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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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接到這份鑑鏘的宣示, 請轉發.✊

「前司法院院長蘇永欽」與「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公開宣示:
我們是民主法治國家,退休軍公教警的退休俸(金)係法定給與而非年金,政府應遵守信賴保護與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主管機關是銓敘部而非總統府審議小組,

即使立法院完成立法107年1月1日施行,
將提出行政訴訟敗訴或聲請大法官釋憲,裁定不溯既往,主管機關失職人員要負刑責!

請全國所有軍公教警消全力支持與參與,全面向違憲違法日奴政權討回我們的生存尊嚴。
~請大家傳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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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溯及既往沒有違憲,年改會委員也是政大法律系教授的郭明政,是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被牛津世界百科全書,譽為全球最權威社會保險學者之一,他拿大法官釋字620號,以及717號做說明。反對年金改革的軍公教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理由。「不溯既往」是指新法通過後,不會去追溯收回過去已給的福

    出處

    https://blog.hamibook.com.tw/新聞時事/抗議年金改革!為何勞工比軍公教更有理由上街頭/
    抗議年金改革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1888175
    為何台灣需要年金改革?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721578
    年改溯及既往涉違憲? 學者:可適用新法
    7 年前
    170(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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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司法院院長蘇永欽與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公開宣示,我們是民主法治國家,退休軍公教警的退休俸(金)係法定給與而非年金,政府應遵守信賴保護與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主管機關是銓敘部而非總統府審議小組,即使立法院完成立法107年1月1日施行,將提出行政訴訟敗訴或聲請大法官釋憲,裁定不溯既往,主管機關失職人員要負刑責!
    7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想不到民進黨蔡英文政府上台,掌握到立法院過半席次後,手段更兇狠,把軍公教年金砍到刀刀見骨,哀鴻遍野,2018年韓流,帶來一股改革的新浪潮,在全國各地軍公教警協會運作之下、500萬現職及退休軍公教警+眷屬,全力反撲,對蔡英文投下不信任票,才會造成蔡英文政府如斷頭式的慘敗,狠狠的教訓的民進黨,若非本次九合一大選,嚴重影響了投票的意願,民進黨會輸得更慘,而不只是輸到脫褲子而已,2020年總統及立法院的大選,只剩1年1個月,全國軍公教警更要凝結更多的力量,趁勝追擊,推翻邪惡蔡政府,拉下民進黨在立法院所有席位,盼能在憲法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下,重新修法,廢除不當的年金改革,恢復全國退休軍公教警應有的權益,中華民國才是一個正常的國家。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轉貼分享林石猛律師,分析年改法案違憲之主要爭點 -溯及既往未附合理之補理措施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適用原則,不是立法原則。 因而,立法院為了實現國家之重大公益,並非不得立法溯及既往來限制人民的財產權。 民進黨以年改立法限制軍公教的退休金之財產權,其違憲的主要爭點,不在於溯及既往本身,而在於未同時設有合理的過渡條款或補償措施!凡此,參諸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五號、五二五號、五二九號解釋即明。107.4.28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公教人員退撫新法,明年7月1日才會生效,生效後各主管機關將會依據新法,分別對已退休人員重新核算退休所得,然後再將核定通知書以掛號信寄給各人。倘若機關只用平信郵寄而收不到,就視為沒有行政處分,由主管機關自行負責。 退休人員收到重新核定通知書後,請詳細檢視與以前退休時核定的通知書有何不同之處,應該比較少,此時若不服該核定書,記得一定要在30日之內,寫一張復審書「送達」主管機關,載明內容如下: 「本人係依退休舊法奉准退休者,按月支領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息在案,法律更明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基於信賴保護及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受憲法第15條保障,自應依舊法按月領取退休所得,不適用新法,故不服新核定通知書 (*請敘入公文字號),請予撤銷。並應請依舊法原核定之通知書繼續支付本人應得之退休所得。」 軍人作法亦同,屆時也出具此聲明異議書,之後再看狀況打行政訴訟或告總統、立法院長、委員違法濫權刑事訴訟官司。