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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藹倫女士是行政法專家。她說根據公投法,不必經過立法院三讀。公投已經寫的,就是法律。立法院只要做一件事,就是在民法972條新增第2項即可。


公投是直接民權,是人民直接立法的權利,公投立法的效力高於法律的效力,這是沒有疑問的。
觀之釋字第748號解釋明確表示,108年5月24日可以依民法規定有同性婚姻登記的效力,這就是民法的效力啊。
綜上,去年11月24日全國公民投票以765萬同意票通過「民法的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這是明確的經全國公民投票所制定的法律條文,中選會公告確定通過了,就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了,依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立法委員沒有討論否決的權利,必須按照公民投票已經通過的法律條文去完成手續,不能在實質內容上再行辯論研議,
所以公民投票法第30條明定,本案直接立法的條文必須在本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否則立法委員就是瀆職了。
大家看清楚了嗎?
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人民以投票來行使4種權力~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無論是
1.選舉罷免治理國家的領導人或是民意代表。
2.創制複決直接立法。
同樣都是在依法投票通過後,就發生效力了。
所以民法已經有「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的條文了,只是還沒有完成立法的手續,不能確定是民法第幾條而已。
結論:今年108年5月24日不會發生依民法去辦理同性結婚登記這件事,即使台北市政府給予同性結婚登記,仍然是無效的。
(本文作者:孟藹倫
為行政法專家,從事行政法制工作2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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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現在的民法已經是一男一女結合,根本不用修民法把一男一女放進去。這也是為什麼大法官才會在釋字 748 第 15 段中說明,「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是規範不足,需要修正。

    公投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的效果在於,「限定」政府規範同性結婚

    出處

    釋字748: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48

    公投第10案為何算是「創制」: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893277547634692&id=1597007977261652
    5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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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傳來: 有關第12條公投案,請參考護家盟的新聞稿(主教團是其成員),以及一位在法律界的教友所提供在公投技術及法律上的說明: 20181122 針對公投12 案「護家盟」重大聲明 針對公投12 案,因為時移勢轉,人民已經覺醒,多數人民拒絕給同性關係立法,公投力量將超越錯誤的釋憲,「護家盟」必須在關鍵時刻,回歸本質,因此違背自己夥伴「幸福盟」提出的公投12 案,【呼籲人民給予12 案投下「不同意」。】 一、理由: (一)因為748 號釋憲結論是必須給同性關係立法,「護家盟」夥伴「幸福盟」遂提出退而求其次的專法公投12 號案。但是既然釋憲本身就是錯的,本質上就不應該接受,因此「護家盟」主張必須回到本質,不必跟隨釋憲起舞,委曲求全。 (二)公投12 案等於立法原則創制,或重大政策,公投法第30 條規定,公投立法原則創制案「必須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不能超過下一會期休會前,就必須完成審議程序」。若公投12 案通過: a. 等於由護家方給予同性關係立法的強制力,這不但脫離本質,且違 背人民意願,傷害下一代孩子的幸福,因此無法贊同公投12 案。 b. 等於給政府有足夠理由去訂立同性關係法,強制且有時效,等於原 本尚處於模糊、不確定與充滿變數的法案,變成強制立法。 (三)原本護家盟都是單打獨鬥,五年來面對法律與釋憲,人民多半無動於衷,因此擔憂釋憲後執政黨強勢立法的後果,如今隨著公投發酵,民眾普遍覺醒,多數民意反對給予同性關係任何立法機會,許多法界前輩站出來反對公投12 案,這都給護家方力量,認為未來抵擋同性關係立法是有機會的。 (四)未來如果執政黨仍執意為同性關係立法,則人民應該集體站出來反對,如果民意夠強,則釋憲的效力也可以無法施行。 (五)釋憲問題可以處理:如果公投展現人民反對同性關係立法,公投12 案有足夠投票人數,但卻多數反對,則是重要指標,後續可以處理釋憲問題。 (六)一切在在需要人民的力量。 二、釋憲錯誤,必須對抗: (一)釋憲錯誤在於憲法第171 條明文規定:釋憲的先決條件是:當法律與憲法發生牴觸時,才進行釋憲(原文: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如今是沒有同性關係法律,憲法也沒有婚姻相關的條文,卻無中生有說,同性關係沒有保障是違憲的。同性關係必須先有相關法案,既然沒有法,就不能無中生有拿沒有的東西去核對憲法條文,況且憲法也沒有相關條文,拿什麼去核對? (二)釋憲錯誤的解決未來再行研議,需要將執政黨這次修法刪除的公投得以複決憲法增修條文的法條,重新拿回來。同時建請監察院儘速將調查結果公佈。 三、公投指南: (一)普遍在傳遞的公投「五四三(15、14、13 三個公投案)投反對」依舊可以進行,但是增加一個12 號案投反對。 (二)12 號案應該領取,展現足夠的投票量,代表人民高度關心,造成未來對同性關係立法的投鼠忌器。 四、風險: (一)如果12 案不能通過,則有兩個大方向: 甲、10 案成立: A. 未來立法約束性保住婚姻定義(但是目前同運正在申請釋憲,能否保住婚姻定義尚不可知道) B. 民法可能難以保住,會被動到,但是同性關係不屬於婚姻。 乙、10 案不成立: 則未來立法風險比較大,立法方向可能會非常紛亂,很可能直接 修改民法。 (二)有意讓12 案不成立:人民不能同意且強烈阻止對同性關係一切立法,但是這必須讓公投的力量展現,人民的聲音與力量讓執政黨不敢動作。 (三)不管公投結論,一切回到立法院角力,人民的力量如果無法展現,則連專法的約束也會失去。 附註 壹、公投法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貳、憲法第171 條: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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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1126是「憲法修正案複決投票」,不是「公民投票法」所指的公投! 11/26當日,除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外,另一項投票是:「憲法修正案」的「公民複決投票」(即修憲複決投票)。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據上, 1. 複決投票時,如「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如果不去(領、投)複決票,或領票之後,投下「不同意票」,只要「同意票數『不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該修憲複決案,即不通過」。 2. 反之,如果「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修憲複決案,即通過之」。 本次修憲案複決投票,在台灣是頭一回舉行,許多人不清楚,誤把修憲案複決投票,認作「公投法的公投」,其實,根本是倆回事! 所以: 支持這次的修憲案,11/26可去領票,並投下「同意」票。 但是反對這次修憲案的,也可以不去領票,或雖領票,但是投下「不同意」票。 投「不同意」票=「不去領票」。
    3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周六就是公投大日子,不管是正名運動、同性婚姻、核電議題,請踴躍表達你的意見。不過,律師要提醒,投無效票(廢票)或是不投票,可是變相支持通過! 依照公民投票法第29條,公投案通過只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多數決:也就是同意 > 不同意。 2.最低同意門檻:也就是同意票要超過投票權人總數的4分之1;本次門檻為494萬票。 只要1+2同時成立,公投案就會通過。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少數立委想藉愛家公投結果推動同性婚姻專法,這絕對不是愛家公投的主張! 第10案婚姻定義公投是「立法原則的創制」,主文是《民法》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10案公投通過後,《民法》應明文一男一女婚姻定義,並停止之前欲修改《民法》為同婚的立法進程。 第12案不是「同性婚姻」專法公投,因為在公投主文及理由書中,並沒有出現「同性婚姻」這4個字!12案公投的主文是用「婚姻以外」的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共同生活權益,因此12案公投通過後,政府應另立「同性共同生活法」,給予同志朋友基本的生活保障,處理醫療、財產等問題。 (clap)公投第12案 另立同性共同生活法(曾獻瑩)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1202/38195230/ 【請分享訊息 長按此訊息轉傳】 (gift)加入幸福盟Line 掌握愛家公投後續動向 http://bit.ly/2GR0WEr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請轉傳正確的法律和憲法知識 同性婚姻入民法? 