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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丞投資
金融外務聘僱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雇主(甲方):金投資有限公司。 負責人:楊丞鈞

受僱人(乙方):
一、工作內容與服務範圍
乙方擔任[職稱,如:金融外勤專員】,負責外勤帳務業務、客戶拜訪、文件遞送、
協助客戶軟體下載、基本操作講解等等。乙方應依甲方指派之時段與區域執行勤
務,並定期回報業務進度。
二、勞務性質與報酬
正職薪資結構:採「底薪加提成」制。底薪為新台幣50000元[新台幣],獎金業績
依抽傭之「依照服務用戶金額百分比0.5%至1%」計算。
兼職薪資結構:採獎金制。實做天數工作滿15天 結算乙次
提領薪資均提供轉帳/領現。
津貼撥付: 甲方單補貼乙方交通及油資津貼實報實銷補給)。
三、資訊安全與個人資料保護
文件保管:乙方攜帶之客戶申請書、合約書、操作書等重要文件,須善盡保管責
任,不得遺失或使第三人知悉。
禁止私下複印:乙方不得將客戶資料私自留存或轉賣予其他金融同業。
四、職業操守與合規
誠實說明: 乙方對客戶說明金融產品時,應如實揭露風險,不得有虛偽、詐欺或誤
導之行為。
禁止挪用: 乙方嚴禁挪用客戶款項或與客戶有金錢借貸往來。
五、違約處置
若乙方違反個資法或金融監理法令導致甲方受罰或名譽受損,甲方除得逕行終止契
約外,並保留法律追訴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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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7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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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託人: (下稱甲方) 受託人: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茲就甲方委託乙方協助向第三方辦理雙方約定之金融及借貸業務申請事宜,雙方特簽訂本契約條款如後,俾便共同遵守: 第壹條 乙方並非貸與甲方款項之金融機構(包含不限於銀行、金融機構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其他法人、自然人。乙方亦與王道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無任何關係。乙方受委託事項僅為協助甲方申辦各項金融及借貸業務,甲方因委託乙方申辦上開業務而對第三方負擔 借款利息、債務等相關法律責任,概與乙方無涉。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對第三方清償債務或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委託代辦契約書》 一、甲方同意以新臺幣50萬元整內授權乙方依其提出之申請資料及條件,協助向金融機構(包含不限於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 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郵局等);其他法人(即除金融機構以外,一切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包 含不限於一般民間之融資公司等)、自然人(即未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業者或依民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一節所稱之自然人,包含不限於 商號、當鋪、代書、合夥、其他非法人團體、一般自然人、民間有资力之自然人等)辦理各項金融及借貸申請業務或先向其他法人 或自然人申辦,再轉向金融機構辦理。甲方並授權乙方得透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進行甲方相關之一切信用紀錄之徵信作業。 二、前項金額核准與否、實際核准款項、利率及具體撥款時間等,悉依貸與人為準,乙方對此不負保證之責。 第貳條 乙方受任期間至貸與人交付貸款為止。但因不可歸責乙方事由致本契約簽訂後一年內仍無貸與人承貸時,乙方得逕終止本契約。 第參條 甲方非如第肆條終止本契約者,應於確認收受貸款或乙方通知貸款到帳後1日內以現金或匯款給付第壹條金額之10%作為 乙方服務報酬。但若最終核貸金額小於第壹條金額,將以最終核貸金額計算上開服務報酬。 二、若貸與人有代償前貸或整合方案者,其代償或整合金額應併列入前項核貸總額計算。 第肆條 一、甲方因不可歸責乙方事由(包含不限貸與人提出之利率、期數、還款期間等條件不合甲方預期),於簽訂本契約後至乙方為其向 貸與人提出申貸資料前表示終止本契約者,應於表示终止本契約後1日內以現金或匯款給付乙方服務報酬貳萬元整。若甲方於乙方 為其向貸與人提出申貸資料後始終止本契約,則應於表示终止本契約後1日內以現金或匯款給付乙方前條約定之服務報酬。 二、貸與人撥付貸款後,甲方非得終止本契約且應給付乙方第參條約定之服務報酬。 三、乙方於前三項情形尚有支出其他必要費用者,甲方應與服務報酬併付之。所稱必要費用係指乙方處理受任事項時為甲方所支付 之信用保險費、設定費(包含不限於不動產抵押、動產擔保設定費)、代書費、利息、銀行開辦費等費用。 