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恭喜雇主、賀喜雇主,週休二日再見

剛剛立法院二讀通過勞基法新增第32條之1,該條主要內容如下:

1.明定雇主使勞工加班後,得經過勞工同意,以補休取代加班費。

2.補休標準可以加班時數直接換補休時數,亦即1:1。

3.補休期限屆滿未補休完畢之時數,雇主必須給與原加班時數之工資。

國民黨版本認為補休標準應該依照加班費率依比例換算補休時數,但民進黨認為補休標準只要1:1。當然表決結果民進黨以壓倒人數勝過國民黨。

這個規定下來,全國雇主可樂了,勞基法第24條第2項的休息日加班必須給高額加班費的規定,幾乎從今天起宣告形同具文,蔡總統的週休二日縮短工時政見也等同宣告失敗了。

因為以後雇主讓勞工於休息日加班後,只要得到勞工同意,不僅不用付出加班費,補休也可以1:1,補休時間因為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當然選擇最空閒的時間讓勞工補休(但未必是勞工希望的補休時間)。

試問,以後雇主讓勞工於休息日加班,都不會增加任何成本。台灣勞工還能有週休二日嗎?

p.s.以後逼得勞工只好拒絕加班,都跑到外面打工賺錢,這樣對雇主有好處嗎?民進黨的立委是怎麼想的呀?

現有回應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台灣沒有像日本一樣加班換補休必須先經集體的協商程序訂成團體協定,也沒有像其他一般的制度至少有工會要工會同意,無工會者要勞資會議同意。32條之1只規定由勞雇協商,因此雇主可以一對一與勞工協商,絕大部分勞工完全沒有協商能力。

    出處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111/1276423/
    闖關通過的「加班換補休」對你有何影響
    8 年前
    10

