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除了13/14/15之外,其實12也該投(不同意)才是正確的。
這已經過退休法官和律師驗證過了。
所以想要封殺同性戀婚姻以及教孩子性接觸,嚐試同性戀就要把12/13/14/15全部都勾選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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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12號公投案很適合投(不同意),不過目前已經不可能封殺同性戀婚姻,教孩子性接觸更是錯誤的說法,實際上第一線教育專業是給予孩子正確的性知識保護自己,孩子也不可能被鼓勵嘗試同性戀或是異性戀。
    根據中選會公告,行政院對第12案公投意見書內容如下:
    一、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

    出處

    https://www.ey.gov.tw/Page/AE5575EAA0A37D70/da5314e3-0f6e-4586-bc80-414bec5e559a
    中選會回應外界指控公投案行政院修正意見書違法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811130409.aspx
    愛家公投公告停止執行 中選會:依法提抗告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484493
    保障同婚為何不能立專法? 尤美女專業解析

    http://dailyview.tw/Popular/Detail/596
    同婚立專法等於歧視?「民法派」與「專法派」到底在吵什麼!
    https://twstreetcorner.org/2015/02/03/youmeihui/
    「異性戀霸權」是什麼?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25860
    立專法比修民法更耗資源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612718
    「愛家公投」反同志教育 行政院意見書:歧視同志
    8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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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愛家公投沒有達到500萬同意票會發生甚麼事? 1.明年五月台灣將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可合法結婚、父母稱謂消失、媳婦可以是男性、女婿可以是女性,所有媳婦、女婿、舅媽、姨丈、嬸嬸、伯母、公公、婆婆,等倫常稱謂輩分混亂的國家,傳統家庭倫理架構全然崩解。 2.外國同性戀藉結婚工作來台治療愛滋病,都是用你我所繳的健保支付,全民買單;而且台灣愛滋病患者將大為增加,並且有可能就是你的孩子。 3.學校對國中小教導孩子性別可以自選、自慰、鼓勵使用保險套、實施同志洗腦教育、性解放教育將成為法律保障規定(目前的教材已是這樣先做了),父母不能反對,不然將來會像美、加等通過同性婚國家的父母一樣,反對就會被抓去關。 4.將來可能像通過同性婚國家的父母一樣,不能填寫孩子的性別欄,你的國小、國中孩子們萬一有男女性關係也不能罵他們(學校教材鼓勵的)。 5.當男女性別模糊之後,你的孩子們會被教導成性別混亂、同志傾向、性行為混亂,甚至將來帶回同性伴侶說要結婚的世代,父母不能反對,服務業也不能拒絕服務同性婚或表達反對。 6.當男女性別模糊之後,任何自稱跨性別者,都可合法進入異性廁所、浴室、宿舍,你的女兒、妻子的隱私、安全都將大受威脅。 7.同運團體高喊人權、平等,卻抹黑反同婚的人是歧視,並漠視大多數人說不的人權,硬要修改影響大多數人的民法成同婚法,而不接受另立專法保障他們。這就像世上有4%的人色盲,硬要改紅綠燈,而漠視其他96%正常人的安全習慣一樣。 8.