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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回報7 年前
以下為正確資訊,勿信網路謠言
公投第12案是非婚姻形式立法
不是用婚姻形式立專法
違反
民意
517通過的同婚專法
第四條: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
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
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蔡政府以婚姻形式立法違反公投民意,
且專法内容大量準用民法婚姻的規定。
正解
公投第12案主文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
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公投第10案已限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
且公投第12案是以婚姻形式以外保障同性
二人關係,所以必須用非婚姻形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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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shiny)《同婚 專法》的立法由來 (tack)台灣是法治國家,《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任何【法律、命令】都不可抵觸。(憲法最高性) (tack)由於憲法僅做【綱要式】規定,因此【大法官解釋=憲法】。(憲法抽象性) (red flag)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做出第748號解釋,指出《民法》未保障同性別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違憲】,限於【2年內】修正或制訂相關法律,【否則將依民法施行】。 (red flag)2018年11月24日,公投第10案(民法限定一父一妻)、第12案(用專法給與同性保障)【通過】。 (red arrow right)《公投》【不可抵觸】《憲法》,因為《憲法》是【根本大法】,有【最高性】 (red arrow right)公投【不是限制不給】同性別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而是【不准修民法】+【可另訂專法】 (red check mark)遵守【公投結果】 (forbidden)不修民法,另訂專法,讓民法保有【傳統家庭價值】。 (forbidden)【專法】名稱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48號施行法》,而非【同性婚姻法】 (sunny)2019年5月24日,最後修法期限將至,如不修正、制訂相關法律,同性別之二人將【可依據民法】登記。 (sunny)因此在期限壓力下,逼不得以立訂【同性 專法】,盼能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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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回報2 則回應8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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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回報2 則回應7 年前
  • 【緊急聲明 鄭重呼籲】 最近有同志刻意更改公投書的號碼及內容,錯誤的訊息已讓選民無所適從,在此提醒網友,千萬不要被同志朋友誤導了! https://youtu.be/7e7gRjYVJHg ※公投必須行使,方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下周公投 13題× 14題× 15題× 皆不同意 針對 為何公投第12條要蓋『同意』 我們先來了解 (如果同性專法成立)的意義是什麼? 所謂專法:是針對某些『特定族群』 適用於,在法律上承認 適用此專法身份者 但是,並不適合 用於全體國民 就是因為同志團體不願意設置專法 他們認為那是:人權歧視法 他們最主要的目的是要【修改民法】 但是,一旦修改民法之後,就適用於全民,會造成價值觀的混淆,同婚者會與一般正常婚姻者相同。 所有的權益、義務與之正常人一般無異。 而造成法律上對於之正常婚姻的價值觀(定義上)的扭曲 在世界各國,幾乎都是設置(專法) 保障這些特定族群的權益 所以,公投第十二條必須 『同意』設置專法 若『不同意』將動搖民法 如此一來會造成民法修正案、改變民法親屬篇 將來則覆水難收 父不父 子不子 倫理違常將由此而來 如果是專法、它只能是補強法案,不會危害到全民的利益 附註 民法稱為:母法 而專法叫:子法 子法絕對不能凌駕在民法之上 要先保障我們的民法 因為,未來的專法 還很有的((灰)) (因為在特定的年限,以及未來不確定的政黨輪替下、、、) 請大家為了下一代的孩子 堅決捍衛民法親屬篇 絕對不得更改修改民法 公投12條,是主張不修改民法(原民法規範的一夫一妻)而另立他法保障同婚。所以12條也是愛家聯盟所提的法案,要"同意" 另立他法(無損民法)是滿足那些同志婚姻的訴求。 若修改民法,則亂了綱紀與倫常。 同志保障只能適用於 同性專法 感恩大家
    2 人回報4 則回應8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