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2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九合一大選與10公投案明(24)日就要投票了,除了縣市長選情,許多民眾也關心公投議題,呂秋遠在臉書上以法律角度分析這次的公投,他說,公投結果揭曉後,除了第十六案,其他的提案都是「如果通過,政府會考慮。不通過,政府也不見得不考慮。」



他進一步解釋,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的規定,只有「以核養綠」,也就是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有法律上的效力,一旦通過後,這項條文就會被廢除;至於其他部分,政府是否要做,頂多只有政治責任,沒有法律責任,意即明天的各項公投,「只是費用高達15億元的民意調查」,最後得出的結果就是供政府參考之用。



但呂秋遠也說,費用如此,但價值無價。因為在過程中民眾可以表達意見,提出看法,與人討論或思辨,最後做出決定,這是一個培養理性公民的最好過程,當然,這次公投也可以看出某些人面對爭議性議題時的價值、態度。



他說,「思考,是公民投票最重要的意義,而這場大型的民意調查與智力測驗,辛苦大家了」。



公投過了會怎麼樣?



對此,法操FOLLAW團隊則表示,公投法有規定行政院要在3個月內研擬相關草案,並且要在下一個會期要通過法案修正,呂秋遠的說法其實並不完全正確,法操也強調,「這次的公投是玩真的,行政院、立法院都在看這次公投結果」。



法操指出, 首先,公投法雖然有規定公投後的具體作業時程,但確實沒有規範不照程序立法的效果,所以這部分呂秋遠沒有說錯。 但是,因為這次公投案件備受矚目、加上如果不照公投提案行政,可能導致民眾不信任政府,因此行政、立法依循公投提案行政、立法的可能性比較大。所以在這一部分,團隊並不覺得會出現呂秋遠所說,不照提案意旨行事的狀況。



法操日前也撰文表示,根據目前的公投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如果投票結束以後,中選會必須要在7日內將公投結果公告周知,並且依照提案的類型不同,做出不同的反應:



如果是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本的法律或自治條例在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相關單位要在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縣市議會審議。同時立法院、縣市議會必須要在下一個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做成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必須咨請總統公布。



以本次的狀況來說,多數提案為創制案,那這些創制案通過以後,相關單位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法案的研擬,並且立法院必須在下個會期結束前完成修法程序。也就是說,行政院最慢必須在明年2月底完成草案的擬定;而立法院則必須在明年5月底前完成修法。



如果是複決案,如以核養綠案的話,則在公投結果公告以後的第3天開始,原本的法律條文就會自動失去效力。如果是重大政策案,如反核食案,則必須要由相關機關依據公投的結果,提出相關的具體作為。



