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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七條
立約人
2、 為確保雙方權益,非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對外說明或公開或
向任何第三方洩漏本合約之內容及該方因本合作關係而取得或知悉他方之所有
相關訊息,若因乙方違約洩漏相關資訊,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失;但前述訊
息非因乙方違約洩漏而為社會週知者,不在此限。
其他約定
1、 本合約得經甲、乙雙方另以書面同意後修正之。
2、 本合約之解釋及未盡事宜,悉遵守中華民國現行相關法令規定。
3、 本合約之附件報價單,與本合約約定有相同之效力,並為本合約之一部份。
4、 本合約對甲、乙雙方及其合併後之法人、繼承人暨受讓人均有同一效力。
5、 本合約及其權利、義務之一部或全部,非經甲、乙雙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一
方不得轉讓之。
準據法/管轄法院
因本合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合意以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合約正本壹式貳份,經雙方簽署後生效,由甲、
乙雙方各執份為憑。
方: 財團法人新境界文教基金會
代表人: 詹賀舜

址: 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號10樓
統一編號: 17144190
方: 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宥儀
地 址: 台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89號3樓之1
統一編號: 25128095
華民國
112
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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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H 立約人: 甲方公司名稱:富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投資有限公司合約書 本合作合約書雙方就合作事宜達成合意,並同意條款如下: 甲方:富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條: 甲方茲依據本合約條款及規定與乙方約定於中華民國 年 共同合作配合投資方案。 第二條: 乙方負責提供資本共_ _萬元整,及於中華民國 年 月 _日完成入 資。 第三條: 甲方負責提供技術上一切事項,甲方保證與乙方配合期間若因甲方操作上有任何 疏失,甲方須無條件賠償乙方之損失。 第四條: 因甲、乙方依本合約共同合作,乙方同意從合作開發成果的銷售營收中支付30% 技術費用予甲方,操作完畢後如因乙方個人因素無法提取款項,乙方必須支付予 甲方平台上的總額30%技術費用。 第五條: 乙方無論於合作期間或合作終止後,均不得向任何人揭露或複製任何機密商業資 訊,若乙方違反本合約規定的任何保密義務,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並依法 請求損害賠償,乙方另同意無條件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50,000元予甲方。 第六條: 倘訂立契約之一方違約者,應給付新臺幣100.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倘另外受有 損害,並應賠償。 本合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上述條款,同意以語音形式發送,可視為本人簽章同意,具有法律效力。 ||| 負責人:段津華 統一編號:86519714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71號21樓
    8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契約內容保障如下: 機台能量專案委託契約書 受委託單位:程子華(以下簡稱甲方) 委託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查、委任操作之虛擬貨幣交易帳戶及委任金額 乙方全權委任甲方進行代客操作業務,其專供能量交易之相關收付及結算用之虛擬貨幣交易賬戶,以及雙方同意之原委任金 額。前項存入平台帳戶原始委任金額應作為虛擬貨幣交易履約之用,本約代掃期間內乙方有權定委任金額追加,平台帳戶因此 變動之餘額,亦應隨時作為虛擬貨幣代操履約之用,並同關委任金額。 貳、交易,操作決策權及執行權之授與及限制 乙方就第一條之委任資金,除本約及能量項目代揚契約或法令另有限制者外,於委任資金可動用餘額範圍內,授與甲方交易決 策權及執行權。 参、保障本金條例 若因甲方之故意及過失所致未達約定收益金額,甲方對全權委任操作虧損應全權賠償之責任,若因乙方自使用及操作平台造成 虧損或任何共他意外發生,甲方則不負任何責任,乙方應全權負責並赔付與甲方約定服務代客操作費用。 肆、操作報酬費用計算,給付方式及給付時間 本約操作報酬以原訂雙方約定,操作金額總收益不額外收取任何費用,甲方有全權決定之協議。 