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退休公務人員用「複審」恢復公務員身分,得跟現職公務人員一樣受到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提出「退休金請求權」?還是對剝奪個人退休所得,退休公務人員得以人民身份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此次重審定位很重要。 訴願法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教師的訴願書也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原處分機關],讓[原處分機關]自己答辯給上級機關。.....如果教師處份書是[OO市教育局],訴願書雙掛號寄給[OO市教育局] 公務員的訴願書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銓敘部],讓銓敘部自己去答辯給考試院。 今天收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覆如下 施先生您好:  您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寄至考試院信箱之電子郵件,收悉。 有關所詢退休公教人員不服重行審定退休給與之處分,應採取何種救濟途徑一節。按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 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 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614號及第658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 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 金請求等權利。是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係由其原公務人員身分衍生而得。故公 務人員於退休後,雖已不具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惟若不服銓敘部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 卹法等年金改革法案,重行審定之退休給與處分,仍得依上開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以 資救濟。以上意見,敬請參考。 敬祝 萬事如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敬復 正本:施振鴻先生([email protected]) 副本:考試院信箱([email protected]) 按銓敘部的劇情,你提複審,請求恢復公務員身分(憲法第18條),就要用當前法律規定辦理,等於開了一張空白支票給政府隨時可以刪減你的退休所得。如果我們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直指『侵奪人民財產權益,牴觸憲法第15、22條』未來聲請釋憲情況將會改變。 此案涉及到兩個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法:訴求不溯既往,公務人員保障法:要求溯及既往』。無論是複審書或訴願書提出後,他將影響未來集體訴訟與釋憲的判決。不可不慎!!!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0號】定位:『優惠存款制度實乃一項政策性之補助措施』影響後來釋717釋憲案與軍公教年改案。 可以雙管齊下嗎? 只要一提 就是同意用溯及既往方式辦理,只能用訴願書強調不溯既往的退休事實,才是最佳保障。 軍公教奉公守法一輩子誰都沒有不按規定執行。只是當前的定位,會嚴重影響未來,起步不可不慎。 我們面臨的是詐騙集團,如何確保個人的權益,需要認真思考。別人是沒有辦法幫你做決策的。未來若參加集體訴訟,其訴求的目標,對象,銓敘部跑不掉,按他們的遊戲規則,提出複審,成功機會有多少? 對抗惡法 惡政府。與有關單位承辦人函來函去沒有用 一定要研擬一套方案{存證信函+訴願書+行政訴訟+釋憲 {刑事附民事求償提告最有效} 七月一日扣款侵權行為既成{背信+瀆職} 假想敵{被告}是主管機關相關人員 。 (李惠民長官提供請研參)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想到老本就一肚子火,今天去梧棲台銀刷存摺,退休金又被砍變少了,諸公大人93年自肥條款,有關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及立委們高官,退休金18。/。並沒廢除耶?砍軍,警,消人員退休金最無理,國家ㄧ旦有災難時,這些可敬的弟兄們都要衝先鋒,不畏懼怕抬屍體,挖泥巴,清掃艱困工作,爛領導者,一方面說國家沒錢,另一方面到處灑錢億來億去,無辜的軍公教警消退休人員很無奈,立法院可惡的立委喊砍就砍,我們很無奈耶!如同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大家加油力求勝利。春節到了自求多福,善待自己,闔家團圓平安。
    1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退休的鄉鎮縣轄市首長仍然有18%, 請大家多轉傳,拆穿民進黨謊言 他們單單18%就有3萬多元的利息。 更況層級更高的縣市首長及政務官,可見年改是政策酬庸,而非社會公義。 感恩分享,這表單早已流傳,但仍值得參考對照18%歸零評論。 新科縣市長適用新法 舊縣市長不適用新法 符合法不溯既往 舊縣市長18%退職撫卹未縮水如此的美好 但看看退休軍公教人員卻被適用退撫新法 退休金大幅縮水 真是情何以堪 為健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退職撫卹法制,建立合理退撫機制,內政部於今天107. 12 . 27部務會報通過「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未來立法通過後,自107年12月25日起就任的民選首長,其「退職撫卹」將由現行「確定給付制」(由政府負擔全額退職金)改為「離職儲金制」(由民選首長與服務機關共同提撥儲金),按其在職薪給總額12%之費率,每月由民選首長和服務機關分別撥付35%及65%至專戶,退職或在職死亡時由民選首長或其遺族請領離職儲金本息。 