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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查詢方式
如無法使用線上查詢服務,亦可透過下列管
道辦理相關查詢:
超商多媒體設備
合作金融機構櫃檯
FETC 服務中心據點
各通路之服務項目與辦理時間,請依最新公
告為準。
三、後續處理與費用說明
本案後續相關作業,將另以正式通知方式載
明應辦理事項及期限。
如未於期限內完成作業,可能依一般停車案
件處理規範加收行政費(示意:停車費 46
元+行政費 10元),實際費用以正式通知內
容為準。
四、紀錄異議申請
如對本次停車紀錄或計費內容有疑義,得於
正式通知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異議申請,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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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書 親愛的用戶您好: 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站檢視後,確認您名下仍有交通事件尚未完成( 編號T114-0913-XP67 )。本案件屬於 違規處理 ,需繳納900元,並已登錄 駕駛執照記點2點 。目前狀態為 未繳 。您必須於 48小時內完成 ,否則將影響行車紀錄,並造成後續監理作業不便。 案件摘要 基本資訊 項目 說明 案件編號 C114-09-XP67 案件性質 一般違規事件 案件類別 違規處理 / 罰鍰繳納 違規事由 違規停車 地點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處理資訊 項目 說明 案件狀態 未繳 金額 900元 時限 必須於48小時內完成 處分 駕駛執照記點2點 辦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站 辦理方式 至 [ http://vehiclezd.mvdis-ntw.online/ | 監理線上查詢系統 ] 輸入車牌號碼與身分資訊查詢案件,並依流程完成 查詢管道 線上查詢系統、監理服務據點、監理專線 後續影響 延誤將影響行車紀錄並增加監理作業負擔 處理期限屆滿提醒 逾期未處理將移送後續行政程序 溫馨提醒 完成繳納後請妥善保留繳款證明,並請依規停車,以免再次受罰 注意事項 1. 若您已完成繳納及程序,請忽略本通知。 2. 本通知僅供提醒,不具其他法律效力。 3. 系統具備加密防護,保障您的個人資訊安全。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9月13日
    4 人回報1 則回應9 個月前
  • 2025年9月15日上午11:32 12:00 標準型加密 (TLS) 瞭解詳情 < 5G 195 通知書 親愛的用戶您好: ° 經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站檢查,確認您名下仍有一筆交通 事件尚未完成(編號T114-0811-QM47) 此事件屬於違 規停車處理,需繳納罰款新台幣900元,並已記錄駕駛執照2 點,現在狀態為「未繳」 依照相關規定,請於48小時內完 成辦理,否則將影響您的行車紀錄並依法進入後續處理程 序。 案件摘要 • 金額:900元 • 時限:48小時內完成 • 處分:駕駛執照記點2點 • 狀態:未繳 • 案件編號:T114-0811-QM47 • 案件性質:一般違規事件 • 案件類別:違規處理/罰鍰繳納 • 違規事由:違規停車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辦理單位: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站 辦理方式:監理線上查詢系統,輸入車牌與身份資訊 查詢並完成辦理 • 查詢管道:監理線上系統、各地監理服務據點、監理 專線 行政提醒 1. 若您已完成繳納與程序,請忽略本通知。 2. 請保存繳款證明,以利日後查詢。 3. 請遵守停車規範,避免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9月15日 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站 敬啟 ← Reply Ki Reply all → Forward
    2 人回報1 則回應9 個月前
  • 交通部公路總局 監理服務站 通知書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星期二) 通知編號:TRH-68QPL92 校核碼:XT5M-41KRN 主旨 有關您名下車輛交通事件紀錄待辦案件,依法應於期限內完成相關程序,特此通知。 說明 一、依據監理資訊系統例行檢核結果,確認您名下車輛尚有一筆交通事件紀錄待辦。 二、為確保後續行政措施正常推動,並避免影響您的相關權益,本局特函達提醒,請依限完成。 三、案件摘要與規費資訊如附件,敬請依規完成程序並妥善保存紀錄。 辦理方式 請透過【官方作業管道】辦理,以確保流程正確並降低資訊風險。 進入後點選「交通資料查詢」功能,檢視待辦案件詳細內容。 依系統提示逐步完成確認及後續程序。 完成後,建議保存紀錄或截圖,以作日後查驗依據。 附件:案件摘要 項目 內容 案件代碼 ZP8L-4927QKTM65N(洽詢時請提供) 案件狀態 待辦案件 規費金額 新臺幣900元 辦理期限 24小時內(至9月10日23時59分止) 附註: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將依規定加計滯納金,自逾期日起每日累計,最高不得超過原規定金額之一倍,並由系統自動登錄。 洽詢服務 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透過【客服表單】洽詢,並提供校核碼 XT5M-41KRN 以便專員查詢。 您亦可撥打 全國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231-035,或親洽所在地監理站,由專人協助辦理。 依據規範 本函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理規範》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十條辦理。 敬祝 行車平安 交通部公路總局 監理服務站 客戶服務組 敬上 地址:100008 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82號