民法教授:同性伴侶收養小孩將影響「尚未獨立自主的第三人」 https://taiwanfamily.com/100357 同性婚姻入民法修的是民法親屬編,吳煜宗教授是親屬法專家,曾任法務部民法親屬繼承編研究修正委員。他在去年的同性婚姻公聽會就強調,從法律的演進來看,婚姻是異性的關係,法律只不過是給予「確認」而已。民法上的婚姻是不是異性婚,這在立法裁量之外,立法者並無權更動。同樣的,憲法也是如此。同性間不能結婚不是憲法問題,因為憲法無權去侵犯人類歷史的文化!就如同憲法和法律不能規定元旦不是1月1號,同樣法律也不能規定聖誕節不是12月25日,這是人類文化就已經存在的東西。 我們邀請您響應公投連署 >> 公投連署書下載網址:goo.gl/jVnHTP (僅能瀏覽PDF檔案的手機電腦才能看到檔案) ▶更多最新消息請看幸福盟FB官方粉絲頁 >> goo.gl/tdZCzq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許多人不清楚為什麼要設立⓬號公投的重要性~ 1.為什麼愛家公投要推12案 ? 起因於2016年11月8日,執政黨以多數控制的立法院一讀通過《民法》親屬草案,已初審通過,全案送朝野協商。 並於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宣布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已屬違憲,要求行政和立法機關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以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成為亞洲首例(明年5月24日滿二年會自動生效) ★因為大法官釋憲2019年5月24日台灣同性婚姻⋯⋯⋯ [會自動生效] #詳情:請上網搜詢維基百科---台灣同性婚姻 2.為什麼愛家---⓬案要蓋 [同意] ? ★因大法官釋憲確定明年5月台灣同性婚姻自動生效〜 所以逼得人民只能選擇修改【民法】和【專法】2選1 〜若不立專法就等同於要修民法婚姻了〜 3.公投⓬蓋 --【同意】的重要性〜 要【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 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 (才不會動搖原本民法婚姻的保障及規範) 維護孩童教育和民法婚姻❿⓫⓬請蓋-[同意] #14.15請蓋不同意~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主旨:請參加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連署 說明: 一、 連署單一式三頁 二、 每頁各有一主題, 1. 同意民法婚姻規定限定一男一女的結合。(表達不同意立法 院修改民法的立場) 2. 不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小、國中)對學生實施性教 育。(讓未成年小孩接收錯誤的性觀念,恐造成性變態、性 氾濫) 3. 同意可以另外立法保障同性戀者共同生活的權益。(如此可 以不修改民法一男一女規定,讓立法院另立同性生活法規。 這是大法官解釋令中不修改民法的附帶條款。) 三、 請詳細填寫表格內資料,姓名正楷書寫以利辨識(簽名即可),村鄰里都要填寫清楚,以利查證。 四、 連署截止時間為七月底前,八月份整理後送中選會。連署門檻為28 萬份,請大家告訴大家,這是為我們下一代的生活幸福一定要支持的事。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轉錄~認同分享 人民覺醒: 向草率的修憲公投 大聲說 ~~~~ 不同意! 沒有大咖敢講…18歲修憲公投包含[被選舉權],游盈隆揭「年底公投全貌」 痛批:政黨腐敗 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將在11月26日與九合一選戰同天進行,意在擴大公民政治參與,將投票門檻降至18歲,不過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除了賦予18歲公民投票權,也會賦予18歲公民被選舉權。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今(11日)就坦言,18歲公民權公投不該過關,問題就出在修憲案後半段的「18歲被選舉權」。 18歲公民權修憲是決定是否賦予18歲公民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與公民投票、被選舉權,是台灣第一個獲得4大黨全數同意的修憲案,將於11月26日進行公投。 "而目前修憲未通過,代表這次公投18、19歲年輕族群無法投票,得由中選會公布的選舉人數(約1,930萬人)表決,總同意票數須超過選舉人總額一半,也就是18歲公民權的同意門檻為965萬票,公投才能過關。 游盈隆今天在臉書警告,若18歲公民權修憲案通過,台灣人凡年滿18歲就有資格參選立委、六都市議員、縣市議員等各級民意代表。