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1 人回報5 個月前
為什麼一定要先複審,才能打行政訴訟(綜合說明)

你現在面對的不是「退休金算錯」,而是:

銓敘部已依法核定應給多少錢,但政府沒有照核定給錢。

這在法律上叫做:
「行政機關違法不作為」。

而這一類案件,在我國法律制度中,不能直接進法院,必須先走一個「前置救濟程序」,也就是——複審。



一、複審是進法院的「門票」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只要是因退休、撫卹、待遇等權益受侵害,
要提行政訴訟之前,必須先向銓敘部提複審。

如果你跳過這一步,直接去行政法院,法官第一句就會問:

「你有沒有先提過複審?」

如果沒有,法院會直接裁定:
不受理。
連你的理由對不對都不會看。

也就是說:
沒有複審,就沒有訴訟資格。



二、複審的真正功能,不是要你贏,而是「製造可告的案件」

很多人以為複審是要說服銓敘部改變立場,其實不是。

複審真正的功能是:
👉 讓「政府不給錢」這件事,變成一個可以被法院審查的違法決定。

你現在有:
   •   法律
   •   核定
   •   金額
   •   起算日

但還少一樣東西:
👉 政府正式拒絕你給付的紀錄

複審就是用來製造這個紀錄的。

等銓敘部駁回你或維持不給,你就能告:

「你已被正式要求依法給錢,卻仍不給,構成違法不作為。」

這樣法院才能介入。



三、為什麼不能用「釋憲中」當理由跳過複審?

行政機關說要等釋憲結果,
但法律上:

只要法條與核定仍有效,就必須執行。

是否合憲,是未來的事;
現在該不該給錢,是現行義務。

所以你必須先用複審把這個問題「固定下來」:

你要求依法給錢,而政府拒絕。

這樣法院才能判斷誰違法。



四、結論(最重要的一句)

