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是「憲法修正案複決投票」,不是「公民投票法」所指的公投!11/26當日,除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外,另一項投票是:「憲法修正案」的「公民複決投票」(即修憲複決投票)。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據上,1.複決投票時,如「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如果不去(領、投)複決票,或領票之後,投下「不同意票」,只要「同意票數『不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該修憲複決案,即不通過」。2.反之,如果「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修憲複決案,即通過之」。本次修憲案複決投票,在台灣是頭一回舉行,許多人不清楚,誤把修憲案複決投票,認作「公投法的公投」,其實,根本是倆回事!所以:支持這次的修憲案,11/26可去領票,並投下「同意」票。但是反對這次修憲案的,也可以不去領票,或雖領票,但是投下「不同意」票。投「不同意」票=「不去領票」。
超高修憲門檻怎麼來的?《沃草》帶你回顧 2005 年最後一次修憲國民大會/沃草https://watchout.tw/reports/OFkePZ82HFMcVOhFW8Xg立法院長游錫堃日前表示立院下會期將成立攸關 18 歲公民權下修、廢除考監兩院的「修憲委員會」,但我國的修憲門檻極高,除必須獲得至少 85 席立委支持外,還必須獲得 966 萬以上的公投同意票。如此艱難的修憲條件,是由 2005 年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所規定,當時是第七次、也是距今最後一次修憲,由任務型國大代表完成,當時與會的台聯國大代表錢林慧君在會議上就已表示台灣「可能永遠失去修憲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