剝奪了同志家庭所生養的孩童的人權,他們永遠無法擁有正常的父親或母親,也無正常可學習模仿對象,他們的心理、性別認同、兒童權益的問題,成了婚姻平權下的犧牲品,誰來關心? 你若不願意你的家庭發生這種事,就要在這關鍵公投上挺身而出,廣為宣傳; 並在第10、11、12號公投案蓋上同意,在第14、15號公投案蓋上反對。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緊急聲明 鄭重呼籲】 最近有同志刻意更改公投書的號碼及內容,錯誤的訊息已讓選民無所適從,在此提醒網友,千萬不要被同志朋友誤導了! https://youtu.be/7e7gRjYVJHg ※公投必須行使,方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下周公投 13題× 14題× 15題× 皆不同意 針對 為何公投第12條要蓋『同意』 我們先來了解 (如果同性專法成立)的意義是什麼? 所謂專法:是針對某些『特定族群』 適用於,在法律上承認 適用此專法身份者 但是,並不適合 用於全體國民 就是因為同志團體不願意設置專法 他們認為那是:人權歧視法 他們最主要的目的是要【修改民法】 但是,一旦修改民法之後,就適用於全民,會造成價值觀的混淆,同婚者會與一般正常婚姻者相同。 所有的權益、義務與之正常人一般無異。 而造成法律上對於之正常婚姻的價值觀(定義上)的扭曲 在世界各國,幾乎都是設置(專法) 保障這些特定族群的權益 所以,公投第十二條必須 『同意』設置專法 若『不同意』將動搖民法 如此一來會造成民法修正案、改變民法親屬篇 將來則覆水難收 父不父 子不子 倫理違常將由此而來 如果是專法、它只能是補強法案,不會危害到全民的利益 附註 民法稱為:母法 而專法叫:子法 子法絕對不能凌駕在民法之上 要先保障我們的民法 因為,未來的專法 還很有的((灰)) (因為在特定的年限,以及未來不確定的政黨輪替下、、、) 請大家為了下一代的孩子 堅決捍衛民法親屬篇 絕對不得更改修改民法 公投12條,是主張不修改民法(原民法規範的一夫一妻)而另立他法保障同婚。所以12條也是愛家聯盟所提的法案,要"同意" 另立他法(無損民法)是滿足那些同志婚姻的訴求。 若修改民法,則亂了綱紀與倫常。 同志保障只能適用於 同性專法 感恩大家
    2 人回報4 則回應8 年前
  • 我的一個朋友很感概的說, 30年前,1995年5月底就業, 拿到第一份薪水是3萬元, 30年後,2025.5月底,他兒子就業, 拿到的第一份薪水也是3萬元 台湾的30年 究竟到那裡去了? 遠的不說,談談這20年來, 大陸和台湾都在做些什麼? 大陸(red arrow right)(red arrow right)(red arrow right) 1、登陸月球。 2、建太空站。 3、建5G →6 G 4、北斗衛星。 5、量子技術。 6、自建航母。 7、自造空中客機。 8、青康藏鐵路。 9、貫穿秦嶺、喜馬拉雅山。 10、三峽大壩。 11、南水北調。 12、全國八横、八縱高鐵。 13、南海填海造陸。 14、港珠澳大橋。 15、新疆沙漠變綠洲。 16、一帶一路鐵路網。 以上等等不勝枚舉。 再來看看這20年來 台湾都在做些什?(red arrow right)(red arrow right)(red arrow right) l、課綱去中國化。 2、中國石油改中油。 3、中華郵政改台湾郵政。 4、企業併購國家。 5、廢核三、核四改火力、太陽能、天然氣發電。 6、廢死刑。 7、同性婚姻。 8、通姦除罪。 9、建立網軍。 10、成立檢、調東廠宦官清算異黨。 11、操控媒體。 12、非法成立25個委員會,大封黑官, 破壞文官制度。 13、集體貪汚、控制司法。 14、總統專機走私香菸。 15、歌頌日本🇯🇵殖民統治。 16、現在又要將華航改台航、中醫改台醫。 17、破壞兩岸交流、搞民粹 18、培養太陽花反服貿、占行政院、 立法院。太陽花暴徒不起訴。 19、掠奪水利會、婦聯會民財。 20、限制人民言論自由。 21、鼓吹大港開唱。 22、罷韓。 24、青鳥、黑熊四叉貓、八囧、閩南狼、王八千、曹老二、…大罷免。 施政劣蹟罄竹難書。 以上比較下: 大陸焉不強盛, 台灣焉不衰敗? 罷免成功條件有二: 1、該選區有投票權的人,1/4出來投票。 2、贊成罷免的大於反對罷免的。這兩項都要過才算。 如果不同意罷免,是不是不要投票就可以了?答案是“絕對不行!” 簡單舉例: 假設一個選區有100人有投票權,那麼只要25人出來投票,第1個條件就通過。 而這25票中,13人贊成罷免、12人反對罷免;則第2條件也通過了。罷免成功。 結果形同13票代表了100人的意見,“贊成罷免”。也就是100÷13=7,692。即一票就有7倍效力。 所以,即便不出門投票的75人都反對罷免,但“放棄表達意見”,就只能眼巴巴讓少數贊成罷免者得逞。 因此,我們要創造的結果是: 無論如何都要出來投票,只要反對罷免比贊成罷免多一票,罷免就失敗。