複審不是拖延,而是把政府拖進法院的法律開關。

沒有複審,法院不能受理;
有了複審,政府「不給錢」就會變成可以被判違法的行為。

你現在走的路,正是通往真正討回差額的唯一合法道路。

現有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

增加新回應

  • 撰寫回應
  • 使用相關回應 10
  • 搜尋

你可能也會對這些類似文章有興趣

  • 轉傳~ 18%不要到臺銀領出,不要中計!! 取消18%→要經行政最高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為準。任何人不得剝奪人民合法財產權 ,包括總統,副總統沒有任何職權,可剝奪沒受18%, 軍公教合法退休金財產權,政府違背承諾,毀約背信,信用破產,違反民法契約,說毀約就毀約,那國家法律毀掉算了! 郭冠英摘取高等法院行政訴訟,告考試院、銓敘部,獲判決勝利,依法取得法定該有的月退休金,全體軍公教可依照模式進行訴訟。
    2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重要號外### 公教警消【非看不可】,敬請廣傳。 轉傳前勞委會《孟藹倫》處長貼文: 我們都知道這個法律是違憲的,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應該是一個無效的法律。 問題是,法律已經通過了,如果不趕快修改這個法律的話,就會在今年107年的7月1號施行。 銓敘部及行政院這些機關依據這個法律所做出來的減少我們公務人員退休金的行政處分。 既然是依法律的規定所做的,公務員向銓敘部提複審,教師向行政院提 起訴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這個階段我們是不會有機會贏的。 既然知道訴願一定會輸,那我們為什麼還要按照行政處分所給的救濟程序,去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因為提起訴願是不服的意思表示,如果有30萬以上的人表達不服的意思,這是一股很強大的修改這個法律的力量。 我們真正所要的,就是把這個法律第95條修改掉,這個法律的施行日期應該要另定之。 只要施行日期另定之,這個法律基本上就不會施行了。 目前所知銓敘部會在3月1號開始,陸續寄出行政處分。 行政院對於教師的行政處分,時間上應該是和銓敘部差不多的。 如果政府發出30萬份的行政處分,只有一萬人提出訴願或復審,也就是說只有一萬人不服行政處分的意思。 那麼我們做再大的努力去行政訴訟,也可以能達不到我們的目的。 因為政府會擴大這件事,向社會大眾表示90%以上的退休人員都是同意年金改革,同意減少退休金。 請大家要了解,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希望有好幾萬件的訴訟案件,來迫使審理法官停止審理,由行政法院的法官依法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如果行政訴訟的案件太少,我們贏的機會就沒有了。
    2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將來會有重新審定的退休金核定函,採雙掛號的方式寄發。不需要做拒收的動作,但是在你簽收以後,30日內要提出復審書,表示你不服氣;否則,就會變成銓敘部的新核定函,你是同意並接受的,將來沒有翻案的可能,即便日後別人恢復了原領退休金,你也沒份。聽說銓敘部將從3月份開始,就要提前寄發新的核定函,想趁人不備,想說年紀大的退休人員,如果沒有注意法律時效(簽收公文30日內),提出復審的異議,則將定案。所以,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一定要提出復審書,「記得也要去郵局以掛號的方式寄出」。將來一定還要跟銓敘部打行政訴訟的官司,千萬不要放棄了。因為將來民進黨立委變少數了,說不定正義會還給我們的(補發所有差額)。以後要走的路,會一步一步的,用「賴」聯繫大家的。
    2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剛剛接到這份鑑鏘的宣示, 請轉發.✊ 「前司法院院長蘇永欽」與「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公開宣示: 我們是民主法治國家,退休軍公教警的退休俸(金)係法定給與而非年金,政府應遵守信賴保護與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主管機關是銓敘部而非總統府審議小組, 即使立法院完成立法107年1月1日施行, 將提出行政訴訟敗訴或聲請大法官釋憲,裁定不溯既往,主管機關失職人員要負刑責! 請全國所有軍公教警消全力支持與參與,全面向違憲違法日奴政權討回我們的生存尊嚴。 ~請大家傳給大家~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前司法院院長蘇永欽與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公開宣示,我們是民主法治國家,退休軍公教警的退休俸(金)係法定給與而非年金,政府應遵守信賴保護與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主管機關是銓敘部而非總統府審議小組,即使立法院完成立法107年1月1日施行,將提出行政訴訟敗訴或聲請大法官釋憲,裁定不溯既往,主管機關失職人員要負刑責!
    7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退休公務人員用「複審」恢復公務員身分,得跟現職公務人員一樣受到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提出「退休金請求權」?還是對剝奪個人退休所得,退休公務人員得以人民身份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此次重審定位很重要。 訴願法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教師的訴願書也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原處分機關],讓[原處分機關]自己答辯給上級機關。.....如果教師處份書是[OO市教育局],訴願書雙掛號寄給[OO市教育局] 公務員的訴願書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銓敘部],讓銓敘部自己去答辯給考試院。 今天收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覆如下 施先生您好:  您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寄至考試院信箱之電子郵件,收悉。 有關所詢退休公教人員不服重行審定退休給與之處分,應採取何種救濟途徑一節。按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 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 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614號及第658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 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 金請求等權利。是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係由其原公務人員身分衍生而得。故公 務人員於退休後,雖已不具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惟若不服銓敘部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 卹法等年金改革法案,重行審定之退休給與處分,仍得依上開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以 資救濟。