增加新回應

  • 撰寫回應
  • 使用相關回應 11
  • 搜尋

你可能也會對這些類似文章有興趣

  • 《勞基法》修正案昨晚(6日)三讀通過,大部分民眾知道明年元旦開始7天國定假日被砍了。除此之外,跟現行在實行的《勞基法》有何不同呢?其實,對於勞工來說,最重要只要記住3點:「可自行選擇週休中其中一天加班領加班費」、「國定7天假日取消,但勞動節照放」、「特休假增加,未休特休假折算成工資」。《勞基法》修正前後比較如下: 一、可自行選擇週休中其中一天加班領加班費 現行: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勞基法第36條) 修正:勞工每7天中,有1日為休息日、有1日為例假日。「例假日」若因天災、突發事件,勞工需加班,雇主要「發給加倍工資且補假」;「休息日」勞工可以選擇加班,但雇主需要「發給加倍工資」但不用補假。 二、7天國定假日取消,但勞動節照放 現行:全年共19天國定假日。勞工可放7天國定假日,包括開國紀念日、青年節、教師節、台灣光復節、蔣公誕辰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 修正:全年共12天國定假日。上述7天假都正常上班,讓勞工跟公務員的國定假日一致,但勞工在勞動節時仍然放假(公務員在勞動節正常上班) 三、特休假增加,未休特休假折算成工資 現行:1年以上未滿3年者7天;3年以上未滿5年者10天;5年以上未滿10年者14天;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1日,最多30日。(勞基法第38條) 修正: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3天;1年以上未滿2年者7天;2年以上未滿3年者10天;3年以上未滿5年者14天;5年以上未滿10年者15天;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1日,最多30日。且明訂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需折算成2天工資,補貼給員工。
    1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年前
  • 勞基法新制上路,黑心企業商家為了規避 「一例一休」加班費、新增「特休假」,取巧玩法,勞動部逐一解釋破解,並呼籲事業單位疼惜勞工,建立勞資互信,期使事業單位可以永續經營。 一、針對「事業單位進用派遣工,或將員工改為承攬,以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説明如下: 1.事業單位與提供勞務之人,雙方是僱傭、派遣或𠄘攬,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2.事業單位對提供勞務的承攬人,如有行使指揮監督事實,經認定勞雇雙方存有從屬性,則該事業單位與勞工間為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勞工權益相關事項。 二、針對「科技大廠遭爆藉故將國定假日、休息日與工作日調移,以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說明如下: 1.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2.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須經勞工同意,非由雇主單方面變更。 三、針對「部分事業單位改僱用按時計酬工作者,或A公司員工至B公司工作,以減少休息日出勤之成本」,勞動部說明如下: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按時計酬工作者,亦享有特別休假、提繳勞工退休金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等權益。 2.同理,A公司員工至B公司工作,A、B公司均須依勞基法規定,為其員工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等),而且事業單位也還要兼顧流動率等管理責任,兩相比較,事業單位未必節省成本。 四、針對「勞工於休息日出勤1小時,請事假3小時」,勞動部説明如下: 1.本部曽於民國82年6月4日函釋,勞工原已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2.有關勞工已與雇主約定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因其已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嗣後因其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原約定之工作時數者,依82年函釋精神,除休息日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五、針對「企業將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為年終獎金」,勞動部説明如下: 1.