    5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傳來: 有關第12條公投案,請參考護家盟的新聞稿(主教團是其成員),以及一位在法律界的教友所提供在公投技術及法律上的說明: 20181122 針對公投12 案「護家盟」重大聲明 針對公投12 案,因為時移勢轉,人民已經覺醒,多數人民拒絕給同性關係立法,公投力量將超越錯誤的釋憲,「護家盟」必須在關鍵時刻,回歸本質,因此違背自己夥伴「幸福盟」提出的公投12 案,【呼籲人民給予12 案投下「不同意」。】 一、理由: (一)因為748 號釋憲結論是必須給同性關係立法,「護家盟」夥伴「幸福盟」遂提出退而求其次的專法公投12 號案。但是既然釋憲本身就是錯的,本質上就不應該接受,因此「護家盟」主張必須回到本質,不必跟隨釋憲起舞,委曲求全。 (二)公投12 案等於立法原則創制,或重大政策,公投法第30 條規定,公投立法原則創制案「必須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不能超過下一會期休會前,就必須完成審議程序」。若公投12 案通過: a. 等於由護家方給予同性關係立法的強制力,這不但脫離本質,且違 背人民意願,傷害下一代孩子的幸福,因此無法贊同公投12 案。 b. 等於給政府有足夠理由去訂立同性關係法,強制且有時效,等於原 本尚處於模糊、不確定與充滿變數的法案,變成強制立法。 (三)原本護家盟都是單打獨鬥,五年來面對法律與釋憲,人民多半無動於衷,因此擔憂釋憲後執政黨強勢立法的後果,如今隨著公投發酵,民眾普遍覺醒,多數民意反對給予同性關係任何立法機會,許多法界前輩站出來反對公投12 案,這都給護家方力量,認為未來抵擋同性關係立法是有機會的。 (四)未來如果執政黨仍執意為同性關係立法,則人民應該集體站出來反對,如果民意夠強,則釋憲的效力也可以無法施行。 (五)釋憲問題可以處理:如果公投展現人民反對同性關係立法,公投12 案有足夠投票人數,但卻多數反對,則是重要指標,後續可以處理釋憲問題。 (六)一切在在需要人民的力量。 二、釋憲錯誤,必須對抗: (一)釋憲錯誤在於憲法第171 條明文規定:釋憲的先決條件是:當法律與憲法發生牴觸時,才進行釋憲(原文: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如今是沒有同性關係法律,憲法也沒有婚姻相關的條文,卻無中生有說,同性關係沒有保障是違憲的。同性關係必須先有相關法案,既然沒有法,就不能無中生有拿沒有的東西去核對憲法條文,況且憲法也沒有相關條文,拿什麼去核對? (二)釋憲錯誤的解決未來再行研議,需要將執政黨這次修法刪除的公投得以複決憲法增修條文的法條,重新拿回來。同時建請監察院儘速將調查結果公佈。 三、公投指南: (一)普遍在傳遞的公投「五四三(15、14、13 三個公投案)投反對」依舊可以進行,但是增加一個12 號案投反對。 (二)12 號案應該領取,展現足夠的投票量,代表人民高度關心,造成未來對同性關係立法的投鼠忌器。 四、風險: (一)如果12 案不能通過,則有兩個大方向: 甲、10 案成立: A. 未來立法約束性保住婚姻定義(但是目前同運正在申請釋憲,能否保住婚姻定義尚不可知道) B. 民法可能難以保住,會被動到,但是同性關係不屬於婚姻。 乙、10 案不成立: 則未來立法風險比較大,立法方向可能會非常紛亂,很可能直接 修改民法。 (二)有意讓12 案不成立:人民不能同意且強烈阻止對同性關係一切立法,但是這必須讓公投的力量展現,人民的聲音與力量讓執政黨不敢動作。 (三)不管公投結論,一切回到立法院角力,人民的力量如果無法展現,則連專法的約束也會失去。 附註 壹、公投法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貳、憲法第171 條: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