伍、契約生效日期及存續時間及契約之變更 本約於乙方簽訂時生效,本約之存續時間自乙方簽訂生效起至雙方履行合約終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約所載之內容,得經 雙方書面同意更改之。 陸、連約處理條款 任一條當事人違反本約規定,經他方當事人通知期限補正而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應賠償他方當事人因此所受之損審,投資操作 期間內,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有關投資訊息、執行情形及收益成果洩漏本契約關係人以外之人員,否則視同違約。 柒、本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應本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申訴,涉訟時得於甲方本約所載應接送達地址所關管轄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為避免爭議,特例此協議,本協議皆由第三方律師蕭乃瑩所證 立書人 委託單位(乙方): 身分證字號: 受委託單位(甲方):程子華 公司單位:華利安諾基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電話:+(852)-3551-2300 地址:香港國際金融中心二期,金融街8號 百 中華民國 年 月 Π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合作協議書 立契約人晟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同意簽訂本契約書(以下簡稱本總契約),並遵守下列條款 貳、甲方負責提供技術上一切事項,甲方與乙方配合期間若因甲方操作上有任何疏失,甲方須無條件賠償乙方之損失。 參、因甲,乙方依本合約共同合作,乙方同意從合作成果從合作產生的營收抽成甲方30%,乙方70%,操作完畢後如 因乙方個人因素無法提取款項,乙方必須支付予甲方平台上的總額30%技術費用。 (乙方應於合作完成後3日內將當次的合作分潤匯款或當面交付至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或地點) 肆、乙方於合作期間,乙雙方不得外洩任何商業機密資訊或機敏資料。 若乙雙方還有反本合約規定的任何保密義務,甲方有權立即中止本合約。 本條適用於甲乙雙方合作期間和合作終止後。 伍、乙方資金投入新台幣 萬元整,如甲方操作過後領不到應得實際金額,可憑此合約向甲方所要起始投入金額, 甲方須無條件賠償乙方之損失,並且甲方須承擔乙方操作過後應得金額的所有處理費用跟後續善理問題(如個人因素不 再此條約之內) 陸、本契約依中華民國法律制訂,甲乙雙方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公司名稱:晟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立契約人甲方: 謝文正 統編:16633473 地址: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5段88號16樓 身份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1 人回報4 則回應2 年前
  • (本契約書甲方) 甲方 : 股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 : 24747458 代表人: 廖偉盛 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35號3樓 (本契約書乙方) 乙方 : 先生/小姐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址: 甲乙方合作租任APP購買美金幣事宜簽訂本合作契約書﹐合作契約內容如下: 一、委任規劃事項: 1. 乙方同意使用美金幣交易所幫甲方進行美金幣的下單。 2. 乙方購買完成美金幣將打幣到海外廠商的錢包帳上﹐如乙方消失不回應﹐聯繫無果將會對乙方進行法律訴訟,強制執行財產扣押。 3. 甲方每一次購買將匯款資金到乙方的帳戶上﹐如私自動甲方公司款項﹐將提告竊盜罪、業務侵占罪﹐進行法律訴訟。 二、服務期間: 1. 甲、乙雙方同意之服務期間。 三、顧問報酬: 1. 每筆交易不管金額大小都是 1000元新台幣的酬勞給乙方﹐若甲方並未支付相對應履行之酬勞﹐願負起全數責任並賠償酬勞之十倍違約金。 2.乙方在公司三個月後任職期間每個月10號都是匯支付4萬薪水匯入到指定帳戶 3.乙方試用期間每天薪水1000元當天日領 四、雙方之權利義務: 1. 於合約期間乙方有權使用甲方所提供予乙方之一切資訊及法律保障﹐惟不得將所提供之資訊加以複製、轉售或為其他用途或侵害甲方權力之使用﹐否則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委任契約﹐並得追究乙方之法律責任。 2. 乙方若有任何違反甲方之所有相關使用須知、使用合約條款及本契約之規定﹐或喪失合作身份者﹐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3. 甲方因委任關係而得知乙方之個人資料以及行情資訊負保密之義務﹐非依法令之規定不得逕行洩露予第三人。 4. 甲方若違反任一協議之規定﹐願接收任何法院裁定之懲處。 五、其他約定事項: 1. 本契約之各標題﹐不影響各條款內容之解釋。 2. 本契約若有部份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者﹐其它條款仍視為存續。 3. 