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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人回報7 年前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中選綜字第1083050614號
主任委員
主旨:公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成立。
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3條第3項。
公告事項:公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
發電?」成立。
公投案12/16悄悄於中選會網站公告
通過成立,怎麼沒有在各新聞媒體公
告?及宣佈投票日期?有無故意偷偷
綁在2020.01.11大選中,讓全民措
手不及?連公聽會也沒有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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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孟藹倫女士是行政法專家。她說根據公投法,不必經過立法院三讀。公投已經寫的,就是法律。立法院只要做一件事,就是在民法972條新增第2項即可。 公投是直接民權,是人民直接立法的權利,公投立法的效力高於法律的效力,這是沒有疑問的。 觀之釋字第748號解釋明確表示,108年5月24日可以依民法規定有同性婚姻登記的效力,這就是民法的效力啊。 綜上,去年11月24日全國公民投票以765萬同意票通過「民法的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這是明確的經全國公民投票所制定的法律條文,中選會公告確定通過了,就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了,依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立法委員沒有討論否決的權利,必須按照公民投票已經通過的法律條文去完成手續,不能在實質內容上再行辯論研議, 所以公民投票法第30條明定,本案直接立法的條文必須在本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否則立法委員就是瀆職了。 大家看清楚了嗎? 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人民以投票來行使4種權力~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無論是 1.選舉罷免治理國家的領導人或是民意代表。 2.創制複決直接立法。 同樣都是在依法投票通過後,就發生效力了。 所以民法已經有「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的條文了,只是還沒有完成立法的手續,不能確定是民法第幾條而已。 結論:今年108年5月24日不會發生依民法去辦理同性結婚登記這件事,即使台北市政府給予同性結婚登記,仍然是無效的。 (本文作者:孟藹倫 為行政法專家,從事行政法制工作20多年)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主旨:請參加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連署 說明: 一、 連署單一式三頁 二、 每頁各有一主題, 1. 同意民法婚姻規定限定一男一女的結合。(表達不同意立法 院修改民法的立場) 2. 不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小、國中)對學生實施性教 育。(讓未成年小孩接收錯誤的性觀念,恐造成性變態、性 氾濫) 3. 同意可以另外立法保障同性戀者共同生活的權益。(如此可 以不修改民法一男一女規定,讓立法院另立同性生活法規。 這是大法官解釋令中不修改民法的附帶條款。) 三、 請詳細填寫表格內資料,姓名正楷書寫以利辨識(簽名即可),村鄰里都要填寫清楚,以利查證。 四、 連署截止時間為七月底前,八月份整理後送中選會。連署門檻為28 萬份,請大家告訴大家,這是為我們下一代的生活幸福一定要支持的事。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九合一大選與10公投案明(24)日就要投票了,除了縣市長選情,許多民眾也關心公投議題,呂秋遠在臉書上以法律角度分析這次的公投,他說,公投結果揭曉後,除了第十六案,其他的提案都是「如果通過,政府會考慮。不通過,政府也不見得不考慮。」 他進一步解釋,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的規定,只有「以核養綠」,也就是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有法律上的效力,一旦通過後,這項條文就會被廢除;至於其他部分,政府是否要做,頂多只有政治責任,沒有法律責任,意即明天的各項公投,「只是費用高達15億元的民意調查」,最後得出的結果就是供政府參考之用。 但呂秋遠也說,費用如此,但價值無價。因為在過程中民眾可以表達意見,提出看法,與人討論或思辨,最後做出決定,這是一個培養理性公民的最好過程,當然,這次公投也可以看出某些人面對爭議性議題時的價值、態度。 他說,「思考,是公民投票最重要的意義,而這場大型的民意調查與智力測驗,辛苦大家了」。 公投過了會怎麼樣? 對此,法操FOLLAW團隊則表示,公投法有規定行政院要在3個月內研擬相關草案,並且要在下一個會期要通過法案修正,呂秋遠的說法其實並不完全正確,法操也強調,「這次的公投是玩真的,行政院、立法院都在看這次公投結果」。 法操指出, 首先,公投法雖然有規定公投後的具體作業時程,但確實沒有規範不照程序立法的效果,所以這部分呂秋遠沒有說錯。 