滿15年者,退休第一年為本俸兩倍45%,分10年漸降至30%;年資滿35年者,所得替代率最高75%,並分10年降到60% 2. 已退教育人員18%優存制度在新制上路後第一年起,年息降為9%,並在2021年起全數歸零;領一次退休金者,分六年調降,至2025起降至6%;月退若低於最低保障金額32,160元,不砍18%。 3. 中小學教師、校長年齡滿58歲可起支退休,其餘教職員的起支年齡,將在2032年達65歲。 4. 退休金採計基準由最後在職一個月延為最後15年平均俸額。 5. 退休教育人員若離婚,經雙方協議,其配偶可就兩人婚姻期間為基準,擁有最高請求至二分之一退休金請領權利,但若配偶有參加勞保、軍保貨公教人員保險者,不在此限。 6. 2023年7月1日以後初任的公立學校教職員,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1. 臺灣銀行、土地銀行、第一銀行與華南銀行取消兩岸中文匯款服務。 2. 電信經銷商行銷手機保固方案時,須改成銷售「個人保險」,由消費者自行決定是否投保,電信商須先派員考取保險業務員資格,才能行銷保單。 3. 壽險業者要追蹤前五大主力商品,七年之內脫退率超過14%,業者要增提準備金;三年內繼續率低於70%,壽險業者須提報合理說明及改善措施,若違規不改善,最重可解除負責人、經理人。 4. 新保險商品考慮實際脫退率的存續期間,與送審商品的存續期間,差距超過十年以上,業者就必須要重新定價。 5. 外籍人士買OIU保單,須持「雙證件且附雙照片」;若當初已投保卻未提繳附照片雙證件,須回頭「補正」,外籍人士可出具「護照、學生證、駕照」當證件。 6. 3月1日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酒後駕車加費費率表,將酒後駕車加費固定金額由2,100調高至3,600元。 7. 壽險業發行「新」保障型商品保單適用責準金利率「可調高1碼」,保費將便宜5%;不含生存保險金、未達95歲的祝壽保險金的身故保險商品、癌症及保障期間30以內的健康商品等特定保障型保險商品,可以調降責任準備金利率0.25。 8. 車體險基本保費「偏離率」自20%壓縮到15%;亦即車體險保費最低只打到八五折。 9. 賓士、寶馬、奧迪等品牌進口車過去五年理賠損失率較高,車體損失險係數漲幅平均達7%,「國產車」係數代號則全面下降。 10. 放寬電子支付機構採用生物特徵安全設計及法規鬆綁,可直接以指紋等生物特徵進行交易。 11. 信用卡收單機構可接受其他收單機構、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機構委任,讓商家一台收單機構就可接受不同機構支付。 ◎財政稅制篇 獨資與合夥事業員工每月薪資列報上限,2018年起將調高。 報系資料照 獨資與合夥事業員工每月薪資列報上限,2018年起將調高。 報系資料照 1. 進口貨物低價免稅門檻自3,000元降至2,000元。 2. 故宮門票調整,外籍觀光客普通參觀券調漲四成;取消本國老人假日參觀故宮免費優惠,未來則需收取75元門票。 3. 獨資、合夥事業員工每月薪資列報費用上限中,一般職工月薪費用上限自5.75萬元調高至5.95萬元,調幅約3.5%;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高級職員自8.2萬元調為8.45萬元,調幅約3%,將在2019年5月申報時適用。 4. 80%的醫學中心、610座中油自營加油站、水電費及綜所稅繳納等提供行動支付服務。 5. 民眾透過「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臺」以行動支付繳納公務機關及公立醫院費用,不需額外負擔手續費。 1.上市櫃公司必須提供「電子投票」作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的管道;若公司拒絕,金管會將祭出「退件條款」,其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的案件,將予以退件。 2. 申請初次上市(IPO)公司,不論本國或第一上市的外國公司,都要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需要三名以上獨董組成,未來只要送件IPO,審計委員會將是必要條件。 3. 上櫃公司要比照上市公司,自2018年起、每年都需要舉辦法說會,向法人說明業務展望與財務報告。 4. 降低台灣上市母公司對子公司持股比例之價格合理性規範,並提高子公司上市之決策層級。 1. 針對僅有功能性卻無實坪用途的「屋簷」、「雨遮」將全面取消登記,實施前已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物,得依舊規定辦理。 2. 宜蘭縣內龍德、利澤兩處工業區內閒置工業用地,將開徵五倍空地稅。 1. 海外就醫健保核退上限由國內醫學中心標準改成各級醫院與診所平均醫療費用計算。 2. 民眾住院部分負擔上限將由單次37,000元調漲至38,000元,全年上限則從62,000元漲至64,000元。 3. 全國110家醫學中心、區域醫院門診量須逐年減少2%,目標五年減少10%,未落實減少門診量的醫院,超收門診部分將不予給付。 4. 健保投保薪資與保費級距從50級修正為49級,第一級月投保金額為最低薪資的22,000元,受雇者本人保費調漲為310元;其他級距投保月投保金額與本人負擔保費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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