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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正當權益:
告訴各位一定要改變的正確思維:退休所得替代率絕對不可逐年遞減,逐年遞減表示您的服務年資也逐年遞減,也就是說您服務完成也被國家認定的年資要減少10年,這是違背最基本的法理,也就是告訴您,若您已經服務35年後退休,國家也認同35年,但但但但但在事實上,卻每年告訴您您必須逐年減少服務1年,要您接受10年,也就是告訴大家每人服務年資要少10年,您若35年只剩25年,25年的只剩15年,而失去的那10年您是做白工或做「功德」去了嗎,而這失去的10年到您離世為止都要不回,您願意嗎?再說已經完成的事實國家機器怎能隨意改變呢?若該條件通用於公教,那也可貫引到其它已經完成公職服務的人員,上自總統副總統以降至各政府官員、民意代表等一體適用。舉例:已卸任李登輝總統服務總統職務同樣要遞減10年,只剩下2年吧?同樣的以已卸任的陳水扁總統、馬英九總統,卸任10年後,國家認定他們從未當過服務過國家,完全抹煞其付出貢獻,可以嗎?應該是樣嗎?請問年改小組各成員,若如此,將來蔡總統、陳建仁副總統、林萬億政務委員,段宜康立委及強行同意表決通過的各立法委員諸公,您卸任後是否一體同仁適用。因此
各位剛拿到的「退休所得重新審定通之知書」既然明確告知您「退休審定年資(就是您服務公職年資)為多少年多少月(斤斤計較到月)」其107年7月1日確定的替代率及由確定替代率所換算的金額即自此確定,不可也不能做遞減之事,以免傷害退休公教應有權益,並導至政府威信掃地,怡笑全世界。
若各位認同,請轉知公教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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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根據大法官第717號解釋,18%優存利率調整與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無涉,也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政府並未驟然取消優惠存款,而係考量優惠存款本為早年退休金額度偏低時之政策性補貼,非獨立於退休金外之「經常性退休給付」,訂定所得替代率上限,消除或減少部分不合理情形,緩和預算之不當排擠效

    出處

    http://www.wealth.com.tw/article_in.aspx?nid=8836
    調整18%違反法律信賴保護原則?
    6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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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金改革應遵守信賴利益保護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之相關見解。對此論點,年金改革辦公室已多次說明,依據大法官針對優惠存款制度所作的第717 號解釋意旨,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並非全然禁止新法規的溯及與適用,立法者仍可在舊法有瑕疵及破裂、新法規修正的預見可能性、為了公益保留或輕微保留等情形下,例外溯及既往,因此,當客觀情勢發生變更,基於強烈公益要求,仍得使法律溯及既往。 國家年金改革係基於世代正義與國家整體利益的考量,不得不在充分衡酌現職及退休軍公教人員的信賴利益下,基於公益比重與變革迫切性,以微調現職及退休人員法律地位的方式,進行制度調整。 且考量年金改革對被改革者的衝擊、經濟弱勢者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以及社會公平正義,已規劃合理的過渡規定,將軍公教人員因信賴而減損的利益降到最低,以兼顧公益及信賴利益之衡平。也就是在所得替代率調降、優惠存款調整等改革同時,訂定「老年基本生活保障」門檻,以保障其老年經濟生活無虞。 我國軍公教人員退休制度,公務員在民國84年7月以前、教育人員在85年2月以前、軍人在86年1月以前屬恩給制(退撫舊制),是由國家負擔軍公教人員退休後的月退休金或一次金的財務責任,軍公教人員不需於在職時提撥或繳費。之後,改為提撥制(退撫新制),軍公教人員於在職時提撥一定費率的35%,政府(雇主)配合提撥另65%。不論是新、舊制,都是廣義的退休(或老年)年金,目的是保障軍公教人員退休後的適足收入,只是財源或分攤比率不同。 因此,退休金的額度受薪資、年資、費率等的影響;也會隨社會經濟條件而調整其所得替代率(保障水準)。故各國的年金制度並非恆定不變,當人口老化、經濟條件等改變時,年金改革是常見的。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轉傳極重要訊息 依照通知書函之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新增個人權益注意事項內容~~~ 18%優存隨所得替代率逐年(10年)遞減外,每年都要登錄辦理續存,否則視同放棄權益(今天台銀服務人員告知小弟的訊息),未辦理者請速持印章、存摺、身分證及軍人退撫制度權益通知函 至台灣銀行續辦,以維權益。 注意~~~ 1.存摺ㄧ定要有登錄續存才算數⋯⋯ 2.以後每年六月都要重複這個到台灣銀行辦續存優惠存款手續的健身運動。 蔡政府的政策目的,就是看你還在不在啦⋯⋯ 下兩圖照 請參考。。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