但是,因為這次公投案件備受矚目、加上如果不照公投提案行政,可能導致民眾不信任政府,因此行政、立法依循公投提案行政、立法的可能性比較大。所以在這一部分,團隊並不覺得會出現呂秋遠所說,不照提案意旨行事的狀況。 法操日前也撰文表示,根據目前的公投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如果投票結束以後,中選會必須要在7日內將公投結果公告周知,並且依照提案的類型不同,做出不同的反應: 如果是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本的法律或自治條例在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相關單位要在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縣市議會審議。同時立法院、縣市議會必須要在下一個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做成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必須咨請總統公布。 以本次的狀況來說,多數提案為創制案,那這些創制案通過以後,相關單位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法案的研擬,並且立法院必須在下個會期結束前完成修法程序。也就是說,行政院最慢必須在明年2月底完成草案的擬定;而立法院則必須在明年5月底前完成修法。 如果是複決案,如以核養綠案的話,則在公投結果公告以後的第3天開始,原本的法律條文就會自動失去效力。如果是重大政策案,如反核食案,則必須要由相關機關依據公投的結果,提出相關的具體作為。 至於如果公投提案沒有過的話,由於公投法第32條第1項限制同一提案不得於2年內重新提出,因此若是公投沒有通過的話,至少在2年內沒有辦法再提出一樣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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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傳來: 有關第12條公投案,請參考護家盟的新聞稿(主教團是其成員),以及一位在法律界的教友所提供在公投技術及法律上的說明: 20181122 針對公投12 案「護家盟」重大聲明 針對公投12 案,因為時移勢轉,人民已經覺醒,多數人民拒絕給同性關係立法,公投力量將超越錯誤的釋憲,「護家盟」必須在關鍵時刻,回歸本質,因此違背自己夥伴「幸福盟」提出的公投12 案,【呼籲人民給予12 案投下「不同意」。】 一、理由: (一)因為748 號釋憲結論是必須給同性關係立法,「護家盟」夥伴「幸福盟」遂提出退而求其次的專法公投12 號案。但是既然釋憲本身就是錯的,本質上就不應該接受,因此「護家盟」主張必須回到本質,不必跟隨釋憲起舞,委曲求全。 (二)公投12 案等於立法原則創制,或重大政策,公投法第30 條規定,公投立法原則創制案「必須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不能超過下一會期休會前,就必須完成審議程序」。若公投12 案通過: a. 等於由護家方給予同性關係立法的強制力,這不但脫離本質,且違 背人民意願,傷害下一代孩子的幸福,因此無法贊同公投12 案。 b. 等於給政府有足夠理由去訂立同性關係法,強制且有時效,等於原 本尚處於模糊、不確定與充滿變數的法案,變成強制立法。 (三)原本護家盟都是單打獨鬥,五年來面對法律與釋憲,人民多半無動於衷,因此擔憂釋憲後執政黨強勢立法的後果,如今隨著公投發酵,民眾普遍覺醒,多數民意反對給予同性關係任何立法機會,許多法界前輩站出來反對公投12 案,這都給護家方力量,認為未來抵擋同性關係立法是有機會的。 (四)未來如果執政黨仍執意為同性關係立法,則人民應該集體站出來反對,如果民意夠強,則釋憲的效力也可以無法施行。 (五)釋憲問題可以處理:如果公投展現人民反對同性關係立法,公投12 案有足夠投票人數,但卻多數反對,則是重要指標,後續可以處理釋憲問題。 (六)一切在在需要人民的力量。 二、釋憲錯誤,必須對抗: (一)釋憲錯誤在於憲法第171 條明文規定:釋憲的先決條件是:當法律與憲法發生牴觸時,才進行釋憲(原文: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如今是沒有同性關係法律,憲法也沒有婚姻相關的條文,卻無中生有說,同性關係沒有保障是違憲的。同性關係必須先有相關法案,既然沒有法,就不能無中生有拿沒有的東西去核對憲法條文,況且憲法也沒有相關條文,拿什麼去核對? (二)釋憲錯誤的解決未來再行研議,需要將執政黨這次修法刪除的公投得以複決憲法增修條文的法條,重新拿回來。同時建請監察院儘速將調查結果公佈。 三、公投指南: (一)普遍在傳遞的公投「五四三(15、14、13 三個公投案)投反對」依舊可以進行,但是增加一個12 號案投反對。 (二)12 號案應該領取,展現足夠的投票量,代表人民高度關心,造成未來對同性關係立法的投鼠忌器。 四、風險: (一)如果12 案不能通過,則有兩個大方向: 甲、10 案成立: A. 未來立法約束性保住婚姻定義(但是目前同運正在申請釋憲,能否保住婚姻定義尚不可知道) B. 民法可能難以保住,會被動到,但是同性關係不屬於婚姻。 乙、10 案不成立: 則未來立法風險比較大,立法方向可能會非常紛亂,很可能直接 修改民法。 (二)有意讓12 案不成立:人民不能同意且強烈阻止對同性關係一切立法,但是這必須讓公投的力量展現,人民的聲音與力量讓執政黨不敢動作。 (三)不管公投結論,一切回到立法院角力,人民的力量如果無法展現,則連專法的約束也會失去。 附註 壹、公投法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貳、憲法第171 條: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