《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2.至於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3.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六、針對「一例一休老闆如何少發獎金,工總教資方將年終獎金改為發給特休工資及加班費之年終奬勵金」,勞動部説明如下: 1.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2.有關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年終獎金福利性質的概念不同。 3.勞工的工資、獎金或福利等,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要將勞動契約內的年終獎金改為年終獎勵金,應該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不可以單方面變更。 勞動部表示,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法實是保障勞工權益的立法。為避免事業單位對勞動法令新制認知不足,甚或取巧玩法,勞動部已協同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商團體辦理宣導會,協助事業單位落實法令,以確保勞工權益。 勞動部也已訂頒「因應勞動基準法修正勞動監督檢查處理原則」,規畫106年第1季「宣導期」,第2季「輔導期」,第3季起為「檢查期」,以協助並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勞動基準法新制規定;對於申訴案件及重大惡意違規等情事,仍將依法實施檢查及裁罰。
    1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年前
  • 你的假設有問題,首先,勞工本就有週休二日的權力,何謂週休二日?指的是依勞基法第30條單日最高8小時,單週最高40小時,超過就是違法。換句話說,任何雇主與勞方事先約定的上下班時間,都必須遵循法令規定。但勞方對這放方面的知識與瞭解,已有幾十年的誤會,根本不知道原來本來就有週休二日的權力,等到現在政府突然重視工時問題時,資方告訴勞方,因為政策的改變,工時降低,所以我要扣發你們薪資,這時勞方就「以為」是合理的,但其實在法律上是不能夠被隨意降薪的!也就是說,過去38k月休四天,現在更能名正言順領38k月休8天,並且可以反過來跟雇主求償五年內積欠的加班費,為什麼勞方要「自以為」資方說的都是合理,而不花點時間諮詢專業人士?勞工局的律師都是免費諮詢,趕緊去預約怎麽跟老闆索賠積欠近五年的加班費吧!就算離職也能行使這樣的權力!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工作日、國定假日、休息日算法都不同!2017年加班費到底怎麼算?資深人資一次告訴你 2016.12.21 商周 關於加班費的問題其實已經有很多前輩、朋友都拿出來討論了,但我今天除了討論加班費之外,我還會提供一下我個人的實務經驗,法律不是企業了解就好,而且更要主動提供給員工,這才是一個透明公開的做法,也才有辦法避免後續的爭議,所以今天的文章內容會有點多,請各位慢慢看! 員工月薪36000,我們就以這個案例來做計算: 月薪 = 36000 日薪 = 1200 時薪 = 150 工作日加班 前兩個小時每小時的加班費 = 150+(150 x 1/3=50) = 200元 後兩個小時每小時的加班費 = 150+(150 x 2/3=100) = 250元 當天加班四小時的總金額 = 1200 + 200x2 +250x2 = 2100元 國定假日加班 國定假日當日8小時的加班費 = 1200元 國定假日當日3小時的加班費 = 1200元 國定假日當天來上班的總金額 = 1200 + 1200 = 2400元 國定假日來上班就是要加給一倍日薪,就算未滿8小時也是要給一日的日薪,這一點很重要,不要被騙了喔! 例假日加班 例假日當日來上班的加班費 = 1200元 例假日當天來上班的總金額 = 1200 +1200 = 2400元 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才可以加班,而且加班未滿8小時也是要給一日的日薪,並且還要再加給一日的補休,但如果非上述不可抗力的事由,企業不得要求員工加班。 休息日加班 前兩個小時每小時的加班費 = 150+(150 x 1/3=50) = 200元 第三個小時~第八個小時每小時的加班費 = 150+(150 x 2/3=100) = 250元 休息日當天來上班的總金額 =1200 + 200x2 + 250x6 = 3100元 休息日加班有一個基本規則,以4小時為一個基本的認定範圍: 加班1小時 = 給付4小時的加班費 = 200x2 + 250x2 =900元 超過4小時 = 給付8小時的加班費 = 200x2 + 250x6 =1900元 超過8小時 = 給付12小時的加班費 = 200x2 + 250x10 =2900元 其實就是部份援用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的規範,重點在於抑制及解決企業濫用員工休息日加班制的問題。 第9個小時~第12個小時 = 150+(150 x 2/3=100) = 250元 休息日來上班上12個小時的費用 = 3100 + 250 x4 +600(12月6號勞動解釋,9-12小時除了原來的加班費之外,要再加給四4小時的本薪) =4700元