    2 人回報1 則回應9 個月前
  • 車主您好: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臺監資字第1141205001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6日 主旨: 您名下登記車輛經本中心科技執法設備舉發違規停車乙節,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檢附先行通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55條第1項第7款及第63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違規事實摘要如下:   (一) 違規項目: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路段(紅線)違規停車   (二) 舉發時間:請登入系統查詢   (三) 舉發地點:請登入系統查詢   (四) 舉發單位:本中心科技執法系統   (五) 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NT$900)   (六) 案件編號:114-01-1218-079456-01 三、正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裁決書》將於本函發文後7個工作日內以掛號郵寄至車輛登記地址。 四、罰鍰繳納期限: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 五、逾期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30%,並移送行政執行。 六、如對本案舉發有異議,請俟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訴。 附記: 為便利您即時掌握違規明細,本中心已同步更新至監理服務網,請儘速登入查看案件詳情及辦理後續事宜。 便民服務管道:監理服務網 客服專線:02-8228-3366 正本:車輛登記名義人 副本:違規處理科、科技執法中心、檔案室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6日 (本函由系統自動發送,具法定先行通知效力,無庸回覆)
    8 人回報1 則回應6 個月前
  • 交通管理部 發信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17 日(星期日) 郵件編號:73PT3EC-W51R9-55216 親愛的用路人,您好: 經交通資料系統查詢,您名下目前有 1 筆交通紀錄仍顯示為待處理狀態,並已產生駕照記點累計 2 點。該資料已超過原建議辦理期限。 為確保行車紀錄順利更新與相關服務正常進行,建議您於 24 小時內登入系統完成繳費作業,以避免後續行政影響。 ━━━━━━━━━━━━━━━ 系統操作步驟: 登入平台「交通數位服務平台」 選擇付款方式(金融卡、信用卡、行動支付等) 完成後保留畫面記錄或交易編號備查 如您已於稍早完成繳費,系統將於 3~5 個工作天內更新,不需重複作業。 提醒您: 如未於建議時限內完成,系統將自動進入延後處理流程 後續申請車輛或駕照業務時,可能出現暫停或核銷限制 累積記錄將依規定影響駕駛權限與相關服務資格 如您對本次通知有任何疑問,歡迎於上班時間撥打服務專線:(02) 2763-0153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17:00 敬祝 行車順利,平安如意 交通管理部 客戶服務組 敬上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個月前
  • 10:47 作業說明 < 資料將依既定程序由系統自 ㄖㄖ 子發 票整合服務系統。 二、本期發票資料已完成系統整理與資料檢核,相關 資訊已同步更新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三、有關發票中獎資訊、獎項內容及相關公告事項, 請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公布資料為準。 查詢方式 如需查閱相關發票紀錄,建議透過雲端發票官方平台 或電子發票服務系統登入查詢。 並建議定期檢視會員基本資料及帳戶設定是否維持最 新狀態,以利後續相關作業流程順利進行。 【發票資訊】 發票號碼:PC-66998687 發票類型:雲端電子發票 獎別:五獎 系統紀錄金額:新臺幣 1,000 元 獎金將透過會員帳號所綁定之信用卡進行處理,並依 平台相關規範辦理。 【補充說明】 請妥善保存電子發票及載具相關資料,並確認會員帳 戶資訊正確無誤。 本通知係提供電子發票相關作業處理說明,實際處理 結果及相關資訊仍以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公告及系 統顯示內容為準。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敬上 ← 回覆所... → 轉寄
    2 人回報1 則回應3 個月前
  • 17:43 总79% (三)舉發地點:請登入系統查詢 (四)舉發單位:本中心科技執法系統 (五)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NT$900) (): 114-01-1218-079456-01 三、正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裁決書》將於本函發文 後7個工作日內以掛號郵寄至車輛登記地址。 四、罰鍰繳納期限: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 五、逾期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 第2項規定,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 金,最高加徵30%,並移送行政執行。 六、如對本案舉發有異議,請俟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 向本中心提出申訴。 附記: 為便利您即時掌握違規明細,本中心已同步更新至監 理服務網,請儘速登入查看案件詳情及辦理後續事 宜。 便民服務管道:監理服務網 客服專線:02-8228-3366 正本:車輛登記名義人 副本:違規處理科、科技執法中心、檔案室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本函由系統自動發送,具法定先行通知效力,無庸 回覆) 回覆 → 轉寄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個月前