本契約所約定之權利及因本契約所生之各項權利﹐其全部或一部之拋棄或不行使﹐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 4. 本契約內容若有修改﹐需經雙方書面訂定後始生效。 六、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雙方同意有關本契約之解釋及履行﹐均依中華民國法律規範。  2. 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契約生效: 1. 其後之變更、終止等﹐均自甲乙方完成點選之翌日生效。 2. 於到期後之更新委任期間﹐於甲乙方協定之翌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 廖偉盛 乙方簽名: 中 華 民 國 2024 年 08 月 28 日
    2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託管協議合約簽訂耆 立合約書人 甲方:鄭雲天 身分字號:F126978447. 地址:新北市汐止區金龍里37 鄰民族五街8號二樓之 1 現居地址:同上 乙方姓名 身分字號址 連絡電話: 簽約日:112年8目10日 茲因甲乙雙方同意,由乙方加入 CSDI 國際交易所會員,置入資金新台幣壹萬元 整,並由甲方之工程師全權探作交易所帳號進行投資活動,並由乙方配合即完成 甲方工程師之所有指導事項,雙方就此訂定相關權利義務並簽定本契約,同意共 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乙方授權甲方全權使用其 CSDI 國際交易所之帳號進行投資活動。 二、操作平台:CSDI 國際交易所 三、合約有效期間: 本合約有效期間 :自容戶效定合約日期起至客戶繳納技術費完成後止。 四、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訂定如下: (一)甲方對雙方共同合作投資所有事項之權利義務: 1.甲方負責平台上所有投單操作事宜。 2. 甲方負責客戶操作後服務事宜。 甲方擁有指導客戶所有平台操作之權利。 4 乙方應遵守甲方指示進行開通流程及交易所之規章。 (二)乙方對雙方共同合作投資所有事項之權利義務: 1.乙方負責完成甲方工程師之所有指導,以及所有需完成之事宜。 2. 乙方不得私自於平台上做任何操作。 五、技術費及付款方式: (一)雙方同意乙方提镇總獲利金之後,應給予甲方 20% 之技術費。 (二) 雙方同意乙方提領總獲利金之後,由乙方以轉帳或面交方式支付甲方 20% 技術費。 六、合約終止及違約賠償: 1. 甲乙雙方若有任一方違反本契約內容,他方有權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 並可請求業務損書賠借(雙方共同置入資金金額之 20 倍違約金)(含潜在之商業損失) 2. 雙方同意合約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本合約得自動消减。 3.本合約不得私下轉帳,傳閱,或於網路上任意上傅,以上所有動作皆需經甲乙方同意。 七、本合約甲方與乙方各執合約一份為添,如有未盡事宜者,雙方應本誠信互惠原則協議之。 八訴訟管轄: 如遇爭議雙方同意依甲方選擇之地方法院為管辖法院,循法律途徑處理。 九、甲方操作如虧損乙方本金將無償於當日進行賠付乙方雙倍本金。
    2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託管銀行帳戶合約簽訂書 立合约書人 甲方:鄭雲天 身分字號:F126978447 地址:新北市汐山區金龍里37郑民族五街8號二樓之 1 現居地址:同上 乙方姓名 身分字號 地址 連絡電話 簽約日 茲因甲乙雙方同意,由乙方加入 C-PATEX 國際交易所會員,置入資金新台幣壹萬元整,並由甲方之工程師全權操作交易所帳號進行投資活動,並由乙方配合即完成甲方工程師之所有指導事項,雙方就此訂定相悶桂利義務並簽定本契約,同意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乙方授權甲方全權使用其________銀行之帳號僅限進行提領蝦皮購物販賣商品所得資金 二、合約有效間:___年___月___日開始承租 本合約有效期間:自容戶效定合約日期起至客戶繳納技術費完成後止。 四、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訂定如下: (一)甲方對雙方共同合作投盗所有事項之權利義務: 1. 甲方負責平台上所有投單操作事宜。 2.甲方自責客戶操作後服務事宜。 3. 甲方擁有指導客戶所有平台操作之權利。 4乙方應遵守甲方指示進行開通流程及交易所之規章。 (二)乙方對雙方共同合作投資所有事項之權利義務: 1.乙方自責完成甲方工程師之所有指導,以及所有需完成之事宜。 2.乙方不得私自於平台上做任何操作。 五、技術費及付款方式: 一)雙方同意乙方提領總獲利金之後,應給予甲方 20% 之技術費。 (二)雙方同意乙方提領總獲利金之後,由乙方以轉帳或面交方式支付甲方 20% 技術費 六、合約終止及違約賠償:+ 1. 甲乙雙方若有任一方違反本契約內容,他方有權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 並可請求業務損書賠借(雙方共同置入資金金額之 20 倍違約金)(含潜在之商業損失) 2.雙方同意合約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本合約得自動消减。 3. 本合約不得私下轉帳,傳閱,或於網路上任意上傳,以上所有動作皆需經甲乙方同意。 七、本合約甲方與乙方各執合約一份為憑,如有未盡事宜者,雙方應本誠信互惠原則協議之。 八、訴訟管轄: 如遇爭議雙方同意依甲方選擇之地方法院為管辖法院,循法律途徑處理。 九、甲方操作如歷損乙方本金將無償於當日進行賠付乙方雙倍本金。
