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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傳來:

有關第12條公投案,請參考護家盟的新聞稿(主教團是其成員),以及一位在法律界的教友所提供在公投技術及法律上的說明:

20181122 針對公投12 案「護家盟」重大聲明
針對公投12 案,因為時移勢轉,人民已經覺醒,多數人民拒絕給同性關係立法,公投力量將超越錯誤的釋憲,「護家盟」必須在關鍵時刻,回歸本質,因此違背自己夥伴「幸福盟」提出的公投12 案,【呼籲人民給予12 案投下「不同意」。】

一、理由:

(一)因為748 號釋憲結論是必須給同性關係立法,「護家盟」夥伴「幸福盟」遂提出退而求其次的專法公投12 號案。但是既然釋憲本身就是錯的,本質上就不應該接受,因此「護家盟」主張必須回到本質,不必跟隨釋憲起舞,委曲求全。

(二)公投12 案等於立法原則創制,或重大政策,公投法第30 條規定,公投立法原則創制案「必須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不能超過下一會期休會前,就必須完成審議程序」。若公投12 案通過:

a. 等於由護家方給予同性關係立法的強制力,這不但脫離本質,且違
背人民意願,傷害下一代孩子的幸福,因此無法贊同公投12 案。

b. 等於給政府有足夠理由去訂立同性關係法,強制且有時效,等於原
本尚處於模糊、不確定與充滿變數的法案,變成強制立法。

(三)原本護家盟都是單打獨鬥,五年來面對法律與釋憲,人民多半無動於衷,因此擔憂釋憲後執政黨強勢立法的後果,如今隨著公投發酵,民眾普遍覺醒,多數民意反對給予同性關係任何立法機會,許多法界前輩站出來反對公投12 案,這都給護家方力量,認為未來抵擋同性關係立法是有機會的。

(四)未來如果執政黨仍執意為同性關係立法,則人民應該集體站出來反對,如果民意夠強,則釋憲的效力也可以無法施行。

(五)釋憲問題可以處理:如果公投展現人民反對同性關係立法,公投12 案有足夠投票人數,但卻多數反對,則是重要指標,後續可以處理釋憲問題。

(六)一切在在需要人民的力量。

二、釋憲錯誤,必須對抗:

(一)釋憲錯誤在於憲法第171 條明文規定:釋憲的先決條件是:當法律與憲法發生牴觸時,才進行釋憲(原文: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如今是沒有同性關係法律,憲法也沒有婚姻相關的條文,卻無中生有說,同性關係沒有保障是違憲的。同性關係必須先有相關法案,既然沒有法,就不能無中生有拿沒有的東西去核對憲法條文,況且憲法也沒有相關條文,拿什麼去核對?

(二)釋憲錯誤的解決未來再行研議,需要將執政黨這次修法刪除的公投得以複決憲法增修條文的法條,重新拿回來。同時建請監察院儘速將調查結果公佈。

三、公投指南:

(一)普遍在傳遞的公投「五四三(15、14、13 三個公投案)投反對」依舊可以進行,但是增加一個12 號案投反對。

(二)12 號案應該領取,展現足夠的投票量,代表人民高度關心,造成未來對同性關係立法的投鼠忌器。

四、風險:

(一)如果12 案不能通過,則有兩個大方向:

甲、10 案成立:

A. 未來立法約束性保住婚姻定義(但是目前同運正在申請釋憲,能否保住婚姻定義尚不可知道)

B. 民法可能難以保住,會被動到,但是同性關係不屬於婚姻。

乙、10 案不成立:
則未來立法風險比較大,立法方向可能會非常紛亂,很可能直接
修改民法。

(二)有意讓12 案不成立:人民不能同意且強烈阻止對同性關係一切立法,但是這必須讓公投的力量展現,人民的聲音與力量讓執政黨不敢動作。

(三)不管公投結論,一切回到立法院角力,人民的力量如果無法展現,則連專法的約束也會失去。

附註

壹、公投法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貳、憲法第171 條: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現有回應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個人意見