游盈隆指出,年滿18即可參選國會議員,大概只有英國在試行,全世界其他各民主國家都有年齡限制,一般限制在23或25歲以上,包括美、法、日、韓等等,因為國家立法者若不能深思熟慮,對立法或修憲工作漫不經心,「對一國家民主的傷害會有多大?」 游盈隆不敢想像,「一個沒有當過一天公民的人,就可以立刻選立委、選市議員,這是什麼樣的思維邏輯?」令他不禁要問「是要討好誰?」痛批所謂「跨黨派共識」推動18歲公民權,充分顯示今日台灣政黨腐敗與黑暗的一面。 游盈隆認為,這次修憲公投案,鼓吹修憲案者與政壇大咖只敢大談前半段,卻對修憲案後半段的「18歲被選舉權」隻字不提,企圖蒙混過關。 「如果修憲案過關,那肯定是台灣憲政史上的一個笑柄、敗筆和災難。」 https://tw.news.yahoo.com/%E6%B2%92%E6%9C%89%E5%A4%A7%E5%92%96%E6%95%A2%E8%AC%9B-%E6%B8%B8%E7%9B%88%E9%9A%86%E6%8F%AD-%E5%B9%B4%E5%BA%95%E5%85%AC%E6%8A%95%E5%85%A8%E8%B2%8C-%E7%97%9B%E6%89%B9-%E6%94%BF%E9%BB%A8%E9%9B%86%E9%AB%94%E8%85%90%E6%95%97-071827458.html#:~:text=%E8%80%8C%E7%9B%AE%E5%89%8D,%E7%9A%84%E8%B2%AC%E4%BB%BB%E3%80%82
    3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終於看到不是要我怎麼投票的白話文了 投公投票前還是要先了解它的意涵啊!~ 11/24 十大公投案解說: 🔷7 號公投: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 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 翻譯: 你是否同意每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的用量(來減少空氣汙染)。 你覺得要減少火力發電 → 同意 覺得不用減少火力發電 → 不同意 🔷8 號公投:您是否同意確立「停止新建、擴建任何燃煤發電廠或發電機組(包括深澳電廠擴建)」之能源政策? 翻譯: 你是否同意停止蓋燃煤發電的電廠,包括深澳電廠。 覺得不用蓋深澳電廠 → 同意 覺得要繼續蓋深澳電廠 → 不同意 🔷9 號公投:你是否同意政府維持禁止開放日本福島 311 核災相關地區,包括福島與周遭 4 縣市(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地區農產品及食品進口? 翻譯:你是否同意日本核災食品不進口到台灣。 覺得不要進口到台灣 → 同意 覺得可以開放了 → 不同意 🔷10 號公投: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翻譯:你是否同意結婚一定要一男一女才合法。 反對同性婚姻 → 同意 贊成同性婚姻 → 不同意 🔷11 號公投: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翻譯:你是否同意不應該教導國中、小學生同性的觀念。 不贊成同志教育加入學校課程 → 同意 贊成同志教育加入學校課程 → 不同意 🔷12 號公投: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翻譯: 你是否同意同性婚姻必須可以透過特別法形式來保障。 覺得應該另外立法來保障同志婚姻的 → 同意 覺得不需要另外立法的 → 不同意 🔷13 號公投: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 2020 年東京奧運? 翻譯: 這... 就是以後我們的國際運動賽事(包括 2020 東京奧運)要不要通通都用 「台灣」(Taiwan) 來申請參加! 覺得以後就是要用「台灣」(Taiwan)參加! → 同意 覺得不要用「台灣」(Taiwan)參加 → 不同意 🔷14 號公投: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翻譯: 你是否同意同性婚姻直接民法合法,不需要另外立法。 覺得直接民法婚姻章節同意就好 → 同意 覺得還是另外立法好 → 不同意 🔷15 號公投: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翻譯: 你是否同意應教導國中小學生同性的觀念。 應該要教 → 同意 不需要教 → 不同意 🔷16 號公投: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 95 條第 1 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翻譯: 你是否同意在其他發電綠能尚未純熟前,先以核能代替發電 (重開核電廠)。 贊成綠能還沒養成前,先繼續啟用核能(不要用燃煤火力) → 同意 覺得要繼續封鎖核能,用火力燃煤等方式 → 不同意 現在對於 11 月 24 日的公投稍微有點概念了嗎? 接著的問題就是 公投票要怎麼領?一定一次要投 10 個嗎? 不用!你可以只拿你想投的議題票! 不過要注意的是,領票的機會只有一次,所以在領票的時候,就要確定自己要投哪幾項,一但將投票單繳交後,就不能再回頭領取第二次了唷! 以上文章,來自於LINE群組轉傳。
    2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