    2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年前
  • 別拿一例一休當漲價的藉口! 餐飲業、電影票、診所掛號,都要拿一例一休當漲價的藉口。 一例一休真的「有那麼偉大嗎?」 當然是假的! 簡單整理去年至今「一例一休」爭議的過程就是:蔡英文政府為了否定工人要求的「二例」,誇大強調了「一例一休」對工人的好處。於是,今年一開始,資方就假裝人事成本驟增,喊痛,趁機聯手漲價。日前,林全不顧消費者的反彈,出面說,漲價有理。意在再次強調「一例一休」對工人的好處,反打去年工人抗爭一耙。 所謂「一例一休」的歷史過程,簡單整理如下。2000年以前,工人的周法定工時是48小時(周工作六天),所以一周只有一天的「例假」,沒有所謂的「休息日」。2000年以後,工人的周工時縮短到2周84小時,簡略說,算是周42小時,於是,工人多了6小時的假。當時的民進黨政府就發明了一個新的詞,將這6個小時的假,稱之為「休息時間」,並曲解「休息時間」的加班費計算方式。2016年1月1日起,因為勞基法又縮短工時為周40小時,所以,原來的「休息時間」就從6小時,變成了8小時,就成了「休息日」,即「一休」。因此,連上原先的「一例」,就是「一例一休」。也就是說,「一例一休」並非從去年年底修法開始,而是去年1月1日就開始了。 所以,準確地說,新修法後改變的不是「一例一休」。而是「一休」的加班費計算方式。但其對整體薪資的調升效果,微乎其微,絕不像資方講得那樣。 不論今年的新制或去年的舊制,以月薪3萬6的工人為例,平日加班四小時,共可獲得900元的加班費,即該月可以領36900元的薪水。而新制實施後,若休息日加班四小時,其實一樣也只是可領900元加班費,月底一樣也是領36900元。這說明了新制的休息日加班並非是什麼大好康,只是變得正常而已。資方沒有什麼理由「喊痛」。(詳細計算方式:月薪36000元,即日薪1200,時薪為150,平日加班四小時。前兩小時150×1.33×2小時=400元;後兩小時150元×1.66×2小時=500元,合計900元。新制實施後,休息日加班的加算也是一模一樣的。) 新制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有些改變也是真的。但它的改變只不過是把陳水扁時代以來曲解的「休息時間」加班費計算方法導正過來,讓休息日加班與平常日加班領得一樣多而已。 也就是停止了過去資方「不合理」的佔便現象。在現實上,對台灣工人的平均薪資的影響也極其微小。資方「喊痛」完全是無病呻吟,純粹為是了漲價。但林全竟然非但不制止資方的哄抬價格,還說是「必然結果」,賦予漲價正當性! 勞動黨•臉書“怎麼辦?!”
    1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年前
  • 勞基法》修正案,執政黨最核心的理由是所謂「給企業彈性,以提昇競爭力」。具體化在法案上則有下列的關鍵變動:(一)休息日加班自「做1算4」、「做5算8」改為「核實計算」。(二)每月加班時數上限自46小時延長至54小時,三個月內加班總數不得超過138小時。(三)輪班休息間隔自11小時減少為8小時。(四)「7天應有1天例假」改為可調移為「14天有2天例假」而「可連續工作12天」。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不是啊 現在你們民進黨的人怎麼有資格喊台灣少子化回不去了 ?? 台灣人不敢生孩子原因有很多,但「低薪高房價」絕對是不能迴避的因素。 台灣勞工一年的加班時數兩千多小時,在全球名列前茅。 大家自己將心比心啦,如果你結婚後不只要經常加班、連你的另一半都要加班,才能撐起一個家庭,誰敢輕易生孩子??都沒時間照顧孩子、陪孩子,加班換來的薪水也請不起保母,有多少人敢冒險去生孩子? 2016年民進黨上台之前,也說要照顧勞工啊,結果 #勞基法的加班時數是誰放寬的?是哪個政黨接受全國商總、企業工會那些財團大老闆的建議,把勞工每個月的 #加班上限從46小時放寬調到54小時? 就是你民進黨啦! 當年修勞基法的時候,我們民間團體、勞團、一堆社團拼命呼籲,民進黨不要再放寬加班上限了,結果咧?我們當年被民進黨側翼罵到狗血淋頭,整天罵我們 #阻礙國家進步、說我們華國左膠、破殼小雞、不知民間疾苦,說「加班是為了讓老百姓賺更多錢」。 幹拎老師 !! 老百姓真正需要的是加薪,不是加班換薪水,你們什麼時候才會懂 ?更可惡的是第二次修改勞基法的時候,民進黨還把 #補休替換加班費正式合法化。 這條法令通過後,公司叫你加班,可以不必給加班費,改天讓你補休就好 ( 美其名是必需經過勞工同意,但實際上大家都懂勞工根本不可能有得選),勞工根本沒有拿到更多錢 !! 當年我們拼命阻擋這一條,我們認為勞工都被強制加班了,好歹要拿到錢吧 ? ? 