    理由


    第12案投不同意比較適合喔。
    如果「專法」所保障的程度和「民法」一樣,那就應該讓同性婚姻直接適用民法。如果專法所保障的程度和民法不一樣,那就基本上違反釋字748號的內容。
    專法存在的意義,是要有「特別」的保護,但同性婚姻所爭取的婚姻「平權」以及大法官所說的兩者「一樣」,都證明「同性婚


    不同意見

    https://www.ey.gov.tw/Page/AE5575EAA0A37D70/da5314e3-0f6e-4586-bc80-414bec5e559a
    中選會回應外界指控公投案行政院修正意見書違法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811130409.aspx
    愛家公投公告停止執行 中選會:依法提抗告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484493
    保障同婚為何不能立專法? 尤美女專業解析

    http://dailyview.tw/Popular/Detail/596
    同婚立專法等於歧視?「民法派」與「專法派」到底在吵什麼!
    https://twstreetcorner.org/2015/02/03/youmeihui/
    「異性戀霸權」是什麼?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25860
    立專法比修民法更耗資源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61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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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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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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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孟藹倫女士是行政法專家。她說根據公投法,不必經過立法院三讀。公投已經寫的,就是法律。立法院只要做一件事,就是在民法972條新增第2項即可。 公投是直接民權,是人民直接立法的權利,公投立法的效力高於法律的效力,這是沒有疑問的。 觀之釋字第748號解釋明確表示,108年5月24日可以依民法規定有同性婚姻登記的效力,這就是民法的效力啊。 綜上,去年11月24日全國公民投票以765萬同意票通過「民法的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這是明確的經全國公民投票所制定的法律條文,中選會公告確定通過了,就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了,依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立法委員沒有討論否決的權利,必須按照公民投票已經通過的法律條文去完成手續,不能在實質內容上再行辯論研議, 所以公民投票法第30條明定,本案直接立法的條文必須在本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否則立法委員就是瀆職了。 大家看清楚了嗎? 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人民以投票來行使4種權力~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無論是 1.選舉罷免治理國家的領導人或是民意代表。 2.創制複決直接立法。 同樣都是在依法投票通過後,就發生效力了。 所以民法已經有「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的條文了,只是還沒有完成立法的手續,不能確定是民法第幾條而已。 結論:今年108年5月24日不會發生依民法去辦理同性結婚登記這件事,即使台北市政府給予同性結婚登記,仍然是無效的。 (本文作者:孟藹倫 為行政法專家,從事行政法制工作2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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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數立委想藉愛家公投結果推動同性婚姻專法,這絕對不是愛家公投的主張! 第10案婚姻定義公投是「立法原則的創制」,主文是《民法》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10案公投通過後,《民法》應明文一男一女婚姻定義,並停止之前欲修改《民法》為同婚的立法進程。 