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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委員游毓蘭 ●
1h.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終於排審各界期待已久的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修正案,我跑了幾場質詢完,全程參與,審查結果,
除了爭議較大的違規記點制度、道安講習相關條文仍保留協商
外,其他條文都已通過出委員會。
我長期關注道路交通安全問題,陸續提出有關修正法案名稱、
恢復民眾檢舉項目、加重處罰無照駕駛、危險駕駛、不停讓行
人等項違規、改革違規記點制度等20條文修法。很多民眾向我
反應的問題,我也都透過會期中鍥而不捨的質詢、預算審查、
院會提案、協調會要求行政部門,讓我感到欣慰的是,我所提
的修正條文大部分都能納入行政院版本,在今天通過審查。
有關恢復民眾檢舉部分,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
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停或停車、不依順向臨停或停
車、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等違規都將可由民眾檢舉。至於紅
線違停則因警政署統計件數太多,警力無法負荷處理而未能納
入。但是我要求,繪設禁停紅線要從嚴評估不可浮濫。而攸關
行人安全的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
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罰鍰也提高處
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建立行人優先的人本交通更
往前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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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原規定的危險駕駛中,超速60公里降為超速40公里,另
外,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迴車、倒車、逆向都將納入危險駕
駛處罰,罰鍰也提高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希望能減
少危險駕駛違規。而駕駛人於5年內無照駕駛聯結車、大客
車、大貨車2次以上者,加重處8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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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112.04.14已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確認將於 6/30 正式上路,事關大家的荷包,請熟悉這次新法上路的詳細內容,以免受罰被開罰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點: 1. 不停讓行人罰款上限由 3,600 元上修為 6,000 元 2. 無照駕駛罰款上限翻倍:12,000 元上修為 24,000 元 3. 嚴重超速定義由超過最高限速60公里下修為超過最高限速40公里。 4. 危險駕駛行為 (含嚴重超速) 增加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行為,罰款上限由 24,000 元上修為 36,000 元,同時扣牌 6 個月。 5. 一年內被記點達 12 點,吊扣駕照 2 個月;二年內被吊扣駕照 2 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6. 增加民眾檢舉項目: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停,但不包含紅黃線違停;倒車前沒有顯示倒車燈;倒車時沒有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在公共場所的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等。 7. 古董車得領用專用牌照但需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8. 車輛吊扣期間行駛致吊銷牌照者,應於原受吊扣處分期滿,始得再依受吊銷處分期間後方得重新領照。 這次修法特別強化停讓保護行人部分,無論罰則或罰款,相較過去都變得更重,加上恢復民眾檢舉制度,駕駛人一不小心恐傷荷包,但一切都是為了讓交通安全更進一步,也希望透過更嚴格的懲罰,擺脫「行人地獄」的惡名,若不想之後挨罰單,建議可以先把將修改過的法條弄熟! 資料來源:交通部、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安全入口網、全國法規資料庫
    2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道交新制6/30上路施行 修正重點看過來 保護行人及弱勢用路人 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 時, 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 大型車罰3, 600元→提高為6, 000元 小型車 機車 600元→提高為6,000元 罰3, 200元 維持罰1, 嚴懲無照駕駛與危險駕駛 提高無照駕駛罰則 罰鍰 無照駕駛機車或小型車 上限由12, 000元→提高為24, 000元 15年內累犯即處最高額罰鍰 如致人重傷或死亡並得沒入車輛 車輛未暫停讓攜帶白手杖 或導盲犬的視障者先通過 大型車 200元 維持罰7, 小型車罰4, 800元→提高為7, 200元 機車維持罰2, 400元 嚴重 超速 加重危險駕駛罰則 現行: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 改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 罰鍰 提高嚴重超速罰鍰上限 上限 24, 000元→提高為36,000元 增加危險駕駛態樣:高速公路或 快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f 運轉台南好交通 Q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Bureau of Transportation Tainan City Government
    2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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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 速限超過40扣牌6個月並提高罰鍰 < 有人贊成有人反對 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讓我 們知道是誰提案 然後我們用選票表達我們的 意見 立法院第 10 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文第四十三條加重處罰。(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五、提高危險駕駛之罰鍰,並修正嚴重超速之規定,將行車速度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 十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四十公里,及將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等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範疇。(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六、修正提高汽車駕駛人違法爭道行駛行為之罰鍰,並對犯駕車行駛人行道之行為處以最高額 之罰鍰,以杜絕此種嚴重侵害行人路權、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行為態樣。(修正條文 第四十五條)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范 雲 林靜儀 陳明文 蘇震清 劉建國 莊瑞雄 蘇治芬 吳玉琴 林岱樺 陳歐珀 羅致政 余天 陳靜敏 劉櫂豪 王美惠
    5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防止「檢舉魔人」,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明定警 察機關得不再受理紅黃線臨停檢舉,但因行政院遲未公布施行日,有機車騎士在法律三讀 通過後,仍因臨停紅線穿雨衣遭檢舉挨罰。交通部昨日緊急回應表示,雖然該條例將擬於 4月30日施行,但在4月30日前,不僅前述的穿雨衣個案,修正案中提及的46項違規項目, 包括未戴安全帽、轉彎及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等類似個案,都可免予舉發。 根據統計,2018年至2020年遭檢舉最多的前5名依序是:違規停車、轉彎及變換車道未使 用方向燈、闖紅燈、跨越雙白線行駛,以及紅燈時占用機車停等區。 交通部官員表示,立法院去年12月7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修正案, 正面表列民眾可檢舉的46項交通違規項目,在修例實施之後,警察機關即不再受理民眾檢 舉,包括: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手持行動電話駕駛、違規超車、闖紅燈及駕車行 1;;33[m駛人行道等。 另檢舉同1輛汽車的同1違規行為,若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1個路口以上,以 舉發1次為限,違規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不予舉發,但原本民眾最常檢舉的紅黃線違停,不 在名單內。
    2 人回報2 則回應3 年前
  • (*)版主借Po一下(*) 您是否經常莫名收到交通違規檢舉罰單呢? 請支持廢除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 https://j
    1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的解釋: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有清楚描述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1、<例1>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2、<例2>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至於霧燈的部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九條第四款中即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因此該駕駛人雖夜間行駛未遇雨霧開啟霧燈即屬違規。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款。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警方表示:112年6月30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同條第4項規定處罰車主「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2023年8月7日
    2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昨日總統府則公布總統令,指出5項對行人威脅大的交通微罪仍維持開放檢舉,包含以下細項: 1、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可罰300元至600元 2、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可罰300元至600元 3、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車,可罰600元至1200元 4、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可罰500元 5、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可罰600元至1200元
    1 人回報1 則回應4 個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