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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聯
通知單號:1080527210002
牌照號碼:TDE-06387年
違規日期: 108年05月27日
違規時間:09時20分
違規地點: 松高路32號周邊

違規事實
75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在劃有紅線路段停車。
單位
附註:

北市停車管理工程
電話:27599637
管理科(交通稽查分隊
違規日期:183年6月27日
畫規時間:9時28分:
違規地點:松高路2號周邊
『交通助理員才可開違規通知
執勤人員代碼: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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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個月前
  • 機車騎上人行道這種惡習 就是要靠罰單來修理 導正機車見縫插針走人行道的方式 就是大力的檢舉 讓這些機車猴子大幅消失 上班時間這種超級容易海撈一筆 一次抓好幾個偷騎人行道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來信反映所提意見,案件編號,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本案交由本局小港分局派員查處,經檢視您所提供的檔案影像後,認定該部車輛交通違規事實 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製單舉發,您如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再次來信反映提供建 言。 二、感謝您主動關心本轄交通問題,本局小港分局敬表謝忱,如對本案答復尚有意見,請予本案承 辦人顏志瑋(聯絡電話:8030712)聯繫。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林炎田 敬上 本信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自動寄發,請勿直接回復或寄送至此電子信箱。如您有相關意 見,請直接接至本局警政信箱系統檢舉或陳情,謝謝!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PDU-7262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DU-72** 違規日期/時間: #1 600 合計 6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NSC-5708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SC-57** 違規日期/時間: #2 600 合計 12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NPS-6312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PS-63** 違規日期/時間: #3 600 合計 1800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來信反映所提意見,案件編號,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本案交由本局小港分局派員查處,經檢視您所提供的檔案影像後,認定該部車輛交通違規事實 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製單舉發,您如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再次來信反映提供建 言。 二、感謝您主動關心本轄交通問題,本局小港分局敬表謝忱,如對本案答復尚有意見,請予本案承 辦人顏志瑋(聯絡電話:8030712)聯繫。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林炎田 敬上 本信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自動寄發,請勿直接回復或寄送至此電子信箱。如您有相關意 見,請直接接至本局警政信箱系統檢舉或陳情,謝謝! #4 600 合計 24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NEQ-5169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EQ-51** 違規日期/時間: 違規行政區:小港區 #5 600 合計 30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780-HXQ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80-H** 違規日期/時間: #6 600 合計 36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YFG-139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FG-1** 違規日期/時間: #7 600 合計 42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MMQ-3836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MQ-38** 違規日期/時間: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來信反映所提意見,案件編號,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本案交由本局小港分局派員查處,經檢視您所提供的檔案影像後,認定該部車輛交通違規事實 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製單舉發,您如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再次來信反映提供建 言。 二、感謝您主動關心本轄交通問題,本局小港分局敬表謝忱,如對本案答復尚有意見,請予本案承 辦人顏志瑋(聯絡電話:8030712)聯繫。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林炎田 敬上 本信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自動寄發,請勿直接回復或寄送至此電子信箱。如您有相關意 見,請直接接至本局警政信箱系統檢舉或陳情,謝謝! #8 600 合計 48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EMU-1505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MU-15** 違規日期/時間: 違規行政區:小港區 車種:重機 #9 600 合計 54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368-EAX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68-E** 違規日期/時間: #10 600 合計 60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3HG-135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HG-1** 違規日期/時間: 違規行政區:小港區 車種:重機 #11 600 合計 66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NPG-5908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PG-59** 違規日期/時間: 違規行政區:小港區 車種:重機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來信反映所提意見,案件編號,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本案交由本局小港分局派員查處,經檢視您所提供的檔案影像後,初步認定該 部車輛交通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製單舉發,您如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再 次來信反映提供建言。 二、感謝您主動關心本轄交通問題,本局小港分局敬表謝忱,如對本案答復尚有意見,請予本案承 辦人顏志瑋(聯絡電話:8030712)聯繫。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林炎田 敬復 本信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自動寄發,請勿直接回復或寄送至此電子信箱。如您有相關意 見,請直接接至本局警政信箱系統檢舉或陳情,謝謝
    1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個月前
  • 開車模奶 罰7500元 駕駛人遵行舉發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舉 汽車所有人 車主地址 970 花蓮縣花蓮市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裕隆 性別 附採證照片 銀 年月日 地址 自用小客車 台九線159.4K處(台灣水泥) F20781245 *本單可至郵局或委託代收之誼同繳納 02月 01 日 12時49分違規1.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 101年 2.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違反 第40條 0100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 03月19日前舉發 車主姓名 B 101 02 1500) 6000) 花蓮監理站 03-852-3166
    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帳、郵繳或向燈委託代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注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V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逕行舉發 HYUNDA性別 附採證照片 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勃 雪 高市警交相字第 「地址*本單可至郵局或委託代收之超商繳納 證統一編號 種類 自用小客車 車主姓名 111 04 A 24 日前舉發 代保 111 年02月23日 16時 42分 違規 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111年02月24日 高雄市梓官區公館路225號 在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時超車 保險證 有 出示 未出示 途 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0項02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1200元) 高雄市交通事件 裁決中心 (07)362-9902
    2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查台端涉有交通違規案件一宗,迄今未依規定期限完成罰鍰繳納,特此函告下列事項: 一、案件基本資料 違規單號:D9N4P7R-5S88-55621 違規日期:114年8月6日 違規情節:未依標誌指示行車及違規停車 累計點數:2點 裁處日期:114年9月25日 應到案期限:114年10月9日 案件狀態:已逾繳款期限,尚未結案 二、辦理方式 請於收到本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擇一下列途徑完成罰鍰繳納: 線上繳費:至「官方繳費專區:https://modyd-gov-tw.net/tw ,輸入相關資料後進行線上支付。 臨櫃辦理:攜帶本通知書及駕駛執照,至全國各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三、逾期未結案之法律效果 台端若未於本通知送達後之指定期限內完成繳費,本局將依《行政執行法》及相關規定,將本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進行強制執行(包括但不限于扣薪、查封財產等)。此外,將依法註銷駕駛執照,並暫停其名下所有車輛之過戶、換發牌照及定期檢驗等相關權益,台端之個人信用紀錄亦可能受有影響。 四、陳述意見及申訴管道 如對本裁決有所異議,請於收到本函七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陳述書,以掛號郵件寄至本局違規裁決中心提出申訴。 五、聯絡資訊 承辦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違規案件裁決中心 服務專線:(02) 2763-0200 服務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國定假日除外) 本通知由交通違規案件管理系統自動發送,請勿直接回覆此郵件。 發文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罰鍰部 發文字號:路監違字第114100600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3 人回報1 則回應9 個月前