第伍條 因不可歸責乙方事由(包含不限於甲方未誠實告知個人評估單上資訊/甲方失聯2日或以上/甲方未於乙方限期內補正資料/甲方不於 約定期日配合照會或對保/甲方照會或對保時謊報重要資訊)致任一貸與人拒絕承貸者,乙方得逕終止本契約,且若本契約係於乙方 為甲方向貸與人提出申貸資料前因前述事由終止者,甲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後1日內以現金或匯款給付乙方服務報酬貳萬元整;若本 契約係於乙方為甲方向貸與人提出申貸資料後因前述事由終止者,甲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後1日內以現金或匯款給付乙方第參條約定 之服務報酬. 第陸條 甲方同意乙方及其關係企業、往來金融及貸款機構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並了解其蒐集之目的、 個人資料之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且已知悉甲方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及自由選擇 不提供個人資料時,將對權益之影響。 第柒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經甲方確認以口臺灣 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甲方口不同意■同意乙方於受任期間內得為甲方代刻印章以為處理受任事項之用,且由乙方日後自行銷毀而毋庸另返還之。 三、乙方向甲方收受之一切款項均向因本契約所生之服務報酬或其他必要費用。甲方若仍認被詐騙,應先請乙方派請專業人員一同 報案及製作筆錄。若甲方未先聯繫乙方便自行到警局報案,致乙方所有銀行帳戶無辜被設定警示,甲方應以該帳戶被設定警示之日 起前三個月之平均營收為基數,乘以該帳戶被設定警示之日起至該警示帳戶解除日止之總天數,對乙方負賠償責任。 四、本契約係以電子數位方式交予甲方簽署,並亦以電子形式代替實體紙本提供甲方收執。 五、甲方口不同意■同意將本公司因本契約所應開立之發票均贈予特定公益團體。 六、乙方將依甲方下開地址作為向甲方寄送文件或之送達地。如有變更者,甲方應即通知乙方。甲方怠於通之所生之一切損害,悉 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七、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法令辦理。 本契約所有條款內容及效力經甲方在未受脅迫、催促且有合理審閱機會下確認無誤,而經甲方親自簽署如下 甲方: i 乙方: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90845439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8號 31 樓 負責人:林柏君 案件編號: BK02435 中華民國 112年 12月1 8 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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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託管協議合約簽訂耆 立合約書人 甲方:鄭雲天 身分字號:F126978447. 地址:新北市汐止區金龍里37 鄰民族五街8號二樓之 1 現居地址:同上 乙方姓名 身分字號址 連絡電話: 簽約日:112年8目10日 茲因甲乙雙方同意,由乙方加入 CSDI 國際交易所會員,置入資金新台幣壹萬元 整,並由甲方之工程師全權探作交易所帳號進行投資活動,並由乙方配合即完成 甲方工程師之所有指導事項,雙方就此訂定相關權利義務並簽定本契約,同意共 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乙方授權甲方全權使用其 CSDI 國際交易所之帳號進行投資活動。 二、操作平台:CSDI 國際交易所 三、合約有效期間: 本合約有效期間 :自容戶效定合約日期起至客戶繳納技術費完成後止。 四、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訂定如下: (一)甲方對雙方共同合作投資所有事項之權利義務: 1.甲方負責平台上所有投單操作事宜。 2. 甲方負責客戶操作後服務事宜。 甲方擁有指導客戶所有平台操作之權利。 4 乙方應遵守甲方指示進行開通流程及交易所之規章。 (二)乙方對雙方共同合作投資所有事項之權利義務: 1.乙方負責完成甲方工程師之所有指導,以及所有需完成之事宜。 2. 乙方不得私自於平台上做任何操作。 五、技術費及付款方式: (一)雙方同意乙方提镇總獲利金之後,應給予甲方 20% 之技術費。 (二) 雙方同意乙方提領總獲利金之後,由乙方以轉帳或面交方式支付甲方 20% 技術費。 六、合約終止及違約賠償: 1. 甲乙雙方若有任一方違反本契約內容,他方有權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 並可請求業務損書賠借(雙方共同置入資金金額之 20 倍違約金)(含潜在之商業損失) 2. 雙方同意合約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本合約得自動消减。 3.本合約不得私下轉帳,傳閱,或於網路上任意上傅,以上所有動作皆需經甲乙方同意。 七、本合約甲方與乙方各執合約一份為添,如有未盡事宜者,雙方應本誠信互惠原則協議之。 八訴訟管轄: 如遇爭議雙方同意依甲方選擇之地方法院為管辖法院,循法律途徑處理。 