2018年12月27日 17:10 中時 張理國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轉分享 大法官釋字730號解釋指出請領退休金之權利應予保障,乃屬憲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保障之財產權。已經核准確定的退休所得係法律事實(也是法律明定的個人財產)。....立法院行政院都無權搶奪或苛扣人民的合法財產。 (編列預算支付軍公教退休金是法律明文規定,也是銓敘部的法律責任…..軍公教警退休金明年7月一旦退休金短少)………刑法上的公務員,違反法律明文規定,且未經當事人同意,竟從應發給軍公教薪資款項中直接扣款,已構成刑法第129條第2項之違法抑留或剋扣款物罪(即「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依法要負「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萬1千元以下罰金」。 (明年7月一旦退休金短少)個人可以按鈴告發違法或(同縣市集結數十人、分攤律師費用…狀告銓敘部違法違憲)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年金改革應遵守信賴利益保護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之相關見解。對此論點,年金改革辦公室已多次說明,依據大法官針對優惠存款制度所作的第717 號解釋意旨,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並非全然禁止新法規的溯及與適用,立法者仍可在舊法有瑕疵及破裂、新法規修正的預見可能性、為了公益保留或輕微保留等情形下,例外溯及既往,因此,當客觀情勢發生變更,基於強烈公益要求,仍得使法律溯及既往。 國家年金改革係基於世代正義與國家整體利益的考量,不得不在充分衡酌現職及退休軍公教人員的信賴利益下,基於公益比重與變革迫切性,以微調現職及退休人員法律地位的方式,進行制度調整。 且考量年金改革對被改革者的衝擊、經濟弱勢者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以及社會公平正義,已規劃合理的過渡規定,將軍公教人員因信賴而減損的利益降到最低,以兼顧公益及信賴利益之衡平。也就是在所得替代率調降、優惠存款調整等改革同時,訂定「老年基本生活保障」門檻,以保障其老年經濟生活無虞。 我國軍公教人員退休制度,公務員在民國84年7月以前、教育人員在85年2月以前、軍人在86年1月以前屬恩給制(退撫舊制),是由國家負擔軍公教人員退休後的月退休金或一次金的財務責任,軍公教人員不需於在職時提撥或繳費。之後,改為提撥制(退撫新制),軍公教人員於在職時提撥一定費率的35%,政府(雇主)配合提撥另65%。不論是新、舊制,都是廣義的退休(或老年)年金,目的是保障軍公教人員退休後的適足收入,只是財源或分攤比率不同。 因此,退休金的額度受薪資、年資、費率等的影響;也會隨社會經濟條件而調整其所得替代率(保障水準)。故各國的年金制度並非恆定不變,當人口老化、經濟條件等改變時,年金改革是常見的。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全國軍公教警消權益保護協會」 中華民國107年元旦對會員文告 各位親愛的會員伙伴們,今天是中華民國107年元旦,我們回顧過去一年,也展望未來的一年,心有百感交集!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對中華民國全體國民而言,是民主憲政史上最為黑暗的一日,因為蔡政府透過國會絕對多數盲從的黨籍立法委員,行使多數暴力霸凌,既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又違背信賴保護原則的完成了包括《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案三大年改法案! 通過立法的這一天,對中華民國被汙名化的全體軍公教警消而言,是對政府完全失去信心、對國家未來不再抱持希望開始的一天!因為三法的通過,代表蔡政府毀棄中華民國政府曾經對百萬退休與在職軍公教警消的承諾,如此背信的政府,如何值得公教警消對其信任?而蔡政府對軍公教警消的刻薄仇視、剝奪待遇、醜化汙名,是將棄維護國家社會安全、維繫國家有效運作、傳承國家文化文明的軍公教警消於不顧!於是,在可預見未來,錯誤的政策必將使國力逐漸崩解、政府施政效能逐漸衰退,而人民福祉與國家未來更是令人無法期待! 「年改三法」的通過,是蔡政府以仇恨軍公教警消為出發點,是「假年金改革之名,行政治迫害之實」的邪惡之作。結果不僅戕害我中華民國民主憲政法治根基,更剝奪我軍公教警消合法退休所得。身為國家公僕卻無端淪為被害者的軍公教警消,除了對這樣的結果無法接受之外,做為學有專精、有道德良心的知識分子,我們更不會放任自身權益受損、社會公義淪喪,而坐視惡人恣意橫行於艱難世道之中、惡法高懸於國家廟堂之內! 我們呼群保義,不讓公理正義被葬送在一小撮眼中只有權力的政客手中。 我們眾志成城,誓言恢復軍公教警消名譽與爭回政府承諾法定退休所得。 「全國軍公教警消權益保護協會」集合了法學專家、行政長才、社會菁英,在許可籌設、正式召開成立大會後,已完成第一屆理監事人選推舉、確定工作團隊成員,並正進行「律師團甄選」作業。未來將集合眾人之力,以最優秀的律師團為前鋒,透過訴訟的手段,爭回我們被違憲非法剝奪多年工作的退休所得,成為集智合力保護我軍公教警消權益的最大力量! 「全國軍公教警消權益保護協會」目標明確,集智合力,刻正有程序、有步驟地維護我軍公教警消權益! 2018年,中華民國一○七年即將在東海岸粼粼波光輝映下的曙光中升起,面對新的一年,我們相信: 這是最壞的時代,也是最好的時代,只因我們團結奮鬥在一起; 這是愚蠢的時代,也是智慧的時代,只因我們揭穿政客的面具; 這是疑慮的時代,也是篤信的時代,只因我們堅定意志走下去; 這是黑暗的季節,也是光明的季節,只因我們點燃希望的火炬; 這是絕望的冬天,也是希望的春天,只因我們將迎向璀璨光明; 我們什麼都沒有,也是什麼都有,只因我們擁有彼此; 我們同心合力,同舟共濟,我們擁有最大的信心與力量! 我們全都會安抵公義的彼岸,而惡政客們都將會化為歷史的齏粉! 「全國軍公教警消權益保護協會」將和大家一起---迎向最終勝利! 祝福大家,平安健康! 全國軍公教警消權益保護協會理事長林 煌(法朗哥)敬啟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