至於如果公投提案沒有過的話,由於公投法第32條第1項限制同一提案不得於2年內重新提出,因此若是公投沒有通過的話,至少在2年內沒有辦法再提出一樣的提案。

現有回應

增加新回應

  • 撰寫回應
  • 使用相關回應 11
  • 搜尋

你可能也會對這些類似文章有興趣

  • 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傳來: 有關第12條公投案,請參考護家盟的新聞稿(主教團是其成員),以及一位在法律界的教友所提供在公投技術及法律上的說明: 20181122 針對公投12 案「護家盟」重大聲明 針對公投12 案,因為時移勢轉,人民已經覺醒,多數人民拒絕給同性關係立法,公投力量將超越錯誤的釋憲,「護家盟」必須在關鍵時刻,回歸本質,因此違背自己夥伴「幸福盟」提出的公投12 案,【呼籲人民給予12 案投下「不同意」。】 一、理由: (一)因為748 號釋憲結論是必須給同性關係立法,「護家盟」夥伴「幸福盟」遂提出退而求其次的專法公投12 號案。但是既然釋憲本身就是錯的,本質上就不應該接受,因此「護家盟」主張必須回到本質,不必跟隨釋憲起舞,委曲求全。 (二)公投12 案等於立法原則創制,或重大政策,公投法第30 條規定,公投立法原則創制案「必須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不能超過下一會期休會前,就必須完成審議程序」。若公投12 案通過: a. 等於由護家方給予同性關係立法的強制力,這不但脫離本質,且違 背人民意願,傷害下一代孩子的幸福,因此無法贊同公投12 案。 b. 等於給政府有足夠理由去訂立同性關係法,強制且有時效,等於原 本尚處於模糊、不確定與充滿變數的法案,變成強制立法。 (三)原本護家盟都是單打獨鬥,五年來面對法律與釋憲,人民多半無動於衷,因此擔憂釋憲後執政黨強勢立法的後果,如今隨著公投發酵,民眾普遍覺醒,多數民意反對給予同性關係任何立法機會,許多法界前輩站出來反對公投12 案,這都給護家方力量,認為未來抵擋同性關係立法是有機會的。 (四)未來如果執政黨仍執意為同性關係立法,則人民應該集體站出來反對,如果民意夠強,則釋憲的效力也可以無法施行。 (五)釋憲問題可以處理:如果公投展現人民反對同性關係立法,公投12 案有足夠投票人數,但卻多數反對,則是重要指標,後續可以處理釋憲問題。 (六)一切在在需要人民的力量。 二、釋憲錯誤,必須對抗: (一)釋憲錯誤在於憲法第171 條明文規定:釋憲的先決條件是:當法律與憲法發生牴觸時,才進行釋憲(原文: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如今是沒有同性關係法律,憲法也沒有婚姻相關的條文,卻無中生有說,同性關係沒有保障是違憲的。同性關係必須先有相關法案,既然沒有法,就不能無中生有拿沒有的東西去核對憲法條文,況且憲法也沒有相關條文,拿什麼去核對? (二)釋憲錯誤的解決未來再行研議,需要將執政黨這次修法刪除的公投得以複決憲法增修條文的法條,重新拿回來。同時建請監察院儘速將調查結果公佈。 三、公投指南: (一)普遍在傳遞的公投「五四三(15、14、13 三個公投案)投反對」依舊可以進行,但是增加一個12 號案投反對。 (二)12 號案應該領取,展現足夠的投票量,代表人民高度關心,造成未來對同性關係立法的投鼠忌器。 四、風險: (一)如果12 案不能通過,則有兩個大方向: 甲、10 案成立: A. 未來立法約束性保住婚姻定義(但是目前同運正在申請釋憲,能否保住婚姻定義尚不可知道) B. 民法可能難以保住,會被動到,但是同性關係不屬於婚姻。 乙、10 案不成立: 則未來立法風險比較大,立法方向可能會非常紛亂,很可能直接 修改民法。 (二)有意讓12 案不成立:人民不能同意且強烈阻止對同性關係一切立法,但是這必須讓公投的力量展現,人民的聲音與力量讓執政黨不敢動作。 (三)不管公投結論,一切回到立法院角力,人民的力量如果無法展現,則連專法的約束也會失去。 附註 壹、公投法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貳、憲法第171 條: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孟藹倫女士是行政法專家。她說根據公投法,不必經過立法院三讀。公投已經寫的,就是法律。立法院只要做一件事,就是在民法972條新增第2項即可。 公投是直接民權,是人民直接立法的權利,公投立法的效力高於法律的效力,這是沒有疑問的。 觀之釋字第748號解釋明確表示,108年5月24日可以依民法規定有同性婚姻登記的效力,這就是民法的效力啊。 綜上,去年11月24日全國公民投票以765萬同意票通過「民法的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這是明確的經全國公民投票所制定的法律條文,中選會公告確定通過了,就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了,依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立法委員沒有討論否決的權利,必須按照公民投票已經通過的法律條文去完成手續,不能在實質內容上再行辯論研議, 所以公民投票法第30條明定,本案直接立法的條文必須在本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否則立法委員就是瀆職了。 大家看清楚了嗎? 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人民以投票來行使4種權力~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無論是 1.選舉罷免治理國家的領導人或是民意代表。 2.創制複決直接立法。 同樣都是在依法投票通過後,就發生效力了。 所以民法已經有「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的條文了,只是還沒有完成立法的手續,不能確定是民法第幾條而已。 結論:今年108年5月24日不會發生依民法去辦理同性結婚登記這件事,即使台北市政府給予同性結婚登記,仍然是無效的。 (本文作者:孟藹倫 為行政法專家,從事行政法制工作20多年)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1126是「憲法修正案複決投票」,不是「公民投票法」所指的公投! 11/26當日,除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外,另一項投票是:「憲法修正案」的「公民複決投票」(即修憲複決投票)。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據上, 1. 複決投票時,如「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如果不去(領、投)複決票,或領票之後,投下「不同意票」,只要「同意票數『不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該修憲複決案,即不通過」。 2. 反之,如果「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修憲複決案,即通過之」。 本次修憲案複決投票,在台灣是頭一回舉行,許多人不清楚,誤把修憲案複決投票,認作「公投法的公投」,其實,根本是倆回事! 所以: 支持這次的修憲案,11/26可去領票,並投下「同意」票。 但是反對這次修憲案的,也可以不去領票,或雖領票,但是投下「不同意」票。 投「不同意」票=「不去領票」。
