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2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請大家搞清礎公投第12題是陷井!!
以下為一位博士的答案!
12, 13, 14, 15都要投不同意, 才是不支持同性戀結婚的意思,第12題若同意立專法, 就表示屈服在同性戀的大力圍攻下, 不得不做出的妥協, 事實上民法不能改, 專法不能立, 才是一個正常的社會啊,第12題你可以想像成, 有一個人想強姦你, 你不同意他, 因法律不允許(第14題), 所以他說, 那我再立個專法(第12題) 改叫通姦, 這樣明白了嗎, 所以不可以同意,無論強姦或通姦, 我全都不同意, 這才對啊, 哪裡有強迫二選一的, 這是撒旦的詭計啊,好像賣麵問我, 要2個魯蛋或1個? 我明明都不要啊, 這是話術,12, 13, 14, 15都要投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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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12案不是陷阱題,但很適合投下不同意。民法歷經多次修改,並不影響社會穩定,而立專法並不合適,因此建議修民法。
    立專法比修民法更耗費資源、也浪費你我的納稅金。因為跟「配偶」相關的權利義務多如牛毛,例如:醫療、訴訟、財產等權利,這些權利散見在各種法律中,在立法院也分屬不同委員會。一旦專

    出處

    https://www.ey.gov.tw/Page/AE5575EAA0A37D70/da5314e3-0f6e-4586-bc80-414bec5e559a
    中選會回應外界指控公投案行政院修正意見書違法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811130409.aspx
    愛家公投公告停止執行 中選會:依法提抗告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484493
    保障同婚為何不能立專法? 尤美女專業解析

