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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衛疾管字第11035589000號
附件:

保存年限:
D
主旨:公告「因應全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本市各醫院
及本府衛生局(所)等所有人員應於110年6月20日以前完成
COVID-19疫苗注射」等相關預防接種措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及第7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執行期間:即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二、執行對象:本市各醫院及本府衛生局(所)及其所有人員。
三、應配合之防疫事項:
(一)各醫院及本府衛生局(所)應於110年6月15日前對於尚未施
打COVID-19疫苗的人員造冊報本府衛生局疾病管制處。
(二)本公告應接受預防接種人員,若有禁忌症或其他原因而不
能施打者,亦應於110年6月20日以前檢具相關診斷證明,
報送本府衛生局疾病管制處核備;屆時仍未施打者,依傳
染病防治法第36條及第7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罰。
(三)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
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
其他防疫、檢疫措施。」;同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 000元以
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
第1页共2頁
次處罰之:………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36條
規定……。」
市長陈其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機關首長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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