    3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認同請分享) 愛家公投已通過「婚姻是一男一女」,行政院違背公投民意! https://taiwanfamily.com/104306 三點聲明: 1. 強烈譴責行政院違背愛家公投結果,目前行政院提出之同性婚姻法案並非公投提案原意。 2. 要求行政院立即修正同性婚姻法案,勿破壞「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台灣價值。 3. 呼籲立法委員應正視公投民意,勿強行通過行政院所提之同性婚姻專法。 (cellphone)加幸福盟Line http://bit.ly/2NEh0gh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黃敏惠憂18歲公民權公投將影响市長重行選舉投要率、衝擊投票結果。 查九合一選舉(含18歲公民權公投)於11/26投票,18歲公民權公投係屬依憲法之複決案,就算通過,仍需經中選會審定、公告投票結果、再由立法院諮請總統公布。而嘉義市長重行選舉編造選舉人名冊基準日為11/28,完全不受影響。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1103004434-260407?ctrack=mo_main_headl_p05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1103004434-260407?ctrack=mo_main_headl_p05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18歲公民權修憲公民複決綁九合一大選,將於今年11月26日舉行投票,首投族是否會去投票呢?戶籍在台中市、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就讀大三的陳柔月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時表示,會返鄉投票,想回去支持蔡其昌選上台中市長;她也支持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通過,認為18歲可以公投,沒理由不能選出居住地的人民公僕。 年底台中市長選舉目前呈現藍綠對決態勢,國民黨現任市長盧秀燕尋求連任、民進黨則徵召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挑戰。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fire)認同請分享 請跟立委表達民意! (!)行政院同婚法案公然違反愛家公投700多萬民意!(rage) 據媒體報導,行政院同婚專法已經通過「程序委員會」,並預計在3月5日通過 一讀。目前執政黨團打算同婚法案讓「 逕 付 二 讀 」,若人民再不表達反對的聲音,同性婚姻很有可能在4月初就 三讀 通過! 請大家趕快聯絡你的選區立委,表達以下三件事: 1. 譴責行政院同婚專法違背愛家公投結果,違反公投提案原意。 2. 請立委不要支持行政院的同婚專法。 3. 請立委支持符合公投民意的幸福盟版專法「公投第12案施行法」(同性共同生活法)。 (cinema)行政院同婚專法違反公投民意!公投第12案領銜人:行政院玩文字遊戲、踐踏民主制度 https://youtu.be/eOxQLZKEW-8 (cellphone)關心愛家公投後續落實請加Line http://bit.ly/2NEh0gh
    2 人回報2 則回應5 年前
  • (!)請廣傳!攸關台灣的未來和下一代的教育! (rage)同婚法案快要通過了,請打電話給你的選區立委,表達落實公投的民意(ok) (phone)立委辦公室號碼查詢 https://taiwanfamily.com/legislative-committe 228連假過後,立法院開工,違反765萬公投民意的行政院同婚專法,也同樣如火如荼立法中。據媒體報導,同婚專法預計3月5日(二)通過一讀,且執政黨已規劃「 逕 付 二 讀 」,同婚最快4月初三讀通過。 (fire)請跟你的選區立委表達以下三件事 1. 譴責行政院同婚專法違背愛家公投提案原意 2. 請立委不要支持行政院的同婚專法 3. 請立委支持符合公投民意的幸福盟版專法「公投第12案施行法」(同性共同生活法) (cellphone)關心愛家公投後續落實請加Line http://bit.ly/2NEh0gh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 行政院瀆職】 依據公投法第30條規定,行政院應於公投案通過後3個月內(2019/02/24止),依據公投結果(765萬票通過--公投第10案)制定相關法律。 公投第10案主文是:「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因此,行政院應該提出民法修正案,將現行民法沒有針對婚姻作明確規定之闕漏予以補正。 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應增列第二項,應按公投第十案主文規定為《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 【選對立委,改變台灣】 從此時,分享、轉貼開始! 行政院瀆職、違法說明 https://youtu.be/Hh9n7GBp5Ss ====================== 申請加入「合一行動聯盟」之友 https://line.me/R/ti/p/%40united153 愛台灣不是口號,而是要有行動。 民主的精神在於 《人民作主、選賢與能》 「合一行動聯盟」 要喚醒台灣人民 『清潔的心、正直的靈』 台灣加油!興起發光!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緊急代禱+抗議電話 政院:同婚專法勢必要在21日院會通過 立院本會期三讀 #LINETODAY https://today.line.me/TW/article/PXlgp7?utm_source=lineshare 緊急!!!緊急!!! 行政院凝將同婚專法在2月21日院會通過 立院本會期三讀 行政院打算違反愛家公投結果,強推「同婚」專法,呼籲所有愛家公投的選民打電話向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抗議,絕不容許700萬民意被踐踏。 愛家公投勇士們!這些天請持續強力打電話抗議或陳情或書面建議到行政院、總統府、民進黨黨部、國民黨黨部、各立委辦公室和各媒體…等,我方多管齊下,務要確保愛家公投已通過的訴求,在法律立法上完成實踐。 每一天到3月1日都要有許多人打電話,我方若不起來強力抗議,政府相關單位看到反同婚方沒有什麼動作和反應,就會混淆過關,過去幾個國家就是輕忽以致被混淆過關,後悔都來不及了! 行政院有提案權,所以必須【打電話到行政院】轉民意專線祕書~留建言給院長蘇貞昌 行政院電話02-3356-6500 轉院長民意祕書專線轉達 法務部電話 02-2191-0189 02-2191-0190 總統府 02-2311-3731 民進黨中央黨部02-2392-9989 國民黨黨部 02-8771-1234 02-2747-2100 立委辦公室 02-2358-5858 總機轉各立委辦公室 書面意見~ 民進黨立院黨團連絡信箱,點開有信箱,可以書寫意見給蘇嘉全和執政黨立委 https://billy3321.github.io/lytel/
    1 人回報2 則回應5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