    http://dailyview.tw/Popular/Detail/596
    同婚立專法等於歧視?「民法派」與「專法派」到底在吵什麼!
    https://twstreetcorner.org/2015/02/03/youmeihui/
    「異性戀霸權」是什麼?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25860
    立專法比修民法更耗資源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612718
    「愛家公投」反同志教育 行政院意見書:歧視同志
    6 年前
    310(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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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了13/14/15之外,其實12也該投(不同意)才是正確的。 這已經過退休法官和律師驗證過了。 所以想要封殺同性戀婚姻以及教孩子性接觸,嚐試同性戀就要把12/13/14/15全部都勾選不同意!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現今許多人誤認公投12號提案要投《不同意》票。 【幸福盟】再次用比較清楚的方法,來探討為何「第12號公投要投《同意票》」。並說明《不立專法》的後遺症~ 台灣已經藉由大法官釋憲,讓同性婚姻合法化明年五月自動生效。 我們要先保住台灣的婚姻價值。 同運人士,他們就是希望不要立專法,要爭取全台灣民法婚姻制度【同婚合法化】。 所以,如果公投案12號我們投下《反對》票,等於站在同運人士的那一方。 為了我們的下一代與保護全台婚姻男女制度,要堅持選擇,公投第12號要投【同意】票。 我們不管以後如何,我們爭取的是現在,現在沒有捍衛全台婚姻價值,將來兵敗如山倒,而且是東南亞國家整個門戶大開。 但是以上,藉由大法官釋憲案,台灣的確已經快要進入,{同婚合法化}的狀態。 所以,【幸福盟】才要爭取公投提案!! ◆建議:一定要聽幸福盟的意見,第12號公投要投【同意】;千萬別自作聰明壞了大事!!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緊急聲明 鄭重呼籲】 最近有同志刻意更改公投書的號碼及內容,錯誤的訊息已讓選民無所適從,在此提醒網友,千萬不要被同志朋友誤導了! https://youtu.be/7e7gRjYVJHg ※公投必須行使,方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下周公投 13題× 14題× 15題× 皆不同意 針對 為何公投第12條要蓋『同意』 我們先來了解 (如果同性專法成立)的意義是什麼? 所謂專法:是針對某些『特定族群』 適用於,在法律上承認 適用此專法身份者 但是,並不適合 用於全體國民 就是因為同志團體不願意設置專法 他們認為那是:人權歧視法 他們最主要的目的是要【修改民法】 但是,一旦修改民法之後,就適用於全民,會造成價值觀的混淆,同婚者會與一般正常婚姻者相同。 所有的權益、義務與之正常人一般無異。 而造成法律上對於之正常婚姻的價值觀(定義上)的扭曲 在世界各國,幾乎都是設置(專法) 保障這些特定族群的權益 所以,公投第十二條必須 『同意』設置專法 若『不同意』將動搖民法 如此一來會造成民法修正案、改變民法親屬篇 將來則覆水難收 父不父 子不子 倫理違常將由此而來 如果是專法、它只能是補強法案,不會危害到全民的利益 附註 民法稱為:母法 而專法叫:子法 子法絕對不能凌駕在民法之上 要先保障我們的民法 因為,未來的專法 還很有的((灰)) (因為在特定的年限,以及未來不確定的政黨輪替下、、、) 請大家為了下一代的孩子 堅決捍衛民法親屬篇 絕對不得更改修改民法 公投12條,是主張不修改民法(原民法規範的一夫一妻)而另立他法保障同婚。所以12條也是愛家聯盟所提的法案,要"同意" 另立他法(無損民法)是滿足那些同志婚姻的訴求。 若修改民法,則亂了綱紀與倫常。 同志保障只能適用於 同性專法 感恩大家
    2 人回報4 則回應6 年前
  • 再次轉傳自高等法院法官庭長們的分析見解如下: 為什麼第12案、第14案要蓋不同意,理由如下,謹供參考,並請轉傳討論: 同性伴侶共同生活,此事我們並不反對,因為這是同性伴侶自由選擇。 然我國民法係規定一男一女結婚制度,因異性結婚始能衍生後代,代代相傳始有父母、子孫、祖父母、曾祖父母、兄弟姊妹等稱謂。此亦為自古至今之優良傳統文化。 同性伴侶共同生活如以修民法或其他方式跨入民法領域適用民法規定, 將產生父為女性,母為男性,女婿為女性,媳婦為男性之怪現象。 由於同性伴侶絕不能衍生後代,雖可收養子女,但二女同性伴侶如告訴養子女:我是你媽媽,她是你爸爸...不會嚇壞小孩才怪, 以後阿姨、姨婆是男性, 叔叔、叔公是女性及其他怪現象, 真是不可思議。所以同性伴侶共同生活列入民法規範,絕對不能同意。 其次,目前談另以專法規範也不可以,因為我們不知所謂專法內容如何? 有心人如從中誤導操弄,立法者依旨行事,美其名為另立専法,但專法內容與民法規定雷同,怎麼辦? 所以,空言另立專法可以同意嗎? 絕不可同意。如您同意,就好像您將一張蓋好章之空白支票交給他人,任人宰割。 因此,専法必須將全部條文草案公佈於眾,舉辦公聽,詳加討論,以維護同性伴侶權益及善良風俗文化之前提下進行公投,再行立法。
    2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您正懷疑第12項公投要不要同意嗎? 讓高雄市家長聯盟告訴你吧! 您「現在」了解民法同婚的嚴重後果,所以,您雖然同意10,11,但想要對第12項「以民法婚姻外之其他形式保障同性」不同意,對不? 聯盟總召要告訴你,第12項,也要「同意」,因為,「回不去了,只求傷害最小」! 總召要說的是,請問看官,您,甚麼時候才關心這件事的? 您可知道,在您開始「正視」這件事前,「這個政府」在同運勢力推動下,一年半前,106/5/24,大法官釋憲第748號,宣告「現行民法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的,要求立法機關必須在2年內修正。如果超過2年沒有修正,同性戀者就可直接依民法婚姻規定進行結婚登記」 所謂釋憲,就是詮釋憲法,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位階高於一般法律,所以,現在才開始關心的您,想到明年5/24,冒冷汗了嗎? 當時,「這個政府」的「那些大法官」對憲法做這樣的詮釋,「所謂基督徒」的數萬人齊聚台北「哭天喊地」,已無力回天了。 如果您還有一絲絲懷疑,總召可以告訴你,我跟部會抗議時,部會有關被逼急了,脫口說出,「我們所受的指示是,所有作為,為明年5月修民法同婚做準備」,您,覺悟了嗎? 絕望之際,感謝有個組織叫幸福盟,在不得已情況下,做最後掙扎---提出三公投:1,維持民法一男一女。2,心智年齡未成熟的國中小階段,拒絕同志教育誤導。3,求求政府,不要為少數修民法,影響多數權益,而且台灣未來無望---請高抬貴手,改為「其他形式(即使是專法)」吧! 所以,了解第12項要「同意」了嗎? 同運在台努力了20年,現已綁架「這個政府」,第12項你若不同意,即使第10項通過維持民法一男一女,但也同時將修法將同婚納入民法,到時候,亞非洲國際同運大舉入侵結婚,爭食民法賦予婚姻所有權利…請問,台灣還能撐多久? 所以,再次強調,第12項要「同意」,跟我們一起求求這個政府,明年5月高抬貴手,為了台灣下一代,用民法外的方式,另外專則縝密規範吧! 套一句話,你現在才注意到?太晚了,回不去了!只能求傷害最小,或許,翻轉高雄、翻轉台灣,還能帶來一絲曙光吧? 高雄市家長聯盟總召107/11/19
    2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