九、甲方操作如虧損乙方本金將無償於當日進行賠付乙方雙倍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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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爾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操契約 本合作合約書(以下稱 際由_阿爾發投資顧問股麗爾 「以下稱 「甲方」) 張建中(Q101211190) 雙方就合作事宜達成合意,並同意條款如下: 1. 1. 合作期間 甲方茲依據本合約條款及規定與乙方共同合作代操事宜, 且甲方同意擔任風險和 責任。合約有效期間為實際簽約日起 3_個月內。 乙方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應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和合作方案。 1. 2. 合作成果 甲、乙方代操合作為目的,甲方代操過程中無論盈利虧損, 都需每月向乙方發放 代操 本金 15%的紅利分成,按約定日期匯入乙方指定金融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開戶行:013 銀行,帳戶: 009-50-603469-5 乙方身分證號: Q101211190 代操期結束甲方發放紅利後剩餘多出利潤, 全部歸甲方所有。 代操方案 7萬 緣以下稱「乙方」)所簽訂。 甲乙雙方以代操合作共同盈利為目的,甲方需收取乙方代操本金金额的0% 用 作為服務費用。 甲方: 阿爾 日期: 112 1. 4. 責任與義務 在本合約有效期間內, 甲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全心全力致力與乙方協同 合作。 固定獲利 每月固定獲利15% 乙方在與甲方合作期間,應充份知悉並遵守合約規則以及合作方案。 甲方承諾不挪動乙方財產為私人財產,乙方財產只作為台股融資代操使用。增加 代操本金需要另起合約書。 1. 5. 保密義務 甲方承諾不洩露乙方個資,誠信合作,互不欺騙。 乙方無論於合作期間或合作終止後,均不得向外人洩露代操紅利方案。 1. 6. 合約終止 本合約得隨時因雙方合意而終止。 甲方得因乙方重大違反本合約條款或乙方於合作上有重大過失而立即終止本合 約。 甲方退還乙方本金,合約終止。 1.7. 合約需知內容 此合約僅在有效期內生效,乙方自願投入新台幣柒萬圓正(70000.00) 新台幣 讓甲方為其代操,一切流程與分成均以此合約為主。 展商股份有 代操費用 代操金額0% 页 乙方:張建中 : 1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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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託管銀行帳戶合約簽訂書 立合约書人 甲方:鄭雲天 身分字號:F126978447 地址:新北市汐山區金龍里37郑民族五街8號二樓之 1 現居地址:同上 乙方姓名 身分字號 地址 連絡電話 簽約日 茲因甲乙雙方同意,由乙方加入 C-PATEX 國際交易所會員,置入資金新台幣壹萬元整,並由甲方之工程師全權操作交易所帳號進行投資活動,並由乙方配合即完成甲方工程師之所有指導事項,雙方就此訂定相悶桂利義務並簽定本契約,同意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乙方授權甲方全權使用其________銀行之帳號僅限進行提領蝦皮購物販賣商品所得資金 二、合約有效間:___年___月___日開始承租 本合約有效期間:自容戶效定合約日期起至客戶繳納技術費完成後止。 四、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訂定如下: (一)甲方對雙方共同合作投盗所有事項之權利義務: 1. 甲方負責平台上所有投單操作事宜。 2.甲方自責客戶操作後服務事宜。 3. 甲方擁有指導客戶所有平台操作之權利。 4乙方應遵守甲方指示進行開通流程及交易所之規章。 (二)乙方對雙方共同合作投資所有事項之權利義務: 1.乙方自責完成甲方工程師之所有指導,以及所有需完成之事宜。 2.乙方不得私自於平台上做任何操作。 五、技術費及付款方式: 一)雙方同意乙方提領總獲利金之後,應給予甲方 20% 之技術費。 (二)雙方同意乙方提領總獲利金之後,由乙方以轉帳或面交方式支付甲方 20% 技術費 六、合約終止及違約賠償:+ 1. 甲乙雙方若有任一方違反本契約內容,他方有權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 並可請求業務損書賠借(雙方共同置入資金金額之 20 倍違約金)(含潜在之商業損失) 2.雙方同意合約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本合約得自動消减。 3. 本合約不得私下轉帳,傳閱,或於網路上任意上傳,以上所有動作皆需經甲乙方同意。 七、本合約甲方與乙方各執合約一份為憑,如有未盡事宜者,雙方應本誠信互惠原則協議之。 八、訴訟管轄: 如遇爭議雙方同意依甲方選擇之地方法院為管辖法院,循法律途徑處理。 九、甲方操作如歷損乙方本金將無償於當日進行賠付乙方雙倍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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