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7號31樓
受文者:一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照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字第1130123380012
受處分人:一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23023693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7號31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王照宇
募 號:E763797
保存年限:1年
三、貴公司名下所有帳戶將在10日後開始檢查資金流向合法性。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
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
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一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
處分人仍應繳納罰款。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
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
行。
主旨:查貴公司最近涉嫌利用便利套取市場籌碼,擾亂市場風向和行
情,核查出現多次違規操作,已經對股市造成影響,現核處罰鍰新臺
幣5000萬整。
事實:貴公司最近和多家機構利用一九公司內部管道的便利,私下套
取市場籌碼,以當沖等其他方式操作來股價,已經嚴重影響到股市走
勢,現已將貴公司一九帳戶和下屬所有帳戶都暫時凍結接受審查。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貴公司這次處罰新臺幣5000萬整,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處罰
新臺幣2000萬整,貴公司名下所有帳戶需繳納20萬元保證金(三個
工作日自動退回)。
正本:一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照宇)
副本:本會證券期貨局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4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