結果我們又被民進黨網軍圍剿,說什麼補休換加班行之有年了,正式合法才可以避免非法,結果累死的一樣是基層老百姓。 這幾年來是誰跟財團妥協,你們心裡沒數嗎 ? 大家自己去查啊,鴻海集團這樣的大公司,叫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最後只有重罰2萬,他媽的像話嗎? 當年時代力量黃國昌曾經主張修法,提高罰款,依企業規模大小、把企業罰款提高,像鴻海這樣的大企業,如果連續惡意違規,最高應罰到500萬,結果也是民進黨擋下來,說什麼企業如果被罰倒了,會有更多人失業,所以罰款繼續2萬起跳。 這幾年來多少企業有真的去改善勞工的加班環境和加班費,你們有去好好面對嗎? 一再跟大老闆妥協,挖了這麼多洞給勞工,然後又道貌岸然的說少子化是全球危機,是無法逆轉的狀況。 廢話 !! 照你們這種神操作,危機沒越來越大才真的有鬼。 #少子化 #民進黨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一例一休效應現 陳瑞宏:台灣會變死城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林孟汝台北2日電)一例一休新制上路,有連鎖餐飲店以部分商品漲價因應。工商團體表示,事前就曾警告過,但政府聽不進去,恐怕這次帶動的物價上漲問題會比之前油電雙漲大。 一例一休及加班費新制在去年12月23日正式上路,勞工每7天就應該有兩天休假,大幅提高勞工休息日上班的加班費給付,首當其衝的就是勞力密集的服務業,不僅加班費的成本增加,連排班都成為問題。 八方雲集開第一槍決定部分商品漲價後,因應經營成本上揚,知名魯肉飯連鎖店家鬍鬚張接著公告13個品項調漲價錢。這股漲風,也吹到診所掛號費。 中華民國診所協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曾梓展日前說,不少診所將調漲掛號費新台幣30至50元,加上部分負擔50元,民眾就醫得付150至200元,其中光台中就估有3到5成的診所會漲價,且週休二日開診家數也會下降,以減少加班費支出。 不過,製造業情形也好不到哪裡去,包括和大集團、上銀科技、宏全國際等大廠,也都決定提升智慧自動化生產的比重,未來幾年內將增加機器人應用及採購,儘可能以自動化來抵銷一例一休後得增加的人力成本。 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副理事長、環隆科技董事長歐正明表示,新制太僵硬了,加班費又增加那麼多,執行起來困難重重,企業怕受罰只好接受,但是每個勞工家庭財務狀況不一樣,有些想加班、多賺一點養育孩子吃用好些的勞工會變成沒法加班。 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副理事長陳瑞宏表示,全國138萬家中小企業,微型企業占7成,受新制影響最大。 他說,新制規定,週六或日加班,加班費暴增為2至3倍,「太離譜了」!大企業還可以用派遣工,但中小企業若要再請人,老闆受不了就會「不做了」,失業率一定會變高。 他還說,包含百貨等行業若都不加班,台灣會變成「死城」;政府要讓新制上路,卻死板板的,沒有配套,加上景氣不好,遏阻了原本做得不錯的台灣服務業未來。 本身從事電機跟消防設備的陳瑞宏指出,缺人會影響工程進度,連公共工程案都可能會延宕,況且藍領階級重勞力、休假較少,一個月只休6天,所以薪水比一般白領高,現在一個月要休8天,已有很多人擔心薪水縮水,養不活一家老小。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蔡練生表示,不只民間企業,包含中央或地方政府單位的人事成本也會增加,估算會增加數千萬到幾億元外,包括醫院排不了班,減少服務,或廠商訂單轉海外生產、物價上漲等效應,在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後也都會一一浮現。 他重申,事前都曾警告過,但政府聽不進去,恐怕這次帶動的物價上漲問題會比之前油電雙漲大。1060102
    1 人回報2 則回應10 年前
  • 採用勞基法84-1條的勞工最典型的就是保全員,核准工時240H(20天)工資不得低於26786元,288H(24天) 不得低於32389。照這樣看來,這家公司保全員240H極可能低於26786元。 保全員240H工資若低於26786元(288H低於32389元),請上勞動部網站民意信箱寫信檢舉。 保全人員PT兼職時薪制為133元。 保全人員月薪制: 保全人員月工時288小時/大月休7天小月休6天,薪資不得低於32390元。 保全人員月工時240小時/月休10天,薪資不得低於26787元。 保全人員月工時264小時/月休8天,薪資不得低於30172元。 未來勞動部若有新解釋,從其規定,有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部打不進去,麻煩請打各地方勞工局,謝謝!! 勞動部:0800085151 ===================================== 就業服務法 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請保全公司注意!! 違就服法: 第五條第一項 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者。 罰款:30萬~150萬元。 1.給薪未達基本工資(第21條第1項) 2.工資未全額給付(第22條) 3.未置備工資清冊(第23條) 4.未給加班費(第24條) 5.因性別差異未給同工同酬(第25條) 6.加班不符法定程序或超時加班 (第32條) 保全人員工時上限為288小時(含加班), 全部月休6天肯定違法,大月最少要休7天,勞工局建議月休8天起。 大月休7天,小月休6天,月工時288小時,法定最低薪資為32390元。 違勞基法最高罰100萬元