第12案不是「同性婚姻」專法公投,因為在公投主文及理由書中,並沒有出現「同性婚姻」這4個字!12案公投的主文是用「婚姻以外」的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共同生活權益,因此12案公投通過後,政府應另立「同性共同生活法」,給予同志朋友基本的生活保障,處理醫療、財產等問題。 (clap)公投第12案 另立同性共同生活法(曾獻瑩)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1202/38195230/ 【請分享訊息 長按此訊息轉傳】 (gift)加入幸福盟Line 掌握愛家公投後續動向 http://bit.ly/2GR0WEr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民間團體 聯合新聞稿 同性關係立法爭議過高,行政單位應提出評估報告,解除人民疑慮與憂懼 20161223 同性關係立法造成社會嚴重對立,人心不安,正反意見分歧,各自認為有理,缺乏針對雙方意見的研究評估與仲裁,此刻需要行政專業介入,我們要求總統必須出面,責成行政院林全院長召集,進行雙方意見的徵集、研究與評估,將結果公諸於世,讓正反信服,弭平社會對立與不安。 全國宗教聯盟等民間團體依據蔡總統日前指示「立法必須要有足夠的社會對話與說服,讓各種立場主張都被完整討論」,週三向蔡總統以及行政院長林全陳情請願,本案攸關家庭福祉,立法不能違背人民共識,既然爭議過高,衝擊每個家庭,影響世代子孫,應該由專家進行分析與評估,專家必須由行政部門召集,在評估報告做出前,應暫停立法進度。目前已兩天,府院尚未回應,人民殷切期盼總統應該做出正確回應。 向總統府請願時已表明,蔡總統對此議題負有全部責任。第一,目前是執政黨不分區委員執意持續提出,造成社會動盪不安,不分區委員既然是貫徹黨的意志,黨主席蔡英文應該予以溝通管束,如果是蔡總統授意,亦應對反對的人民講清楚,自己的立場與人民違背應如何處置。第二,社會動盪,看法分歧,行政單位不能沉默,必須給人民一個客觀公正的解答,行政院長林全必須出面召集專家,貫徹總統的指示。行政部門由總統管轄,蔡總統負有絕對責任。因此,既然總統或主席都是蔡英文,在此議題上都有完全的責任。 在請願時,南部綠色代表已經表明,過去每一票都投給綠色,如今小英總統衝擊家庭人倫,已讓他們失去對小英的信任。之前同一批人已有罷免之議,非人民所樂見。 我們建議應該釐清的議題包括以下:家庭倫理價值、人權、平等、歧視、適法性、公共秩序、政府行管理、公衛與疾病影響、財產權、收養、經濟、醫療、倫理、行為的學習與模仿的實證、教育的衝擊、價值體系的衝擊、未來子孫有何影響、婚姻的人類學考據、性解放、國際上的同性關係法案、…等方面。期待政府立即回應。 以下是週三陳情的內容: 敬陳: 蔡總統 針對立院同性關係法制化進行民法增修案,民間團體有所訴求,陳請採納辦理 20161221 陳情請願書 主旨: 針對立院同性關係法制化進行民法增修案,遵照蔡總統最新指示「立法必須要有足夠的社會對話與說服,讓各種立場主張都被完整討論」,即請行政院召集專案小組,廣徵同性關係法制化影響評估,請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暫停爭議性法案的繼續進行。 說明: 目前社會對於同性關係法制化的看法分歧,立場過度對立,雙方沒有交集,人民情感嚴重撕裂,對於國家社會的發展與穩定造成不良影響。 問題癥結在於缺少更廣泛與全面的資訊揭露與分析,缺乏客觀的檢視與釐清,包括數據呈現、資料分析與理性的判斷。 如今有一方人民堅決無法接受修改民法,包含國家領導人、執政黨、立法院以及政府行政機關,不能罔顧這些人民的訴求與意見,強行進行急速立法,當務之急應該暫停爭議性法案的繼續進行,回歸專業資料的全面呈現、檢視與客觀分析,釐清人民的疑慮與對子孫影響的憂懼。 這些問題的釐清,需要包括政府行政最高機關、民間團體…等等單位,組成具有客觀中立與專業的小組,進行資料分析、意見徵集與客觀分析,由專案小組提出具有客觀性的全面報告,呈現立法的各個影響面向,必須釐清人民心中所有的憂慮。 以下有幾個方面的訴求: 一、 請立院與行政院必須回應蔡總統於12月11日針對婚姻平權的指示: 「每一個政治人物,除了表達自己的信念之外,也絕對有責任去傾聽另一種聲音,促進社會的成熟對話,降低雙方的衝突。」 「在國會立法過程中,各種不同方案都應該有足夠的討論空間。」 「同性婚姻權是一個重大的社會觀念演變,需要足夠的社會對話與說服,因此立法的過程更要有多元的聲音,讓各種立場主張都被完整討論,彼此說服並相互爭取認同與支持。」 既然總統已強調「立法必須要有足夠的社會對話與說服,各種立場主張都應該被完整討論,彼此說服並相互爭取認同與支持」。因此建請立院按照總統指示,即刻停止審查,聽取各方意見,並進行溝通與說服。行政院也應配合介入辦理。 二、 由行政院組成專案小組,下分各議題分組,召集各相關部會、民間學者專家與相關民間團體,進行同志結合的影響評估,並做出公開報告與詳細說明,所有報告必須有所依據,非少數個案依據,要全面攤在陽光下,接受人民公開的檢視。 