以上意見,敬請參考。 敬祝 萬事如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敬復 正本:施振鴻先生([email protected]) 副本:考試院信箱([email protected]) 按銓敘部的劇情,你提複審,請求恢復公務員身分(憲法第18條),就要用當前法律規定辦理,等於開了一張空白支票給政府隨時可以刪減你的退休所得。如果我們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直指『侵奪人民財產權益,牴觸憲法第15、22條』未來聲請釋憲情況將會改變。 此案涉及到兩個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法:訴求不溯既往,公務人員保障法:要求溯及既往』。無論是複審書或訴願書提出後,他將影響未來集體訴訟與釋憲的判決。不可不慎!!!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0號】定位:『優惠存款制度實乃一項政策性之補助措施』影響後來釋717釋憲案與軍公教年改案。 可以雙管齊下嗎? 只要一提 就是同意用溯及既往方式辦理,只能用訴願書強調不溯既往的退休事實,才是最佳保障。 軍公教奉公守法一輩子誰都沒有不按規定執行。只是當前的定位,會嚴重影響未來,起步不可不慎。 我們面臨的是詐騙集團,如何確保個人的權益,需要認真思考。別人是沒有辦法幫你做決策的。未來若參加集體訴訟,其訴求的目標,對象,銓敘部跑不掉,按他們的遊戲規則,提出複審,成功機會有多少? 對抗惡法 惡政府。與有關單位承辦人函來函去沒有用 一定要研擬一套方案{存證信函+訴願書+行政訴訟+釋憲 {刑事附民事求償提告最有效} 七月一日扣款侵權行為既成{背信+瀆職} 假想敵{被告}是主管機關相關人員 。 (李惠民長官提供請研參)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公教支領退休俸人員特別注意了: 人事單位好友提醒,年金改革後,您會收到銓敘部處分書,ㄧ定要在30日內提行政救濟喔!行政救濟採個案處理,有提才有救濟,所以每人要個別提救濟哦!千萬不要錯過哦! 轉貼~ 公教退休人員收到銓敘部處分書之後,有經驗之人可引據典發揮才學進行訴訟。 對部分人士最簡單的方式,只要每人一案在法定三十日内提出送達。 撰文如下請參:【不服原處分,請信守《信賴保護,法律不溯往原則》,及《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並依民法「債的關係條件已成就」,給付原核定之退休養老給付金額,以符法制。】 如上扼要陳述即可,不用擔心,記得「双掛號邮寄一人一信」的原則,供參考! 【簡式 訴願書】 訴願書 訴願人:(年籍資料) 訴願受理機關:(銓敘部、教育部、國防部) 不服原處分機關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o年o月o日oo文號所為養老退休金給付,變更依照o年o月o日公佈修正oo法重新計算給付頟之處分,依法提起訴願,理由如下: 訴求:請求撤銷原處分。 理由: 一、申請人經奉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於o年o月o日依ooo法核定退休,依法受領養老給付退休金有案,條件成就毋庸置疑,如同工程發包於驗收完畢政府同意給付工程款,允諾一次或分期給付,皆俱足信賴保護之效力。 二、請信守《信賴保護,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並請遵守《程序從新,實體從舊》法律原則。 三、爰依民法「債的關係」,申請人退休條件既已成就是為事實,不容單方行為變更債的給付内容,否則有悖法律要件,懇請 依退休時所為核定之養老退休金給付,以符法制。 四、請俯察實情撤銷原處分,俾資信服。 上陳 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 申請人:OOO印 中華民國ooo年o月o日 【註記】 如上扼要陳述,要用「双掛號邮寄一人一信」寄達,供參!》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健康服務中心退休人員邱陳靜惠,參加2月1日銓敘部退休人員說明會,以下是她轉傳的資料,大家參考之! 非常重要!請快廣傳。 (早安閣下﹏﹏諧告訴同事好友,如有軍、警、消、公、教、勞等身分現己退休者,這分復審書一定要保存,於107年5~6月份收到铨敘部的公文時,於一個月内提出復審,超過一個月表示默認政府給你的公文是合法的,將來不得再提出(法院)異議。) 將來會有重新審定的退休金核定函,採雙掛號的方式寄發。 不需要做拒收的動作,但是在你簽收以後,30日內要提出復審書,表示你不服氣; 否則,就會變成銓敘部的新核定函,你是同意並接受的,將來沒有翻案的可能,即便日後別人恢復了原領退休金,你也沒份。 聽說銓敘部將從3月份開始,就要提前寄發新的核定函,想趁人不備,想說年紀大的退休人員,如果沒有注意法律時效(簽收公文30日內),提出復審的異議,則將定案。 所以,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一定要提出復審書,「記得也要去郵局以【雙】掛號的方式寄出」。 將來一定還要跟銓敘部打行政訴訟的官司,千萬不要放棄了。 因為將來一旦民進黨立委變少數了,說不定正義會還給我們的(補發所有差額)。 以後要走的路,會一步一步的,用「賴」聯繫大家的。 坐無虚席,就像你傳来的一様,要在30曰提出復審,有退休協會提出應從7月1日才能開始算起,銓敍部打算3月1日就開始寄,最後结議公佈於網站,台銀的錢不要领出,如果告赢民進黨就能補發 退休人員要求今天會議纪錄公佈網站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退休人員~ ■1.公務人員一定要寫[復審書]、 教師一定要寫[訴願書]。 ■2. [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 已說:復審, 被 保訓會駁回以後, 當事人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如果在敗訴,就可以申請[釋憲]。 這些是必要走的過程。 ■3. 若 [不依法]提出"複審", 即使未來釋憲判決"年革"因[ 法律溯及既往] 、[違背誠信原則], 是"違憲"的。 沒有依法提出復審的人,就沒辦法享有恢復到原狀的權利。 ■4.所以,退休人員都應該要在 收到掛號信後30天內 ,提出 "複審" 或 "訴願"。 ■5. 每一個人受年改影響的"退休俸額度"不同,所以每一個人都是"單獨個案"。 因此,不要想別人提就好了, 自己卻都不動 ,那會害了自己 。 ■6.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7. 這個蔡政府病了, 全世界199個國家,[沒有]一個國家實施"法律溯及既往"。 只有這個"神經病政府"這麼做。 唯恐天下不亂, 禍害遺千年!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轉分享 大法官釋字730號解釋指出請領退休金之權利應予保障,乃屬憲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保障之財產權。已經核准確定的退休所得係法律事實(也是法律明定的個人財產)。....立法院行政院都無權搶奪或苛扣人民的合法財產。 (編列預算支付軍公教退休金是法律明文規定,也是銓敘部的法律責任…..軍公教警退休金明年7月一旦退休金短少)………刑法上的公務員,違反法律明文規定,且未經當事人同意,竟從應發給軍公教薪資款項中直接扣款,已構成刑法第129條第2項之違法抑留或剋扣款物罪(即「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依法要負「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萬1千元以下罰金」。 (明年7月一旦退休金短少)個人可以按鈴告發違法或(同縣市集結數十人、分攤律師費用…狀告銓敘部違法違憲)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