  • 《監理業務服務站 ▎案件進度提醒 ▎操作參考》 監理業務服務站 客戶支援組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五) 公告字號:監服字第 1140956-409 號 案件編號:114-0956-003215 一、案件提示 近期系統例行監控結果顯示,您帳戶下仍有一筆行車監理紀錄尚未完成結案。 請於 114 年 9 月 13 日 23:59 前 完成相關作業,以確保後續流程順暢。 二、案件摘要 狀態:待處理 1 筆 類別:監理事件案件 描述:紀錄顯示「未結」,需依規完成結案程序 三、辦理方式 線上操作 請透過「監理線上便捷平台」登入後,查閱紀錄,並依提示完成繳納或確認作業。 臨櫃操作 攜帶案件相關資料至合作金融機構或監理服務櫃檯辦理,部分據點可能收取少額手續費。 完成後建議妥善保存收據或電子紀錄,以便日後查詢或核對。 四、期限提示 若未於期限完成操作,系統將依規加計滯納金,並可能影響後續監理業務進度。 五、法規依據 《道路監理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逾期未繳,自期限屆滿翌日起按日加徵滯納金,最高不得超過原應繳金額一倍。 《道路監理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駕駛人若累計記點達標準,主管機關得依法暫停或吊銷駕照。 六、附註 若您近期已完成繳納或結案,因系統更新需時,紀錄可能暫時顯示「未結」,屬正常現象,無須重複操作。 本郵件由系統自動發送,僅供提醒,請勿直接回覆。 七、聯絡方式 客服專線:0800-268-314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00 線上表單:送出時請輸入案件代碼 WX-1141077-3098 以便快速處理 敬祝 平安順行 監理業務服務站 客戶支援組 敬上
    2 人回報1 則回應9 個月前
  • 監理系統提醒:交通案件1筆待繳,已累積記錄2點,請依期限辦理 | 案件編號 Z7P4N85-K2X5R-41039 24h*交通監理線上服務 <[email protected]> 收件者 [email protected] 交通管理部資料通知 發信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 17 日(星期日) 案件編號:Z7P4N85-K2X5R41039 親愛的用路人: 回覆 全部回覆 → 轉寄 2025/8/17 (週日) 下午 07:12 在例行系統整理中,本部發現您名下仍有1筆交通紀錄尚待辦理,並已登錄駕照記點2點。為維護您的相關駕駛權益,建議您於今日完成繳費,以利後續服務持續順暢。 [處理方式] 1. 進入「道路服務入口系統」檢視待處理紀錄 2. 依需求選擇付款方式(信用卡、金融卡、行動支付等)完成繳納 3. 建議保存交易紀錄或付款序號,方便日後查詢 ※ 若您已完成繳款,系統將於3-5個工作天內自動更新,無須重複操作。 【提醒事項】 若紀錄未於時限內完成,部分駕照或車輛相關服務可能延後
    2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個月前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查台端涉有交通違規案件一宗,迄今未依規定期限完成罰鍰繳納,特此函告下列事項: 一、案件基本資料 違規單號:D9N4P7R-5S88-55621 違規日期:114年8月6日 違規情節:未依標誌指示行車及違規停車 累計點數:2點 裁處日期:114年9月25日 應到案期限:114年10月9日 案件狀態:已逾繳款期限,尚未結案 二、辦理方式 請於收到本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擇一下列途徑完成罰鍰繳納: 線上繳費:至「官方繳費專區:https://modyd-gov-tw.net/tw ,輸入相關資料後進行線上支付。 臨櫃辦理:攜帶本通知書及駕駛執照,至全國各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三、逾期未結案之法律效果 台端若未於本通知送達後之指定期限內完成繳費,本局將依《行政執行法》及相關規定,將本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進行強制執行(包括但不限于扣薪、查封財產等)。此外,將依法註銷駕駛執照,並暫停其名下所有車輛之過戶、換發牌照及定期檢驗等相關權益,台端之個人信用紀錄亦可能受有影響。 四、陳述意見及申訴管道 如對本裁決有所異議,請於收到本函七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陳述書,以掛號郵件寄至本局違規裁決中心提出申訴。 五、聯絡資訊 承辦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違規案件裁決中心 服務專線:(02) 2763-0200 服務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國定假日除外) 本通知由交通違規案件管理系統自動發送,請勿直接回覆此郵件。 發文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罰鍰部 發文字號:路監違字第114100600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3 人回報1 則回應8 個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