三、 由行政院召集並召開相關部會與民間團體的聽證會,進行全國性的溝通: 第一, 在全國二級以上行政區舉辦聽證會或公聽會,包括台澎金馬等地,必須含括各縣市政府與縣市議會。 第二, 請公共電視直播與專題製作。 第三, 由NCC負責專案監督並評估本案的媒體專業度,除了配合報導,並應檢視是否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 四、 立院委員應等法案充分溝通,人民達到一定共識後,再繼續進行相關作為,包括繼續立法,或其他因應方案等事宜。 五、 本議題的探討,必須評估與釐清的包括:家庭倫理價值、人權、平等、歧視、適法性、公共秩序、政府行管理、公衛與疾病影響、財產權、收養、經濟、醫療、倫理、行為的學習與模仿的實證、教育的衝擊、價值體系的衝擊、未來子孫有何影響、婚姻的人類學考據、性解放、國際上的同性關係法案、…等方面,都需要有各方專業報告,不應只是贊成與反對方的意見,應該全面回歸專業評估與釐清。 六、 最後提出一套結論式的宏觀影響評估報告,包括同性結合法制化的影響評估,以及如果立法,採取民法、專法或其他立法的評估,並探討其適法性;以及若不同意予以同性關係法制化,則有何作為,包括:公投或憲法釋憲等等建議。專案委員會也應一併做出評估報告。 七、 政黨及相關立法委員似乎執意強行進行,民間已有發動針對立委及層峰罷免之議,非所樂見,懇請善體人民內心對家庭與子孫的憂懼,予以化解疑慮。 陳情單位: 全國宗教大聯盟、護家盟、南高屏跨宗派基督教聯盟、下一代幸福聯盟、捍衛民法972一同護家救妻兒聯盟、捍衛家庭學生聯盟、北北基安定力量聯盟、台中教會發展策略聯盟協會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1126是「憲法修正案複決投票」,不是「公民投票法」所指的公投! 11/26當日,除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外,另一項投票是:「憲法修正案」的「公民複決投票」(即修憲複決投票)。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據上, 1. 複決投票時,如「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如果不去(領、投)複決票,或領票之後,投下「不同意票」,只要「同意票數『不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該修憲複決案,即不通過」。 2. 反之,如果「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修憲複決案,即通過之」。 本次修憲案複決投票,在台灣是頭一回舉行,許多人不清楚,誤把修憲案複決投票,認作「公投法的公投」,其實,根本是倆回事! 所以: 支持這次的修憲案,11/26可去領票,並投下「同意」票。 但是反對這次修憲案的,也可以不去領票,或雖領票,但是投下「不同意」票。 投「不同意」票=「不去領票」。
    3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訴願、復審、訴訟、釋憲程序 公教法案7月1日開始實施,這幾天許多公教警朋友,陸續接到個人「退休所得重算處分書」赫然發現被民進黨騙了,政府所謊稱的刪減金額、18%歸零期程與實際刪減額度,落差很大。退休公教警人人驚慌失措,悲憤莫名,四處尋求協助。 軍公教警朋友大多不瞭解相關法律程序,訴願、復審、訴訟,到最後聲請釋憲,有一定的法律程序,慌亂與抱怨不能解決問題。 特針對年改惡法,訴願、復審、訴訟、釋憲程序,簡要說明如下:(僅供大家參考) 一、 個人收到「退休所得重算處分書」才能提出訴願或復審。依法,收到通知書次日起算三十天內未提起訴願或復審,就代表接受;一旦接受新法,未來釋憲成功也無法獲得保障。 二、 訴願、復審被駁回,才能提出訴訟。 三、 訴訟至高等行政法院敗訴確定,才能提出釋憲。 四、 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五、上述「大審法」得聲請解釋憲法的一、二、三款情況,都已開始啟動法定程序。 一、監察院(中央機關)、縣市政府已陸續提出釋憲案。 二、公教警退休人員開始提出訴願、復審,未來再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敗訴確定才能提出釋憲。 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釋憲。八百壯士已於6月13日,為公教警完成連署及遞送釋憲聲請書程序;軍版法案通過後,立刻提出軍版釋憲案。 六、退伍軍人提出訴願時機,法案通過後,總統公告確定實施日期,(預判明年1月1日),實施直前,主管機關須寄送個人「退休所得重算處分書」,收到通知書後才能提出訴願,再依程序提出訴訟、釋憲。 吳斯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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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