    4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http://udn.com/news/plus/9731/2195464 2017年1月1日起,將有多項攸關民眾權益的新制上路,包括一例一休、勞保與國保年金費率調漲、健保補助與台股ETF現金申購贖回機制等。各項相關新制,整理如下: ★勞動篇 ▲基本工資 ①月薪由20,008元,調升為21,009元 ②時薪由126元,調升至133元 ▲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費 ①前2小時加發1.33倍,第3個小時起加發1.67倍 ②加班4小時內以4小時計加班費,4至8小時內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12小時計 ▲一例一休/特休假 ◎年資滿6個月、未滿1年,有3天 ◎年資2至3年,提高至10天 ◎年資3至5年,提高至14天 ◎年資5至10年,提高至15天 ◎10年以上,每年加一日至30天 ◎每年須結算,未休完須折現 ▲國定假日 勞工不再放: 1.開國紀念日翌日 2.革命先烈紀念日 3.孔子誕辰紀念日 4.台灣光復節 5.先總統蔣公紀念日 6.國父誕辰紀念日 7.行憲紀念日 ▲新增責任制人員 信合社雇用經理職以上人員,及廣告業雇用經理級以上人員 ▲保費、退休金篇 勞工保險費率 從10%提高到10.5%(含就業保險) ▲國民年金保險費率 從8%漲到8.5% ▲勞退新制 年滿60歲、年資滿15年後,退休金可自選一次領,或月領 ▲壽險保費/個人傷害險危險發生率 降到萬分之2.4543 ▲壽險保費/壽險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 2017年起調降 ★稅制篇 ▲綜所稅免稅額 ①一般免稅額調高至8.8萬元、70歲長者調高至13.2萬元 ②調高課稅級距、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級距 ▲貨物稅 電動車免徵貨物稅至2021年底12月31日,另外還會補貼電動重型機車近14,000元。 ▲證交稅 公司債、金融債、債券ETF等商品停徵證交稅至2026年底 ▲跨境電商營業稅 ①來台營業須辦簡易登記 ②勞務每月4萬,年銷售額48萬元以上,達繳稅門檻 ▲網購關稅 進口次數頻繁者,不適用3,000元以下免稅規定 ★金融篇 ▲上市櫃公司 ①實收資本額50億元以上,須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CSR) ②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須設審計委員會 ▲台股ETF 可採現金申購贖回機制 ▲反洗錢 所有銀行須設立防制洗錢專責單位、配置足夠人員 ▲匯款 ①超過3萬元以上的跨境匯款,銀行加強查驗客戶身分、股東結構 ②身心障礙者跨行提款,每月三次免手續費 ★生活篇 ▲國民旅遊卡 公務員國民旅遊卡必須有一半用於團體旅遊,以最高上限16,000元為例,其中8,000元須用於團體旅遊。 ▲健保 ①未經轉診至醫學中心看病,健保門診部分負擔調高60至100元,經轉診者則減少40元 ②兒科醫師協助施打1歲以下兒童公費疫苗,每次可得補助100元 ▲食安,食品正名 鱈魚、巧克力、薏仁、太白粉,應如實標示內容物,違者最重罰400萬元 ▲食安/量販業廚餘 公司資本總額達2,500萬元以上的超級市場及零售式量販業,明年3月1日起要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機車 ①新款機車需配有日行燈才能出場領牌;推廣汽機車日間開燈,暫無罰則 ②排放標準加嚴到歐盟第六期 ▲空氣品質管制 台灣西部列為PM2.5三級空氣品質防制 ▲孕婦乘客禮遇 乘載孕婦(含自行開車或搭乘)未滿3人小型車,不受國道高乘載管制(含周日國5北上常態高乘載) ▲高齡駕照 75歲以上老人,須通過體檢和認知測驗,監理站才會核發有效期限為2年的短期駕照 ▲E帳單水費優惠 每期水費減收3元 ▲房屋出租 房東出租房屋,應使用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契約與房客訂約,若契約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最高將可處30萬元罰鍰。 ▲預售屋、成屋買賣計價 刪除「屋簷」、「雨遮」以附屬建物測繪的規定,將建物地下層測繪邊界改以竣工平面圖所載面積範圍《牆壁中心》為界,並訂定新舊制適用的過渡規定。
    7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