    2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17:53 天,租金為工作日每天1000元新台幣。合計20000元新台幣,此為固定費用,無 論是否有買賣貨幣,甲方都至少支付乙方每週5000元租用費用。 4.乙方成功約定平台信託賬號,即日甲方應付乙方5000車馬費作為作為獎金, 5.如甲方在租用期間有進行買賣貨幣交易,則應以當日交易額5趴另外支付作為 獎金。獎金需另外支付,不與固定薪資一起發放,獎金為兩週發放一次。 6.試用期綜合租賃費用不得低於5萬,如低於5萬。則按5萬發放。 7.租借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一週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署 終止合同書,若一方強行終止合同,需賠償對方3倍本週租賃費用 四、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雙方同意有關本契約之解釋及履行,均依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2.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租賃合約書 午_月_日定供以工帳號的祖頁服務 性期50 1 五、契約生效: 1.雙方同意本契約於甲方公司所列規定完成該平台會員線上登錄、複製本委任契 約書,完成簽署後,即刻回傳。 2.其後之變更、終止等,均自甲方公司之項目完成點選之翌日生效。 3.於到期後之更新委任期間,於乙方完成租用報酬繳付之翌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 張情 張家 乙方簽名: 中華民國 _年___月 18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facebook租借合同 出租人: OOO(甲方) 承租人: 方雅偲(乙方) 簽定時間:110/7/08 根據合同法,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特簽定本和同。 一`設備清單 臉書帳號乙支。 二`租用期限 1 甲方於110年07月08日至110年08月08日供以上帳號的租賃服務。租期30天,租金1天1000元新台幣。合計30000元新台幣 2 乙方決定租用此帳號后,方可提取該帳號。乙方歸還該帳號時,將租金一次性全額付給甲方 3 租賃物交付的時間 地點 方是即驗收:出租人在和同簽定地點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承租人開機實地實物驗收,承租人簽定本和桐表示對該租賃物已驗收。 三 乙方諾於毀約將金額三倍賠償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四 本合約書須經雙方同意,始能終止及解除。但若有一方終結時,須賠償金額一半,請求解除本合約。 五 本合約書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以換約方式另行約定。 六 若因本合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 本合約書正本壹式兩份,分送雙方保存,以資信守。 甲 方 : OOO乙方: 方雅偲 乙方身分證字號:L221528505 乙方住址:台灣台中市西屯區環中路三段63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07月 08日
    4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15:44 < 妤彤 2021.10.21 22:01 >> Facebook 租借合同 出租人: 許瑜玲 承租人:王妤彤 簽訂時間:110/10/21 根據合同法,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甲方) (乙方) 設備清單;臉書帳號乙支 二、 租用期限 1.甲方於 110 年 10 月 21 日至 110年 11 月 22 日供以上帳號的租賃服務服 務。 租期 30 天,租金 1 天則以 1000 元新台幣。合計 30000 元新台幣 2.乙方決定租用此帳號後,方可提取該帳號。 乙方歸還該帳號時,將租金一次性全額付給甲方。 3.租賃物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驗收;出租人在合同簽訂地點將租賃物交 甲方: 許瑜玲 乙方: 王妤彤 給承租人開機實地實物驗收,承租人簽訂本合同表示對該租賃物已驗收 三、乙方諾於毀約將金額三倍賠償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四、本合約書需經雙方同意,始能終止即解除。但若有一方終結時,需賠償 金額一半,請求解除本合約。 五、本合約書上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以換約方式另行約定。 六、若因本合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本合約書正本壹式兩份份,分送雙方保存,以資信守。 八、預支薪水部分半月以上才可以 中華民國110年 10 月21日 = 164 4G 20 KB/S U
    2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