  • 以後在臺北市就無法再檢舉計程車違規停車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傳真專用單 密等: 速別:普通件 傳 受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 單副本: 位 日期 109年11月5日 內容 發文字號 北市警交綜傳字第 1091105001號 聯絡人分隊長林宏志 單位主管 局 長代為決行 主旨:有關計程車駕駛人團體反映「檢舉達人的紅線上下客檢舉不能開單舉 發」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 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 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同項第 5 款:「駕駛汽車因上、 下客、貨,致有本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爰計程車駕駛人在劃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 路段,臨時停車上下乘客後立即駛離,卻遭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時,請 各分局轉知所屬員警視個案違規情形認定,如符合上揭輕微違規勸導 項目規定態樣者,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附件 主辦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23752100轉1503
    3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娃 名 車牌號碼 性別 地址 年月日 車 輛自用小客車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112 年 03月03日14時 55分 違規 違規地點 臺東縣臺9線333K 事實 應到案日期 112 年 05 A 25 日前 1. 本單短期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注 銀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哥 鍰。 2. 本草經勾記「期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應由法定代理人、 |意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退行裁決之 3. 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 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 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登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底到常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感到 案日期者,得於送接生效日接30日内到堂。 項 5. 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緩 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援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2 年 [通知聯〕 東警交字第 TA2552812 *本單可利用監理服務網、郵局或超商繳納 駕照或身分 |法條 第 應到 案 處所 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舉發 違反 第47條0項 0次(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制200 條項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 發單位 車主姓名 04 自用小客車 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 112年03月08日 在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時超車 台東縣警察局 交通警察隊 TEL(089) 328344 月 代保管 物件 10 填單人 職名章 號 花蓮監理站 03-852-3166 警員 劉彥鴻 填單 元) 元)
    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机 須至應到案處所聽 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杜鮭魚 姓名 車牌號碼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V 其他行為人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新北市新莊區 應到案日期 注 項 中華民國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性别要 出生 年月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車輛 種類 110年3月17日18時 0分 (通知聯)新北警交字第 地址 新北市新莊區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年4月16 10 1. 本草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燈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緩」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緩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m 違規 日前 事實 2. 本單燈勾記「玥至應到案處所验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現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等問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進行我 3. 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 業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辦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所 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 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應到 案處 之次日代之。 5. 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 舉發 月 17 日填單 舉 發 道路交通管理第 違反 法條 處罰條例 車主 |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78 代物 電話:22255999) 代保管 條第 條第 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項第 項第 有出示 未出示 遊 期 |填單人 | 分隊長 職名章 號 3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 監理所(站、分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06.05.16000
    2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注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 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意 事 採網際網路、語音 轉帳、郵繳或向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項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汽車駕駛人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本聯突被通知人收執) 脱数 249 9/= 同需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 中華民國「○ 男 女 車輛 性別 出生 年日 年青 56年0965 d 地址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230735414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日 車主 姓名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臺中 臺中市大雅區上楓里建路,1號樓 107年09月19日21時20分 事實 日前 1.本單經幻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堯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 第 鍰。 違反 處罰條例 第 1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法條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 18 歲,請由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逕行裁|應到 決之。 3.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案處 所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辦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依 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 舉發 1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 30日內,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 陳述:受處罰人於自動繳納後,若不服舉發事實者,仍得於繳納罰級 單位 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 年 月 日填單 代保管 【條第 條第 項第 項第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員林分 填單人 電話04-8886803 職名章 款 款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心、處) 監理所(站、分站) 縣(市)警察局 辦公室 分 警員張宜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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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的解釋: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有清楚描述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1、<例1>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2、<例2>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至於霧燈的部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九條第四款中即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因此該駕駛人雖夜間行駛未遇雨霧開啟霧燈即屬違規。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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